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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濒临“死亡”的司法权威能否重生?

濒临“死亡”的司法权威能否重生?

作者:师安宁 阅读4253次 更新时间:2012-01-14

【正文】

  “上法院不如上访”这样的判断你信吗?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曾几何时,法院是个神圣的地方!
  我们在影视剧中往往会见到这样的情景:一旦发生纠纷,某方当事人会正告对方“我们上法庭”或是甩出一句“法庭上见”的严正之词,这显然是一项极具威慑力的战斗行为。拿法律作为“挡箭牌”的那一方的那范儿简直给人的感觉就好像法院是他们家开的,底气十足!而被正告的那方就显得“很紧张”了。
  应该说,影视作品虽然是一种文学创作,但其中显然寄托了人们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极大期盼。如果现实中人们的确依然这样信赖法院,那么我认为这当然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光荣——我是说如果我是法官的话我就这样认为。
  如今的现实却是“上法院不如上访”,上访已经成为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并且是更权威的一种机制。那么,一旦司法权要受制于另一种权威,所谓的司法权威还是“权威”吗?谁都知道,没有司法权威,权利救济机制一旦失灵,社会必然失范。不容否认的是,当下法治生态出现了严重的“荒漠化”的失衡趋势,司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且濒临“死亡”是一个必须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
  各位看官也许要怀疑我的上述判断,但外交部的那位姜大姐面对中外记者说的明白:“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我猜想,这位大姐当时可能是说秃噜了,要不然“依法治国”喊了多少年了,又是我党“十五大”的重大政治成果,而且还煞有介事地写入了宪法,此话岂不是轻轻滴把“遮羞布”给扯掉了吗?此言一出,必然削弱我国的国际人权斗争能力,等于给国际“反华势力”提供了炮弹。大姐啊,你这不是“贼不打三年自招嘛”?!
  其实,外交部姜大姐说的是实话,只不过“不该”在这个地方说而已。就像一个长期患有“家庭暴力症”的恶徒,尽管可能在家关起门来经常打老婆、骂孩子,但在外面他必须得装出一副正直、良善、慈祥、柔情、亲民的好形象,以此表示在其“暴政”下的大家庭依然是多么地“和谐”。所以说,姜大姐,你看看,“家暴”这些丑事哪能实话实说呢?
  言归正传,要重构司法权威,就必须尊重司法规律,排除干扰,最大限度地限缩那些贬损司法权威的不利因素。
  一般认为,是司法腐败损害了司法权威,这当然是中肯之词。但是,你得研究司法腐败的产生根源。难道真的是对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不够吗?当然不是!因为,那怕你是百年前千年前的一个封建官吏,也就是说无论你是哪朝哪代的法官都应知道“公生明,廉生威”的道理。
  “廉洁”除了要具备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意志外,还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作为保障。要知道,法官必须要有尊严、有地位的工作。你如果让法官时时“囊中羞涩”的话则尊严感何来?我常断想,如果我有决定权的话,我就给每名法官确定年薪不低于一百万!即便是最基层的法官,也不能低于这个数。因为我们国家有这个实力,我们的财政收入以十万亿计,我们可以进行大量的对外援助,可以免除许多国家数百亿上千亿的债务,为什么不能给法官高薪呢?因为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啊!如果最后的防线都垮了,还谈什么司法为民呢?
  我们并不是没有能力高薪养着法官啊!你看,兰州正宁的孩子们惨死在校车之中,我国政府给欧洲小国马其顿的23辆“校车援助外交”却依然按期进行。虽然23辆车算起来也没多少钱,但“宁赠友邦,不予家奴”的心态还是让国人不太舒服。而且,“援交”可以在联合国获得选票的支持啊,我们“屁民”恰恰没有真实的选票!谁让中国人民当初的选择权“一次性”就行使完了呢?
  当然,高薪也不是万能药,我不能保证高薪就能杜绝司法腐败。但我敢断定,这完全可以做到较大程度的“遏制”。试想,如果每名法官都成为如此高薪下的“既得利益者”,哪个法官还会为了蝇头小利而出卖自己葬送司法权威?但是,我显然没有这个权利,所以我这也只能是个“断想”而已,但愿全国的法官们不要怪我开出了一张空头支票哦!
  高薪制下的法官更要切实地负起责任来!
  其实,在我看来法官的主要责任就两点:一是恪守程序正义,二是实现公正裁判。给法院和法官附加太多的社会治理义务其实是违反司法规律的,不但“管理”不好社会,反而荒芜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须知,公正的裁判就是最好的普法教育,就是对社会治理的最大贡献,无论你怎么创新社会管理,永远都不能以损害司法权威为代价,否则遗患无穷。司法权的本质规律要求你不能乱动、不能瞎动、不能主动、不能妄动、不能盲动,当然也不能“能动”。我就不能理解,离开法庭的法官还是法官吗?如果裁判不公,不管你宣扬的是什么“动论”,都无法涤清被污染的水源。
