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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环境法-可持续发展时代的法律变革

可持续发展时代的法律变革

作者:陈泉生 阅读4101次 更新时间:2004-10-02

一、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变革

众所周知,为了使人类社会得以永续发展,除了走“多节制”发展道路与“寻求替代”两种选择(亦可称为可持续发展的“子战略”)之外,似乎别无他路。“寻求替代”是指,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知识经济时代可得以实现,而走“多节制”发展道路,则需要改造人类现有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这不仅需要政府行为、战略思考、科技投入、社会动员,还需要民众参与,文化反省,通过自觉克制贪欲来重建人类消费与发展方式,倡导一种以低消耗、高效益为基本内涵的绿色生活与生产的准则。为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这还是一场社会变革运动,现分述如下:

(一)可持续发展与传统消费方式的转变

消费现象自古有之,传统消费方式是一种“线性过程(linear process)”,即把自然资源转化为产品和货物,以满足人们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用过的物品则被当作废物而抛弃。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量日益增多,废物也在增多,这就造成了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退化。据有关资料统计,社会工业生产从自然界取得的物质中,被利用的仅占3-4%,其余的96%则以有毒物质和废物的形式被重新抛向自然界。工业发达国家每人每年要消耗大约30吨物质,其中仅有1-1·5%变为消费品,而剩下的则作为对自然环境有害的废物排放。 可见,线性消费本质上是一种耗竭型工业生态,如果人类都按这种传统消费方式发展下去,人类将走向自我毁灭。正如施里达斯·拉夫尔在《我们的家园---地球》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消费问题是环境危机问题的核心,人类对生物圈的影响正在产生着对于环境的压力,并威胁着地球支持生命的能力。从本质上说,这种影响是通过人们使用或浪费能源和原材料所产生的。”

况且,更为严重的是,许多消费并不是基本需要的消费,而是过度消费。就全球范围来说,目前生活在地球上的约60亿人口,消费掉全球通过光合作用产生的有机物质的40%以上。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数字。因为按照生态学规律,除植物以外的异养生物,它们在利用自养生物(即植物)的产物方面落后,即生物生产力的净值为正值。这是生态系统发展进化的潜力。它为人类利用生态资源提供可能性。因此美国生态学家奥德姆指出:“就生物圈整体而言,不管什么样的生物与非生物过程,决定生产和分解的,最重要的是总生产率与分解率的比例。这两个相反功能的相互作用,控制着我们的大气圈和水圈;到目前为止,生产是超过分解,这对于人类和大量消耗氧的机器来说是幸运的。但是,人类今天‘取走的比送回的更多’,并且已达到了威胁到生命必须的平衡的程度。因此,异养生物在完全利用自养代谢产物上总是落后。这是生态系统的一个最重要特征。” 这就是说,人类如果消费掉过多的光合作用产物,那么当生物生产率的净值为负值时,就可能导致生态系统瓦解,环境迅速恶化而使人类文明衰落。

就社会生活消费而言,过度消费主要在西方发达国家。现在工业化国家的13亿人口,消费掉全世界商业能源的75%,原材料的80%,木材85%,钢72%。在那里,在所谓高消费的社会,生产发展所鼓励的方向是,无限制地、盲目地追求物质享受和消遣,以消费掉大量商品和奢侈品,甚至大量废弃高档消费品来炫耀他们的富裕。他们以此为荣耀。但是,这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的。它是通过牺牲环境和牺牲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福利为代价的。或者说,这是对自然界和发展中国家采取掠夺性的态度实现的。可见,现代人类的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已使人类所消耗的物质和能量千万倍于自己的身体,而且发达国家仍然在不知厌足地追求日益增长的人均资源消费量,加速对世界资源的疯狂掠夺。正如池田大作等学者在《21世纪的警钟》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现代人在全速猛进,沉溺于自己对物质的占有和消费的恶化,使得全球性的对物质、粮食和服务的需求急剧膨胀。而且制造人为的必需品,不断地更新流行热,设计技术上迟早要报废的新产品,巧妙地扩大人为地当作不可缺少的物品的范围。” 而这种过分奢侈的物质生活方式,正是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

