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粗浅地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影响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单是相关的指导理论。法治建设是一种社会活动,对其影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理论指导之外,还有社会环境(政府的举措、执法者的行为、民众的理解程度、社会监督的力度)。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单一的理论来指导法治建设,在不同的社会环境背景下,结果也可能是不同的。
其次,我认为在中国现实社会环境下,为使法治理念植根于人们的意识之中,统一指导法治建设的理论并不是件好事,不如让不同的理论共存。统一思想是一种极权制统治方式的作法,其好处在于可以高效率地将某一种理论投入社会实践,如果这一理论是正确的,实施得当,将会很快地产生社会效益。但其缺点是,如果该理论是不正确的或片面的,则必然带来社会的巨大损失,这里所指的损失不仅是物质上的,还有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中国现实法治环境并不乐观,法治的基础――法律至上的价值观还没有在民众心目中建立,如果现在就只让民众接受某种无法肯定其正确的理论来进行中国的法治建设,如果失败了,可怕的损失则不仅仅是投入的财力和精力,更可怕的是民众可能会丧失对法律的信心。两厢权衡,我宁愿作一个保守者,一个“革命的反动者”,一个积极的“无为”者。让不同的理论同时来冲击中国这片法治的荒漠,让社会按照自己的规律来“大浪淘沙”,相信这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更有益处。我想起十几年前中国的市场经济路在何方的争论,当时厉以宁先生的从改革企业入手的理论与吴敬链先生的建立完善市场机制理论针锋相对,就应先修好游泳池(指完善市场机制)还是先培养运动员(指让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规则)在北大办公楼上演一出绝好的理论对抗赛。今天看来,十几年前的那场争论真正的赢家是中国社会,有了当初经济理论的百家争鸣,才有今天经济发展的多头并进。从哲学角度讲,只有片面的理论才有利刃般的锋利,任何一种有深度的理论必然植根于某一片面。社会活动则是需要对各种片面进行取长补短,为了让社会发展有更多的选择,不妨让理论思想在不同角度展示锐利的锋芒。
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我的第三个观点是,对于贺老师所说的可能对中国法治建设三种理论趋势在不同程度上都有点满意。第一种理论提醒我们,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与本土文化相适应,已有的社会实践证明,没有那一种“舶来品”理论可以不加修改就在中国大地上实施并达到预期目的。柏杨说过中国文化是一个“酱缸”文化,我想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不例外。第二种理论让我们发现西方现存的法治理论亦有其“死穴”,这多少让我们的社会实践家在进行法治建设中有所防备。第三种理论就我个人的理解与第一种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处,谁能保证现有的法治理论就一定是最好的理论?允许一些反向思维,一些突破常规的想法,亦无不可。我以为这些理论的存在,让实践者们有了更多可参考的依据,并没有什么不好。
附:
影响中国法治建设的三种理论趋向(来自:法律思想网)
贺卫方
日前在清华法学院开会,有很多感触。在当下的学术界,可能有三种理论趋向会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影响:一种是民族本位或文化本位的论点,认为西方的法治并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发展出一种适合中国人心性和生活的治道与治式。另一种是后现代法学思潮,这种观点认为西方的主流法治不仅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甚至连西方的问题也不能解决。另外一种是诉诸于现行体制的观点,对法学与法治自身的逻辑弃置不顾,希望能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实现中国的法治。
我对这三种趋向都有些不满意。第一种趋向似乎把在法治方面中外之人之间的差别过分夸大,而且似乎在暗示我们古典时代的治道与治式更符合国人。后现代法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在我看来是一种时代错误;在一个主流法治尚未建立的地方便倡言结构,除了满足学者标新立异或理论创新的追求外,对法治建设真正是弊大于利。第三种趋向则度把握不好,很可能会出现法治建设方向上的南辕北辙,尽管法治以及政治改善过程中的妥协精神是非常必要的。
一点粗浅的看法,希望网友们关注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