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学习偶得

老行者之家-学习偶得-公平原则能否取代民主原则?

公平原则能否取代民主原则?

作者:老行者 阅读5920次 更新时间:2001-10-23

和合网友在我的网站上了一个“法律公平原则”的帖子,和合网友提出:“公平法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宪政民主政治体制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公平法则;中国政治转型无论从体制内还是体制外,都应该从多数人利益法则(民主法则)转向以“公平法则”为中心。

和合网友的文章向人们传递一种信息,法律应照顾好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如果有任何一个人认为某条法律对于他不公平了,他就有权挑战这项法律。而不需要等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人支持他”。法律的重心应是绝对的公平,而现行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法则不应被继续使用。和合网友所说的公平原则,实质上是多数人服从少数人甚至是极少数人的原则。

可以想像,和合网友是观点是十分理想化的,在社会利益普遍一致、平等的情况下,在民众素质一样高的情况下,这种观点兴许可行。但在现实社会这一观点却是不可行的,其对中国现行的法治进程也不会有帮助。因为现实的社会里,社会利益在不同阶层中是有差异的,民众的能力和素质在不同群体中也是有差异的。正因为有了这些现实所无法抹平的差异,和合网友所说的“公平”标准就无法确定。也就是说,按照和合网友的观点,公平标准的制定就要先接受“多数人服从少数人甚至是极少数人”原则的考验。这种原则下制定出来的公平标准是否是“公平”的?如果真制定出这种“公平”的标准,也必然是一种鼓励落后的公平,因为它要屈就水平最低、素质最差者的要求。

绝对公平是法律追求的理想目标,但不是现实的法律所能实现的。现实的法律只能依照民主原则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公平,无法为满足少数人的公平而放弃大多数人的利益。也正因为此,民主原则是今天社会发展中广泛运用的准则。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发展是目的,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和手段。不能将目的和手段关系弄反了,为了实现理想的法律,不惜损害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