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环境法

老行者之家-环境法-武汉墨水湖水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回顾

武汉墨水湖水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回顾

作者:曾祥斌 阅读3488次 更新时间:2008-07-27



按: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准备在武汉召开一次环境公益诉讼的律师圆桌会议,为此给每一个受邀请参会的律师发了一个问卷式的调查提纲,我选择了一个1997年的代理的水污染案例,作了如下的回答,顺便也温习、回顾了环境污染赔偿诉讼的艰难与无奈。

问:案件是什么类型的污染?受害者的人数多少?

答:墨水湖位于汉阳中心区的南面,现在的武汉动物园也紧邻湖边。水面面积有3500亩,一直以来都是汉阳渔场的主要养殖湖泊。作为一家国有企业的主要生产资料,渔场职工们视之珍宝,倍加爱护。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几乎整个汉阳区的工厂企业的工业废水以及生活污水,都排往了墨水湖。导致墨水湖的水质日益恶化,渔场方面的产量逐步下降。1997年5月4日至7日,墨水湖发生大面积翻塘死鱼事件,水面到处漂浮者白花花的鱼。职工们欲哭无泪。当地《长江日报》、《湖北日报》媒体立即跟踪报道并且配发大幅照片报道此事件。

问:最早受害者怎么开始怎么解决?跟工厂,本地环保局,本地政府联系? 本地环保局和本地政府支持受害者?

答:当时汉阳渔场将该湖泊承包给王丛华为首的职工,发生大面积死鱼后,职工及渔场方面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武汉市园林局反映,同时向武汉市环保局、武汉市水产局等多个职能部门反映问题,要求给予解决。

湖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等部门对湖水进行采样化验,认为:死鱼原因是因为湖水长期遭受污染,加之事发时,温差变化较大,湖水升温,水中溶解氧减少所致,由于武汉市环保局方面处理该起死鱼事件的力度明显不力,也不愿意将长期进行的环境监测数据等能够证明周围工厂企业污染的资料向渔场提供,甚至提出一个观点,说该湖已经被武汉市政府确定为4类水质,不适合养殖,认为渔场不应当养殖。环保局的懈怠与承包人的急迫形成矛盾,承包者方面将整车的死鱼拖到环保局门口,要求政府解决。气氛一度紧张。

当时渔场方面的要求是参照此前的一次小范围的死鱼事件的协调处理方案,要求武汉味精厂、健民制药厂等几家大的排污企业进行适当补偿,要求武汉市环保局等出面协调,环保局进行了一次协调后,也许是因为本次损失额巨大,总之被各家企业拒绝。

问:受害者主张多少数额的赔偿?案件受理费多少?有没有申请减免?调查费用鉴定费用花费多少?

答:还好,当地有武汉市水产局(准确的说法应当是武汉市农委下面的一个水产渔政处)支持汉阳渔场,毕竟渔场的《水面养殖许可证》是渔政处代表武汉市政府颁发的,如果墨水湖不能从事养殖事业的话,说明该许可证的颁发是错误的,那么政府显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当然不行。水产局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的资料和数据。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也给了渔场方面很大的支持,他们接受渔场的委托,对该次死鱼损失进行了鉴定,确定本次死鱼损失额委317万余元。鉴定费用在2万元左右。

于是,渔场王丛华以该湖泊的承包人的身份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汉阳地区当时尚存的几家大的工厂企业全部列为被告,起诉到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武汉味精厂、武汉健民制药厂、武汉健民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毛巾厂、武汉味全食品有限公司、汉阳带钢公司、中南轧钢公司、铁道部武汉木材防腐厂八家单位连带承担全部经济损失317万余元。

当时,申请减免或者缓交诉讼费,法院不予准许。按照标准交纳了案件受理费。

问:你为什么决定办理这个案子?你用多长时间调查?你办理此案有多少收入?

答:我在看到相关的报道后,立即想法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谈到我对该事件的通盘的考虑与思路,并且对于当事人的任何方面的疑问,都立即给予了解答与分析。之所以如此,因为,我在此前研究过环境保护法,并且编撰了全国有色金属系统的二五普法教材的“环境保护法”部分。同时,以前曾经代理过环境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但是作为被告企业法律顾问,面对着污染受害者,曾经研究了实务方面的全部环保规定以及法律案例及法理观点,相对其他律师来说,对于环境诉讼是有认识的。也因此而对我国的环保问题,产生了浓厚的个人兴趣。或者说,从执业角度以及个人的关怀角度,本人对于环保问题具有很大的兴趣。这也是此后关注环保的因缘。

为此案,调查工作大概花了10天左右的时间,涉及单位包括农业部武汉渔业监测站、长江流域环保局、武汉市渔政处、武汉市环保局、武汉市工商局,以及现场走访等。是分期收费的,前期收取了2万元,结案后收取了3万元,本所另外一个律师协助我完成代理工作,但主要工作由我完成。

问:一、二审判决结果各是怎么样?

答:武汉市中级法院((1997)武民初字第494号)审理认为:墨水湖因为周边企业所排放的大量城市废水长期排放进入墨水湖,使其水质严重恶化。此次湖内养殖的鱼类死亡系湖水被污染所致。所以,向墨水湖排污的单位应当按其排放量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共计50余万元。赔偿单位之间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湖北省高级法院(1999)鄂民终字第142号)

问:媒体对案件有报道吗?

答:大量的报道。长江日报、湖北日报、中国环境报(与武汉市环保局唱一个调)等,至少比现在死鱼报道要多很多,当时的死鱼事件还不像现在这样频繁。正是通过媒体的报道,我与当事人联系上,并且成功说服当事人聘请我作为他们的律师,代理案件。事实证明,我的毛遂自荐是成功的。现在我们成了好朋友,这个领域发生任何类似事件,他们都愿意咨询我,并且愿意听从我的建议。

问:案件为什么成功或失败?

答:我对于该案的评价是这样的。

1,无过错责任原则运用很成功。在开庭的时候,原告方面由我和一个助手负责,被告方面共计10个律师,场面很有趣,以一挡十,舌战群儒的场景历历在目。被告律师们大多以自己的当事人达标排放,甚至以交纳了排污费等作为抗辩理由,其实是很无力甚至无用的抗辩。也从一个角度看出,一些律师对于环境诉讼案件知识的生疏与经验缺失。

2,共同侵权相互负连带责任贯彻的不是很彻底,只是将列入被告名单的单位相互负连带责任,而对未列入被告之列的污染者造成的损害,没有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虽然可以理解但是是错误的判决。

既然列入被告名单的相互负连带责任,那么对于未列入其中的其他被告造成的损害,同样应当负连带责任。

根据被告的排放量承担责任是一种保护污染者的错误办法。其结果是使受害者的损失没有得到应有的弥补,也无法起到制止污染者继续排污的作用。

3,被告的污水排放量的来源令人匪夷所思,法院向武汉市环保部门去函,要求提供帮助,武汉市环保部门开始始终维护着这些被告,后来在一个便函上面,对几家被告的污水排放量写了一个百分比,即没有依据也没有署名。对该数字,原告不服,被告也认为无充分依据,甚至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最后竟然成为一份重要的判决依据,二级法院按照该数字进行了损失数额的划定。关键证据如此,形同儿戏。

总而言之,环境污染诉讼是艰难的、无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