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
2001年是气候变化领域形势起伏跌荡的一年。由于美国政府于3月份公开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使得气候变化谈判的前景倍受世人关注。本年度相关活动主要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续会和第七次缔约方会议,以及分别与该两次会议同时举行的公约两附属机构(即附属履约机构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第14届和第15届会议。以外交部、国家计委、科技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等单位的人员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上述会议。此外,2001年还举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18次全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气候变化的科学、影响及社会经济分析的第三次评估报告)、关于“议定书第5、7和8条所涉问题”的研讨会、关于“政策与措施”的研讨会以及“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研讨会等活动,中国政府均派人参加。
公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续会于7月16日至27日在德国波恩举行,其中19日至22日为部长级会议。共有181国、254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332家新闻媒体与会,参会人数近5000人。本次会议旨在完成第六次缔约方会议(海牙会议)未能完成的谈判。由于美国政府拒绝批准议定书,使得议定书前途未卜,会议进程倍受瞩目。
会议各议题的谈判在海牙会议形成的案文(海牙案方)及会议主席经与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谈判方磋商后于2001年5月拟就的“主席案文”的基础上,主要在“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欧盟和“伞型集团”三方间进行。其进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缔约方对“海牙案文”和“主席案文”提出一般性评论和意见;第二阶段由部长级会议谈判制定出名为“执行《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核心要素”的政治协议(通称“波恩政治协议”);第三阶段是落实该政治协议的技术性谈判。
会议突出的成就表现为部长级会议通宵达旦达成的波恩政治协议,该协议维护了议定书的框架,防止了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的破裂,从而成为继1997年京都会议以来气候变化领域最重要的一次会议。在资金机制问题上,协议规定建立三个基金,即在公约下建立“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在议定书下建立“适应性基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等方面活动。欧盟、冰岛、加拿大、挪威、新西兰、瑞士等国以政治声明形式宣布到2005年每年提供4.1亿美元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对付气候变化的有关活动。加拿大还宣布将通过全球环境基金(GEF)向“最不发达国家基金”捐款1000万美元作为启动资金。在碳汇问题上,协议允许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以“森林管理”、“农田管理”、“牧场管理”和“植被重建”活动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方式;同时规定了上述碳吸收活动的核算计量方法,并根据各国具体情况规定了各国在“森林管理”活动方面(含“联合履行活动”)碳汇使用总量的上限;允许将碳汇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限于造林和再造林活动,其使用总量不能超过相应发达国家基准年排放量的1%乘以5。在机制问题上,协议对议定书三机制的原则、性质、范围、参与资格及管理机构等核心问题作出规定;没有为附件一国家设置定量的使用三机制的上限,但要求其提交相关报告并由遵约机构审议其是否以国内减排行动为主;模糊处理了利用核能技术作为可能的联合履行项目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问题,并对小型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作出规定;强调附件一国家官方资助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由10名成员组成,其组成原则采用联合国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和附件一与非附件一缔约方对等原则相折衷的方案;在排放贸易问题上,则规定附件一国家在承诺期分配数量的最低储备水平为90%。在遵约问题上,协议对议定书遵约程序的基本原则、机构组成、决策程序和不遵约后果等核心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强制性后果只适用于附件一国家;强制性后果包括从下一承诺期的排放分配数量惩罚性扣减本承诺期超标排放量(第一承诺期惩罚系数为1.3,以后承诺期系数另订)、制定“遵约行动计划”及中止通过排放贸易转让排放额度的权利,但取消了交纳罚金的较严重后果;明确对遵约程序的设计要求要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要求该原则应体现在促进性分支机构的职能中;在机构组成上则充分体现了公平地域分配原则。
但是,在关于落实该协议的具体技术谈判中,由于“伞型集团”国家在碳汇和遵约程序问题上提出过高要价,致使会议就相关问题达成一揽子决定的计划落空。有关问题被迫留待第七次缔约方会议解决。
