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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环境法-人与自然的的冲突与协调——西双版纳保护自然的自治立法及其实践

人与自然的的冲突与协调——西双版纳保护自然的自治立法及其实践

作者:张晓辉  王启梁 阅读4955次 更新时间:2004-07-29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2月,我们赴西双版纳州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的调查。调查从查阅州档案馆的政府档案开始,继而又转入对相关政府部门官员的访谈;这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我们对西双版纳的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并决定对西双版纳的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以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作为考察和研究对象,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其一,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是1981年经云南省政府批准设立、1986年经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93年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国际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成员。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共有5片互不相连的保护区,分别是勐养、勐仑、勐腊、尚勇、曼稿片区,总面积24.2万公顷,<1>其中,核心区12.66万公顷,实验区11.52万公顷,<2>主要保护对象是热带雨林、季雨林和野象、野牛、长臂猿、孔雀、犀鸟等珍贵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西双版纳的骄傲,因为有了它,西双版纳才被称为“动植物王国”和“孔雀的故乡”,才以美丽富饶闻名于世。所以,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在西双版纳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其二,我们的项目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需要对涉及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据该法的规定和授权,1992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属于单行条例,是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一种形式。<3>因此,对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的考察,可以使我们直接观察和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及其实施情况。
其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第4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西双版纳州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尤其是动植物资源,能否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不仅关系到西双版纳本地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也关系到其它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
笔者希望通过实地考察,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如何履行保护自然环境的职责,如何解决保护自然环境和保证当地原住居民生存之间的矛盾。
经友人安排,西双版纳州自然保护区的常宗波同志和景洪市人民检察院的车德同志陪同我们对位于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的三个少数民族村寨进行了考察。本文是这次调查的成果之一,它试图以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三个村寨不同族别的少数民族生活为背景,提出生态保护与人的生存如何协调的问题,并分析《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
二、三个村寨个案
(一)昆罕大寨:如何适应深山之外的环境
昆罕大寨是景洪市大渡岗乡大荒坝村委会辖区内的一个布朗族自然村,位于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勐养片区的实验区内,<4>全村共39户,224人;有水田260亩,人均1.16亩,集体林地710亩,人均3.17亩,无旱地。<5>
