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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法律与信用(讲座)

法律与信用(讲座)

作者:梁治平 阅读4449次 更新时间:2005-11-07

主讲人:梁治平教授

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西南政法大学78级知名校友

主持人:付子堂教授、副校长

时 间:2005年6月24日晚7:30
地 点:西南政法大学沙坪校区岭南报告厅
承 办:科研处,司法研究中心

付子堂副校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晚上,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我们的校友著名的法学家、学者梁治平先生回母校进行讲座,大家欢迎!(掌声)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梁先生的个人情况:梁老师是我们学校78级的校友。1978—1982年在我们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读本科。1982——1985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外国法制史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现在是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的研究员。梁老师曾经授教赴欧美及亚洲很多所大学和学术机构进行访问。其中包括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国高等社会科学院、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等等。在国内参与过多种学术活动, 主持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编过宪政译丛、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等等。曾在《读书》杂志、《中国社会科学》、《瞭望》等杂志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另外梁先生发表出版的专著有《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寻求自由秩序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法辩》、《法意与人情》,《法律的文化解释》、《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等等。另外还翻译和校订了英文文献若干种,包括著名的《法律与宗教》,《中华帝国的法律》,《超验正义》等等。梁先生的主要学术兴趣在比较法律史,法律文化,法律与社会等方面。梁老师特别倡导跨学科的研究,注重方法论,致法律现象于更广阔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来理解。致力开拓新的研究空间和跨越空间,既关注社会问题又不放弃学术立场。竭尽创新、张扬和实践理性原则,立足促成全社会理性精神的健康成长。坚持思想自由与学术鼓励,并视之为保证知识分子独立人格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我们的校友梁治平先生。有请梁先生。(鼓掌)下面有请我们的同学献花。梁老师今天晚上讲座的题目是《法律与信用》。现在我们欢迎梁先生发表演讲。(掌声)

梁治平老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我回到了母校,距上次来已经是21年了。(掌声)在是一个特殊的时刻,我想到我的老师们。这些老师当年给了我们很多教诲,使我们终身受益。所以我想借这个机会把这束花献给我的老师们。今晚夏登峻老师和杨杜芳老师都在这里,我就把花献给他们。

这么多年之后重回母校,感触良多。过去这20多年恰好是中国发展最快的20多年。20多年前我们在这里上学的时候,西南政法学院和北大、清华以及上海、广州的一些学校可能还没有现在这么大的差距。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这个差距拉大了。原因首先是地区经济的差异,这影响到学术和教育。一个好的教育发展政策应该是通过财政支持把这个差异加以平衡,但我们看到,国家的教育政策恰好相反。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是被缩小了,而是人为地扩大了。我认为这对教育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我前几年到过西北的一些学校。所有这些地方都有严重的经费不足和人才流失的问题。去年,《南方周末》曾经专门介绍西政,也讲到这个困窘的问题。但是,我们很多的老师、学生在这里坚守自己的位置,坚持他们对知识的追求,这使我非常感动和感慨。

好,现在我们就进入正题。“信用”是这几年大家谈论得非常多的一个话题。媒体、政府报告、社会发展规划,还有各式各样的出版物上,到处都在谈“信用”,而且有一些非常响亮的口号,诸如“打造信用城市”、“信用为本”、“信用竞争”、“信用社会”等等。总之,“信用”一下子变成非常热门的话题。人与人之间的信用,企业的信用,制度性的信用,政府的信用,这些问题都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什么会这样?“信用”这个问题到底包含什么意义?它和法律有什么关系?和我们法律界同仁推崇的法治有什么关系?我想今天借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来思考一下这些问题。

其实,“信用”不是一个新问题。尽管很多口号是新的,像“打造信用城市”,我们可能过去没有听说过,但问题还是老的。比如,前些年大家谈得特别多的是“三角债”问题。那是企业之间的问题,经济领域的问题。这些问题现在还没有解决,但我们又被很多新的类似的问题弄得头痛不已。比如在日常生活里面,“信用”也成了严重的问题。我们经常看到各种各样的报道:农民买了种子拿回去种,作物长得很差或者根本不能生长;拿化肥回去,根本不起作用。我们自己提了菜篮子出门,到市场上,总有一种不放心的感觉。从发达国家来的朋友说,中国现在的生活很好,至少在大城市,跟发达国家比也相去不远了。但是有些方面还是距离很大,而且看来一时还改变不了。比如自然环境方面,空气,水,还有社会环境,像涉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类服务,经常让人不满意甚至不放心。为什么不放心?因为你碰到的任何东西,都可能是假的,而且不但是假的,还是有害的。比如食品,我相信每个人都有这方面的经验。我们餐桌上的食品,无论主食、副食、蔬果、肉类,还是酒水、饮料,都可能被添加了有害物质,为的是让它们产量更高,或者看上去更新鲜可爱。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每天都有这方面的报道,让人不知道如何是好。这些都可以说是“信用”的问题。
“信用”还有别的方面,比如,中国是世界上外资直接投资最大的市场之一。这些年我们一直在讲,要创造一个好的投资环境。许多地方的政府也都承诺给投资者各种政策上的优惠,以便能招商引资。从法律的角度看,投资环境和法律的好坏有很大关系,跟法治建设的程度有很大关系。投资环境在很大程度上是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如果政策和法律是明确的,含义清楚,而且不会马上改变,投资者就会放心地来投资。这也是信用的问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信用问题。一个地方或者国家的政府,通过它的制度建设,营造一个稳定的环境,使一种期待——长期的投资的期待或者长期的利益的期待可以实现,这就是“信用”。另一个方面,随着经济发展,许多中国公司在国内和海外的资本市场上市。当一个公司变成公共公司之后,它就会面临着一系列法律上的要求,比如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财务要有透明度,不能够作假。这些同样是信用问题。

总之,上面讨论的这些问题,不管是企业间的,个人间的,日常生活里的还是国家制度上的,是经济方面的还是法律方面的,都涉及到“信用”问题。这些问题以不同方式从不同方面表现出来,而且随着中国经济的成长和社会发展,成为一个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信用”?其中最核心的东西是什么?它与其他社会现象如法律、道德等的关系如何?这些就是我想在今天和大家一起来讨论的问题。下面我想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对“信用”及其相近的基本概念做一个简单的日常用语的分析。看我们在什么意义上来用这些词,这些词到底意味着什么。然后,我想讨论一下,由信用派生出来的一些基本概念在历史上怎样演变成制度,甚至成为法律。接下来我想讨论一下中国的传统,看看在中国的传统里面,信用这个概念,不管是作为一种道德观念还是一种制度,它的发展状况是怎么样的。最后,我想试着做几点观察,那个部分会进一步讨论信用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在更广泛的层面,道德与制度的关系,以及如何在中国当下社会环境中重建社会秩序,重建或者建设一个包含法律制度在内的信用社会。

从汉语构词上看,“信用”这个词的核心是“信”。和“信用”有关的用“信”这个字来构筑的词很多,它们涉及到我们社会生活的许多不同但是重要的方面。“信”在根本上是关系性的。比如,“信念”、“信条”、“信仰”,这些词涉及的是人和抽象世界甚至超验世界之间的一种关系,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宗教层面的问题。在社会关系方面,从“己”的方面出发来看外面的世界,有“信赖”、“信任”、“信从”的问题。 而“信义”、“信誉”、“信用”这些说法,则是从“他”的方面看“己”得出的结论。一个人有没有“信誉”,是要别人来评价的,自己说了不算。不过一个人可以“信奉”和“信守”什么东西,这是人类行为中一个独特的范畴。这个范畴涉及伦理的世界,伦理的原则。“信”也有非人格化的、更制度化的表现方式。比如“信贷”、“信托”,还有(商业)“信用”,这些是商业制度、商业实践里面有关“信用”的概念。还有一个概念这几年大家说得比较多,叫做“公信力”。什么是“公信力”?简单说,公信力就是体现在“公权力”上的信用度。一个政府的行为,可以用公信力来评价。这里涉及的就不是商业的问题,而是政治和法律的问题。我们在这个层面上谈论的都是制度性的东西。

