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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学习偶得-代理品格与治学品格并不冲突

代理品格与治学品格并不冲突

作者:老行者 阅读4979次 更新时间:2001-08-09

读罢中国检察日报国际网站 2000年08月02日的野山闲水<质疑法学专家--代理诉讼和提交法律意见有悖治学品格>一文,身为一介教书匠的老行者碰巧也是个兼职律师,颇有些感想。虽然离野山先生所述之专家尚有一万八千里,但若代理品格与治学品格相冲突,对治学有感情的老行者,看来得重新选择一条道路了。因此,老行者就此问题也想说几句,一来与野山先生探讨,二来也为自己的从业讨个说法,要不有一天面对学生时,老行者会无地自容的。

 这里我想首先得分清什么是代理品格与治学品格,然后,才可能分析两者是否冲突。在众人的眼光中,代理品格意味着倾向性,为委托方的利益阐述理由,其具有片面性。这一点老行者同意,因为正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人士进行代理,双方当事人才可能向法庭充分阐述自己合法利益的事实和理由,法官才能更好地在听取双方的事实和理由后,用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公正地裁判。治学品格在于言之有理,在于严谨,在于认真。是不是治学者就不能进行法律代理工作呢?一位法律专家,接受委托后认真严谨地研究委托方所提供的事实证据,根据其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形成言之有理的代理意见,不能称之这一行为与治学品格相违背。这个问题实际上可以转化为具有倾向性的代理品格是否与治学品格相悖?治学品格与全面、公正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任何一种法律理论不是面面具到,更无法简单地评价其是否公正。况且,上升到哲学意义上,理论只有片面才有锋芒,才可称之为独创性。鉴于以上对代理品格和治学品格的认识,老行者认为代理品格与治学品格并不冲突,法律专家进行法律代理的实务工作有益于中国法律事业。  野山先生之所以会得出这一结论,我以为是因为其用法官的理念及惯性思维来考虑这一问题。作为法官,其公正、客观的理念决定了其必须对一事一物尽可能公正地作出一个判断和结论。然而,在法律工作中,社会分工不同,不能让每一个角色都使用法官角色的理念,否则就没必要进行角色分工了。法官是法律工作的重要角色,但民事案件还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公诉案件还需要有公诉人检察官。法官的角色决定了其工作内容是公正地裁判,委托律师和公诉人检察官的角色决定了其工作内容是在单方立场上,为特定方的利益全面地阐述其合法的事实和理由以便法官在兼听之后作出公正的判决。这种角色的区别不能抹杀,否则,法律工作就只有法官工作了。

 这让我想起八年前我刚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时,有不少学生曾问我,老师你这人挺正直的,可为什么要为坏人说话呢?我告诉学生说,如果没有律师和检察官的片面,何来法官全面地判断一个人是坏人还是好人呢?

 至于野山先生列举的聘请专家代理人的三种心态,我认为只要这些专家以治学精神,认真严谨地从事代理工作,即使提供片面的代理意见,这也正说明了法律工作中律师工作的重要性,也说明了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专家给你提供片面的法律意见,你要公正的判决,你就必须在法律上、在事实上站住脚,而不能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这时候,不要将法官的理念强加给代理律师,他们分工不同、角色不同。

 所以,我认为专家、学者们的理论让世人得益的同时,其从事代理工作不但不会冲淡专家、学者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来的治学品格,反而是知识转化为对社会有用的工具的最好体现。

老行者的话:本文有感而作,兼与野山先生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