昆罕大寨的老寨在勐养保护区的核心区内,1973年经政府动员才从核心区搬到现在的居住地,并且定居了24年。<6>24年前,在核心区老寨居住的村民没有田,村民的生产方式主要是种植、打猎和采集。由于人口少,山林多,老寨的种植方法是采用轮耕的方式。轮歇地是因轮耕产生的暂时搁荒的土地,它一般是固定的,种一年,搁荒三至七年,待生态恢复到一定程度,再烧荒(燃烧地表植物,以便获取肥料),种植玉米等作物。打猎是当时成年男子的一种劳作和消遣方式,打猎不但能够显示男人的英雄本色,而且,猎物或吃或卖,均可以改善家庭或个人的生活。采集山珍则是人人都能做的事,野菜、野果往往也是村民家里的日常食物。那时候,老寨的村民靠山吃山,日子虽然不富裕,但也过得无忧无虑。
1973年老寨搬迁到大荒坝更名为昆罕大寨,在政府的主持下,划定了一定数量的水田和集体林,建盖了住房。新的生活对昆罕大寨的村民来说是与过去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生活,他们开始学习在田里种稻谷、学习与政府的部门和附近的傣族寨协调关系。种水稻的技能是傣族教的,现在每亩产量已经达到600公斤。水稻只种一季,秋收后便荒着,有的家庭也在田里种点玉米和冬瓜,用来喂猪或鸡。<7>由于田少,经济上不去,村民们在集体林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的边缘开垦了一些土地,种上甘蔗和茶叶,甘蔗平均亩产2--4吨,茶叶一般都种不好。<8>除了种植业以外,大部分家庭都养了黄牛,有的家庭还养了水牛。1999年老寨村民的人均毛收入达到约800元人民币/年,2000年由于糖厂未及时支付甘蔗收购款,人均毛收入仅500元人民币/年。<9>
昆罕大寨的成年男性似乎比妇女更难适应新的生活,他们怀念过去在深山里的生活。
久违的打猎经历,仍然留存在人们的记忆中,说起打猎,男人的眼睛就亮了起来。1988年,村里有一人因为打野牛被法院判刑。<10>
去年,州里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在全州境内收缴各种枪支6万余支,<11>在这次收枪行动中,昆罕大寨村民的猎枪也被收了。1998年以后,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12>集体林的砍伐受到严格地限制,男人也就失去了伐木的劳动。由于政府的宣传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细致工作,村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很强。现任村长岩叫龙说:“村民不是不敢到保护区砍树,而是自觉地不去。即使盖房子要砍树,也都先去林管站审批。”<13>在昆罕大寨妇女的眼里,男人最大的变化是开始做家务事了。原来,男人们打猎、喝酒、四处游玩,找柴、挑水、煮饭等大大小小的家务事都是由妇女承担。现在,男人变了,田里的活和家务事都做。这种变化原因主要是由于生产模式的变更引起的,出了山的男人和妇女被干不完的农活羁绊着,谁也不轻松,男人要想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不得不为妻子分担一些家务事。
昆罕大寨的布朗族供奉神灵,祭祀龙山,有一些与生态相关的风俗习惯。他们认为万物有灵,动物中有野牛鬼、野象鬼、犀鸟鬼等,龙山上的大树也有鬼。<14>所以,有鬼的动物不能打,有鬼的树林不能砍,这种认识客观上保护了自然保护区内的部分野生动物和森林。<15>
昆罕大寨的村民对政府十分信赖,村里的用电和自来水基本上是政府出资,村民投劳搞的。前任村长说:“发展要靠政府,自己也要靠,就象父母和娃娃的关系一样,没有政府,就不会有发展。”
(二)曼糯村:勤劳致富的老寨
曼糯村是昆罕大寨的邻村,也隶属于大渡岗乡大荒坝村委会,位于勐养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该村是傣族世代居住的寨子,全村共有30户,147人;有水田310亩,人均2.1亩,甘蔗地(旱地)320亩,人均2.18亩,茶叶地60亩(其中新开茶叶地约30亩),人均0.1亩,集体林地1900亩,人均12.92亩,自留山70亩。<16>
曼糯村的经济与昆罕大寨相比,可以说有天壤之别。曼糯村田多、地广、林子大,主要种植水稻、甘蔗、茶叶、西瓜、砂仁、蔬菜、玉米。水田里的谷子收割后,很快又种上了西瓜和蔬菜,几乎没有搁荒的田。1995年,全村的人均收入已经达到2000元/年;每家都有拖拉机——方向盘的大拖拉机每家有一台,还有26台犁田用的小拖拉机(只有4户村民没有);每家都有彩电和VCD,原来用的黑白电视机送给了附近的布朗族;14户村民有摩托车,19户村民家里安装了电话。
除了自然条件好的因素外,曼糯村富裕的重要原因有两个:其一,村民具有农耕的传统和技能。其二,村民普遍具备勤劳致富的精神。
曼糯村的傣族村民世代以栽种稻子为主要的生产活动。昆罕大寨和昆罕小寨没有搬来前,这里只有曼糯村,所以,曼糯村的先民把河边的土地开垦成水田,种上了水稻。过去曾有这样的说法:山到那里是布朗族的;水到那里是傣族的。解放前,如果傣族村民要到山上种地、种芭蕉都要布朗族批准。昆罕大寨搬来后,曼糯村的水田调了100多亩给布朗族,政府也将一部分山林调给曼糯村的傣族。
曼糯村村民的勤劳致富精神在当地远近闻名。下面记录的是曼糯村一个普通傣族家庭一年的劳作和基本收入情况:
岩三,男,30岁,全家共5口人:妻子、两个孩子和岩三的老母亲。岩三家有9亩水田,4亩甘蔗地(这些地原来是村里分给岩三家的自留山,后被开垦成甘蔗地),一亩茶叶地。靠近曼糯村水库的9亩水田夏秋种稻子(糯谷、软米、杂交稻),平均亩产600公斤,除上缴500公斤抵农业税和自用2000公斤外,还有2900公斤可以出卖,有2320元纯收入(0.80/公斤);在冬春季,田里又种上了蔬菜,有日本金瓜、辣椒、莲花白(又称圆白菜)、白菜、油菜、西瓜等,每年种蔬菜的收入约5000元,扣除成本后有2500元纯收入。4亩甘蔗地每亩产量约8吨,去年有23吨,收入2730元(110元/吨),扣除成本后有2000元的纯收入。茶叶地产的茶叶一年能卖得300元。几项合计,2000年岩三家来自土地的毛收入有11750元,纯收入一年有4620元,人均924元。<17>
尽管收入高,但费税也高。岩三家一年的各种费税加起来,竟然高达792元。具体项目如下表:
单位:元
水费
电费
村提留
资源管理费
养路费(拖拉机)
行车费(拖拉机)
执照、过塑费
摩托检车费
养路费(摩托)
合计

5
87
110
10
120
110
25
140
140
792元

政府也给了曼糯村一些帮助,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勐养管理所的公安派出所与曼糯村建立了警民共建关系,1999年派出所出了1万元,帮助曼糯村修建了一座寨门,一条村里的路。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村里举办了成人参加的农业科技推广与森林保护培训班,还举办了孩子参加的冬令营,让村里的孩子从小就有保护森林的意识。<18>
村民们保护和利用生态的意识很强,每家都在寨子周围和田边地脚种了10-20蓬竹子;村里成立了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并将村民分成三个巡查小组,轮流值班,保护集体林的安全。<19>当然,他们也利用靠近寨子的森林边缘区种砂仁。
与景洪市郊的傣族寨子不同,曼糯村没有缅寺,村民平时也不赕佛,只是每三年从外面请佛爷及和尚来做一次赕寨子的活动。<20>
(三)纳览寨:靠近旅游区的寨子
曼纳览寨是勐腊县勐仑镇曼边村委会下属的一个哈尼族寨子,位于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勐仑片区的实验区边缘,离著名旅游点中国科学院热带植物研究所植物园大约5公里。全村有44户,254人。
走进曼纳览寨,怎么看也不象哈尼族寨子,一问才知道曼纳览寨是1976年12月从深山中搬来此地的寨子。寨子的地点原来是军队的营房,当时,部队已经调防,经地方政府与部队商量,这片营房就变成安置曼纳览寨地方。这样的安排为曼纳览寨省下了一大笔重建新村的钱,现在,大部分村民还住在老营房里。
定居后,政府划了150亩橡胶地给曼纳览寨,20世纪80年代橡胶地增加到800亩,现在有2100亩,1994-1996年全村的橡胶收入达到140万元,村民的人均纯收入2000元。<21>
曼纳览寨的经济主要靠橡胶,除了橡胶地外,1998年曼纳览寨经保护区同意,在保护区边上开垦了40亩水田,每户村民分得约1亩水田,粮食不能自给,每年有50%的口粮需要到市场上购买。从1993年开始,村民们在保护区森林和集体林边缘大面积种砂仁,总面积有50亩,每亩收入1000元/年。另外,村里还有300亩果树林,600亩集体林。为了解决烧柴的问题,村民种了许多黑心树。由于这几年橡胶的价格下降,曼纳览寨村民的收入有所下降,2000年人均纯收入1000元/年。
1999年开始,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曼纳览寨推荐给联合国自然环境保护基金(GEF)在西双版纳进行的社区共管项目,项目的主题是“我和小树一起长”,该项目成功地利用哈尼族的丧葬风俗,实现了保护森林的目的。按照哈尼族的风俗,老人死了要用山桂花树棺材,必须一个死者用一棵山桂花树,不能两人共用一棵。山桂花树是国家保护的树种,只有在保护区的深山中才能找到。为了保护保护区内的山桂花树,也为了让哈尼族村民的丧葬风俗得以维持,在GEF项目的支持下,村里拿出了60亩原来是集体林的荒山,组织在上学的孩子一人种一棵山桂花树,并在树上挂上写着栽树人名字的牌子,1999年种的400多棵山桂花树已经全部成活,孩子们通过栽山桂花树的活动,也有了保护森林的意识。<22>
随着西双版纳森林资源保护的加强,野生动物越来越多,但也给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少数民族村民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曼纳览寨的橡胶林和集体林也会有野牛、野象光顾,危害橡胶、林木和庄稼。<23>1991-1999年野生动物肇事造成的损害仅按国家的补偿标准计算就达26464106.65元,但实际补偿的金额只有2800000元,相差23664106.65元。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认为不但补偿标准太低,而且低标准的补偿金都不能完全兑现。
曼纳览寨附近有一条澜沧江的支流,名叫小黑江。小黑江江面宽,除雨季外,河水平缓,适宜旅游漂流,江边的山地也易于灌溉。所以,漂流公司利用江水开发了旅游性漂流,美其公司利用江边的山地种香甲兰(一种香料,国际市场的价格是1000美金/公斤)。尽管这两个公司就在附近,但曼纳览寨没有受益,公司也没有在寨子里招收村民当工人。<24>
三、三个个案反映的问题