那么,“信”的精义是什么?如果我们把所有这些概念作为一个概念家族来看的话,它们虽然涉及非常不同的方面,甚至从表面上看是相距很远的方面,但却共享一些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可以看成是“信”的精义。那就是:真实、确定,可靠、诚实不欺。因为真实可靠,没有欺骗,不含虚假,所以可以被指望,可以被期待,可以被倚靠。所有涉及“信”的概念,从个人的信仰和行为,一直到商业、法律和政治的制度,都有这样的含义。总之我们看到, 包含和体现了“信”的精义的“信”和“信用”的概念,一方面是一种个人道德,极端言之涉及到个人安身立命的根基,另一方面也可以是一种政治和伦理原则,在中间则横贯了一系列的社会制度和实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以及我们讨论的“信用”涉及到人类社会秩序建构的基础。我认为这样说是一点都不过分的。在信仰方面,如果人们发现所信的东西不真,或者发现自己被欺骗了,可能会产生生命的危机。在商业制度、法律制度、政治制度方面,如果 “信”缺失了的话,同样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制度的危机。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不是个人道德,更不是终极关怀这样的信仰层面的问题,而是制度性的信用,或者制度性的“信”。但是我想强调的是,我们之所以在进入到这样一个中间层面之前做了一个铺垫的说明,是因为它们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尽管我们不打算过多地讨论个人道德层面上的“信”和“信用”,但是我们不能忘记,这两者之间是有密切关联的。

现在我们就来讨论一下“信”在制度层面上的表现形式。这种制度层面可能涉及到伦理的层面、法律的层面、政治的层面,是研究法律的人所应该关注的问题。

2001年暑期,我结束了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访问回国,回来之前,我有一个愿望,就是想看一看美国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在那之前我参观过美国的一些法院,包括联邦最高法院,也包括州内最基层的法院,但我一直没有机会从头到尾观摩过一个案件。那次我很幸运,当时我的一个美国朋友在为美国联邦第一上诉法院的一位法官做法官助理,法院就在波士顿。我在他的安排下去旁听了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叫做Mr. Itamar Lubetzky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意思就是Lubetzky先生诉美利坚合众国。这位Lubetzky先生为什么要诉美利坚合众国?具体案情是:Lubetzky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合伙人兼财务主管。按照美国联邦法律,企业中的个人所得税按季度由企业的财务部门代扣,代扣后的钱先放在这个公司的财务部门,然后上缴联邦税务部门。应该说,代扣之后的钱既不是个人的也不是企业的,它已经属于联邦政府。这个关系在法律上是一个信讬关系。那么Lubetzky先生的案子是如何发生的呢?不知道由于什么原因,可能是他没有按期把这笔款子移交到联邦税务部门,或者是代扣的时候出了什么问题,联邦税务部门最后发给他一个通知,要求他个人补交一笔钱,大概是两千美元。而 Lubetzky先生认为他没有什么责任,他很好地履行了职责,没有联邦税务部门指控的过失,不应该付这笔钱。所以他就起诉联邦税务部门。在美国起诉联邦税务部门,就是对联邦政府提出指控,所以应诉的是美国联邦财政部的两位律师。他们作为税务部门的法律代表出庭。有趣的是,经过核查他们发现,Lubetzky先生所欠税款的数目不是两千元,而是一万多元,因此反过来要求他交更多的钱。这是一个有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开庭持续了三天,最后Lubetzky先生败诉了。我观摩了整个过程,这是很难忘的经验。尤其是,这三天每天都有机会同那位做法官助理的朋友(还有他的另一位同事)一起吃午饭,我可以向他们提出许多问题,比如庭审中一些问题为什么那样处理?为什么法官要给陪审团这样的指示?等等。当然,位于波士顿港湾的美国联邦第一上诉法院是在一座非常漂亮的建筑里,这所建筑本身就很有参观游览的价值。这些都是题外话了。

这里我只想说,这个案子是一个所谓信讬案件,而“信讬”(trust)是普通法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传统。单从字面上讲,衡平法(equity)并不是一种法律,实际上它早期也确实不是法律,法律指的是普通法。在十四世纪的时候,英国出现了大量有关信托的案件。这类案件大多源于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人因故――比如要离家一段时间――把一块土地或一笔财产“信讬”给另一个人,但是受讬人没有按照信讬人的要求和自己当时的承诺做事,结果就产生了纠纷,而这种纠纷,按照当时英国的普通法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因为在形式上,受讬人的行为可以完全合乎普通法的规定,他所违反的只是对信讬人的承诺,而这种承诺并没有普通法上的效力。这样就出现了法律与信义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最后怎么解决呢?大家都知道,Chancellor,所谓大法官,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Chancellor一方面是国王大法官庭的执掌人,另外一方面又是一个宗教人士,是所谓国王良心的忏悔师。他不是诉诸法律,而是诉诸良心,诉诸宗教义务。一个基督徒许下诺言,就等于承担了一项义务,他必须履行这个义务,因为这个义务是宗教性的,是个人的良心和上帝之间的关系。循着这样的解释,Chancellor慢慢地就发展出一套制度,我们称之为衡平法的一整套制度。比如,衡平法上的谚语说:衡平法对人执行。它不是对物的,这和普通法非常不同,原因就是它是针对人的良心。借着这个事例我们可以看到,“信讬”、“良心”、“衡平”这一组道德的甚至是宗教性的观念是怎么样逐渐地制度化,变成了一种法律上的安排。到了十六世纪以后,“衡平”就不再是像早期所说的“随着大法官脚的大小而改变大小”,而是固定化、制度化了。我们学外国法制史,都会涉及这一段历史。我刚才讲的发生在今天的活生生的案例,实际上就是渊源于此。

衡平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实例,表明“诚实”、“信用”这种个人的和社会的道德原则如何发展成为我们所说的法律制度。不过这并不是唯一的例子。在欧陆法律传统的国家里,我们熟知的例子有民法中有关“诚实信用”的著名条款,还有非常古老但是同样重要的概念或者原则,比如“善意”的观念。尽管这些原则和条款的表现方式和实现方式同我们刚才谈到的衡平法有所不同,但是我们能看到,“诚信”、“信”的观念都在这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说衡平法的“信讬”是一种制度,这些则更多是法律的原则。但是不管是原则还是制度,都是法律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是把“信”、“信义”、“诚信”的观念制度化的一种表现。

在商业方面,“信用”的观念可能就非常不同了。我所谓的“不同”并不是说它背离了“信”的原意,而是指它的表现形式是相当不同的。比如我们个人的“信用”。我借了别人的钱应该还,如果不还,我会在朋友当中失去“信用”,别人不再会借钱给我,在一个小圈子里面,我可能有一个很坏的名声。这是个人“信用”的一种传统的表现,我们今天讲的商业信用,表现于个人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因为这种个人的“信用”已经被制度化,是通过各种不同的制度来定义的。