  “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价值观,但是必须认真厘清什么是真正的“大局”。在我看来,将党领导下制定的各项法律和政策在司法领域中予以准确、严谨地适用就是最高的大局。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党的意志和人民利益的最高体现形式。绝不能以某时某地的“大局”为大局,从而在局部地区假借“服务大局”的名义去破坏国家法治。
  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和“为民司法”这是对的,笔者作为律师完全赞成。但是,“人民性”的具体价值应体现在何处?很显然,这需要通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且更要保护好“人民”的代理人---律师的执业权利来体现。在我看来,“人民”在没有进入法庭之前,他是人民;一旦进入法庭,所有的人民都有一个统一的称谓——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不管你是官是民或是十恶不赦的被告人,都是法庭的当事人,他们的权利和人格都是平等的,法庭有义务保障他们平等的诉讼权利。律师,就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民”委托的代理人。因此,如果要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就必须善待律师,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你一方面强调司法的人民性,而另一方面又损害人民“代理人”的权利,你说让我如何相信你?
  中国的司法改革的“风向”自2008年“两会”后已经彻底逆转。此前,经过“二五”司法改革,无论是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人或是当事人已经有了清晰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则意识、学术意识。尽管这些意识可能是“初步”的,正在继续培养、继续成长之中。但此后,中国大陆地区良好的司法改革动态嘎然而止。目前,最高司法当局正在对中国的司法权进行“外科自残式”或“内科服毒式”的戕害,司法权自身的倒退、弱化、“阳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管你当局承认还是不承认。
  没办法,因为有人偏偏要削尖脑袋地、争着抢着地、注定地要使自己成为中国司法改革乃至法治建设倒退的历史罪人!——尽管目前是一片“盛世”之论。
  腐败给中国及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造成的危害无以复加。地球人都知道,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的腐败事业可算是腐败到家了,再不遏制,恐怕邓小平担心的“亡党亡国”的事真要发生了。当然,“亡国”可能有点夸张,而且把“亡党”与“亡国”捆绑在一起的“警告”是有人专门吓唬中国老百姓的,我认为中国亡不了!但“亡党”倒是完全有可能。执政党不可不警觉——我这可是掏心窝子的苦口良言呐!
  回过头来再聊聊信访制度。
  客观地讲,当前信访制度的不当扩张已经成为破坏中国法治建设成果的主渠道。有人认为,信访体现了政治民主、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是老百姓表达意见和不满的窗口和途径。这些观点当然有道理。问题是,如果离开法治而用“和谐”的手段,用破坏法治、损坏规则和抛弃程序的手段去追求社会和谐,岂不是抱薪救火吗?尤其是涉诉信访,那种完全漠视司法规律和司法制度,将涉诉信访作为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并有可能使之成为化解社会纠纷常态化的手段是异常危险的。应该说,目前过重的接访责任、考核责任严重地束缚了法院司法权的手脚,成为法官不敢依法裁判的重要因素,无异议鼓励了当事人的非理性上访行为。
  很难想象,如果无原则地花钱买平安,“自废武功”式地损害司法裁判的本质功能,依法治国何止遥遥无期?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司法程序中应当遏制“和谐论”的泛滥适用,因为“构建和谐社会”只是一个政治伦理价值观,是执政党追求的一个终极价值目标,但绝不能将“和谐”当做治国理政的“方法论”,否则以和谐求和谐只能是抱薪救火,而只有以法治求和谐才是真正的治国之道。
  坦率地讲,不适当地“扩张”甚至夸大信访的救济功能实际上是执政党对其执政权的一种滥用,是强化人治、破坏法治、损害社会规范、制造诚信缺失、鼓励纠纷产生的重要根源,其恶果必将显现——尽管这是标榜“人民性”的需要!但“青天大老爷”式的政治生态岂能成为依法治国的根基?
  我在断想,如果要重启司法改革,挽救濒临死亡中国司法权威,就必须尊重司法规律,必须恪守司法中立、必须坚持司法被动,必须让法官回到法庭,必须断然终止司法信访制度,必须强化司法权本身的救济机制。
  切记,只有公正裁判,才能产生司法权威;只有尊重审判规律,才能维护司法权威。
  显然,靠“调解”是不可能产生司法权威的,靠“能动”绝不能维护司法权威!——不信?
  看官们,你可以等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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