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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学习偶得-人类的法律无法给动物提供法律主体地位

人类的法律无法给动物提供法律主体地位

作者:老行者 阅读7034次 更新时间:2002-12-21

注:法学院关于“是否要给动物法律地位”沙龙上的发言。

先声明,这里所指的法律地位是一种权利主体资格,或称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昨晚的讨论中,有位同道提出“法律地位”概念没有定论,她认为法律关系中的任何要素均可视为“法律地位”,即包括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一种法律地位。她的说法,是依据“法律地位是指法律主客体在法律关系中的位置”这一基础。本人对此有异议,但对法律地位的不同理解,对此辩题并无影响,因为我们要讨论的是动物的主体资格问题而非客体资格问题。在此,先予以说明。

首先,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类。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其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类的共同生活,需要约束彼此的行为,来保证和实现人类共同的生存与发展。也就是说,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类。

保护动物、保护环境只是为了实现保护人类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其意义在于让人类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但手段就是手段,而不能将手段与目的混淆。为了保护人类,我们要保护人类的财产、人类生存的环境。但不意味着要给财产、给环境以法律地位。一个极端的例子,当人类受到动物危胁时,是保护动物还是保护人类?答案是肯定的,保护人类。

其次,设置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决定了法律的目的所在。

法律地位是一种主体资格,是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法律范畴下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围绕着主体来设置的,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在人类社会中,主体类型也不只自然人一种,还有自然人的组合(即其他组织或法人),但无论是单个的自然人还是自然人的组合,其根本上都是同类――人类。因此法律给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法律地位不发生矛盾。但作为人类社会的法律,若同时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主体,一是人,一是动物,当两类主体利益发生根本冲突时,法律就无所适从,无法决定其规范。

再次,对动物予以保护与赋予法律主体地位是两个概念。

对动物予以保护,动物作为保护对象,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是人,因此,无论是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学者们探讨的动物福利法,其中约束的还是人(主体)的行为,而不是约束动物的行为。

法律规范的存在,需要的是其主体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与强制约束相结合,以实现法律保护人类的目的。显然动物无法理解法律,无法自觉遵守法律,更不可能指望其实现保护人类的目的。因此,我们可以强调对动物予以保护,但对其赋予法律地位显然不必要。

还有,法律是人类社会的规则而非自然界的规则。

提倡给动物主体资格的人多是站在自然界的高度,俯视人类与动物,深感人类与动物之不公平地位,要求对动物更多的关爱,以实现动物与人类平等和谐地生活在自然界中。这一初衷不错,但人类只是人类,其不是神,其无法站在神的高度来为非本类的其他物种设定规则,人类的规则只适用于人类自身,也只能约束人类自身。从自然界的规则来看,人类与动物、植物等各类生命应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但从人类的法律规则来看,只有人(包括人的组合)才能是规则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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