在今天的中国社会这种信用观念还不多见,但是在有些地方已经开始了。比如有报道说,近年来随着金融领域的逐渐开放和国内金融机构的改革,个人信用的观念也开始受到重视。有些人开始自觉地利用同信用机构打交道的机会来积累个人信用,留下良好的信用记录。在一个发达的、注重“信用”的国家生活的人,很快就会了解这种信用的含义。比如到美国去留学的学生们,去了以后就会发现,在很多地方都要用信用卡,否则生活就不方便,因为你不能老带着现金。信用卡有很多种类,也许有一天,你会发现自己的信箱里面有一封信,请你填一张表,提供一些个人信息,去申请信用卡。但是你提出申请以后,很可能得不到信用卡,如果你要问为什么,得到的回答通常是说你没有“信用”。这有点奇怪,我只有使用信用卡你才能知道我是不是有信用的,但是现在我还在申请信用卡,你就说因为我没有信用所以不能给我信用卡。这是一个让人很尴尬的局面。但是这套制度就是这样的。即使得到信用卡,开始时信用额度可能很低,比如只有五百块,过一段时间之后,如果你信用很好,你的信用额度就会被提高。等到你使用信用卡的时间长了,也有信用了,邀请你使用其信用卡的公司也就越来越多了。这就好像“马太效应”,多者更多,少者更少。

一个人使用信用卡的记录,不光在他使用的信用卡公司里有,而且也在其他中介性的信用机构里留存。所以当你申请其他服务的时候,相关的方面就会调阅你的信用记录(当然这是一种有偿服务)。也许有一天你会收到一封信,说我们不能给您提供这项服务,因为我们查阅了你的信用记录,你的信用记录如何如何。它还会告诉你信用记录是从哪个地方取得的,如果有异议你可以去查询。这时你才发现,你在日常生活里的“表现”,比如交电话费、交水电费、买保险等等,已经被作为信用记录保存下来了,这些记录直接影响到他人比如保险公司或者银行对你信用的评估,从而影响到你的“能力”和活动空间。这就是商业性的信用。在这样的社会里,就有所谓个人破产的问题。当然,现在的个人破产不像狄更斯的小说里描写的那么悲惨。在19世纪,宣告破产的债务人要被关到监狱里去,而且名誉扫地,所以破产之后自杀的事情很多。现在的人不会有这样悲惨的遭遇了,但是被宣告破产仍然会给个人带来严重的挫折感和不便。我曾经在美国新泽西州的普林斯顿住过一段时间。那是一个很富裕的小镇,人口不是很多,距离大城市也比较远,虽然有公共交通也有,但是不太方便。在那里我发现总有人(一般来说都是比较贫穷的阶层)在车站等车。我当时不大理解,因为在美国拥有一辆自己的车是很容易的事,为什么这些人不自己买车呢?当地的朋友就告诉我,这些人多半是没有“信用”的人。你失去了“信用”,在社会上就寸步难行了。因为你做的很多事情都作为“信用”的记录留存下来,而这是一个制度化的建构,是一环扣一环的。

在商业实践的领域里面,“信用”可以表现得非常制度化、专业化,它对个人有什么样的影响?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如果你的行为是没有“信用”的,你就会受到惩罚,相反,如果你的行为是有“信用”的,你则可以因此而积累自己的“信用”,一个人可以有意识地积累“信用”,然后去做想做的事情。这对个人的行为,进而对个人的道德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下面还会谈到。

在政治伦理方面,“信用”的问题可能更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涉及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所谓公信力就是对政府信用度的要求。比如,人们要求政府行为有章可循,而不是任意而为;要求政府的决策过程和程序是透明的,就好像人们要求上市公司通过披露程序让公众了解它的实际业绩一样。人民要求知情,特别是当那些决策影响到他们生活的时候。同样,人们要求政府对自己的决定负责任,具有所谓可问责性。如果一个政府不这样做,人们给它打分就会很低,严重的情况下,它可能因此而失去了道德上的正当性。我们生活中涉及政府信用方面的例子很多,它们大多与政府政策的稳定性有关,比如农村的土地承包,城乡的土地征收,还有最近引起很大争议的陕北油田问题。有些私营企业证照齐全,甚至是响应政府号召和在政府支持下创办的,如果政府以产权不合法、造成污染、安全等问题限制、关闭甚至没收这些企业,又没有应有的补偿,就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在政治生活中造成严重伤害。换句话说,公信力与个人之间、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它涉及政府与国民关系上的基本原则,在现代社会通常是与比如民主制度和法治联系在一起的。当然,公信力并不只是在今天才重要。在传统的社会里,它也有其表现方式。实际上,不管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信用”都是不可缺少的。我想借这个机会简短地讨论一下中国的传统。

有些人批评中国社会没有“信用”,到处都是欺骗,到处都是陷阱,简直是一塌糊涂。有人更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人没有宗教,不信上帝。总之,我们这个民族的文化里面就没有“信义”这个东西。我觉得这种论断是过于轻率了。要了解一种文化,了解这个文化里面“信”的表现形态,是一件非常复杂而艰难的事情,要有很细致的检索工夫,特别是要去理解具体的社会情境和社会变迁,而不能做如此简单的归类和概括,因为并不存在这么简单的因果联系。至少我们现在可以说,任何一个社会,包括信用上很发达的社会,也都存在各种各样的欺诈、“不信”和背信的现象,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里,这些现象的表现非常不同,程度可能也不一样,所以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信”与“失信”的各种原因和机制。

我举几个在中国传统社会里面的例子,来说明作为一种价值、一种制度实践,我们今天讨论的“信用”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是有很深的根基和表现的。比如传统的“五常”包含五个德目:仁、义、礼、智、信。虽然“信”排在最后,但也非常重要,而且它和“义”这样的观念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这当然是基本的德目,基本的价值。在这个基本的价值之上,我们能看到很多的实践、事例、制度,都跟它有关系。比如,在商业的方面,有“童叟无欺”这样一种说法或者说美德。而且这种美德也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道德,也是有制度性保障的。比如“老字号”这样一种制度,当然这个制度并不是什么人发明出来的,一个字号“老”了,它就变成“老字号”了,但是它为什么是“老字号”?为什么“老字号”不是一个简单的描述的观念,而是一个带有规范含义的、体现某种价值的观念?其中一个可能的解释就是,在当时社会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里,它能够留存下来,而且活得时间长,所以成为老字号,而它活得时间长是因为有信用。当然有信用只是一个方面,它可能经营得很好,有祖传秘方。问题是祖传秘方不能保证有信用。今天用的可能真是祖传秘方,但祖传秘方的成本可能比较高,最后就用假的东西掺和到里面,它可能就没有信用了,祖传秘方就不灵了,字号可能就倒了。我们今天看到的很多情况就是这样。再比如“行会制度”。我们过去都批评行会的制度,或者简单地把中国历史上的行会拿来和欧洲的行会作比附。这种比附有很多问题,这就不用说了。行会制度的存在有很积极的作用,比如今天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都很关注的温州商人,他们不管在哪里做生意都有商会。这种商会并不是我们说的行业协会,那是一种半官方的,实际上背后是国家支持的、退休官僚们集中的地方,不是民间组织。温州商人自发组织的商会不同,这种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起了一个很好的秩序建构的作用,包括防止、减少和解决失信的问题。当然我并不是说,商会制度就是行会。实际上它们的性质和职能并不一样。但是在“信用”问题上,它们都提供了某种制度化的保障,如果出现了这种问题,它们都能够出面来解决。总之在商业实践和民间组织自身的秩序里,有很多类似的制度保障。
在我们大家比较熟悉的法律方面,其实也有很多的制度都表明、体现了同一种原则。比如,从《唐律疏义》到《大清律例》,法律上关于市场、财物关系、制造、交易有很多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的原则都和我们今天讲的信用,或者说广义上的“信”,有很密切的联系。比如,唐律里面有一条是关于“费用受寄财物”,别人财物寄放在你这里,你把它用掉了,要 “以盗论”,就是按照盗窃来论处,处罚是很严重的。这不符合我们现代人对法律的分类和理解,但是,它体现的原则与我们讨论的“信”和“信用”有关。“受寄财物”的关系像是一种信托,虽然这条法律跟信托法是两回事,但它们有相近的地方。再比如“器用布绢不如法”这样的规定,它讲的是,“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这也是很严重的处罚。所谓“行滥短狭”,“行”是指不牢固,“滥”指不真,“短狭”是指不足,分量不足,尺寸不足。有这种情况去卖,就要受到严重的处罚。再比如,我们今天看到一个器物,比如一个杯,一个盘,它底下可能有一个工匠的名字刻在上面,这叫做“款”。在淘古旧瓷器的时候,有“款”的东西价值就很高。这个“款”是什么意思?这就是信誉的意思,是一个信用保证。今天可能杭州的紫砂壶还是有“款”的,一个工匠有很好的声誉,他把自己的名字放在上面,这是一个信誉的保证。《唐律疏义》里有这样的话:“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就用了“诚”这个字。之后又有“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如果事情没做好,有“行滥短狭”一类事,是要追究责任的。有意思的是,《唐律疏议》上的这句话引自于“礼”,是“礼”的一项内容。这种规定合乎情理,容易理解,因为它是从日常生活实践里面产生出来的东西。把礼的内容移到法律中去,就有了一种更加制度性的保障。可见,即便是在古代社会,“信”也不仅仅体现在个人行为道德和商业实践当中,它也体现在法律制度里面。不仅如此,“信”的观念也体现在国家统治这个重大政治领域当中。