(一)定居的权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冲突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第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前原已定居在自然保护区的村寨群众,位于核心区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搬迁出自然保护区妥善安置。位于实验区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定生产经营范围,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这一规定确定了自然保护区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原则,即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或影响,而实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措施之一是通过移民搬迁的手段使核心区内的居民搬迁到位于自然保护区边缘的实验区,从而实现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隔离保护。移民搬迁的方式对核心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是巨大的,个案中的昆罕大寨从自然保护区搬迁28年后仍然难于适应新的生活环境。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居民是否应该享有永久的定居权?政府是否有权强制要求这些世代居住在保护区的居民移民搬迁?
围绕这一问题,我们不断地询问昆罕大寨和曼纳览寨的村民:“你们愿意搬迁吗?”
昆罕大寨村民们的回答几乎是一致的:为了国家的利益,我们应当搬出来,但是我们过不惯。曼纳览寨的年青村民则回答:搬出来后发展的空间大了,机会多了。两寨的回答之所以不一致,主要原因是两寨搬迁后获得的发展机遇不一样。如果把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居民的定居权视为一项自然权利的话,移民搬迁意味着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为了国家的利益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固有权利。对于国家来说,在立法或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对居民的定居权与自然保护之间必须作出平衡和取舍,应当承担对为国家利益失去权利的居民予以补偿和帮助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国家推行自然保护必须付出的代价。
(二)居民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曼糯和曼纳览的村民们在保护区森林和集体林边缘都种植了砂仁。砂仁是一种中药材,喜生于既背阴、又透光的地方,森林的边缘区最适宜砂仁的生长,所以,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边缘种植砂仁在一种很普遍的现象。但是,种植砂仁需要把铲除周围地表上的其它植物,这就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特征,危及到生态的完整保护,因此,西双版纳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生态学家历来不赞成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边缘种植砂仁。1999年这种态度有了变化,在1999年7月21日自治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西双版纳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的《对“关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说明》中指出:“在实验区林地种植的长期经济作物及林下种植的经济作物(如砂仁等),要同保护区管理所签定合同,按政策适当收取林地占用费。”昆罕大寨的村民们在集体林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的边缘开垦土地,依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第13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严禁毁林开垦”;第24条规定:“对在自然保护区内毁林开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缴纳赔偿费或追究刑事责任。”,村民的上述行为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考虑到村民的困难和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执法部门并没有对他们的行为予以惩罚。这些情况表明了政府在处理自然保护与居民的经济发展问题上,有时候会采取一种妥协的态度和策略。当地政府之所以会作出妥协和让步,并非不重视对自然保护区的严格管理,而是当地政府面对居民们发展的迫切要求和自然保护时不得已的选择,因为如果不作出一定的妥协,政府又无力扶持当地居民发展经济(从野生动物肇事造成的损害的补偿的严重不足就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那么当地居民将很难有所发展。因此,应该建立一种合理的补偿机制,保证自然保护区的当地政府和居民不会因为保护自然环境承受比其他地区、人民更多的负担和代价,或者说,他们付出的代价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
(三)自然保护区开发中的优先受益人究竟应当是谁?
