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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笔记――刘瑞复教授关于经济法理论基本问题讲座

作者:老行者 阅读12448次 更新时间:2003-03-09

2003年3月7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瑞复教授在老行者所在大学,为法学院师生举办关于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学术讲座。老行者整理有关讲座笔记,供大家分享。

因刘教授讲座,强调听者掌握其所述内容之理论思维及方法论,老行者一心二用,所记不甚完全和准确。本笔记亦未经刘教授本人审查,如有错误或出入,均因老行者的愚钝所致,请刘教授及各位法律人网友见谅。

刘瑞复教授一开篇就亮出北大人的风格,阐明自己观点,希望同学们对自己“开火”,鼓励学生“打倒”老师,称这样的学术研究才有希望。

刘教授认为,经济法是时代的法律精华,对其研究要具备两个前提:一是进入理论领域,一是要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

刘教授认为,观点组成学说体系,学说体系构建成理论,理论体系形成思想。因此对经济法研究仅有一些学说是不够的,要建立起经济法理论体系。这一过程就不能简单地借用传统法学思想和理论,而需要对传统法学思想和理论进行扬弃。

刘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存在,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规范意识,更重要的是现实社会中存在需要经济法调整的利害关系。

刘教授用兔子和蚊子的故事来说明法律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意识,还是一种利害关系。所谓兔子和蚊子的故事,是说,一只野兔在山中(此时属于公权之物),会有许多人去捉它,捉到者(此时先占理论决定其为所有权人,民法的内容)可以将其买卖(民法所涉及的内容,并进行调整)。而同样一只蚊子在户外(此时属于公权之物),没有人去主动捉它,其飞入某人室内(此时属于私权范畴),其命运是被房主人拍死,法律对此却不进行调整。

一、经济法的价值
法学界存在一种倾向,将法的功能引伸到法的作用,以此作为法的价值。刘教授不同意这种倾向,认为:法的作用只是其作用,法的价值应是从其质的规定性到量的规定性的统一。
刘教授援引马克思、黑格尔对价值的定义,来论证此观点。

马克思认为价值是事物的内在尺度,即事物之间内在的等同性。黑格尔的观点是,事物质的规定性产生量的规定性仍是事物的价值所在。由此看来,法的价值就是法在实际中内在的等同性。以刑法为例,刑法的作用是惩罚犯罪,但这不是刑法的价值。从内在的等同性来看,刑法是保护普遍的公共的利益,而犯罪是侵犯普遍的公共的利益,从这一角度看,犯罪与刑法具有相当的价值。由此可见,刑法的价值是其自在的正义性,而不是其惩罚犯罪的作用。

刘教授进一步分析了经济学上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概念与法学上“价值”概念的关系。经济学上“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上的必要劳动时间,而“使用价值”则是指商品的有用性。法的“价值”,不是研究法的“使用价值”(有用性),而要研究法的“价值”(内在等同性)。

由此可以推导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并不是诸多教科书中所言的“促进社会的发展”(刘教授说,哪个部门法不是促进社会的发展呢?婚姻法也会促进社会的发展,能说婚姻法与经济法的价值是一样的吗?显然不行。)“促进社会的发展”只是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价值,在于其在实际中内在的等同性,即其对现代经济生活秩序的规范,其价值是其自在的平衡与效益

二、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研究一个部门法的本质属性,目的是要使其与其他的部门法区分开来,找出这一部门法的独特之处。诸多教科书谈及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时,强调其的规范性与强制性。刘教授认为如此描述是不够的。从规范性角度看,社会规范有三大类,一是宗教规范,一是道德规范,一是法律规范。从强制性来看,强制性是法律规范的共性。以规范性和强制性作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显然无法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

刘教授从调整基础的角度来区分最易混淆的民法和经济法两个部门法。他认为:在自由竞争时期,经济活动强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价格竞争,优胜劣汰。这一时期经济活动呈现出孤立性、分散性和任意性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传统的民法仅限于对商品的交换过程进行调整。而在垄断时期(现代经济生活时期),经济活动强调的是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进行的生产与销售条件的竞争,是资本、金融的集中。这一时期经济活动呈现出“生产社会化、国民经济体系化和经济国际化”的特点。在此基础上,经济法要调整的是整个经济活动中生产、流通、交换和分配各环节的统一。也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是生产社会化、国民经济体系化和经济国际化条件下的经济依赖关系,是对政府、垄断组织、一般组织、行会所组成的复合经济关系的调整。换言之,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可以理解为,调整上述范围之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范。而众多教材中将经济法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用纵向、横向法律关系来划分,显然是有所欠缺的。

就此,刘教授还提出不能将国家干预法或经济干预法等同于经济法。

三、经济法的机能

刘教授首先对经济法的“机能”与经济法的“作用”作了一个区分。法的“作用”是指具体法律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部门法的“机能”应是指部门法的作用和功能的机理。刘教授以降烧药治发烧为例。降烧药的作用是降烧。降烧药的机理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发热有所不同。有的降烧药是针对感冒导致的发烧,其机理是杀病毒;有的降烧药是针对发炎导致的发烧,其机理是消炎。

经济法的两大机能是:一是统一综合机能或称集约机能,即综合组织国民经济统一运行的机能,综合国家实力促进经济的机能;一是分工、分业机能,即推动社会化分工、专门化分工和专业化分业的机能。刘教授还提到现阶段的混业经营是经济法分工、分业机能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四、经济法的地位

论及部门法的地位,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其是否有独立的地位,一是在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中的地位。

刘教授认为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提出建立新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重新配置“法律规范”来解决经济法的地位问题。而不同意其他经济法教材中的纵向、横向法律关系的划分说。刘教授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理论是人为创立的,人们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方式。

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是:
同类法规=>法部门=>法域(公法、私法)=>法体系

刘教授认为,今天的法规,是多种“法律规范”混合在一块的。如《公司法》,其中同时包含有民法的“法律规范”、企业法的“法律规范”和刑法的“法律规范”。因此,应考虑采用法律制度化,而不是法律部门化。法律制度是用“法律规范”来组成,而不是用法规来组成。这里,刘教授还提出了“机制”的观点,他认为“机制”与“法律法规”不同,“法律法规”是具体的单独的法律渊源,“机制”则是系统的、混合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经济法机制,不是指经济法的法规,而是指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其可能包含在其他法律法规中)。

新的部门法划分理论是:
同类法律规范=>法部门=>法域(公法、私法)=>法体系

这样经济法的地位因为其独特的法律规范而与民法、行政法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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