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学习偶得

老行者之家-学习偶得-威远孕妇惨死案追踪--思考

威远孕妇惨死案追踪--思考

作者:老行者 阅读5565次 更新时间:2001-08-09

今天看到“冷漠运政”被刑拘的消息,在为死者的在天之灵终于有机会讨个说法而感到欣慰的同时,也为中国的法治感到深深的忧虑。 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该案得到了政府的重视,据华西都市报报道,于是就有了“11日下午,威远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司法局副局长在听取了调查组的情况介绍后一致认为:“7-16”事件中的4名运政执法人员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至此,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对本案的结局作出一个预测了。

可惜,这样的结果即便是使个案的正义得到申张,却没人会将正义的实现归功于中国的法治。人们会将正义得以申张归功于非法律工作的媒体,归功于政府的介入。这种作法让中国本已淡漠的法治思想再次受到损害。

案件发生后,本来依照法律程序,应该是由公安机关首先介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刑事侦查,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结果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进行公诉之时,同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关于无罪或罪轻的举证和理由,法院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作出判决。这种程序才可能让“无罪推定原则”得到真正的贯彻。可在本案中,在案情尚未查清的情况下,代表国家进行侦查、公诉、审判的机关(公、检法)和将要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律师的主管部门司法局(以下简称“司”)四家联合开会,凭调查组的情况介绍得出一致结论,“4名运政执法人员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之后,“11日下午6:30,县公安局成立了“7-16”事件专案侦查组,决定对“7-16”事件中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4名运政人员立案侦查。”还没有进行侦查,上级主管部门的结论已经有了,然后成立专案侦查组,可以想像,本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员自然是在当事人“有罪”的思维模式下进行侦查、起诉工作,将来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经办法官更是在“有罪推定原则”之下作出审判裁决。而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不可避免地充当了这一法律程序中的“摆设”角色。《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又一次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违背了。 在这一案件中,可能正义得到了申张,但如此操作的后果就得以牺牲法治思想作为代价。我同情威远孕妇的惨死,我亦痛恨这一惨案的制造者,但我不愿看到维护个别的正义却以牺牲法律的整体为代价。本来,案件完全可以在法律的正常程序中申张正义的,为什么要牺牲体现法律公正的程序呢?

公、检、法、司的联合办案,如果不制止,不敢保证在一个正义得到申张的同时,会有多少个冤案产生?

<此贴子已经被老行者于2005-8-8 7:23:12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