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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情况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情况简介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王超英 阅读3916次 更新时间:2003-07-01



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这部法律将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现行法”)是于1982年8月23日由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1995年起着手研究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在1999年6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提出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草案。
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十章九十八条,对现行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强化海洋环境管理,增加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一章。新法根据宪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对各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洋、海事、渔政等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和对海洋环境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在必要时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还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同时为发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优势,保证科技成果向管理手段转化,增加了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2.新法在现行法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确定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增加和完善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包括: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制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和船舶油污保险制度、“三同时”制度、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的淘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以及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制度、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等。
3.增设“海洋生态保护”一章。保护海洋生态与保护海洋环境是密不可分的,新法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一章,对保护海洋生态提出了适当的要求,明确规定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状况负责;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巳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建立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对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岛的行为提出了保护生态的要求。
4.将现行法“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一章扩充为“防治海洋工程建设工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一章,将各种类型的海洋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纳入法律规范,包括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海底隧道、铺设海底电缆、建设人工岛、在海岸线以下进行围海工程等。
5.强化了海洋污染损害的法律责任。新法的“法律责任”一章由现行法的4条规定扩充为25条,第一,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手段,在现行法“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以及警告和罚款”等五项的基础上,增加了“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第二,强化了对破坏海洋生态系统行为的处罚;第三,强化了对污染破坏海洋环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向污染海洋环境的责任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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