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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学习偶得-婚姻法的修改及思考

婚姻法的修改及思考

作者:袁祥,老行者 阅读6239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举办的第十五次法制讲座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以专家的身份,讲述了他个人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看法,介绍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内容以及修改完善婚姻法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关于婚姻法修改中的离婚问题,胡康生介绍说,有些部门的同志和法律专家建议,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杠杠由现行婚姻法定的“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理由是:婚姻是国家对男女双方形成特定身份关系即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的确认。感情是个人内心的感受,法院难以识别和判断。他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列举的十四种情形中有些是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有些同志则认为,可以不作修改。理由是:1980年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时,将离婚杠杠由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修改为“感情确已破裂”是经过反复研究确定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中的十四种情形并不是必然形成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破裂,主要还是因发生这些情形造成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离婚的。如果轻易作出修改或者具体列出可以离婚的情形,是否会被理解为放宽离婚的条件。

关于确立离婚时婚姻过错赔偿制度问题,胡康生说,有些部门和法律专家建议,确立过错赔偿制度,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样规定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有过错的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胡康生指出,要确立过错赔偿制度,尚需研究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哪些情形属于有过错,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比如女方有婚外恋,是由于男方长期虐待、殴打,得不到温暖造成的,怎么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二是精神损害如何赔偿,怎么计算损失赔偿额。三是重婚或者婚外恋的第三方是否作为侵权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老行者的话:前些日子老行者应邀作为电视台的嘉宾就婚姻法的修改谈了如下看法。现与大家一起讨论。

婚姻法中是否应该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所有的国家对婚姻家庭都是采取非常重视的态度和严格的保护的措施,对于婚姻家庭的处理,非常严肃甚至保守。但是,婚姻法历来调整的都是夫妻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很少对于第三方,就是对婚姻家庭之外的第三者进行处理。所以在这个处理的过程中怎么来认定事实,它的行为对婚姻家庭的损害侵权这个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又怎么确立,这在判断和法律适用上都是一种尝试。 一种观点认为像这类的问题,在当今社会趋于保护弱者的前提下,妇女的权益或者婚姻家庭的权利应该受到更多的保护,法律必须介入。另外一种就认为,这种对第三者追究,会产生一系列的不太好的社会效果,并且无法保护感情与婚姻不一致的家庭成员对生活的追求。所以主张非常谨慎地对待这个问题,感情是当事人的主观起决定作用的,最好法律不要介入,法院不要介入。
现在我们得到一个信息,就是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已经写进了新的《婚姻法》的试拟稿里边了,而且正在进行着讨论。 有人认为:必须要对第三者加以惩罚,因为第三者的行为对我们的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他严重的侵害了当事人第一配偶及其子女的利益,他所造成的社会后果是相当严重的。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因为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制,配偶双方按照一夫一妻制的要求,负有互相忠诚的义务。配偶权意味着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诚的义务,它的背后就是夫妻双方互相拥有对方的性的权利,那么必然要惩罚第三者,因为第三者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一个核心的问题。
另一些专家认为:在法律中增加有关配偶权的规定,不如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互负同居生活义务,更便於操作。
我认为:法律上有权利就应该有义务,但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都应该是有条件的,如果规定了婚姻导致配偶权,就应该同时规定配偶权在何种条件下丧失,即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不履行配偶的义务,也就是应有具体的离婚条件,而不应该像现行的婚姻法中“感情确已破裂”这种主观性很强的法律规定。应将现行的“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因为感情是个人内心感受,法院难以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