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于10月29日至11月9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9·11”恐怖袭美事件虽对会议造成一定影响,仍有172国、234个国际组织和116闻媒体与会,参会人数4000余人。中国派出了以国家计委副主任、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副组长刘江为团长、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高风为副团长,由外交部、国家计委、科技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和驻摩使馆等单位参加的政府代表团与会。
本次会议选举摩洛哥环境部长亚兹吉为大会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完成第六次缔约方会议续会未竟的工作,即结束关于落实波恩政治协议的技术性谈判。会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技术性谈判,力求完成各主要议题的谈判工作;第二阶段是会议最后三天召开的部长级会议,重点解决技术谈判中陷入僵局的核心问题。经过艰苦工作,在“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和欧盟为挽救议定书的命运表现出较为灵活态度的情况下,与会各方终于就波恩政治协议所涉各方面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达成一揽子协议,即“马拉喀什协定”,使得波恩政治协议得以具体落实,也使得议定书早日生效成为可能。
会议焦点之一是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问题。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盟等会间表示,应从下届会议开始,具体审议和谈判发展中国家承担义务问题,并通过多种渠道力图实现这一目标。大会主席还曾提出具体设想,即将发展中国家承诺问题列入2002年缔约方会议议程,在2003年全面展开谈判。中国作为“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的关于该议题的协调员,提出并推动发展中国家形成统一的立场:不得为发展中国家引入新义务;反对启动为发展中国家义务的进程;应当审查发达国家义务的“履行”是否充分。由于“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态度坚决,主席的提案最终破产。
关于波恩政治协议所涉议题的谈判主要包括机制、碳汇和遵约程序问题。在机制方面,会议就第六次缔约方会议续会未能达成协议的部分进行了谈判,最终就三机制的机构安排、运行程序、参与资格等主要问题达成了协议,为议定书三机制的启动奠定了基础。缔约方会议同意迅速启动清洁发展机制。在碳汇问题上,会议有关决定满足了俄罗斯提高波恩政治协议中为其规定的有关碳汇使用总量的要求,同时保留了其他附件一国家变动碳汇使用总量的可能性。在遵约方面,本次会议通过了有关遵约程序的案文,将遵约程序的后果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提交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决定。
会议还根据第55届联大有关决议要求,以决定方式通过了《马拉喀什部长级宣言》,以提交2002年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宣言重申了公约目标和相关原则,承认有必要就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防治荒漠化三个公约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它们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联系进行研究,并要求本次会议主席和公约执行秘书继续参与首脑会议及其筹备进程。中国作为”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核心小组成员,积极参与了该文件的起草与磋商,打掉部分发达国家通过该宣言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义务的企图,较好地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利益。
此外,本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和技术转让专家组。经激烈竞争,伊朗作为亚洲地区代表当选执行理事会正式成员,中国代表当选候补成员。会议还就议定书规定的信息报告及其审评制度、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技术转让、能力建设、国家信息通报、政策措施、共同执行活动、资金等问题做出了决定。
根据有关决定,公约第八次会议将于2002年10月23日至11月1日举行,目前印度已提出承办意向,尚待会议主席团最后决定。
二、中国与《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下称公约)于1994年6月17日在巴黎签署,并于1996年12月26日生效。中国于1994年10月14日签署该公约,并于1997年2月18日交存加入书。本公约于1997年5月9日对我国生效。截止2001年9月4日,共有17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公约。
2001年,公约召开了两次会议。公约履约审查特设工作组会议于3月19日至4月6日在波恩召开,会议就各缔约方向第三、第四次缔约方会议提交的国家报告进行了审查、分析,并为进一步履行《公约》提出了具体建议。10月1日至12日公约第5次缔约方大会在日内瓦举行,其中8至9日为部长级会议,9日至10日举行了缔约国议员圆桌会议。此次会议主要审查了建立履约审查委员会的问题、秘书处2002-2003年度的预算增长、及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 GEF)为公约开窗口等议题。
履约审查特设工作组会议按照《公约》五个附件的分类和顺序对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北地中海以及中东欧地区共98个国家的行动计划依次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4个次区域及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报告。会议的结果提交10月份的第五次缔约方会议审议,并作为磋商建立履约审查机制的基础。