过去讲的“取信于民,取信于天下”,就是讲“信”作为一个政治正当性的原则是如何重要。反过来讲,失信于民,失信于天下,或者失民心,这意味着其正当性基础就崩溃了,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从先秦的时候就有各种各样的盟、约,统治者是不是遵守所订立的盟、约,这是关乎到一个统治者信誉的问题。这个信誉可能在统治者之间产生影响,在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上产生影响,也可能在一国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产生影响,是非常重要的。这方面有非常多的故事。

我们随便举几个例子。比如,我们都知道秦代商鞅变法。商鞅到秦国去,说服了秦孝公变革国法,行新法。这在当时社会上引起很大的震动。他把法律制定以后,要公布实施了,为了让人相信这些法律会被严格执行,他采取了一个办法,这是一个很著名的故事。他把一根木头放在南城的城门,贴了一个告示说,如果有人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予十金”。这个命令让大家莫名其妙,大家都不相信有这样的好事,所以没有人响应。商鞅马上把令一改,还是同样的内容,但是“予五十金”,把奖赏从十提高到五十,人们更是奇怪了。结果有一个人照着布告上的话做了,就得到许诺的“五十金”。司马迁在记录这件事情的时候说“以明不欺。卒下令”,意思是说,他这样做就是为了表明国君是说话算数的,然后就开始推行他的法令。

这个故事里面包含了很多内容,讨论法律的职能、法治的功能的时候,都可以来参考这个故事。此后当然还有一些别的事情。法律推行以后大家都不太习惯,所以有人说这个法律有问题、不好用,也有人发牢骚说怪话。秦国的太子犯法,商鞅不能直接处罚他,就把他的老师处罚了,一个是割耳朵,一个是割鼻子。这使商鞅结怨很多。所以秦孝公死了以后,他就被这些对他有怨恨的人告发,最后被处死了。据《史记》记载,商鞅曾经试图逃亡,路上要住旅馆,旅馆主人并不知道他是商鞅,要验他的身份证,而他没有。因为是在逃亡,他也不敢说明自己的身份。店家说根据“商君之令”,也就是说他当年制定的法令,没有身份证明是不能住店的。最后商鞅长叹一声,说法律严明到了这种程度,他也莫可奈何了。这个故事非常有趣。看来当时的法律确实是被人们照着做的。法律之所以被遵守原因当然很多,“以明不欺”的做法可能是一条重要原因,尽管法律的具体内容可能很残酷,是所谓严刑峻法。
另外一个和商君有关系的例子是一个反面例子,也很有意思。商鞅代表法家的精神,那就是“一法”,就是任何事情都要按照法令去办,“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另外一方面,他又做了很多无情无义甚至很残酷的事情。他起初是在魏国,曾经在魏公手下做事,到了秦国之后鼓励秦孝公变法,兼并其他诸侯。后来和秦国和魏国发生了战争,魏国派出公子昂出战。两军交会,商鞅是秦国这方的将军,他就写了一封信给公子昂说,当年我们都在魏公手下做事,现在两军相遇,我们不得不交手,这件事情真是不好,我们能否见上一面,大家一起喝酒,把这个事情化解了,然后两边罢兵。公子昂听信了他的话就来了,结果他事先埋伏了甲兵,饮酒时出来把公子昂给杀掉了。对方没有了主帅,很容易就被击溃了。商鞅的做法显然是“不信”,是“背信弃义”。后来史家如刘歆在他的《新序》讲到这个事情的时候,说商鞅“法令必行,内不阿贵宠,外不偏疏远,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法令严明而有效,但接着又说“然无信,诸侯畏而不亲”。“故诸侯畏其彊而不亲信也”,就是说商鞅这个人没有信用,诸侯对他只是畏惧而没有亲近感。 我们看到,“以明不欺”是“信”,诱杀公子昂是“无信”。信与无信在一个人身上有不同的表现,在不同的制度方面也有不同表现。在古人那里,信的内容很丰富,原则却是清楚的。

那么从这些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现象当中,我们可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特别是我们讲的作为一种道德原则的信用问题同法律制度乃至于政治制度有怎样的关系?我想做几点观察性的结论。

第一,信或者信用,作为一个德目,一种价值,不但具有地方性,像我们提到的英国衡平法的制度化过程,罗马法上的善意和诚信概念的发展,还有中国古代的盟、誓,都具有地方性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它们同时还具有普遍性。在不同的文化里面,只要有人类生活的地方,有人与人关系存在的地方,信和信用作为一个价值都是存在的。据说有人类学家称,他们看到有一种初级社会,哪里是人以互相欺骗为乐。我不知道这样的社会怎么能够存在。但如果它一直存在着,那它一定有某种存在的道理。比如,我相信,如果仔细地观察,人们应该能够发现在互相欺骗之上存在着某种互信。比如说,我可以知道你欺骗我的话后面,实际上想说什么。否则,人和人之间就没法打交道了。总之,信,兼具人类文化的地方性和普遍性,在这个意义上,它既超越了传统和现代这样一种分际,也超越了地方性和普遍性的界分。

