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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环境法-刍议环境法的特征

刍议环境法的特征

作者:陈泉生 阅读5942次 更新时间:2004-10-21


众所周知,环境法是全面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门独立的法律。而人与环境的关系则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两个方面。这是它与大多数以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为全部内容的其他部门法的明显区别,从而也使得它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显著特征:

一、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由于环境法既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要协调人与人的关系,既要防治人对环境的侵害,又要防止对他人环境权益的侵害,为此其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现分述如下:

(一)保护对象的广泛性

由于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整个环境都是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为此环境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从目前环境法的规定来看,其所要保护的对象大致有三类:一是自然环境要素,比如空气、水、土地等;二是人为环境要素,比如生活居住区、公园、人文遗迹等;三是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比如臭氧层、海洋、热带雨林、以及其他生命物种等。因为整个地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各种环境要素遭到人为的破坏,就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可见,环境法调整范围之广已达到“上穷碧落下黄泉”的程度,是其他任何部门法调整范围所无法比拟的。

(二)法律主体的广泛性

由于环境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其主体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因为环境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属人类所共有,为此无论是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还是国家乃至全人类均拥有享受和利用环境的权利。同时由于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上的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也属于后代人,当代人的发展不能建立在剥夺和削弱后代人持续发展之上,要给子孙后代以公平、持续、共同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否则人类社会将无法得以永续发展。所以后代人与当代人一样均为环境法的主体。这也是其他任何部门法所无法比拟的。

(三)调整内容的广泛性

由于环境法的任务主要在于防治人类活动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而人类活动则是多方面的,从政治、经济、军事到文化科学,从生产、流通到消费,从劳动、休息到体育、娱乐,等等皆是。人类的各种活动都在利用环境,同时也都会对环境产生不良的影响,这就使得环境法调整的内容相当的广泛。它不仅要防治大气污染、陆地水污染、海洋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等,而且还要保护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物种资源、风景名胜区和文化遗迹地等。如此广泛而又丰富的调整内容同样也是其他任何部门法所难以比拟的。

二、运用手段的科学技术性

如前所述,环境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它要求人们更多地运用与环境承载能力(这种承载能力即环境向人类提供资源和同化废物的能力)达到有机协调的方式来发展经济,要求将经济体系的运行纳入生物界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运动的大框架内,努力把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就决定了环境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的要求,将生态学规律作为制定环境法的自然科学理论基础,把大量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以及工艺设备要求等纳入环境法中,比如各种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规程、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操作规程、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等。这就使得环境法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突出特征,即较多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三、牵涉法律的多样性

由于环境法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极为复杂,运用的手段各式各样,从而决定了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援引民商法等私法给予救济,甚至还可以诉诸国际法予以调整。也就是说,环境法不但包括具有特色的环境法规范,也包括有关的宪法规范、行政法规范、民法规范、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同时,它不但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显然,环境法涉及的法律之多更是其他任何部门法所无法比拟的。

四、保护权益的共同性

由于环境法所保护的环境是整个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环境的整体性决定了整个环境不可能为某个阶级、阶层或个人所独占。为此,环境法所保护的权益具有共同性,即对全人类和整个社会都有利。它并不因人而异,并不会因各人的职业、性别、地位、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所差别;也不会因制度而异,无论是实行社会主义的国家,还是实行资本主义的国家,环境法所保护的权益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确保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过健康而又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这也是它不同于其他一些政治性较强的部门法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