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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应该尊重自己的信仰――法律人不该参与《公开信》

作者:老行者 阅读12209次 更新时间:2005-08-06

2005年7月18日,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刊发了《开展学术批评 反对学术不端 维护学术尊严——关于沈**剽窃案的公开信》(以下称《公开信》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6594&type=1000)。

该《公开信》指出,天津市语言学会早在2004年即已公开批评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的学术剽窃行为,但沈不思悔过,反而状告侵犯其所谓的“名誉权”。《公开信》强烈谴责的不仅仅是沈**的学术剽窃行为,其更主要的目标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公开信》认为“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居然偏听偏信,在2005年5月30日判天津市语言学会败诉。”《公开信》声称“这是一起令人十分震惊的错误判决”,“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人民法院应该有勇气改正错判”。我们看到若干位令我们尊敬的法学家在《公开信》上“郑重签名”。

在《公开信》之前,早在2005年6月10日,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刊发了署名为“天津市语言学会秘书处”的《人民法院岂能为学术不端行为张目?——评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对沈**诉天津市语言学会所谓侵害名誉权案的一审判决》(以下简称《天津市语言学会对判决的评论》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6570&type=1001)的文章,对该判决进行了说明。

说实在的,老行者对于这个案件具体情况的了解仅限于来自“学术批评网”上的 “天津市语言学会”的评述及对其有利的《公开信》。还必须声明一点,老行者既不是这个案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也与审理本案的一审法院及可能的二审法院无任何利害关系,老行者只是在几千公里以外的地方看到这么一件事,突发奇想,按捺不住,对《公开信》上法律人的“郑重签名”作如下的思考。

一、《公开信》上郑重签名的法律人是在鼓励司法独立,还是在干预司法审判?

从《公开信》上我们看到,《公开信》上郑重签名的法律人说,“据我们所知……沈**剽窃多人成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公开信》上郑重签名的法律人还说,“天津市语言学会是天津市语言文字学界最权威的学术社团组织,为了维护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义、维护学术尊严,仗义执言,敢于批评沈**的学术剽窃行为,坚决反对沈**的学术不端行为。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理应得到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公开信》上郑重签名的法律人认为,“学术批评应当受法律保护;我们呼吁,人民法院应尊重事实,旗帜鲜明地维护学术尊严和社会正义;我们希望,人民法院应该有勇气改正错判,”“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

我们看到了诸多包括《公开信》上郑重签名的法律人在内的“吾等学术界、高教界和新闻出版界的同人,对沈**告天津市语言学会案深表关注,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坚决还学术以公正。”相信,这应该多少会对此案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及具体的经办法官产生一些压力吧。

记得学习法律时,一直反对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干预,强调独立司法审判的重要性。而且,每一个法律人也知道司法审判的独立是法治道路上的必经之路。于是,就在思考这些在《公开信》上郑重签名的法学大腕们的这一行为,是想做什么?是要利用自己在法学界的威望来影响该案的二审?是要让那些名望可能不如他们的二审法官们迫于压力服从法学界权威的意志?如果真是这样,这些法学权威们与那些干预司法审判工作的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之间有什么不同?只不过前者是利用行政权力来干预,后者是利用学术权威来干预。如果说前者只是政府行为或领导行为“悄悄地”干预的话,后者则是利用舆论的力量大张其鼓、全民动员地干预。而这与那些法学大腕们在演讲台上、在课堂上宣扬的“司法独立”有多大的反差?

二、《公开信》上郑重签名的法律人是否在为个案“可能的”实体正义而不惜牺牲法治的基础?

“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坚决还学术以公正”,这种正义是法律标准上的正义还是道德标准上的正义?如果是道德问题,按道德标准来衡量是非。如果是法律问题,就得按法律规则来评价对错。

法院判决所能伸张的正义只能是法律标准上的正义,其必须按照法律规则来评判其正义。本案系名誉侵权纠纷,而争议的焦点是沈**的行为是否构成“剽窃”,如果沈**的行为构成“剽窃”,则天津市语言学会公开批评其的学术剽窃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如果沈**的行为不构成“剽窃”,则天津市语言学会公开批评其的学术剽窃行为构成对其名誉的不法侵害。

从《天津市语言学会对判决的评论》中所描述的一审法院判决事实可以看到:

“原告沈**向法院提供了关于学术批评网发布的公开信、董**关于涉案十二篇文章中均含有原告独创性智力成果及原告对吴*、成**在涉案文章上署名事实并不知情的证明、张**关于帮助原告打印十二篇文稿上只有董**个人署名的证明、封*关于对原告使用该文是许可的证明、以及公证费票据等十一项证明。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则向法庭提供了《求是集》一书、原告《求是集》中十三篇论文与别人署名发表论文的对照表、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天津外语学院对沈**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意见、吴*关于与原告并没有共同合著作品的证明等五项证明。”

一审法院对原告证人进行了询问,“董**对其1993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所填写的独立完成的五篇文章(原告《求是集》中有该五篇文章)称,当时写独立完成是因为沈**对署名没有要求,但实际是他们二人合作共同完成,而关于他与吴*、成**的合作问题,沈**并不知情。”

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出版的《求实集》涉案的13篇文章,系与他人合作完成,并不是其独立完成。而被告在撰写批评文章前,没有向董**进行核实,了解,认定原告‘剽窃’他人作品,内容明显失实。此外,被告撰写的批评文章,言词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被告的文章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老行者不了解沈**是否真的“剽窃”了。老行者只是觉得如果要从法律上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一个前提就是要拿出沈**本人法律意义上“剽窃”的证据和事实。否则,凭什么让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事实?虽然,天津市语言学会认为自己打击学术上不良习气的做法没有错,但从一审期间其向法院提供的法律证据来看,并没有支持其认定沈**‘剽窃’他人作品的充分事实。《公开信》的呼吁或舆论声援,只是代表一方当事人的言论自由,并不代表法律意义上的正义。如果二审法院不是因为获得法律标准下新的事实做出改判,而是因为《公开信》的呼吁而改判,那么即使在个案上“可能”实现实体上的道德正义,但却严重地背离法律程序的要求,背离法律的正义、动摇中国法治的基础。谁又能保证这不会又是一起“人治”之下,由于当事人与权威组织或权威个人的冲突而引起的又一个悲剧?这不是与在《公开信》上郑重签名的法学大家们长期致力的推进中国法治的目标背道而驰?

三、《公开信》上郑重签名的法律人是以法律为信仰还是以法律为工具?

老行者无法接受法律人在《公开信》上的行为是基于一种理念,如果法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而希望法院的判决有利于“弘扬学术正义、维护学术尊严”的天津市语言学会,应该理性地去帮助一审的被告寻找原告在法律意义上“剽窃”的事实,而不是放弃自己法律人的身份,毫不专业地与非专业人士一起用道德的标准来评价法律的问题,甚至用道德的标准来评价法院的判决。要求“人民法院应尊重事实”就需要用事实去驳倒一审法院认定的“错误事实”,而不是“据我们所知”某某“剽窃多人成果”。

当然,老行者也可能因为距离的遥远而无法了解实情,兴许这些法学界的权威们已经在帮助寻找这些事实了。但即使这样,我还是不能接受权威的法律人通过《公开信》的形式去影响法院的二审判决。

一直以为,法律人应该以法律为信仰而不是以法律为工具。不能今天需要法律了,强调法律的神圣,明天觉得其他规则对自己更有利了,则忘记了法律是自己应该坚守的标准。如果法律是一种信仰,它应该要贯彻全部的法律专业活动中。如果法律仅是一种工具,则工具只有在需要时或对使用者有利时才会被加以利用,否则便可以换一种工具或弃之于一隅。在本案中,利用法律去寻求正义的途径是通畅的,案件正进入到二审阶段,为什么法律人要用非法律的途径去破坏法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司法独立制度呢?如果真担心有利于一方的事实无法被“偏听偏信”的法官接受,那么《公开信》上要提供的也应该是沈**的行为构成“剽窃”的事实或新证据,而不是所谓道义上的指责。

老行者突然想起辛普森案件,这在国内被法学界人士津津乐道的一个案例。忽然想知道,美国的法学家们是否也曾以“公开信”或“舆论呼吁”的方式来全民动员,“强烈要求法院伸张正义”,强烈要求“法院应尊重事实”?美国的法学家们是否为了表明自己没有泯灭的正义之心而要求法院更改那份“令人十分震惊的错误判决”?