第二,作为个人的道德,可以说信或者信用这个理念超越了功利的计算,上升为一个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 另外一方面,作为社会制度,它又超越了个人的道德实践。它不仅是个人的道德实践问题,也是制度和原则问题。这时我们再讨论信用问题,或者评价涉及信用行为的时候,就不能把它仅限于个人道德行为的领域。我们过去(现在也常常)习惯于把国家治理中的一些问题,如腐败、政务不透明、失职和渎职等,归结为个人的道德品质,结果忽略了制度性的信,也忽略了个人道德实践和制度实践之间的关系。“信”超越个人的道德实践而成为一种社会制度,我想,对学习法律的人来说,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我们要考虑,一种个人的道德实践怎么样和一种社会制度之间发生联系?发生了什么样的联系?我们怎么来界定这种联系?法律和法律人可以在这里做什么样的事情?引申开来,这也涉及到一般所谓法律和道德的问题,这种相关性在信用的问题上是怎样表现出来的?有两个同样真实的命题,它们都很重要,并且有助于我们理解这里要讨论的问题。第一个命题是:“道德系于制度”。

前几年北京三联书店出了一本书,书名是《正义的两面》,这本书对于我们理解上面的命题很有帮助。

这是一本关于正义的书,但它并不讨论正义的具体规范,比如什么样的分配方案是正义的,为什么是正义的等等。这本书并不讨论这些实质性的问题。它讨论的是一个结构性的、逻辑性的问题,即不管这个正义的内容是什么,正义如何成为可能。这本书的书名简明扼要地点出了主旨。这“两面”中的一个方面是,作为一种道德命令,正义是没有条件的。比如不能说谎,要诚信,这是一个道德命令。当我们说不能撒谎要诚信的时候,并不是因为这样做就能得到好处,或者这样做你的子孙能得到好处,或者诸如此类,而是因为做人就应当如此。换句话说,它超越了所有个人的计算、功利的好处,是所谓绝对命令。在这个意义上说,正义是没有条件的。否则正义就不叫正义了,那不过就是功利计算而已。我们大家都变成了计算的机器,看什么东西对我有好处;这种场合下就说真话,另一种场合下就不讲诚信,或者,只说三分真话七分假话。那样,正义就不存在了。但是正义还有另外一面。正义的另一面是有条件的,所谓条件指的就是功利计算的部分。显然,正义的这两个方面是互相矛盾的。但正是因为具有这种两面性,正义才是可能的。也是因为这种两面性,正义局面的形成又是困难的。用书的作者的话说,在是“正义局面的脆弱性”。换句话说,正义的局面很容易崩溃。

要求一个社会的成员不计利害,彼此以诚相待,这实在很困难的。难就难在有很多人是机会主义者。比如,你希望并且努力做一个诚实的人,坚持在任何场合下都不说假话,凡事讲良知,对别人负责任。但是你发现你周围很多人是机会主义者,他们不诚实,说假话,投机取巧,他们正是利用你的善良和诚实得到好处。更糟糕的是,他们的这种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相反,你因为有美德反而被看成是傻子。在这样的社会里,你能够始终如一地坚持自己的道德标准吗?我相信即使在一个不诚实的社会里,还是会一部分人愿意并且能够做一个诚实的人。这是可能的,但这些人如果不是圣人,也是一些意志非常坚强的有很高修为的人。从一种社会秩序建构的角度看,如果有很多人都在说谎,并且从中得到好处而不受惩罚,那么一个正面的不说谎的道德是很难建立起来的。因为这个缘故,我们要有制度,要让说谎者和各式各样的机会主义者为他们的不道德甚至不法行为付出代价。从另一个方面说,就是让诚实有德的人得到“好处”。这样一来,人们哪怕是出于计算的考虑也要说真话,也要做一个诚实的、道德的人。慢慢地,经过一个微妙的社会化过程,最初是出于功利计算的行为可能变成一种习惯,最后内化为一种信念,一种具有正当性的认定。这时真正的正义就实现了。还用前面提到的信用卡的例子。信用卡的持有人成千上万,流动性又大,再加上信用卡公司之间竞争激烈,要有效地监督每一个持卡人很难,要追究赖帐的人更难。实际上,在比如信用发达的美国,信用卡公司每年坏帐的数额也是相当大的。尽管如此,美国依然是一个信用社会,信用卡制度不但能够存续,而且相当有效。为什么?这里面至少有两个原因。第一,人们从小就被告知,图赖是不道德、不正义的,你花多少钱,就应当还多少钱,包括利息。因为这是一个道德要求。但我们说只是诉诸道德是不够的,要把人变得道德,还要靠一系列制度。如果制度合理而完善,机会主义者的得逞的可能性就会大大缩小,投机取巧的尝试也会受到有效的阻遏。这样就会形成一种局面,使得信用卡制度能够存在下去。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慢慢习惯了道德的行为和信念。而这种信念一旦形成以后,人们就可以脱离原来的计算,不再去想我这样做有没有可能被抓住,而是觉得这样做理所当然。别人不这样做,不仅仅是占了我的便宜,而且是不正当的。这样,信用的行为逐渐成为当然,正义的局面不但形成了,而且相当坚固。换句话说,正是由于正义有两面性,所以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从制度上去满足正义的条件,正义的局面才能够形成,进而维持和发扬光大。这就是道德系于制度的意思。

第二个命题正好相反,它说的是“制度系于道德”。这个命题也能够成立。

我们刚才讲,道德要靠制度的支持才能够生根,才能够坚强,维持不坠,但是反过来,同样的命题似乎也是可以成立的。我们大家都知道,如果我们把法律理解为制度,法律的有效性在终极意义上或者在一个比较远的但是更根本的意义上,是和法律的某种道德性结合在一起的。不过,人们对这种道德性的表述很不一样,有的人甚至完全不用这种表述。比如大家都知道的H.L.A.哈特。他讲“法律的内在视角”。什么是“法律的内在视角”?从解释的角度看,我们服从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法律要求我们服从,甚至是透过强制力要求我们服从,或者,是因为服从法律对我们有好处,我们经过计算,认为服从法律对我们比较有利。而是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认为服从法律是对的,我们应当服从法律。所以从法律的内在视角出发,我不仅自己服从法律,或者在描述的意义上判断别人有没有服从法律,而且会批评违法的行为,因为我们认为违法的行为是不正当的。无论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这时我们都是从法律的内在视角来看待法律的。

另外一个例子是Harold J. Berman,大家也很熟悉。在《法律与宗教》这本书里,Berman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他揭示出,在今天的社会里面,法律作为一种世俗理性的制度,和我们通常认为是传统的社会现象、社会实践,比如“信仰”这样一个领域,其实有很密切的联系。当我们讲法律必须被信仰的时候,也是在讲一种内在的观点。虽然Berman的这个论断显得有点极端,但我相信里面包含了一些真理。有很多例证可以证明这一点。孔子当年也说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挌”。当然,孔子的话主要不是着眼于二者的联系,他只是讲述了不同的制度要素,但其中也强调了内在视角的重要性。我在这里更强调它们的相互作用,就是从这个角度看,如果一种法律没有正当性,没有被人们内化和接受,没有内在的视角,那么人们对这个法律的服从就是非常被动的。用上面的话说,这个法律营造的“正义局面”就非常脆弱,随时都可能崩塌。所以反过来说,正义局面的脆弱性,也表现在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上和对法律的内在坚持上。这个意义上,守法本身可能成为一种美德。

但是我们这样说有一个前提:为什么法律可以被人们从内在的视角来观察,为什么法律可能被人们所信仰?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法律本身必须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哪怕这个正当性并不具有普适性,但它至少在某个特定的社会里面,在某个阶段,在法律所影响的那个人群里面是有正当性的,是被看成是合理的、公正的、可行的,是可以被接受甚至应该被接受的。简单地说,“法律应该可以被信赖”对法律本身提出很多要求。

