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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学习偶得-《最好的辩护》——漫谈阅读心得与中外律师的不同定位

《最好的辩护》——漫谈阅读心得与中外律师的不同定位

作者:老行者 阅读10142次 更新时间:2001-08-13

本周末,网上法律人要在《法律思想论坛》办个“书与读书”学术沙龙,因出差至一个与网隔绝之山城,故无法参加。本想借此偷懒,不想主持人要求得先留下点东西才能走,不敢违诸位网上好友的盛情,草写几行,托如风届时上帖,供网友们一笑。要对法律专业书谈谈阅读心得着实不易。因为资质差,加上不努力,除极个别情况外,自己很少也几乎无法作到将一部法律专著从头到尾细细读完。对于法律书籍断章取义地阅读多是功利性的,要么因为讲课的需要,要么因为写文章的需要,要么因为某个案件的需要。这种状态下的阅读是很难对法律专业书籍系统地研究和提出有价值的评述。长期以来,习惯于只言片语地阅读而天马行空地联想,那样即使有所心得也大多与阅读的内容无关。有时为了文章中的一两句话再三琢磨,置整篇文章于一边,一旦自以为参悟,便忘乎所以,对原文章反而没有什么印象,这类买椟还珠似的阅读时有发生。对于法律专著,一直没有进入“把精力集中在几本合乎自己性情的经典著作上来,反复阅读,认真领会,一定是别有洞天”的境界,但天质愚笨的本人却不敢忘记大学毕业前夕一位学友“厚积而薄发”的教诲,所以实在不想就法学理论书籍方面妄谈阅读心得。下面就先扔块砖头,谈谈自己最近看完的几本故事性法律书籍的感想,让大家有机会抛出各自的玉。书目:

《我反对——克莱伦斯.丹诺在被告席上》 新华出版社
大律师丛书:
(1)美国律师协会20世纪“桂冠律师”之一《辩护狂——塞缪尔.雷波维兹的律师生涯》 新华出版社 大律师丛书
(2)美国律师协会20世纪“桂冠律师”之二《最好的辩护》法律出版社
《哈佛辩护》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胜辩为王——哈佛律师辩护之道》天津人民出版社

前两本译著《我反对》与《辩护狂》分别是介绍两位美国著名律师的传记性书籍。“克莱伦斯.丹诺一直被认为是一个勇敢而有良知的人,一位激励成千上万美国律师的楷模,他以本世纪最伟大‘穷人和劳动者的守护神’而著称”。塞缪尔.雷波维兹则是一个“依靠孜孜不倦的工作赢得胜诉的绝好典范”,《时代周刊》称其“对人类有深切的关怀,他同情那些最需要解除痛楚和苦恼的人,他要他们能自由地思想、工作,并且可以享受到生活的愉悦”。而《最好的辩护》则是当代美国著名律师、哈佛大学终身法学教授艾伦.德肖微茨的著书,他“专门受理那些没人愿意、也没人敢接受的案件,并打赢了1000多件案件,成为美国当代颇具争议的风云人物。艾伦.德肖微茨在该书中指出“高层次的欺骗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最阴险的腐败现象”,“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是腐败和不公正的”,“我负有特别使命去揭露美国司法界的一小撮高级骗子的腐败本质。”《哈佛辩护》是一本辩护学教科书加辛普森案故事的集成。《胜辩为王——哈佛律师辩护之道》则实在是一个编者的“成果”,老行者没有太多的印象。单从内容上讲,这几本书并没有让自己留连忘返,但其中辩护之道的背景却常常让自己反思再三。在中国,律师这个职业说得好听些是法律工作者,说得不好听些是“讼棍”,即使在今天人们已经开始重视律师的作用,但更多的是将律师视为“有奶便是娘”的“骑墙派”职业人士,找律师更多的是希望律师帮助其实现非专业人士所无法达到的非正当的目的。这样,也就很少有人会将律师与社会的正义和法律的卫士联系起来。就是法律业内人士,对那些今天为这种人辩护明天为另一种人辩护的律师也是嗤之以鼻,认为其因转换代理角色而就相同或相类似的问题提出不同观点的作法,是与一个人的正直或正义的品格背道而驰的。在西方,嘲笑律师的笑话也随处可见,但律师却被誉为社会正义与法律的卫道士。

是什么使得相同的律师职业在不同的国度中有着不同的评价呢?是平等的观念。

西方的制衡思想和法官中立理论决定了律师作为社会正义与法律的卫道士地位。法官的中立裁判需要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这在民事案件中比较好实现,而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是国家的强制力机关,辩方是相对弱小的平民,如果没有律师为民众挺身而出,如何能防止政府的为所欲为?如果没有律师的能言善辩,如何制衡那些企图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强力机构?如此背景下,人们可以理解律师在特定案件中的观点只是有利于其当事人的观点,通过律师的片面,让中立的法官可以俯视全面,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如果没有律师的片面,则政府机关的片面就成为裁判的依据,势必导致天平的倾斜。因此,律师是天平一端的决定性砝码,称其为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卫道士实不为过。

极权模式的中国习惯于金字塔式的思维,认为真理是在最高处,而政府就是这种真理的化身。今天的法院与公安、检察都是这种真理的代言政府机关部门。没有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平等,就导致了中国的法官乃非独立的法官,也导致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在案件处理时,法官们常常因为一个红色的大印就宁愿相信一个无能政府机构作出的明显错误的证明也不愿相信一个专家所作的有根有据的判断,原因就是站在高处的政府是真理的化身,政府各部门都是一家人,一家人不说两家话嘛。所以刑事案件的控方就绝对有力而有利,其对手本是属于其管辖下之子民,这种司法管辖方式与家长管子女类似,家长总是对的。而子民如有不服让律师为其辩护,代理律师显然是属于与代表正义的政府机构对抗的刁民或讼棍了。

什么时候,政府与平民不再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了,中国的律师才有可能爬上正义卫道士的角斗台。

此文收入《法林网谈》吉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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