注:本文登于2005年9月16日《检察日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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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贺卫方 李国英 杨玉圣 王逸舟 邓正来 等:开展学术批评 反对学术不端 维护学术尊严——关于沈履伟剽窃案的公开信

时间:2005年7月18日 作者:贺卫方 李国英 杨玉圣 王逸舟 邓正来 来源:学术批评网

早在2004年,天津市语言学会即已公开批评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的学术剽窃行为,但沈不思悔过,反而状告侵犯其所谓的“名誉权”。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居然偏听偏信,在2005年5月30日判天津市语言学会败诉。这是一起令人十分震惊的错误判决。

据我们所知,沈履伟为了谋取教授职称,出版署名“沈履伟著”的《求是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这本书与周宝珠、吴云等人1982—1998年发表的14篇论文全文雷同,其中包括不认识沈履伟的周宝珠教授1982年论文1篇,不认识沈履伟的吴云教授、成其圣先生分别和董志广合作的论文5篇,董志广申报副教授的表上明明白白写着“独立完成”的1987-1993年间发表的论文7篇,封野独立完成、发表于1998年的论文1篇(系其博士论文一部分)。沈一概去掉原作者名字,擅自把这14篇文章的作者名改成他本人,明目张胆地把他人成果窃归己有。其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影响之恶劣,实属罕见。沈曾先后两次将该书用于申报教授职称,属于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一言以蔽之,沈履伟剽窃多人成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天津市语言学会是天津市语言文字学界最权威的学术社团组织,为了维护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义、维护学术尊严,仗义执言,敢于批评沈履伟的学术剽窃行为,坚决反对沈履伟的学术不端行为。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理应得到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一个大学教师,如果丧失学术道德、抄袭剽窃、弄虚作假,那么他就没有资格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像沈履伟这样的剽窃者,应受到严肃处理。

开展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维护学术尊严,是关涉中国学术进步与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每一个中国学人义不容辞的道义责任。我们认为,学术批评应当受法律保护;我们呼吁,人民法院应尊重事实,旗帜鲜明地维护学术尊严和社会正义;我们希望,人民法院应该有勇气改正错判。

吾等学术界、高教界和新闻出版界的同人,对沈履伟告天津市语言学会案深表关注,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坚决还学术以公正。

以下是我们的郑重签名:

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
李国英(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杨玉圣(学术批评网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逸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世界经济与政治》主编)
邓正来(吉林大学教授、《中国书评》主编、《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
伍铁平(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黄安年(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学术交流网主持人)
李建平(高校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副主任)
郑永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主编)
龙卫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时评网主持人)
孙国栋(《律师文摘》主编)
程春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 虹(《社会科学论坛》杂志社社长兼主编)
左少兴(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
蒋 寅(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研究员、《中国诗学》主编)
李存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中国哲学史》主编)
李醒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员、《自然辩证法通讯》主编)
邢东田(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副研究员)
董晓萍(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副主任)
周流溪(北京师范大学外文学院副院长、教授)
孟彦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张国春(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副编审)
王建民(山东大学教授)
任东来(南京大学教授)
朱寿桐(暨南大学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马小泉(河南大学出版社总编辑、教授)
余三定(湖南理工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云梦学刊》主编)
马庆株(南开大学教授、《南开语言学刊》主编、中国修辞学会副会长、中国语言学会常务理事、天 津市语言学会会长)
王红旗(南开大学文学院教授)
石 锋(南开大学汉语言文化学院院长、教授、《南开语言学刊》主编)
施向东(南开大学汉语言文化学院副院长、教授)
马秋武(南开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
谭汝为(天津师范大学教授、中国修辞学会常务理事、全国阅读与欣赏研究会会长)
顾 钢(天津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教授)
董莲池(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周宝宏(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郑铁生(天津外国语学院教授)
郝宏丽(中国工人出版社编辑部主任)
杨美艳(人民出版社副编审)
胡中文(商务印书馆总编室主任)
张 鹏(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
田永芳(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
于 洁(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
周士宏(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生)
孙洁琼(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
刘立群(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
朱春敬(南开大学文学院博士生)

附件二:

天津市语言学会秘书处:人民法院岂能为学术不端行为张目?——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所谓侵害名誉权案的一审判决

时间:2005年7月12日 作者:天津市语言学会秘书处 来源:学术批评网

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一案于日前审结。天津市语言学会认为:河西区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律程序,将依法提出上诉。

(一)