这样,我们很自然就过渡到“法治”这个概念上来。我们今天的题目是“法律与信用”,其实也可以是“法治与信用”,这不重要。差别在于,如果我谈法治的话,我是在讲一种法律的原则,而不仅仅是谈法律的表现形式。法治的价值可以从刚才我们讲的这个角度来理解。
我们都知道美国的一位法学家Lon Fuller,他1969年出版过一本很著名的书,《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他在这本书里详细讨论了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性。在他看来,不具有这些道德性,法律就不可能存在、发展。这样他就把法律和道德联系在一起了。他的讨论从一个寓言故事开始:有一个叫Rex的国王,他父亲过世了,轮到他登基统治。他要实行一个他认为是最好的统治,便开始实行一系列新政,但是各种统治方法都失败了。比如他决定不要规则,做任何事情都临时决断,这个办法让大家怨声载道,后来失败了。他又决定使用规则,但是规则不公开,老百姓不知道规则的内容。这个办法也行不通。他又尝试了其他很多种做法,比如,让法律溯及既往,惩罚过去的行为;法律内容晦涩,不好理解;法律自相矛盾;法律要求老百姓做一些很难做到的事情;朝令夕改;公布的法律和实行的法律不一致,等等。结果是所有这些尝试都失败了。Lon Fuller总结了这个寓言中的国王失败的教训,提出了法律应当具有的八个原则,他认为这些就构成了法律内在的道德性,正是这些道德原则使法律成为可能。为什么说这是一种道德性?道德性表现在什么地方呢?从我们今天所讲的题目的角度看,Fuller讲的就是信任、诚信的问题。因为法律是要人来实行,是要作用于人的。法律的实现是一个合作的过程。没有合作,任何法律都很难实施。中国人有种说法:“法不责众”。如果大家都不遵守法律,法律就可能形同虚设。老子也有一句著名的话,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即使是严刑峻法,如果大家都不在乎,法律也无法奏效。可见,立法只是开始,要成就法律,要有法律所期待的相应的行为,还要有民众的合作。合作怎么是可能的呢?要使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或者说使人类社会的秩序成为可能,就要满足一些条件。这些条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在人与人之间的某种期待和相互尊重,所以是一种道德关系。这就是为什么Fuller要讲道德性。

另外一些法学家,比如上面提到的哈特的学生Joseph Raz,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法治问题。

“法治”是什么?他认为应当先从“法治”的概念入手,看它字面的含义,rule of law,就是法律的统治。第二个含义是从第一个含义推导出来的:法律的统治必须是可能的。也就是说,人要有可能服从法律,不能使人服从的法律是不可能被服从的。怎样可能呢?他也列举了若干条件,他列举的这些要素和Lon Fuller提到的差不多。当然它们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的清单,但是核心内容是差不多的,比如法律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法律应当容易被人理解;公布的法律和实行的法律应该一致;应该有一个司法机构来审查比如政府的行为;司法应该是相对独立性的机构,忠实于法律;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法律应该是普遍性的规则等等。人们可以从不同的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这些规则和表述进行批评和限定,但是在一般原则层面上,它们是被很多法治论者所接受的。我们可以看到,这里讲的法治原则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涉及人际间的相互期待和互动,以及根据这种互动模式来建构的社会秩序。这些都与信用问题联系在一起。

总结一下,我们上面讲到的两个命题,表明制度性的道德和个人道德这两者之间是有密切联系的。现在我们还是回到制度的层面上看“信”和“信用”的问题。

从制度的角度看,我们可以说“信”和“信用”主要在两个层面上特别集中地表现出其作用,值得我们关注。一个层面是“私域”,一个是“公域”,即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在私域里面我们主要讲的是横向的关系,个人之间、企业之间、组织之间等,很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契约关系,财产关系。订立的契约是横向的关系,订立后有“信”的问题。制定契约本身在道德要求上就是“信”的过程。你不能订立虚假的契约,不能隐瞒重大的问题。我们有很多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可能使得契约有效或者无效,这些法律原则是我们订立和解释契约或者解决契约纠纷时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比如,契约指向的主要标的物不清楚,或者订约过程中有诈欺,这些从罗马时代起就被列为契约失效的原因。执行契约的过程也是这样。契约之所以可行是因为人们指望对方履行契约,而且是按照达成契约时约定的方式去履行契约。不管这里可能产生什么问题,这个前提、假设是不变的。契约、财产关系、对财产的尊重等,这些都是私域里面非常典型的问题。当然还有我们讲的个人道德问题,也可以在私域里面表现出来的。

另外一个领域就是公域,主要涉及纵向问题: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私域和公域,国家分别扮演什么角色,这可以分开来讨论。从私域角度看,首先要讲国家职能问题。从19世纪到现在,政治理论中对国家的职能到底是什么讨论很多。国家应该有多大?国家应该管多少事情?如果说有一个私域,是不是应该由老百姓自己来解决其中的问题?私域的社会秩序是怎么形成的?国家在里面起什么作用?是维护这个秩序、提供秩序的基础,还是要主动地去干预?干预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直到现在还是争论不休。但是不管怎么样,我想有一点是大家一般都承认的,就是国家的作用在私域中是存在的,并且是不能被抹杀也不能被替代的。国家要提供公共物品,国家要强制执行已经达成的契约,国家要保护产权,等等。不管是根据福利国家还是守夜人国家的理念,国家都应该具有这些基本的职能。而且这些职能不是任何一个私人组织能够解决的。

问题在于,大家为什么热衷于讨论这些问题,并产生互相对立的观点?就是因为国家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中立的、简单的、善的结合体,它并不是只会做好事,只会做恰当的事情,它也可以做不好的事情,也可能失职,不履行它的职责,可能越权,做它不该做的事情。不管确定国家职能的原则是什么,也不管国家权力的界限划在哪里,大多数人都认识到,现代社会条件下,国家所拥有的控制力和它所掌握的资源,使它成为在政治学上必须被认真界定的对象,否则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这个问题涉及国家在公域里面的职能,在这个领域,我们谈的是宪政、法治问题。不管国家的职能怎么样,今天我们比较认同的是,在现代社会生活的格局里面,国家不应该是不受约束、权力无限的。我们已经有的各种各样的经验和理论都表明,一个权力无限的人或机构、组织,一定会给社会带来很多灾难。因为它没有制约,不受限制,渗入每个人的生活里,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实际上这是另一种无政府状态。如果我们假定没有国家的状况是无政府的、灾难性的,那么这种国家状况可能也是这样的。人们说的宪政之下的“有限政府”,或者法治原则和依法行政等,都是对国家的控制。控制的目的是提高国家的公信力,使国家成为一个可以被信赖的国家。顺便说一句。有一种批评说自由主义的国家软弱无力,因为它受到各种限制,很多事都不能做或做不成;专制、集权的国家则更有力量,因为它可以为所欲为。有人为自由主义的国家辩护,认为自由主义国家才是有力量的,它有力量恰好因为它是一个有限的国家;反过来,一个无限的国家表面上强大,好像什么都可以做,其实受到很多制约,不能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实际上是脆弱的。我们可以从“信用”的角度去考虑哪一种国家更有效、更强大。是一个有很大权力却常常失信于民的国家更有力,还是一个表面上看受到很多制约但公信力强的国家更有力量?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上面讨论了许多问题,外国、中国、古代的都讲了,一般原则也讲了很多,最后我们要落实到自己,落实到当下的制度环境和精神状况。如果问题确实像我在一开始时提到的那么严重,我们自然要问:如何在道德、制度上建立信用?或者说重建信用?我用“重建”这个词,当然要有点限定,信用是不是原来就有,现在没有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说,所以我用“重建”这个词。因为过去五十年、一百年我们所经历的社会变故,社会的信用基础已经大为削弱。从个人道德,信仰、信念,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比如家庭伦理关系,朋友、同事关系等,一直到基本的社会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里,都经历了非常大的改变。这个改变,我认为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当然,现代化的发展本身就是前无古人的,但是另外一方面,各种各样的历史变故,包括偶然性的历史变故使我们承受的重压,几乎把这个文明压跨了。最近的一本畅销书,《往事并不如烟》,可能很多人都读过,给了我们一个反省的机会,重新去看过去这几十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发生的事情根本上是什么问题。依我看,这个问题太大了,涉及到所有方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基本的社会秩序和建构这个社会秩序的基本资源,几千年的道德、社会价值和传统社会组织,在短短一百年的时间里土崩瓦解,而且是被制度性地有组织地加以根除。这就产生了很大的问题,结果就有书里提到的那些悲剧发生。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是有一个重建的问题。当然我说的重建并不是回到比如传统社会,实际上也不可能回到那里,那也不是一个正当的目标。所谓重建是指,过去,中国社会有一个相对完整的秩序,这个秩序是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在一个非常深厚的根基上发展起来。但是在过去的一百年里,这种秩序瓦解了,秩序的根基也动摇了。现在我们有没有可能把新旧经验融汇在一起,建造一个新的文明,新的秩序?这不是简单地回到过去,但是应该包容并超越过去。在这个秩序中,法律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当然,这个角色远远不是唯一重要的,它只是很多重要资源里面的一种,而且它自己不能独立获得成功,它需要靠很多别的东西来支持。这就涉及刚才谈到的很多问题,从个人道德、个人信仰到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广泛的社会层面和社会领域。那么,我们究竟如何在道德和制度上重建或者建立信用?怎么才可能建立一个新的、有内在活力的文明,一个有凝聚力、号召力和公信力的国家?

