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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学习偶得-道路通行权是否能对抗生命健康权

道路通行权是否能对抗生命健康权

作者:老行者 阅读5567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本月,上海市根据新近出台的“交通18条”的规定,首次对行人乱穿马路被撞死不赔案作出判定,死者仅得到国家规定的“10%”补偿合5800元。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强烈的影响。 因为,最近随着沈阳市颁行的新法令《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办理办法》的出台,严格区分交通事故中的“人撞车”和“车撞人”,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况行人负责完全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通行人走路违章被车撞,那么撞了也白撞。令出禁行,交通秩序大为好转。继后,上海、北京、济南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就此问题,网上的同仁们展开讨论,老行者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这个问题本来就存在两个方面,在道路使用中对行人而言既存在生命健康安全应得以保护的权利,也存在遵守交通秩序的义务。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同样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生命健康、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及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就是行人和其他机动车驾驶员的权利的保障;反过来,行人和其他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就是机动车驾驶员生命健康、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的保障。

  机动车驾驶员与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人们没有争议,都认可各方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但当今天强调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时,人们就不能接受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人们长期以来固有的一种心态:机动车驾驶员是强者,而行人是弱者。在这一对比中,人们认为因为你是强者你有能力,所以即使弱者的过错也应由你来承担责任。然而,这种保护弱者的态度与法律精神所指向的公平背道而驰,何况这种弱者只是观念而言,法律上不存在弱者、强者的概念。既然强调法律面前主体均平等,则任何主体都不应该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义务,更无权将自己的责任无理由地推给其他主体承担。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就应该由行人自己承担。  当然,在当今的宣传中,所提的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时,车撞人“撞了白撞”的非法律专业的提法明显太片面,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具体在如何实施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林霈先生所提及的如何判断各方的过错,本人同意。不存在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时,车撞人“撞了白撞”的可能性,这时同样要区分各方的责任大小,显然行人在这种情况下一定有过错,并须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有过错则要看他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注意”。如果行人虽然违反交通规则,但机动车驾驶员本可以只要履行“必要的注意”就可避免的事故(如老远就应该可以看见自行车闯进快车道),机动车驾驶员没有注意而造成了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同样要对这部分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