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西民二初字第2352号),宣布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名誉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判决书》说:“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7日,被告在中国学术批评网发表了《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天津市语言学会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公开信.》一文,文中写明,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的教师沈履伟去年申报正高职称的科研成果《求是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出版)一书,全文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10篇(已查明篇名、刊号、期号及全文)。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且为津门学术界一柄,激起兄弟院校许多教师愤慨!剽窃者所在校——天津外语学院对此应严肃处理,但剽窃者到今仍趾高气扬,这很不正常。文中还向天津市有关领导及天津外语学院及其他院校领导进言,建设采取一系列措施等内容。”

《判决书》指出:“原告沈履伟向法院提供了关于学术批评网发布的公开信、董志广关于涉案十二篇文章中均含有原告独创性智力成果及原告对吴云、成其圣在涉案文章上署名事实并不知情的证明、张国敬关于帮助原告打印十二篇文稿上只有董志广个人署名的证明、封野关于对原告使用该文是许可的证明、以及公证费票据等十一项证明。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则向法庭提供了《求是集》一书、原告《求是集》中十三篇论文与别人署名发表论文的对照表、董志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天津外语学院对沈履伟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意见、吴云关于与原告并没有共同合著作品的证明等五项证明。”

《判决书》说:“本院对原告证人董志广进行了询问,董志广对其1993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所填写的独立完成的五篇文章(原告《求是集》中有该五篇文章)称,当时写独立完成是因为沈履伟对署名没有要求,但实际是他们二人合作共同完成,而关于他与吴云、成其圣的合作问题,沈履伟并不知情。”

河西区法院认为:“原告出版的《求实集》涉案的13篇文章,系与他人合作完成,并不是其独立完成。而被告在撰写批评文章前,没有向董志广进行核实,了解,认定原告‘剽窃’他人作品,内容明显失实。此外,被告撰写的批评文章,言词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被告的文章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一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故此,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二、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本原告沈履伟精神损失费1000元。三、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学术批评网网站上刊登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后刊登),向原告沈履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900元之请求。诉讼受理费51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天津市语言学会负担。”

(二)

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对《民事判决书》进行冷静而认真的研究后,认为:这个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律程序。关于事实分析的篇幅,在此不拟详论。

彻底查清并证实沈履伟《求是集》收入的多篇论文,在首次发表之前与署名作者(天津作者12篇,其中董志广7篇,吴云与董志广合作3篇、成其圣与董志广合作2篇;江苏警官学院封野1篇,等等)是否存在着真正的合作关系,才是本案症结之所在。仅凭董志广事后的一纸所谓“合作”的证言,并不能推翻这些著述在首次发表时署名的事实。

如果跳出个案窠臼,从整个学术大环境这个角度分析——极少数居心不良的原作者,为达到其卑劣的目的,将多年前已独立完成并单独署名发表或出版的著述,或随意赐予他人,或幕后交易转让,或更名再度发表,或沆瀣联手作弊……等等。其危害在于——以往蝇营狗苟的抄袭者,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般地度日,生怕丑行被揭露;但联手作弊者却不然,自恃有原作者的撑腰而恣意妄为。尽管如此,它一旦出笼,就决然不会逃脱群众雪亮的眼睛,必然遭到群众的唾弃和声讨,其声名狼藉,完全咎由自取。这种学术违规的新动向、新手段,应引起学界同仁的关注与警觉。

如果对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认同和支持,给抄袭丑行披上合法的外衣,那么投机造假者就可毫不费力地步入合作者行列,堂而皇之地享有他人早已发表或出版著述的著作权。这种显而易见的造假行径,是对原发表刊物、出版机构的侵权,是对广大读者的欺骗,也是对学术圣殿的亵渎,其后果是——学术规范横遭践踏,成果认定无章可循。如按这种荒唐的逻辑行事,那么在今后职称评定过程中,只要幕后交易搞定,就可以随意将他人成果填报为个人独著,就可以完全不受原作署名事实的约束,就可以翻云覆雨、纵横捭阖,谁胆敢揭露,就给谁扣上一顶侵害名誉权的帽子!此门一开,后患无穷!因而,对于这种荒谬绝伦的逻辑,必须严加批判,摧陷廓清,以正视听!

天津市语言学会严正声明——对河西区法院的判决不服,将依法提出上诉。维护学术规范、净化学术空气、揭露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是学界每一位正直学者的神圣职责。不管今后遇到多大的困难和阻力,天津市语言学会决心将反对学术腐败的斗争进行到底!因为它关系到如何对待反对学术腐败斗争的态度问题,是正义与邪恶的一场严峻的较量。我们坚信——最后的胜利,将属于真理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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