我在开始时提到一些流行的口号,比如“打造信用”。坦白讲,我对“打造”这个词有一种抗拒的感觉。一个原因是,这些词已经被用滥了,鄙俗化了,令人无法忍受。除了“打造”这个词,还有比如“平台”,“方方面面”,甚至一些老词儿,像什么“与时俱进”,都是如此。本来,与时俱进这个词不坏,过去我在文章里也用,现在不敢用了,因为这个词被污染了。我提到这些问题,因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审美或者文字审美的问题,而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趣味问题,与制度和制度文化有关。我不喜欢“打造”这个词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打造”这个词有一种很强的意味,这种意味让我们想到一些很熟悉的东西。比如,它可能强调某种与个人道德教育有关的东西。失信的问题怎么解决?回答是加强教育,提高个人的道德,共产党员要用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公民要用公民的标准来要求,到处张贴的公民守约、公约等也是这类运动的产物。我很怀疑这些东西是不是有用。还有,“打造”这个词里面包含了很强的政府规划的意味。政府规划自然是通过行政主导的方式,一种运动式的、自上而下的、一阵风式的方式,铺天盖地的标语,各种会议,还有宣传等等。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第一,这种方式是不是一个有效的可行的方式?它能不能解决我们所面对的道德和法律问题?“信用社会”是不是真地能够被打造出来?第二,可能也是更根本的,在这种语式里面国家不见了,好像国家可以置身事外,它只是“打造”信用的主体而不是信用所要求的对象。这类口号和说法隐含了一些重大的曲解、误解和问题。

这里有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想和大家来讨论。第一个就是道德生长的条件。道德究竟是靠自上而下的教育养成的,还是社会自下而上生成的?我们大概都习惯了前一种方式,因为我们差不多从小就被教导着灌输着各种各样的思想观念。过去的历次运动也都是如此,比如有思想改造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就是现在的各种公约、守则,也大都是自上而下制定的。其实,有两种社会组织和制度对于道德的养成和延续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家庭和宗教,这里我讲的是广义的家庭和宗教,包括传统的家户组织和民间宗教。其实,我们看看过去这一百年来家庭和宗教在中国的命运,就可以部分地解释我们社会中的道德状况何以如此,也可以知道造成道德危机的某些重要原因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制度形成的路径是什么?我们过去谈到制度,马上想到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东西,法律、法规、规章等等,很少想到制度可以有其他形式,制度可以是从国家以外的其他地方生长出来。法律当然是很重要的制度形式。国家也是。国家在制度形成的过程里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这些都没有问题。问题是我们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以为这些是唯一的制度,只要谈到制度就想到国家,想到自上而下的制度形成过程。这就有很大问题了。在国家之外,市场和社会也是制度产生的重要场所。从制度演进的方面看,这些地方甚至是制度发展更重要的渊源。信用制度的发展也是如此。我还举温州的例子。温州产鞋,这大家都知道。但在开始的时候,温州鞋的质量极差。有的鞋穿了一星期就坏了,甚至有穿了一天就坏了的事情。结果在1980年代的时候杭州出现一个“火烧温州鞋”的事件,一下子让整个温州鞋业都面临生死存亡的问题。从那时开始,温州的制鞋商人开始寻找各种办法摆脱困境。包括在“品牌”上投资,成立行业协会来监督和控制质量。有了品牌,消费者也开始愿意花更多的钱去买好的品牌。慢慢地,温州皮鞋重建了自己的声誉。现在温州皮鞋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据了很大的份额,而且也已经打入欧洲、西班牙、意大利、法国的市场。古今中外这样的例子很多。秘鲁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写了一本书,讨论导致富国更富穷国更穷的原因。他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僵死的资产转变成活的资本,而这就要求把民间、社会里面已经形成的秩序和规则,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和秩序。换句话说,国家的制度应当是建立在市场和社会制度的基础之上,而不是跟它们无关,更不应该是同他们相反。很长时间以来,我们拒绝市场,对社会的发展也有诸多限制。现在我们要接受市场了,但是对“社会”仍然看得很紧。对民间组织和各种自发的结社缺少信任。这些都不利于信用制度和信用文化的发展。

第三个问题就是国家本身。从建立信用的角度来说,国家和个人和社会一样,它们面临同样的建立信用的问题。关于这一点上面谈得很多了。现在我们要把注意力集中到国家治理问题上。我们讲的宪政、法治,其实都是讲国家治理的问题。国家治理的目标,就是要使国家成为不只是有效率的,而且是负责任的、有信用的、可以被信赖的。当然,国家治理还可以包含其他目标,但是那些目标应该与国家可以被信赖这一点没有矛盾。实际上,国家治理中所有正面的积极的价值都应该与国家可以被信赖这一点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问题是,国家怎么样才能够是可以被信赖的?