为此,根据现代西方的消费方式对地球资源的浪费趋势,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全球生态环境破坏的节奏和强度,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一两个世纪内,地球上人的居住地和生存机会将会极大地减少,甚至作为生命维持系统的地球生物圈都有可能瓦解。退一步说,即使按照目前这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增长方式,能够勉强延续人类一两个世纪的生存。但是,这对于已经生存了几百万年的人类来说,也不过才相当于人的一生中的一两天而已。而对于本来可以在地球上继续生存几十亿年的子孙后代来说,当代人类的这种做法的确是太目光短浅和太自私自利了。可见,为了使整个人类的生存能够持续下去,为了使地球生物圈不致葬送在最近几代人的手中,西方发达国家必须放弃过高的经济增长,必须放弃过予贪欲的物质生活方式,重新开始过一种与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相适应的物质生活。

有鉴于此,1994年联合国环境署在内罗毕发表的报告《可持续消费的政策因素》中提出了可持续消费的方式,即:“提供服务以及相关的产品以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使自然资源和有毒材料的使用量最少,从而不危及后代的需求。” 同时,该报告还指出,可持续的消费并不是介于因贫困引起的消费不足和因富裕引起的过度消费之间的折衷,而是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它适用于全球各国各种收入水平的人们。按照这个观点,无论是发达国家的“奢侈型”消费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生存型”消费,它们都造成了相应于各自水平和类型的环境影响,因此需要改变全球传统消费方式,推行可持续消费方式。也就是说,人类必须反对过度的物质贪欲,在需求合理化的基础上确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固然,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势必要不断地改造和利用自然,以满足自己对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但是,人类的物质需要必须与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相适应,而不能长期地使自己的物质消费远远地超出地球的供养能力。

(二)可持续发展与传统生产方式的转变

我们知道,传统的生产方式是一种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效益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它一方面由于肆意消耗自然资源而打破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另一方面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大量废物和有毒物质的排放或堆积,又对生命支持系统产生了重大的损害。其生产过程缺少废物处理、利用环节和监控技术环节,是个非循环系统;况且,其生产过程中的大量废弃物没有进入生产周期,而是离开生产过程进入环境之中,从而造成生产一项产品,污染一处环境的结果。更为严重的是,许多技术甚至是在没有经过严格的资源评估和环境检测的情况下,就匆忙投放市场,从而导致难以弥补的生态恶果。这种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只重视生产价值,无视资源、环境价值,无偿索取自然资源的价值观之上的。其把赢利当作生产的直接目的,甚至把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当作社会发展的唯一标准,把自然界仅仅当作可供无偿消费的对象,是一种单纯追求经济无限“增长”的发展模式。其不但破坏了环境的生态价值,也破坏了环境的社会价值。因此,其必然要受到自然资源基础的限制。而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单纯的经济增长即使消除了赤贫,也不足以构成“发展”,只会导致追求经济增长的短期性与保护环境的长期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

可见,传统的生产方式是以不平等和不负责任为基础运转的。首先,它是一种严重的不负责任,是对自然界,也是对后代的不负责任。比如,世界经济增长每年通过砍伐森林生产30多亿立方米原木,过度利用土地生产20亿吨粮食,1400万吨棉花,40多亿头牲畜,等等。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每年减少森林2000万公顷,森林赤字已达严重程度,沙漠化和土壤退化土地每年2000万公顷,土壤流失总量每年达250亿吨,从而形成巨大的“生态赤字”。这不仅牺牲了自然界的利益,而且也牺牲了后代的利益。其次,它也是一种严重的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发达国家工业化发展的资本原始积累,既通过对自然界的掠夺,又通过对殖民地人民的掠夺。他们以此获得发达的地位。此后,他们依靠在国际政治、经济中有权势的地位制定不平等的经济政策,继续对不发达国家进行掠夺,并使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断拉大。例如在人均收入和人均能源消费方面的差距甚至达200倍;美国每千人有600辆汽车,而印度只有2辆;美国2亿人口的能源消耗相当于世界平均200亿人口消耗量。美国仅占世界6%人口,但消耗掉全世界三分之一的资源。这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现象是不应该持续下去的,也是不能维持的。