根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第21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在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时,应吸收当地群众参加,以增加经济收入。”但是从曼纳览的情况来看,它并未从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中获益。主要原因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很难实现。从立法的角度讲,应当对这一条款进行具体化,保证自然保护区的居民成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开发中的优先受益人。
(四)一项隐性的牺牲——教育
如果讲发展,那么发展并不仅仅指经济上的发展,还应该包括受教育。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部分居民因为所生活的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利用不充分或不能开发,居民的经济能力非常有限,致使当地的孩子在接受教育时面临重重困难。以昆罕大寨为例,昆罕大寨到2001年只有不足十人初中毕业,其中没有妇女。昆罕大寨的孩子上学非常困难,一个初一的孩子每年要交约200元学费(相当于一人约四分之一的纯收入),因为要到乡上上学,每周需要15元左右的生活费。因为经济困难,考上初中的女孩子往往主动退学。如果类似昆罕大寨的村寨的教育条件得不到有效改善,这些村寨和其他地区的发展水平差距会越来越大,这相对于他们为保护环境付出的牺牲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政策尚无对这些居民的教育问题作出任何规定。

四、两项建议
从三个个案中可以看出,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在发展的过程中,有和自然协调的时候(例如曼纳览的“我和小树一起长”项目),但是发展与自然保护的冲突是始终存在的,如何使保护区内的居民得到发展又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然环境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考虑:
(一) 在较大区域内建立一种补偿性制度,保证对保护区内的居民和当地政府的补偿
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或几个地区、部门的事,它事关全人类,那么就不应当仅仅由某一个或几个地区、部门来承当。从西双版纳的例子可以看出困扰西双版纳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根本上仍是发展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当地的居民尤其是那些世世代代生活在保护区的居民,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他们不再能象他们的祖先那样充分地利用周围的森林、动物资源,也不再可以享受到祖先们曾经享受的乐趣如打猎。他们为别人的后代作出了贡献(他们的后代还要在这里继续生活,面对他们现在面对的问题),却牺牲了自己和自己的后代在经济上甚至教育上的利益。当地政府也因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承担了比其他地区重的负担,而受益的并不仅仅是西双版纳一个地区。这对于当地百姓和政府来说是有失公平的。鉴于此,我们认为在现阶段虽做不到由全世界各国共同负担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但至少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用立法的形式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进行分配,共同承担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二)充分利用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3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这一规定,西双版纳州可以运用这一些权利争取自然保护区内居民在税收、资源开发中优先受益等经济方面的优惠待遇。
《自治法》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西双版纳州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采用立法的形式确立对自然保护区内居民在教育方面的资助或优惠政策。


2001年11月定稿
注:载中挪《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项目组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179页。(第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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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辉,男,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启梁,男,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1>
1958年云南省人民委员会(政府的旧称)批准划定勐养、勐仑、勐腊、大勐龙四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57233.33公顷,但由于政府和百姓都缺乏生态保护意识,也无有效的保护措施,所以,自然保护区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1972年总面积减少到45800公顷,其中,大勐龙保护区丧失了保护价值,当年被调整出自然保护区;1980年,尚勇、曼稿新增为自然保护区,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的总面积增加到24.2万公顷,占西双版纳州总面积的12%。参见西双版纳州林业局编《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志》,第64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
<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第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只供经批准的人员进行观测研究活动,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培育驯化珍稀动植物等活动。”划分核心区与实验区的依据是:以维护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植物生态型的多样性为原则,保证保护对象相对集中并有一定的生态适应范围。参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志》,第65页。
<3>据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9年9月发布的《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中的统计,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154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126部自治条例,209部单行条例。可见,单行条例在自治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林业部)第10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情况,将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这一规定意味着核心区的居民基本上不能利用自然保护区里的任何自然资源,实验区的居民则只能非常有限地利用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
<5> “无旱地”是指在政府划分给该寨的土地中没有旱地,但是,村民们实际占有着属于侵占林地开垦的旱地。
<6>
