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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清白——从法律解释学视角的探析

作者:王广波 阅读3266次 更新时间:2006-06-19

“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
——西塞罗
“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保证。”
——(古希腊)哥弗隆
 
  引言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其最早的形式看,法律不是以抽象的规则形式出现的。但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法律的形式开始用规则来表示。然而,我们是否可以找到一把尺子来衡量什么规则可以称为法律,或者用这把尺子在法律现象和非法律现象之间划一条界线,而这把尺子又一定不包含我们喜欢或厌恶的价值判断呢?本文将从法律解释学视角对此加以探析,试图从阐述的过程中还清白予法律.
  一、一则案例给我的启示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专司“围捕打击各类敌人”任务的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犹太人正准备转移他处,那对夫妇也正准备迁居乡下。但这时他们的住处前门已被围得水泄不通。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使她悲痛欲绝。
  1951年,德国联帮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称,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他还将1945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显然,如果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法律,那么案件的审判将是十分困难的。于是,德国联邦法院首先从“法律的名分”入手,否认纳粹时期德国法令是法律。法院称,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法律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盖世太保分子的辩护理由就这样被驳回了。
  这则案例再次启示人们:“什么是法律?”,“法律自身到底有无善恶?”,“我们该如何对待法律?”。
  二、法律清白的源起
  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①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或者说法律的真正涵义是什么呢?我们不妨从法律的起源谈起。
  关于法律的起源,古希腊思想家众说纷纭,普罗泰哥拉认为法律是人为的产物和约定的结果;柏拉图则提出神意说和“洪水灾变”说;亚里十多德却提出法律来自自然正义。而古罗马思想家们却认为,法律即不是来自世俗人们的思想,也不是来自各个民族传统的习俗,更不是来自国家的制定和认可,而是从自然产生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到了西欧中世纪,神学家们也认为人法源于人的理性,而人的理性源于神的理性:西欧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有的把法律看作是公意的体现②,有的则认为法渊源于人的生命本质③;而这一时期的历史法学派则主张法律是“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反对以理性主义为核心的自然法理论。
  从以上关于法律起源学说中我们不难看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何以还经久不绝,并引发出一大堆五花八门、离奇古怪的答案呢?这是人们,包括受过教育的普通人和法律专家对法律一般本性所表现出来的困惑。那么究意什么是法律呢?法律自身到底有无善恶、好坏之分呢?本人认为法律作为调控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工具是个中性的客体,其本身并无善恶、好坏之分。因此本文认为法律在这种语境下是个客观存在物,是用来调控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促成和谐社会的有利工具,其初衷是中性的、清白的。因此作为法律的援引者(人们,尤其是善良的人们),我们应该认真地对待法律。
  三、从法律解释学视角来诠释法律的清白
  法律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④我们从法律的概念中,不难发现法律生成之初是中性的,既没有戴着善的面纱,也没有戴着恶的面纱,而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工具,相对于它的使用者(人)来说是客体物。因此本文试图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法律解释学视角进行追问,继而揭开盖在法律身上的那层面纱,还原法律的初相。
   (一)法律是客观的被援(选)引者,本身并无价值判断
  法律从其生成到被使用,从原初意义上讲是一种客观存在物,一种用以调控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种文明工具,其本身并无善恶、好坏之分。法律像其他客体物和工具一样,它自身是个中性物,即不偏向于善也不偏向于恶,它只是一种工具,本身并无价值判断。法律的善恶和好坏是人们强加给法律的,这种善恶和好坏其实是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立场上,对法律所作出的一种价值取向,一种纯主观的价值判断的结果。基此所言的法律的善恶或好坏其本质是人们(法律的援引者)