鉴于传统生产方式的缺陷,一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低能耗、低物耗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应运而生。它的思想是从模仿大自然物质生产的特点产生的。生物圈的物质生产过程(生命过程)是一种无废料的生产过程,或废物还原和废物利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输入系统的物质都在循环中运动、转化和再生,它们在一种有机体利用之后,转化成另一种有机体可以再利用的形式,几乎所有物质都在循环中被使用,而不会出现生态破坏的现象。这是大自然的生存“智慧”,即“生态智慧”。

而它的主要内容则是推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Cleaner Production)这一概念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工业与环境规划活动中心于1989年率先提出的。对于这一术语,国际上尚未作出统一的定义。另外还有一些同义的词语,诸如污染预防、废物最小量化、清洁工艺、源头控制等等皆是。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清洁生产所下的定义为:“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之中,以便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性。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并在全部排放物和废物离开生产过程以前减少它们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而言,清洁生产策略旨在减少产品在整个生产周期过程(包括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的最终处置)中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清洁生产不包括末端治理技术,如空气污染控制、废水处理、固体废弃物焚烧或填埋。清洁生产通过应用专门技术,改进工艺技术和改变管理态度来实现。”

也就是说,清洁生产主要包括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两方面的内容,即不仅要实现生产过程的无污染或少污染,而且生产出来的产品在使用和最终报废处理过程中也不对环境造成损害。它以闭路循环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中实现资源的最充分和最合理利用。在这样的生产过程中,输入生产系统的物质和能量在第一次使用生产第一种产品以后,其剩余物是第二次使用生产第二种产品的原料,如果仍有剩余物则是第三次使用的原料,直到全部用完或循环使用,最后不可避免的剩余物以对生物无害的形式排放,使人类物质生产过程纳入生物圈物质循环系统。它的生产方式是:“原料--产品--剩余物--产品”。

因为这种生产实现物质和能量的多层次(或重复)利用,因而它是高效和低污的生产方式,它不仅含有技术上的可行性,还包括经济上的可盈利性。它把生态利益作为经济活动的目标之一引入经济运行过程。具体地说,就是把生态资源的天然价值打入成本之中,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同时,它还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破坏(负价值)打入生产成本之中。这样,生产者的“经济效益”才具有了生态的意义,这才有可能在经济运行中实现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有机统一。因此,它能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变有毒有害的原材料或产品为无毒无害,对环境和人类危害最小;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科学的改革与严格的管理,使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达到最小量。
况且,在对德国、荷兰和美国等国家所进行的调查研究中,业已发现,空气、水和噪声的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其代价每年约占GNP的0.5—2.5%。这个数额超过估算的控制污染所需费用。环境毁坏所造成的危害(包括气候变化造成的危害)对发展中国家尤为严重。估计每年滥伐森林所付出的代价,在埃塞俄比亚约占GNP的6—9%,在本基纳法索约占GNP的5.7%。而切实地控制环境污染估计所需的费用比损害环境所造成的代价要低得多――在工业国,所需的费用一般仅占GNP的1—2%。 可见,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从环境和社会的角度来看,推行清洁生产是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

目前,清洁生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人口与经济的快速增长,要求人类只能在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寻求发展的合理代价与适度的承受能力的动态平衡。发展中国家已经丧失了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曾经拥有的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不可能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工业化道路。只有推行清洁生产,才能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从而不仅使现在这代人能够从大自然获取所需,而且为后代人留下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和环境。发达国家可持续发展追求的目标,也可通过清洁生产等措施来提高增长的质量,减少单位产值中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量,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所以,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是同等重要的选择。

(三)可持续发展与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的转变

大家知道,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动力是人的需要,而人的需要大体上可以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层次:单纯生存的需要、物质享受的需要、全面发展的需要。一般来说,低层次需要的一定程度的满足是高层次需要产生的基础,而低层次的需要,尤其是物质享受需要的满足程度,往往是因人的文化价值观念而异的。正如卡尔·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的全面发展的质是人的本质力量即创造力的充分体现,创造性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如果人的需要长期在物质享受层次上停留,就会产生恶性消费和恶性开发,从而破坏自然环境,也摧毁人类自身。