动员居住在核心区的村寨搬出核心区的工作从哪一年开始,此次调查中尚未发现相关的文件。《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第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前原已定居在自然保护区的村寨群众,位于核心区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搬迁出自然保护区妥善安置。位于实验区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定生产经营范围,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据西双版纳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999年7月21日向自治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的《关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1999年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内共有114个村寨,20211人,其中18个村寨位于核心区。除此114个村寨外,1994年以来,曾有8个村寨在政府的安排下从核心区内搬出。

<7> 据村民介绍,冬春水田丢荒的主要原因是缺水。确实,据我们观察,只有在靠近河边的田里,才有一些农户种了蔬菜。
<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第13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严禁毁林开垦”;第24条规定:“对在自然保护区内毁林开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缴纳赔偿费或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这些规定,村民的上述行为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考虑到村民的困难和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执法部门并没有对他们的行为予以惩罚。
<9>
1999年底,西双版纳州全境遭受特大霜冻的灾害,以至2000年初,在很多地方,一片片冻坏的甘蔗被焚烧,甘蔗产量和质量都下降;糖厂普遍出现亏损。
<10> 邻村昆旱小寨的现任村长1989年也因打野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11> 参见《西双版纳收缴销毁六万余支猎枪》,《云南日报》,2001年3月22日。
<12>
1998年10月,云南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启动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主要包括金沙江流域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涉及66个县和17个重点森工局,占全省总面积的61.3%。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启动3年来取得丰硕成果,全省已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完成公益林建设1390万亩。
<13>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第13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林木”,但执法部门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村民还是从实际出发,网开一面,允许他们采伐少量的树木用于解决生活的急需。
<14> 龙山是布朗族埋葬死者的坟山,也是祭祀祖先的场所。各村龙山的范围大小不一,但都有严格的禁忌。
<15>
邻村昆罕小寨的村长岩邦给我们讲了一个耐人寻味的事例:解放前,山上的动物都可以打,人们只是不敢打野牛。后来,有人打了一头野牛,便请傣族佛爷念经驱鬼,保佑平安。再后来,人们想出了更好的方法,打猎时用红旗和毛主席像驱鬼,就不怕了。
<16>
自留山是1980年土地承包时从集体林中划分给村民个人的山林,有的地方也称薪炭林。据曼糯村的村长介绍,这70亩自留山现在都开垦成了甘蔗地。
<17> 据1998年曼糯村的统计,1995年该村人均纯收入已达916元,高出全乡平均水平203元。
<18>
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看到政府组织的这些活动很有效果,在自然保护区居住的各族群众都在逐渐改变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对森林与人类生存的关系和自己应尽的责任有了一定的认识,大多数人能自觉地支持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工作。
<19>
1997年11月执行的“曼糯村规规民约”第7条规定:对于乱砍、滥伐集体林木,或唆使他人盗伐集体林木的,除追回损失外,罚款200元。
<20>
赕佛是南传上部座佛教的一种敬献佛祖和佛爷的活动。在我们调查过的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乡曼刚寨,赕佛活动的习俗是15天一次小赕佛,30天一次中赕佛,一年一次大赕佛。
<21>,西双版纳的森林覆盖率变化较大,1955年以前森林覆盖率占全州面积的60%以上,1959-1963年森林覆盖率占全州面积的37.3%,1973-1975年森林覆盖率占全州面积33.9%,1978-1980年森林覆盖率占全州面积29.6%,1993-1995年有林地覆盖率占全州面积59.26%。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西双版纳森林覆盖率一直在下降,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大面积地毁林开荒种橡胶。由于橡胶也是林木,所以,在1993-1995年的统计中,才会出现有林地覆盖率占全州面积59.26%的数字。有关森林覆盖率的统计数字参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志》,第49-56页。
<22>
1990年以来,美国自然综合保护协会、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美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联合国自然环境保护基金(GEF)、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加拿大国际发展中心、德国GTZ、联合国大学等国外机构和组织先后在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开展科研和援助项目。参见1999年7月21日自治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西双版纳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的《关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报告》。
<23>
1991-1999年野生动物肇事造成的损害仅按国家的补偿标准计算就达26464106.65元,但实际补偿的金额只有2800000元,相差23664106.65元。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认为不但补偿标准太低,而且低标准的补偿金都不能完全兑现。参见1999年7月21日自治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西双版纳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的《关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报告》。
<24>
根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第21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在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时,应吸收当地群众参加,以增加经济收入。”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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