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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学习偶得-如何采集网络证据

如何采集网络证据

作者:老行者 阅读6699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网络出现为人们的社会生活增加了一片新天地,网络为人们对外交流、信息传递、商业行为提供了一个更为方便和快捷的渠道。然而以数字化信息为特征的网络世界,也同样存在纠纷与犯罪,如何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或不法内容进行取证,以便为打击网络犯罪制裁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提供依据,就成为一个新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 
当网民发现网络上存在非法犯罪行为或有人蓄意扰乱网络秩序时,如有人利用网络在贩卖毒品或枪枝弹药,或有人在网站上散布反动信息或随意辱骂他人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可以采用如下的证据采集方法:首先,是网民自已将该罪证的数字化信息下载保存;其次,是网民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专门的计算机侦查部门对该等犯罪信息在网络上的发布情况进行采证、侦查,从而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当网民发现网络中出现民事侵权行为时,如有人将自己有著作权的文章张帖在商业网站,或有人在网络中有意散布虚假的信息侵害某一企业商业信誉或个人的名誉,被侵权人可以采取如下的证据采集方法:
第一, 被侵权人可以采取自己下载拷贝的方式收集旁证。
第二, 被侵权人通知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求其提供侵权事实的证明。
第三, 为使证据具有公正的证明力,可以向公证部门申请现场公证的方式取证证明网络上侵权事实的存在。
第四, 如果提出民事诉讼,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官现场取证。
第五,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侵权方已从网络上撤回了侵权的数字化信息,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法官对侵权人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进行取证。根据我国日前公布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因此特别需要提醒网民们注意的是,网络取证应在六十天内完成。如进行民事诉讼时,起诉后应马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证据保全,避免证据的灭失。
第六, 如被侵权人只有自己下载拷贝的方式收集的单方面证据,而侵权人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证据在其掌握之中,其拒不提供时,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即"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来推定侵权事实成立。

本文原载2000年10月18日《福建法制报》〈专家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