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从经济技术方面采取措施显然不能釜底抽薪。当然,仅仅从顾及后代利益的角度出发而进行呼吁也是不够的,只有在满足基本需要的前提下,转变人的文化价值观念,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恶性消费和恶性开发。关于人的基本需要,很难有一致的、定量的标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这种需要必须考察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和人的生理、心理健康。英国经济学家舒马彻说得好:“人的需要是没有穷尽的,而这没有穷尽的需要只能在精神王国里得以实现,在物质王国里是永远不能实现的。人,肯定是要超脱这个‘平庸的’世界的,智慧能给他指出途径;没有智慧,他就会被驱使去建立一种畸形的经济,破坏世界。”而罗马俱乐部的创始人贝切利则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人类创造了技术圈,入侵生物圈,进行过多的榨取,从而破坏了人类自己明天的生活基础。因此如果我们想自救的话,只有进行文化价值观念的革命。

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人的文化价值观念的转变。而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念,其以崇尚实证、注重功用、攫取财富为标志和重心,把物质消费看作是个人经济成就和个人地位的象征,把成功等同于物质财富和消费方式;同时,其认为地球的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地和无偿地使用地球的资源,因为这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恩赐”;此外,其还认为环境的容量是无限的,人们可以随意地把自己所不需要的一切东西抛向大自然,这是大自然对人类的又一个“恩赐”。因此,在功利主义的驱使下,人们对资源的开发必然是毫无节制的,对废弃物的排放也必然是无所顾忌的。

也就是说,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是以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为内容,以向自然的挑战为核心,以物质追求为目标的。因此,在这种文化氛围的熏陶下,人们的消费观必然是注重于对物质生活的无限强烈追求,而人们的价值观也势必着重于对自然的征服和物质利益占有的贪婪。这种文化价值观念随着全球环境危机的日趋严重致使其弊端日益凸现,从而遭到人们的摒弃。

有鉴于此,一种以与自然相和谐为核心的绿色文化价值观念---生态文化价值观念正在崛起。其“以探索人类的生命本体、探索人对于环境的需求和适应能力,探索人的全面发展的可能性为重心”, 认为人类与自然应当是一种和睦的、平等的、协调发展的新型关系。为此,其主张:人类必须在研究地球资源再生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基础上,使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人类对自己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条件,必须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行使利用这些条件的权利,承担保护这些条件的义务;人类在利用这些自然条件的时候,必须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份宝贵的不遭污染和破坏的环境遗产;人类应当改变以追求物质需要为核心的传统消费观念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传统发展观念。同时,其还提出,在追求人类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时,必须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维护好人类和生物共同的生存环境,人类的发展应以保护和促进生物的多样性为前提,反对肆意剥夺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以维护生物圈的整体结构及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此,其倡导人类应当善待自然,善待其他生命物种,认为人类作为一种生命物种种群,也具有像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一样享用自然的权利,包括享用其他生命物种的权利,但是,人类对其他生命物种的享用,应以不灭绝该物种种群为前提,人类的非生存利益,不应凌驾于前提生命物种种群的生存权利之上。

目前,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日益觉醒,这种文化价值观念正为人们所广泛接受,许多国家都将环境保护作为各自的基本国策予以确定,并都制定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21世纪议程》,而且不少国家还把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建设统一起来,在增加经济投入的同时,普遍增加了环境的投入。比如,美国近十年来环境保护的投入就增加了近10倍,并决定再投入100亿美元用于环境设施的改善和环境技术的开发。与此同时,人们的消费观念也正在向有利于可持续消费方面转变,人们自觉地把消费与环境联系起来,统一起来。据联合国对15个发达国家的调查,多数国家愿意以放慢经济发展速度、降低消费水平来保证环境质量的提高。法国有许多人提出愿意付出额外的税收款项用于环境保护设施的改善。西欧国家有40%的人表示宁可降低个人生活水准,但愿使人类的生存环境不被污染。此外,不少国家还把爱护环境、保护环境作为对后代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倡导对全人类的环境责任感。而人们环境道德观念的形成,标志着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已从法律和行政的层次上扩展到了道德的层次,进入了一个更为自觉的阶段。

可见,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日渐深入人心,这种新型的生态文化价值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肯定,并必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而大行其道。因为知识经济时代低耗高效的科学技术将为工业的生态化、人类和自然的和谐提供可能性。

二、可持续发展需要法律作保障

如上所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战略,其最终目标是要保证人类社会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能力。这一最终目标包括以下几项:

