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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环境法-可持续发展法律初探

可持续发展法律初探

作者:陈泉生 阅读4397次 更新时间:2004-10-01


摘 要:文章针对法学界将可持续发展法律仅仅局限于环境法或从属于经济法的观点,提出理论争鸣,认为可持续发展法律是指,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适用于可持续发展时期的法律制度。同时,文章还对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生态性、代际性、协调性、超前性、综合性等特征,以及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体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法律

中图分类号:DF 052 文献标识码:A

一、可持续发展法律产生之背景

众所周知,可持续发展作为诀别传统发展方式和开拓环境时代文明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自提出后就受到全世界的高度重视,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许多国家纷纷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制定国家政策、法律的指导思想,由此拉开了变革与“传统非持续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的序幕。

对此,由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CD)提出的《我们的共同未来》中明确指出:“国家和国际的法律往往落后于事态的发展。今天,步伐迅速加快和范围日益扩大的对发展的环境基础的影响,将法律制度远远地抛在后面。人类的法律必须重新制定,以使人类的活动与自然界的永恒的普遍规律相协调。迫切需要的是:认识和尊重个人和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实施国家和国家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的行为准则;加强现有的避免和解决环境纠纷的方法,并发展新的方法。”

有鉴于此,许多国家开始了对可持续发展法律的探索和研究,特别是美国、日本、加拿大、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研究和教学十分活跃,有关可持续发展法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正积极展开。许多专家学者还发表和出版了大量有关可持续发展法律的论文和著作,其中包括许多对现行法学和法律制度进行审查、批判、更新的见解和观点。比如,美国学者苏珊L·史密斯在《生态可持续发展:综合的经济学、生态学和法学》一文中就提出:“除了影响国际法和政策外,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将必然影响环境和资源法。可持续发展将影响政府的组织结构以及如何处理公众纠纷。最终,可持续发展将对我们在哪里生活、我们如何生活以及孩子的数量等问题发生深远的影响。实际上,可持续发展与美国生活或者法律的所有方面都有关系。……考虑到这些广泛的影响,执业律师必须对可持续发展及其对法律无法规避的影响加强了解。”

而随着可持续发展法律的探索和研究的日益深入,不少国家还开始了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立法实践。他们制定了体现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动计划,并在各自的《21世纪议程》或行动方案中提出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任务。与此同时,一些国家还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比如,纳米比亚通过一个宪法修正案,要求在所有经济活动中都应考虑可持续发展;又如,爱沙尼亚也于1995年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法》;再如,欧盟于1992年12月亦制定了《欧洲共同体有关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行动的规划》,又称《走向可持续性的行动规划》;此外,欧盟还于1997年6月制定了新的欧盟基础条约,即《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欧盟的中心目标,从而更为具体地体现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地位。

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产生是可持续发展时期的产物,其以顺应环境文明时代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潮流的进步性而显示出方兴未艾的趋势。换言之,正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法律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领域,使现行法律制度发生了划时代的转变,从而被有些学者称之为“第三次法律革命”。

正如任何一种科学思想的提出,都是对其实践客观规律的正确总结,同时再反过来推动其实践的迅速发展一样,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必将推动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包括法律变革)朝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并由此拉开环境时代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序幕。

二、可持续发展法律概念、特征及体系

尽管目前国内外法学界对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正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趋势,但是,无须讳言,其毕竟才刚刚开始,不少重要问题仍留着空白,甚至连可持续发展法律的概念、特征及体系等都尚未统一,还有待于从理论上予以厘清和界定;更遑论可持续发展法律原理呈现出不同于传统法律原理的繁富现象。尤如一团乱麻似的正等待着研究者去梳理、解索和比较。

(一)可持续发展法律的概念

关于可持续发展法律的概念,目前法学界众说纷纭:或主张“可持续发展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概念,它涉及到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人口、社会保障、经济等多个法律范畴,体现了当代高科技社会条件下,可持续发展观念对传统法学部门和传统法学理论的整合。” 或提出:“可持续发展法实际上就是环境法学界所说的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或可持续环境法。” 或认为:“可持续发展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法律部门不过是可持续发展法律部门的一个子部门,……可持续发展法尽管调整的并不都是经济关系,但还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律部门的一个子部门。”

笔者认为,后二者的观点,似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二种观点将可持续发展法律仅仅局限于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内涵似嫌过窄。因为可持续发展最早尽管是源于环境保护,然环境保护只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就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可见,以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作为调整可持续发展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免会有捉襟见肘,难以周全之弊端。为此,此举不足取。

而第二种观点将可持续发展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经济法律部门的一个子部门,外延亦嫌过小。因为目前可持续发展已经包括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已经涵盖可持续发展生产、开发、利用、生存、生活和消费,已经涉及个人、集体、社区、区域、民族、国家、全球和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已经纳入人口、资源、环境、农业、工业、能源、交通可持续发展等具体内容,并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初步兴起了一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变革运动。 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涵盖了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而这一切并不是作为经济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可持续发展法律部门可以调整和规范的。首先,从横向上看,既然可持续发展涵盖了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那么,可持续发展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应涉及所有的社会活动,它既包括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私法规范的社会关系,甚至连近年来刚刚崛起的第三法域――社会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亦一并囊括。而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则难以适用如此广泛的范围。其次,从纵向上看,既然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当代人与后代人发展机会的平等,那么,可持续发展法律调整的不仅仅是当代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应当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现行的经济法律部门因是在传统的“非持续发展模式”基础上建立的,对于可持续发展所涉及的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社会关系,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则无法适用。为此,此举亦不可取。