对法律选择的对错与否以及对所援引的法律的解释的方向的一种误读。因此,本文认为法律的初相是清白的。这里法律的清白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用以调控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文明工具,在其原初意义上是一种客体物,它处于中立的地位,本身并无价值判断和取向,这就是法律的清白。然而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一种规范性文本,由于文本(语言)自身的局限性,而致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突显出它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因此,人们(法律的援引者)在谈及法律和法律的适用中就要借助于法律的解释。
  (二)法律解释:澄清法律清白的奠基石
  法律作为客观的被援(选)引者,同时作为规范性的语言文本,其自身有诸多的不足与局限性,因而人们在理解法律和适用法律时就要借助于一种解释或注释。我们把这种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阐释和说明称之为法律解释。这种解释与哲学解释⑤相对立,它探寻的不是作为历史的法律本身,而是成文法律对法律适用者的意义。而这种意义也许是法律的起草者所没有意识到或未曾想起过的意义。⑥一部法律生成之后,其本身是一种被动的、被援引的工具,因而它自身无甚善恶或好坏的立场偏向。相反,恰恰是法律的援引者在适用法律时的意志和心态以及对法律初衷(精神)的理解偏差所致。一部法律,它本身可能有某些瑕疵和不足,但援引者却可以依据法律的精神而加以弥补。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本身并无价值取向和选择的余地,而关键在于我们援引者对其方向和性质的认识以及把握程度的深浅。我们既可以用法律来美化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也可以用它来毁坏我们业已拥有的一切。这正如砖块⑦,它本身并无善恶的价值判断,而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物,人们既可以用之建筑高楼大厦,亦可以把它当作凶器用它去杀人。那么,我们能否说砖块是不好的呢?答案是否定的。
  人们在使用砖块的时候,是有选择和分辨的,而这种选择和分辨就是人们对使用砖块时的一种解释。法律也一样,人们(援引者)在适用或使用法律的时候也同样需要对法律进行选择,在选择确认该适用哪一部法律之后,还要针对具体的个案对法律实质内涵(精神)进行分辨和解释,然后再具体的加以应用。我们现在回到文首的那则案例。案例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它援引的法律并不是纳粹德国的法令(法律),而是援引法律的精神对该案件进行的审理。它从“法律的名分”入手,其实就是我这里所讲的援引者对法律的选择,然后根据法律的精神进行审判就是对法律在具体适用中所作的解释。相反,如果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援用错误也许会出现与本案正好相反的审判结果。同时,此案中的盖世太保执行任务时所依据的法令到底是不是法律呢?我认为该法令同样是法律,同样具有法律的效力,但盖世太保在执行时并没有理解清楚该法令的真实内涵,因而铸成大错以致犯罪。该法令讲的是只有对“各类逃犯”,德国武装人员才可以在不经审判即射杀。但本案中的“丈夫”从后门逃出在法律上是不应认定其是逃犯的,而且在事实上他也只是因害迫而逃走,并无犯罪之赚,也不是纳粹所谓的“敌人”。故此,本人认为纳粹德国的法令(法律)并无恶意,而出现悲剧结局的关键却是在于援用者在适用法律时对其内容理解的偏颇和对法律精神的把握的失向以及对法律在具体适用时进入了一种法律解释的误区所致。因此,在适用法律时,法律解释的方向将直接影响一部法律的声誉和清白,而在法律清白之上的这层面纱就是法律解释。
  (三)人类的法律信仰:法律解释方向的根
  在西方,人们信奉《圣经》,《圣经》的神渝功效对人们对法律的追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导致人们对法律极端地信仰,然而到了今天,西方法学界对这一信仰也开始动摇。那么在中国,一个从未建立起法律信仰的国度,我们又该如何面对这一问题呢?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⑧伯尔曼这一论断是针对当今社会出现法律信仰危机而指出的。这一危机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法律至上受到冲击,人们在适用法律时肆意对其进行解释。我们知道,信仰是人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一同发展起来的精神现象,它一经产生便统摄指导其他意识形式乃至社会心里的最高层次。⑨而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自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里状况的上乘境界。”⑩在《圣经》中,有“只有信仰上帝人们才能在上帝那里得救”之说,那么,在法律帝国里,我们只有信奉法律,从内心树立起法律信仰,我们的权利才能得到真正和完全实现,因为法律信仰是权利完全实现的前提性条件,也是我们建筑和协社会的法治思想之源,更是揭开遮在法律清白之上这层面纱的根。人们对法律的诚至信奉,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是基于法律的永恒本性。这一本性是人类的法律意识在进化过程中,对法律生命的生存背景、生存条件及存在意义的意识和追求,是对法律客观生存缺陷的主观克服和弥补。因此,只有在全民范围内树立起一种法律信仰观,我们的法律解释的方向才会真正得以确保——向着正确的方向(法律精神)延伸。也只有这样,法律自身的声誉与清白才能得以澄清。我们解决了根的问题以后,想必法律才会得以沉冤昭雪。
  四、认真对待法律
  法律是我们生活的调节器,我们应该正确的对待法律。只有我们心中时刻以法为念,想必那时的法律才会真正成为我们权利的坚实捍卫者。曾一度漠视法律或无视法律的人们,原以为法律离自己很远,但在我们在援引法律救济我们的权利时,我们才会真正体验到,法在身边,近得可以让我们感觉到它沉重的呼吸和怦怦的心跳。依法治国的春天已经到来,我坚信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法律;也将会有更多的人们信赖法律,因为经历了法治春天洗礼的人们相信正义无处不在。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