不久前读到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奈的一篇文章,题目是“从后社会主义转轨的角度看诚实和信任”。同西方经济学家不一样,科尔奈长期生活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对这种体制和这种体制中的问题有切身的感受。他看到的问题跟我们看到的问题更多相近的地方。他在回答如何建立一个值得信任的国家这个问题时,除了提到比如“代议制民主”和“独立的司法系统”之外,还指出其他许多能够保护公民的可资利用的途径和制度,其中他特别提到公民参与立法的起草;在监管、能源、审计等方面建立中立和公平的机构;公决;非政府组织;还有国际组织。值得注意的是,科尔奈并没有简单地说满足了这些条件,值得信赖的国家就建成了。他倒是做了很多保留,因为每一项措施或者制度都可能包含另外一种可能。这也提醒我们,让我们注意到事情的复杂性。

最后,总结起来说,我们也许可以把要做的事情概括为满足正义的条件性。这些条件涉及公、私领域的不同方面,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制度,从个人道德到政治体制,从法律制度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到市场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结构的改变。说到底,这些不同的方面是互相联系和纠结在一起的。我们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是欺诈和不信任的社会里有一个廉洁和值得信任的政府,反过来,我们也很难想象一个道德上健全的健康社会可以容纳和容忍一个腐败丛生的政府。而且,尽管我们相信要建立和维持一个正义的局面必须在制度上下功夫,但是无论正义的社会还是正义的国家,最后还是要落实到个人身上。所以,要建立一个值得和可以信任的国家,要重建整个社会的道德和信用,需要在不同层面和不同方面同时用力,促成法律与社会规范、国家与社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和配合,最大限度地满足实现社会信任的制度条件。在这方面,我们学习法律和以法律为志业的人应当是大有可为的。今天的报告就到这里,谢谢大家!(掌声)

问题1:“您认为道德系于制度,制度又系于道德。这两个命题都成立,那您认为这两个命题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它们是如何并存的?”

回答:我刚才讲的就是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两个命题都成立,就是因为这两个方面不得互相影响,也互相依存。单靠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解决问题。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有两种循环,有的社会是处在恶的循环当中,即做一个诚实的人,做正义的事情,其代价越来越高;而在另一些社会里,做不诚实的人,做不正义的事情,其代价越来越高,这就是一个良性循环。我们今天的社会可能接近于前一种社会。经常有这样的报道,民众对在公共场合的犯罪行为袖手旁观,甚至有人见义勇为,还会被认为是多管闲事,结果是受害人孤立无援,不法分子越来越嚣张。而在几十年以前,情形正好相反,发现不法犯罪的行为,大家会群起而攻之。出现这样一种转变的原因很复杂,这里不能深入讨论。但我们的目标是明确的,就是把我们的社会变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社会。

问题2:“您认为法律信仰一词的含义是什么?如何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回答:“法律信仰”这个概念不是太确切。你指的是法律与信仰,还是对法律的信仰?或者,是法律的信仰?(如果可以怎么表达的化)这些是不同的问题,也是很大的问题。我们今天的讨论涉及了其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我讲到法律的内在视角,我提到Berman关于法律与宗教的研究,还有法治和法律的道德性等。当然,法律与信用这个大题目本身也是跟“信”有关系的。不过,不一定都是信仰问题。信仰这个词太强。至于如何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我们可以从前面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来思考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强调制度建构,以及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与个人道德意识和实践的互动。这里我想强调一点,就是个人对法律的接纳、支持和信任必须建立在生活经验的基础上。举一个小例子。大家都知道前几年泸州中院判的一个案子,所谓中国“风化第一案”。一个人立了遗嘱,说把他的一部分财产给他的同居女友,而不是全部留给他的妻子和家人。这个遗嘱被法院认为是有违公序良俗而判决无效。从当时的社会舆论看,公众大多赞同这个判决,而法学家们大多持批评意见。在这个案子里,我们看到社会的规范与法律的规范是很接近的。法官的判决与社会的规范一致。因此,这样的法律就被公众所接受。我们应该怎样认识社会规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呢?尤其是在这二者不一致的时候,我们是站在国家法的立场上来做判断,还是从社会规范的角度来认识这个问题。这是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

问题3:“尊敬的梁师兄,对于政府的信用在构建信用社会中的意义,您有什么看法?”

回答:我认为在建设信用社会的过程中政府的信用具有特殊意义。首先,政府的信用是整个信用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不可缺少。更重要的是,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使得政府的信用在许多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政府是公权力,政府职能的范围很广泛,它不但负有维持信用秩序的责任,而且能够干预社会生活,它的决策影响到很多人。因此,如果政府丧失信用,就不仅会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害,而且可能导致政治信任危机。

问题4:“梁师兄,您说大学是一种失败,我们现在怎样才能反败为胜?”

回答:我觉得我们的教育制度有很多问题。无论是二十年前还是现在,都是如此。刚才我也提到,我们国家现行的教育政策是一种很不合理的政策。其实不合理的地方很多。这也是为什么这几年大学教育改革很引人注目的原因,尽管这些改革本身局限性很大。这里面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我们今天在这里可以深入讨论的。有两本书大家可以读一读。一本是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教授写的《大学的逻辑》。张维迎是北大教育改革方案的起草人之一。这个方案引起了众多的争论。国内和海外的众多学者都参加了这个争论。另外一本书,作者薛诵是北大79级的毕业生,后来在美国耶鲁大学读了博士。他写了一本书叫《谁的大学》。这两本书都谈教育和教育改革,但是它们的观点、立场、视野可以说截然相反。把这两本书对照地读一下,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思考这些问题。最后我也想说,不管在什么样的环境里,我们都可以找到一种自己的方式来学习,来教育自己。不管你学习的对象是老师、同学还是书本。最重要的是我们要了解大学的意义是什么,教育的含义是什么。这些问题我们要不断地问自己。

问题5:“您认为中国的信用危机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信仰宗教的缺乏,那您认为是由哪些原因引起的?”

回答:信用危机的原因当然非常多。我觉得在我们讨论的所有层面上,都可以找到原因。在个人道德层面和一般制度层面上都出了一些问题,除了人们常说的信仰危机、道德滑坡,在制度建设方面也有很多的缺漏。许多制度不完善,不合理,法律制定了但得不到尊重,政府往往没有很好地去履行它的职责,公信力依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又可以问它们的原因在哪里。这样说的话,我们应当回顾一下150年来的历史。传统的社会突然解体,家庭和各种旧的社会组织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它们后面的一整套伦理、价值、信仰、人与人的关系、仪式,还有各种礼仪等等也就失去了依托。经过历次的政治革命和社会运动,传统的道德体系和秩序基础都被破坏了。这种破坏有点像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形成这种生态需要几千年,而破坏起来却非常的容易,可能50年或更少的时间就可以了,再要恢复又需要很长时间。就比如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警察的指挥遵守不难,自觉地习惯性地遵守却很难,比如深夜开车遇到红灯,周围既无警察,也没有行人,你也会停下来耐心等候,而且觉得就应如此。养成这样的习惯很难,但要破坏起来却非常容易。这些都是社会层面上的问题,在制度的层面,我们也可以发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自上而下的努力,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努力,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

同学们还有很多问题,我带回去慢慢地学习吧。谢谢大家!

付子堂副校长:今天梁老师从北京赶过来,中午饭也没吃,回到母校就给大家搞了这么一场讲座,非常辛苦。梁老师旁征博引,中西对比,通今博古地给大家做了一场内容丰富而深入浅出的讲座。通过这场讲座,我相信大家对于法律的精神肯定有了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今天是我们尊敬的梁师兄阔别母校21年后第一次回来。这次讲座可以说是他给母校送上的一份礼物。这里我特别要提到的是,今天晚上参加讲座的有很多是毕业生。昨天我们刚刚开过本、专科的毕业典礼,7月8号,我们将举行研究生的毕业典礼。今天的讲座也可以说是母校送给各位即将毕业的同学们的一份厚礼。最近我们有两位重量级人物的讲座,一个就是我们梁老师的,另一个是著名的经济学家盛洪先生的。希望即将毕业的同学们今后也能取得像我们梁师兄这样突出的成就,真正实现那句名言,今日我以西政为荣,明日西政以我为荣。祝各位应届毕业生前程似锦,愿梁老师和所有的校友常回母校看看。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各位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