其一,所谓的发展并不仅仅指的是经济的发展,也应包括社会发展,包括保持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其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是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可持续发展主要依赖于可再生资源的不间断供给,特别是生物资源的永续性。过度地开发和利用某些资源,就有可能导致补给的逐年减少,甚至衰竭或灭绝。因此,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开发,尤其是对于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其再生速率;否则就无法实现永续利用。

其三,人类必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断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可持续发展就是谋求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在发展中维持新的平衡。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研究解决由于发展而带来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

其四,人类必须学会控制自己。人口过多,传统的消费方式、生产方式和思维方式,自由经济制度等是造成环境危机的根本原因。因此,人类必须节制人口的增长、节制人们的消费、节制使用地球上一切有限的资源、节制一切不利于人类持续发展的行为;必须重新确立人与自然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既做到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又做到人类自身有控制的发展,以使自然资源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能满足后代人的需要。

而要实现这一最终目标,除了运用行政、经济手段外,法律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因为:

1、可持续发展是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稳定的增长,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才能得到长期稳定地有效实施,而法律的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政策稳定的基本要求。

2、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全面的发展,它既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还涉及每一产业内部众多的部门;它既涉及经济领域,又涉及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它既要求经济上的数量增长,更要求发展所需的质量改善。总之,其有关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必须运用法律加以具体规范。


3、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在竞争中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全面目标无疑是具有全社会性和全人类性的,但处于当今世界,各类经济主体的运作都必须与市场机制和开展竞争相联系。要在国家、地区和全球范围内建立起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只有通过在相应范围内加强法制才能有效予以维护。

4、可持续发展在国家范围内是一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发展,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恰当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只有在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下,才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5、可持续发展的实施,需要对现行的一些政策和做法予以变革,需要推行一些新的政策和做法,而要进行这些变革必定要依靠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奏效。

可见,要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得以实现,必须借助于强有力的法律予以保障,而这就涉及到与传统“非持续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的变革问题。

三、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

(一)可持续发展对法律的要求

如所周知,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诀别传统发展方式和开拓环境时代文明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自提出后受到全世界的高度重视,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正如江泽民主席在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 目前,可持续发展已经包括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已经涵盖可持续生产、开发、利用、生存、生活和消费,已经涉及个人、集体、社区、区域、民族、国家、全球和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已经纳入人口、资源、环境、农业、工业、能源、交通可持续发展等具体内容,并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初步兴起了一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变革运动。

有鉴于此,各国均将谋求可持续发展作为制定实施国家计划、政策、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对此,《21世纪议程》就明确指出:“为了有效地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每个国家的政策和实践中,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可实施的、有效的、并且是建立在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理基础上的法律和法规。”

而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给联合国大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亦提出:“环境法规必须超越通常的安全规范、区别规范污染控制法来制定,在税收、投资和技术选择的审批流程、外贸刺激措施以及发展政策的所有组成部分中必须反映环境目标。”为了“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其要求“保证公民有效地参与决策的政治体系,在自力更生和持久的基础上,能够产生剩余的物质和技术知识的经济体系;为不和谐发展的紧张局面,提供解决方法的社会体系;尊重保护发展的生态基础的义务的生产体系;不断寻求新的解决方法的技术体系;促进可持续性方式的贸易和金融的国际体系;具有自身调整能力的灵活的管理体系。”

此外,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编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中也具体提出:各国应通过一个关于可持续性的全球宣言和盟约,使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准则作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生存原则纳入他们的国家宪法和立法之中;所有国家应制定保护人权、子孙后代利益及地球生产率和多样性的环境法综合体系;可持续的社会的原则应纳入宪法以及国家管理和政策的其他基本概念之中;应该对现成的法律的行政的控制进行审查,改进其弱点;到本世纪末,所有地方都应完成对国家法律的审查,目的是重新制定法律以适应持续生存的需要。

可见,随着可持续发展的日益深入,对法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首先,可持续发展以强调在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为出发点,要求通过法律形式保证合理开发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环境破坏和其他生态灾难,以建设一个能永续提供自然资源、富于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适于人类生存发展、丰富洁净而又优美多姿的自然环境,使得当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免遭环境资源问题所引起的种种危害,统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