本次工作组会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要求GEF为《公约》开设窗口、在公约框架下建立履约审查委员会等。资金缺乏一直是《公约》履行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公约筹资机构“全球机制(Global Mechanism,GM)”一直未能充分发挥其在筹资、融资方面应有的作用。中国代表团强调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发达国家为GEF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支持。
10月召开的第五次缔约方会由170多个公约缔约方派代表出席,30多个国际组织和100多个非政府组织派观察员与会。委内瑞拉、尼日尔、佛得角三国总统到会致辞。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委员王涛出席了会间举行的议员圆桌会议。此会是2002年南非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WSSD)之前环发领域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结果将是WSSD就荒漠化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的基础。
此次会议主要成果包括,决定建立履约审查委员会(CRIC)作为缔约方大会的附属机构,在缔约方大会轮空年和缔约方会议期间举行会议;决定向WSSD提出建议,请WSSD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重申在防治荒漠化领域的政治义务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此外,经过激烈的谈判,会议决定秘书处2002-2003年的预算增长12%,全球机制的预算增长33%;将发展中国家关注的区域协调机构(RCU)的资金预算是否纳入秘书处的核心预算一事,列入第六次缔约方大会的议程。七十七国加中国集团一直要求在GEF设立荒漠化领域的问题,由于发达国家间的分歧,本次会议未能达成一致,但决定要求GEF和秘书处继续为此努力。
中国由外交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单位共同组团参加了会议。国家林业局李育才副局长率团与会并在部长级会议上发言,介绍了中国防沙治沙所取得的成就,中国荒漠化的现状及拟采取的政策措施。代表团在会议中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对主要议题的决定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三、中国与《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下称“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获得通过,1989年1月1日生效。议定书旨在通过禁用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臭氧层变化引起的不利影响。中国于1991年6月加入议定书。
2001年10月16日至19日,议定书第十三次缔约方会议在斯里兰卡首都科伦坡举行。109个缔约方的代表及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此次会议。会议分为筹备会议和高级别会议两部分举行。斯里兰卡总理出席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并致词。18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参加了高级别会议并发了言。
在本次会议上,欧盟再次提出了旨在要求第五条国家(发展中国家)提前淘汰氟氯烃(HCFC)的议案,但在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下未获通过。会议经过讨论,通过了2003-2005年增资研究工作大纲,并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成立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增资谈判接触小组。会议最后通过了32项决定和《科伦坡宣言》。宣言呼吁第二条国家(发达国家)按时足额地向多边基金捐款,敦促第五条国家积极履行议定书规定的各项义务,指出了今后履约的重点领域,重申各缔约方将共同努力推动全球保护臭氧层工作取得更大进展。
由国家环保总局、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人员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中国当选为2002年度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的成员。
四、中国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下称“巴塞尔公约”)第十七届技术工作组和第二届法律工作组会议于2000年10月9至13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包括中国在内的80多个缔约国的代表出席了会议,美国等5个非缔约国,世贸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绿色和平组织、国际回收局等非政府组织作为观察员也出席了会议。技术工作组会议由其主席、巴基斯坦的Jawed Ali Khan先生主持,讨论了调整废物名录A(应严格控制越境转移的废物)和名录B(可进行自由贸易的废物)、环境无害技术导则、废物的危险特性、巴塞尔公约和正在谈判的持久有机污染物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等。法律工作组会议由其主席、匈牙利的Mariann Karcgn 女士主持,讨论了监督公约义务的实施、防止和监测非法越境转移,双边、多边、区域协议的指导要素、巴塞尔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等。
会间发达国家希望弱化公约的倾向明显:一方面表现在其要求将名录A中的某些物质调整到名录B,减少受控物质的种类。另一方面表现在其对待第III/1号修正案(规定禁止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名录A所列的废物,该修正案尚未生效)和双边、多边、区域协定的指导要素的不同态度,发达国家在推迟批准修正案的同时却热衷于尽快通过双边、多边、区域协定的指导要素,因为公约规定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不能进行废物的越境转移,但签订了双边、多边、区域协定的除外。发达国家的这种态度旨在摆脱第III/1号修正案的约束,继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危险废物。发达国家弱化公约的倾向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