至于第一种观点虽较为科学,然其仍有含混之处,即没有对可持续发展法律调整的范围作出界定。有鉴于此,有必要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对可持续发展法律的概念作进一步的探讨。笔者认为,所谓可持续发展法律,是指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适用于可持续发展时期的法律制度;其不仅调整当代人之间的各种活动关系,也规范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和人与生态自然之间的各种活动关系;其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对整个传统法律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扬弃和整合,促进传统法律制度向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变迁,并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创新。

这一概念既从横向上涵盖了社会活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又从纵向上把当代人与后代人和人与生态自然的各种活动关系也一并囊括;既对传统法律制度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予以厘清,又明确界定了可持续发展法律调整的范围,从而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内容和科学地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实质。

(二)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特征

从以上这一概念,不难看出,可持续发展法律是可持续发展时代的产物和反映,其具有与传统法律所不相同的如下特征:

1、 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生态性

如所周知,传统法律以当代人为本位,注重的是当代人的利益,自然环境及其要素只不过是作为人类财产权的对象来看待,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支配和利用在原则上是自由的。而可持续发展法律强调的则是在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以便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共存共荣的目的。可见,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相和谐的生态性特征。其以限制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作为出发点,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与传统法律迥异的特征,使得传统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等均难以适用。唯有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对传统法学理论予以超越,进行可持续发展法学理论的创新,提出崭新的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等,方能奏效。

2、 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代际性

如上所述,传统法律关注的是当代人发展经济的自由,其认为自然资源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任何人无须支付任何代价,随时都可以任意使用的自由财产。然而,由于人类不顾一切地向自然资源进行索取,终于导致了生态破坏的加剧和环境污染的泛滥,并对人类造成了空前的浩劫。倘若再不珍惜这有限的自然资源,人类社会将难以永续发展。为此,可持续发展法律关注的是人类社会世世代代的永续发展,其认为自然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是人类共同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财产”,从而具有显著的代际性特征。而正是可持续发展法律这一不同于传统法律的特征,使得以调整当代人之间活动关系为能事的传统法律束手无策,不得不重作更新,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3、 可持续发展法律的协调性

我们知道,传统法律因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基础上,其只能以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为己任,从而忽视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法律则顺应可持续发展时代的要求,主张在保护环境资源基础上实现经济的高效增长和代际间的公平,从而具有明显的协调性特征。其既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冲突的一面,也强调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另一面。 而正是这一区别于传统法律的特征,使得可持续发展法律救济颇具“利益衡量”之色彩,令传统法律的“侵害救济”爱莫能助。唯有改弦更张,重新调整,方能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4、 可持续发展法律的超前性

众所周知,传统法律既然以当代人利益为中心,其势必只关注当代人的眼前利益,并以调和当代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为己任。而可持续发展法律则以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为中心,关注的是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长远利益,从而具有超前性的特征。其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目标,兼顾当代和后代的利益,十分重视科学预测,强调和突出预防原则。这就使得可持续发展法律无论是立法原则的确立,还是立法体系的架构,甚至是立法目的的确定都体现了“预防优先”的精神。而这一切也是传统法律难以替代的,唯有重作改造,方可适用。

5、 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综合性

前已述及,可持续发展涉及到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为此,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必将促成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崭新社会,这将导致可持续发展法律颇具综合性的特征。比如,目前一些国家已经综合运用各种部门法,诸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环境法、农业法、工业法、能源法、投资法、计划法、产业法、预算法、贸易法、诉讼法等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进行规范和调整。同时,由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是事关全球的重大举措,各国在可持续发展的旗帜下结成了“新的全球伙伴关系”。为此,国际法中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促使各国的国内立法更加强调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从而推动了可持续发展法律朝着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互影响和相互结合的方向迅速发展。而正是有关可持续发展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也使得可持续发展法律更具综合性的特征。

三、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体系

如上所述,由于可持续发展涉及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为此,可持续发展法律规范的范围亦十分广泛,不仅可以援引私法,也可以适用公法,甚至还可以应用近年来兴起的第三法域――社会法。同时,又由于可持续发展不仅涉及当代人,还涉及后代人和其他生命物种,为此,可持续发展法律调整的触角亦在时空上延伸,不仅在时间上延伸到后代人,还在空间上延伸到其他生命物种。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法律不仅调整当代人之间的关系,还调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生态自然之间的关系。而这一切均令传统法律望尘莫及。为此,必须对传统法律进行合理的扬弃和整合,以推动其向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变迁;同时,还必须对传统法律作出超越,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创新。其不仅包括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生态主义、可持续发展法律观念――生态本位、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法律重心――保障环境权、可持续发展法律救济――利益衡量、可持续发展立法倾向――预防优先等法律原理的确立,同时也包括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建构。

其法律体系涉及各部门法的变革,但主要是以如下内容来架构的:其包括宪法中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环境权的创设和规定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环境法中立法体系、立法体例和环境权利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法中国家干预的加强和环境行政作用的扩大;民法中私法自治的重新调整,主要表现为所有权的多元化、契约自由的新型化和民事责任的多样化;刑法中危害环境罪名的创设、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适用和刑事违法标准“容许性危险”的增设;诉讼法中起诉资格的放宽、被诉对象的扩大、诉讼费用预付方式的改进和集团诉讼的扩张;科技法中生态安全、谨慎选择、造福人类、提倡生态技术等立法原则的确立;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环境法的拓展等。

由上可见,可持续发展法律是在传统各部门法扬弃和整合的基础上,有所超越,有所创新的崭新法律制度。它是人类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是法律通过不断的自我调整从而日趋完善和成熟的标志。它将与可持续发展长期共存,以推动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的深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