其次,可持续发展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核心,主张人类追求过健康而又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从而要求通过法律形式保证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平等,不能因当代人一味地、片面地、自私地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后代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的发展与消费的机会。

第三,可持续发展以强调人类的发展权利、环境权利和保护环境义务的统一,当代人和后代人发展机会的平等,以及放弃传统发展的方式为基本内容,认为环境与发展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没有发展的环境保护是没有意义的,没有环境保护的发展也是不可能的,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是使发展更持续、持久,更加健康、快速, 从而要求通过法律形式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赋予当代人和后代人平等的发展机会,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以确保将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限制在其承载力(这种承载力即环境向人类提供资源和同化废物的能力)以内。

第四,可持续发展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存共荣为目的,强调必须放弃单纯靠增强投入,加大消耗来实现发展和牺牲环境来增加生产的传统发展方式,而应当运用使发展更少地依赖地球上有限的资源,更多地与环境承载能力达到有机的协调的方式来发展经济, 从而要求法律以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围绕“可持续发展”这一中心而确立立法原则,确定立法目标和任务,架构立法体系,更新立法内容,健全基本制度,完善环境权利体系,并对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补充和调整。

而正是可持续发展对法律的这些新要求,使得与“传统非持续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不得不进行全方位的调整,以适应人类社会这一伟大的变革。

(二)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

大家知道,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产物和反映,是社会制度之一,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演变。正如美国著名学者弗里德曼所指出的那样:“企图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变革是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点。” 因为法律的功能不仅及于整个社会,而且还由社会及于自然。对此,庞德亦认为,法律不仅是“社会工程”的工具,而且也是“自然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文明,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的一种高度的专门形式。法律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而保证社会利益得以实现。

目前,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 ,在全球范围内初步兴起了一场旨在改变人类现行消费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并将随着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变化,其不但引发一系列文化价值观念的变革,而且还改变经济增长的方式,从而使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就业结构、教育、管理等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这一切变革最终都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反映。这就使得与“传统非持续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制度不得不作全方位的变革,以推动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变革运动。

这一法律变革将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传统的以当代人为本位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济、立法倾向等进行深刻的反思,以崭新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想---生态主义、法律观念---生态本位、法律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法律重心---保障环境权、法律救济---利益衡量、立法倾向---预防优先等予以取代,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

由于“可持续发展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概念,它涉及到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人口、社会保障、经济等多个法律范畴,体现了当代高科技社会条件下,可持续发展观念对传统法学部门和传统法学理论的整合。” 为此,这是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其不仅涉猎学科甚广,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众多学科,诸如生态学、环境科学、哲学、伦理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法学等等皆是;而且仅就法学而言,其亦涉及宪法、环境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科技法、国际法等众多部门法的调整,诸如宪法基本权利中环境权的确立,环境立法体系和权利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法向授益与托管的转变,民法对私法自治内容的补充,刑法的相应发展,诉讼法的因应措施,科技法的修正,国际环境法的勃兴,等等皆是,以便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共存共荣的目的。

可见,这是一个有关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的研究领域和边沿的研究领域。它既是对各传统部门法的扬弃和整合,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和创新。它要求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出发,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价,推动其向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变迁;并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创新。”

这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它要求跳出传统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的框架,甚至跳出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窠臼,另辟蹊径:其不仅要对现行的法律制度作出调整,而且还要对现行的法律原理进行创新,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

也就是说,在这个全新的研究领域里,应用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对现有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文进行注解和诠释,显然已无能为力,需要运用创新研究方法,即一方面必须对传统法律的思维方式作出超越;另一方面还必须在前人尚未涉足的领域进行创新性拓荒。它不仅以其顺应可持续发展时代潮流的进步性在与传统法律原理进行抗争,而且还要在立法实践方面获得突破,即试图以实证法的形式承认后代人和其他生命物种的权利。为此,这是个颇具时代意义的课题。关于这一点,我国著名法理学教授沈宗灵先生曾敏锐地指出,如果自然物的权利论得以在环境法理学上确立,那么它将不只是环境法学的问题,它将为此而改变或取代部门法以及传统的法哲学理论。 而这也正是目前各国法学家正纷起研究,力图解决的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