五、中国与《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
为防止海洋倾废的无序漫延和加剧,国际海事组织主持谈判、制订了《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下称公约)。公约于1972年12月3日由80个国家的政府代表签署,并于1975年8月30日生效。截止2001年8月1日,公约已有78个缔约国。中国于1985年11月15日加入公约,同年12月15日公约对我国生效。除通过正式条文确立缔约国的义务外,公约还明列三个附件,分别对“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需经特别许可才能倾倒的物质”和“需经一般许可即能倾倒的物质”作了详细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海洋面临的倾废压力日益加剧。1992年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对防止倾废污染海洋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建议对公约进行必要的完善。为此,1996年召开的公约缔约国特别年会通过了旨在对公约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的议定书,即《1996年议定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不仅吸收了国际环保领域的一些新的原则,如预防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还体现了海洋倾废控制观念上的根本转变,即:从允许有控制地向海洋处置各种无毒无害废物到只允许处置少数几尖物质而禁止其他一切废物向海上倾倒,显示出国际海洋保护政策更加严格的发展方向。公约的修订过程反映出如下趋势:一是管辖范围扩大,如议定书的适用范围选择性地扩大到内水,且倾倒的定议包括了近海石油平台的弃置的推倒;二是倾废管理更加严格,采纳了所谓“反列名单”的方法和废物评价框架的体系;此外,还增加了遵守管理和争端解决等内容。包括我国在内的80个国家签署了该议定书,至2001年8月1日,已有20个国家批准了议定书。
2001年10月22日至26日,第23届缔约方会议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总部举行。国家环保局、外交部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员组成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会议对公约的管理与财务安排、履约、工业废物的倾倒以及议事规则修改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财务问题的核心是国际海事组织是否继续向公约及其秘书处提供经费,巴西与玻利维亚曾向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提出将公约并入海事组织的建议,但会议中对此提议分歧较大。关于履约问题,根据公约第7条第3款,由美国负责起草了“海上发现非法倾倒活动问题报告程序”草案,会议提请各国于2001年4月30日前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下届会议讨论。会议通过了伦敦公约议事规则修订稿和议定书议事规则草案。
六、中国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7年第19/13号决定而发起的“拟订一项就某些持续存在的有机污染物(英文简称POPs)采取国际行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1999年第二次、第三次会议基础上,于2000年召开了第四、第五次会议。由于联合国环境署计划于2000年前完成这项文书的谈判任务,因此,2000年举行的两次政府间谈判会议至关重要。
第四次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5日在德国波恩举行。来自121个国家、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50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本届会议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为下一步的谈判准备一份相对成熟完整的文本草案。会上,各国代表们围绕减少或消除12种持续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措施、技术援助以及资金来源与机制等核心问题展开了谈判,并就控制措施条款和某些有机污染物(尤其是中间体)的“消除条款”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机制与技术援助上的分歧太大,因此,这两个条款未有突破性进展。但是,本届会议在国家执行计划、受控物质名单、信息交换、信息公布、公众影响与教育以及研究、发展与监测等条款方面取得较大进展。
为了加快谈判进程,会议主席要求,本届会议应形成最后谈判文本草案,任何国家的任何提案均可被列入草案,作为下一步谈判的基础。但在本届会议后,秘书处将不接受任何新的提案。
第五次政府间谈判会议于2000年12月4-9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来自122个国家、国际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的50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按照计划,这次会议将完成《关于就某些持续存在的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谈判工作,并将最终文本提交2001年的外交大会上通过并开放签署。
为了完成这一目标,大会从第一天开始就进行实质性事项的讨论,并成立若干接触小组,就资金机制、控制措施及受控物质名单等最核心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谈判。经过较量,大会终于形成了最后文本。
