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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学习偶得-法律所不能承受之轻

法律所不能承受之轻

作者:老行者 阅读6607次 更新时间:2001-11-15

欠债还钱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在老百姓口头流传了很多年了。河北省沧县大褚村乡农民孙昌利却在这“天经地义”的法律面前奔波了十一年。

1990年3月5日,当地信用社会计董学亮向孙昌利借了3000元钱。孙昌利挺慷慨地借给他,董学亮说两三天就还,并写了借条。几个月过去了,孙昌利见董学亮没有还钱的意思,于是便上门讨要。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董学亮不仅不还这3000元钱,反而说孙昌利欠了信用社8000元钱。原来,1990年2月底大褚村信用社在结账时发现亏空了8000元钱,当时董学亮是信用社的会计,这件事和他有着直接的关系,董学亮情急之下凭记忆断定这8000元钱是孙昌利支走的。对此,孙昌利坚决予以否认。众所周知,去信用社或银行取钱工作人员应办理相关的支款凭据即时记账编卡,核销存折。可所有的这一切董学亮一样也拿不出来,只是不断地说是自己工作的失误。

1995年10月,自认为胜券在握的孙昌利将董学亮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3000元及利息。在此期间,大褚村信用社和董学亮反诉孙昌利并要求其归还支走的8000元钱。孙昌利有借条在手而董学亮没有任何书面凭据。手中握着借条的孙昌利相信官司肯定能赢,但他没想到这一告就是6年。

1996年11月8日河北省沧县法院作出判决,董学亮偿还孙昌利借款3000元,孙昌利退还信用社8000元。判决孙昌利退还信用社8000元的依据是一个所谓的多方面的间接性的“证据链条”,一是原信用社的何玉鹏主任的证言,二是信用社的一个信贷员何洪江的证言,三是同村何玉均的证言,四是当地乡党委、乡政府、村委会的领导和群众“议论共识”。

事后调查的结果是,原信用社的何玉鹏主任因已去世,无法调查。何洪江明确在那一天曾看到过孙昌利,提着一个鼓鼓的黑包,走出信用社的营业室,但不能肯定包里是什么。何玉均断然否定其出过证言,该案的审判长也找不出何玉均的证言材料。随机向当地群众调查的“议论共识”也与法院的观点相反(姑且不讨论这个“议论共识”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这样的判决让孙昌利不服,遂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7年1月2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此,孙昌利开始了艰难而又漫长的申诉上访之路。而此时的董学亮已被提升为信用社的主任。孙昌利跑遍了各级人大和政法部门,在一次又一次的坚持下,1997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此案指令再审。

但是,沧县法院却再次做出与3年前相同的判决。孙昌利继续上诉至沧州市中院,沧州中院再次撤销了沧县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这时,已经是2001年的春天,孙昌利整整奔波了11年。

2001年6月5日沧县法院第三次做出了判决,判定董学亮偿还孙昌利借款3000元,驳回董学亮要求孙昌利返还8000元的反诉请求。这样,在经历了11年的辛苦之后,孙昌利终于从8000元的支款纠纷中解脱出来。目前,董学亮已不再是信用社的主任,当初亏空的8000元钱按信用社的有关规定已由董学亮自己补足了。孙昌利长舒了口气,他说法律是公正的。

在孙昌利长舒一口气的同时,却让更多的人叹了口气。法律,想说爱你还真不容易。

从专业角度来看,这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该案及反诉的诉讼主体不当。孙昌利诉董学亮及大褚村信用社3000元借款纠纷案,该诉讼的实际当事人是公民孙昌利与董学亮,处理的是两个公民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孙昌利无权向大褚村信用社提起3000元借款的诉讼。大褚村信用社和董学亮反诉孙昌利8000元欠款,该反诉的实际当事人应是大褚村信用社与孙昌利。董学亮也无权向孙昌利提起8000元的反诉。显然,这里存在两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一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一是公民与信用社之间的,这两对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之诉,不构成法律上的本诉与反诉。

其次,大褚村信用社诉孙昌利8000元欠款,明显证据不足,所谓的“证据链条”或无证明力或明显虚假。诉公民从信用社支款8000元,而没有任何支款书面凭据,显属荒唐。如果真是如此,就不是民事纠纷而应该向公安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只有偷窃、抢劫或里应外合情况下才会发生外人在无任何手续情况下取走信用社款项。另外,法院依据的仅是原信用社主任的证言(注,该证言因证人死亡无法确定),其实,该原信用社主任也非证人,他是大褚村信用社诉孙昌利8000元欠款案的当事人,他的书面说明充其量不过是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充当证据。另一个信用社职工证言也只是证明当天有在信用社见到当事人,根本不能证明孙昌利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取走8000元的事实。另外,一个子虚乌有的证人证言,即使是真实的也仅证明见到当事人,更何况证人根本就没有作证,法院也拿不出书面材料,明显虚假。最为可笑的是,一个法院的判决居然以当地乡党委、乡政府、村委会的领导和群众“议论共识”作为定案的证据。在法治社会里,法院对事实的判定竟然荒谬到不是根据事实而是根据街头巷尾群众的议论(且不论这种议论实际也与法院判决相反),这不是又回到远古时代根据谁得声音大来认定谁说的是事实?可见,本案除了当事人的陈述外,没有任何能证明孙昌利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取走信用社8000元款项的证据。

再次,在毫无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两级法院的三次错误判决,让人难以置信。中国的司法诉讼采取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法官主观上的偏差造成错误判决。而在本案中,不存在太多的难以判定的事实,案情也可以说是再简单不过,而一审办案法官(已升为庭长)却睁眼说瞎话,将如此简单的案件做出错误的判决。二审法院在第一次竟然维持了原判。当河北省高级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此案指令再审时,一审法院居然再次做出与3年前相同的判决。不知道是法官的判案水平真得如此低下还是另有内幕,但不管是哪一种原因,都让人不得不叹口气。

记得曾读过一篇名为“生命所不能承受之轻”的文章,内容已不太记得了,但这篇文章的名字让我思考了好久,生命是脆弱的,在险恶环境中濒临崩溃的生命,只要再加上一根稻草的压力,生命将因此夭折。就中国而言,现有的法治观念在人们心目中是脆弱的,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是有限的,在如此艰难的环境下,八千元的民事纠纷实在是一个很小很小的案件,轻如鸿毛,但执法者的失误却让一介平民经历了十一年的心力疲惫,真担心这宛如稻草的司法错误会压垮民众对法律本以脆弱的信心大厦。真希望法律人时时想起“法律所不能承受之轻”这句话,不要让一桩桩小小的失误行为毁了我们共同的法律。

注:本文以<农民玩不起马拉松诉讼>为题,在《方园》杂志2001年第十一期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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