在资金机制问题上,发展中国家(77国集团加中国)和经济转型国家同发达国家存在巨大的分歧。前者主张,发达国家应承担消除有机污染物的资金义务,并且应在现有资金机制的体系之外建立新的、独立的、充分的资金机制,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履行其承担的义务。而后者,即发达国家主张,应由所有国家分担消除有机污染物的资金义务,并且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金机制,主要是全球环境基金(GEF),作为将来公约的资金机制。最后文本采取了折衷方案,即以全球环境基金为公约的临时资金安排,由公约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决定最后的资金机制与资金来源,若决定以全球环境基金为资金机制,可以要求全球环境基金为此开设新的资金窗口。在序言中,发展中国家坚持写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但遭到了多数发达国家的反对。作为资金机制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最后文本体现了这一原则。
此外,与会各国还就受控物质名单、POPs的进出口、预防措施等达成了一致。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外交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等单位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这两次会议。代表团在谈判中坚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坚持应在现有资金机制之外建立新的、独立的、充分的资金机制保证公约的履行,并强调,发展中国家未来履行公约的程度取决于发达国家在技术与资金援助义务上履行的程度。在具体的谈判过程中,代表团紧密团结77国集团的所有国家,积极协调立场,防止发达国家分化瓦解发展中国家阵营,并充分运用谈判策略与技巧,抓住时机,适时将谈判进程向有利于我国立场的方向推动。
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下,《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下称“公约”)的外交大会于5月21日至23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来自110多个国家和近20个政府间和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代表或观察员共约500人出席。中国派出了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为团长,外交部、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经贸委等单位派员参加的政府代表团。
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和通过公约最后文本,并开放供大会签署。会议分为两部分:21日为筹备会议,主要讨论并确定了INC5因时间紧迫而遗留下来的四个决议,以便与INC4和INC5已通过的其他三个决议一道提交给全权代表会议审议;22日至23日为全权代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约和会议最后文件,并通过了《关于秘书处问题的决议》、《关于临时财务安排的决议》、《关于<巴塞尔公约>所涉问题的决议》、《关于临时安排问题的决议》、《关于能力援助网络的决议》、《关于因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有意将之引入环境而引发的赔偿责任和补救问题的决议》等决议。在23日举行的签字仪式上,共有91个国家签署了公约,114个国家签署了会议最后文件。
祝光耀副局长受国务院委托,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文本和会议最后文件。
七、中国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下称“公约”)于1998年9月10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的全权代表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旨在促进危险化学品的进口国和出口国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某些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截至2001年年底,公约尚未生效。
2001年10月8日至12日,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意大利首都罗马举行。115个国家的代表、一些联合国机构和政府间及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主要讨论了缔约方大会的议事规则草案、争端解决程序、财务细则和财务规定草案、不遵守情势等问题。关于缔约方大会的议事规则草案,会议经过深入讨论,就缔约方大会的会议周期和非政府组织参加会议的程序问题达成了一致,但未能解决各方在就实质性事项作出决定的方式问题上的分歧。会议就不遵守情事问题进行了一般性辩论。各方在此问题上分歧较大,同意将此问题交下次会议讨论解决。关于财务细则和财务规定草案,由于草案基本上参照了其它环境公约的有关内容,因此多数条款未经讨论就获得通过,但有关捐款分摊比额和特别信托基金的使用范围因存在分歧将由下次会议继续审议。
由国家环保总局、外交部、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人员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此次会议。
八、中国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下称《公约》)是旨在通过控制贸易来保护濒危野生物种的国际公约。《公约》共有25条,3个附件(即控制贸易的动植物名单),建立了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控制体系。它于1973年通过,1975年生效,目前共有155个缔约方。中国于1981年1月8日递交加入书,《公约》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生效。
常委会第45次会议于2001年6月18-22日在法国巴黎举行。中国是本届常委会副主席和常委会亚洲地区代表。中国代表团由国家林业局、外交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组成。
《公约》常委会会议是缔约国大会休会期间的高级别会议,所涉及的议题多为《公约》重大问题。本次会议就《公约》发展战略计划项目、财务管理、建立《公约》执行委员会、附录II物种大宗贸易、时间敏感性研究标本贸易、《公约》附录修订标准、敏感物种保护与贸易、下届缔约国大会安排等议题进行了审议并做出相关决议。按议事规则,常委会会议不允许非政府组织参加,但本次会议的第二天特别安排一小时允许非政府组织代表入场就虎、熊、鲟鱼保护等问题发表意见。
会议决定下届常委会会议于2002年3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第12届《公约》缔约国大会于2002年11月4日-15日在智利圣地亚哥举行。在附录II物种大宗贸易议题中对中国的滑鼠蛇和鲟鳇鱼贸易做出了决议。中国代表团在会上积极宣传了中国在虎、藏羚羊保护方面的成就,并希望有关组织对藏羚羊保护提供援助。
九、中国与《生物安全卡塔赫那议定书》
于1992年5月签署、1993年12月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9条要求各缔约方制订一项议定书,以规范给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LMOs)的运输、处置及使用行为。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起,各国代表即就此议题进行讨论。1994、1995年,相继建立了不限名额的生物安全专家组和特设工作组。1996年至1999年间召开了六次工作组会议,基本形成了《生物安全议定书》框架文本,但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及作为食品、饲料和原料的LMOs的处置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这些问题在1999年专门召开的缔约方特别会议上也未能解决。1999年至2000年1月间,分别举行了三次非正式磋商和谈判,《生物安全卡塔赫那议定书》终于在2000年1月29日,由公约缔约方特别会议续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
2000年1月24日至28日,公约缔约方特别会议续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来自132个缔约国、5个非缔约国及120个国际组织、政府间、非政府间组织出席了会议。与会各方围绕会议的核心议题,诸如议定书的适用范围、议定书与其它国际协议的关系、事先通知同意程序、LMOs船载文件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谈判,最终就议定书文本达成了一致。
2000年5月15至26日,在肯尼亚召开了公约缔约方第五次会议及其部长级会议,会间,67个国家和欧盟签署了议定书。截止2001年6月15日,共有103个公约缔约方签署了《议定书》,5个缔约方批准或加入了议定书。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议定书政府间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的工作计划。
2001年10月1日至5日,《生物安全卡塔赫那议定书》不限名额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来自个123个公约缔约方政府和3个非缔约方政府、9个联合国机构以及18个政府和非政府间及工业组织的约330名代表出席了会议。由国家环保总局、外交部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上述会议。会议主要是为议定书的生效和实施进行准备。两次会议分别对信息交流、能力建设、专家名录、决策程序、LMOs的处理、运输、包装和标志以及遵约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生物安全管理对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人们的身体健康、生物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和国民经济,特别是农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都有重大影响。中国已于2000年8月8日签署了该议定书。
十、中国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2001年4月30日至5月5日和11月22日至28日,由世界卫生组织推动并主持召开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和第三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150多个国家派代表团、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派观察员参加了会议。
随着谈判的逐渐深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产烟大国与非产烟国在公约具体条款上的立场分歧日渐明显。谈判焦点越来越集中于对各国财政、税收、贸易和烟草业等方面造成较大影响的有关条款上。关于烟草控制与国际贸易问题,多数国家认为当控烟与贸易自由化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公众健康;关于监测与报告机制、烟草种植替代等问题,发展中国家强调在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议方面需得到国际社会的援助,而发达国家态度消极;关于广告与包装,一些控烟激进国要求公约规定全面禁止一切形式的直接和间接烟草广告;关于财务机制,发展中国家要求设立新的全球多边基金,而发达国家则表示应利用现有资源;关于责任与赔偿,多数国家认为这是个复杂问题,国际法和国内法也缺乏依据和实践,应简约处理,但一些国家要求从详从细处理;关于议定书问题,多数国家反对现在启动议定书的谈判,认为应在公约谈判完成或生效后由缔约方会议决定何时进行谈判。
由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视情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分别出席了会议。中国代表团积极、建设性地参加了所有会间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