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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环境法-论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取向

论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取向

作者:陈泉生 阅读5500次 更新时间:2004-11-02



一、传统法律价值取向--当代人

众所周知,自从人类进入以资本主义为标志的近代以来,工业革命的机器大生产使生产力迅速发展,科学技术迅猛进步,人类空前增强了自信心,从而使在人与生态自然的冲突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人类利益主义”思想取得了统治地位。而“人类利益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一切以当代人的利益和价值为中心,以当代人的根本尺度去评价和安排整个世界。也就是说,“人类利益主义”的基本思想是,“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的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的不存在的尺度。” 这种以人的价值标准作为万事万物的衡量的尺度,包含着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生态自然的观点。其认为人是生态自然的统治者和主宰,人为生态自然立法,历史是人类自身的历史。

而这种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反映在法律上便是,将体现以当代人眼前利益为中心的“秩序、公平、自由”作为法律的三个基本价值 :

(一)秩序

无论是近代法律还是现代法律均主张:“与法律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 其强调,“法律是一种行使国家强制力的威胁,从而设想法律是一种强制力的秩序。” 其认为,“社会混乱只有靠采用法律规则,才能避免。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谈得上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只有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

(二)公平

包括近代法律和现代法律的传统法律主张,“公平是法律所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 其认为,“在公平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命令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人类事务中,与人类理性一致的,才能称其为公平。而理性的规则,就是自然法。因此,每一种由人所制定的法,只要与自然法相一致,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它在任何一个方面与自然法相抵触,那么,它就不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堕落。” 可见,公平总是与人类文明同步前进的。没有公平,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会落空,而被特权(即特殊的自由和权利)所取代,法律的秩序也就不可能得到维护。

(三)自由

大家知道,传统法律“强调对个人价值的承认。” 其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它不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因而不受主体对客观真理认识与掌握程度的限制,而是对已然事实的确认和规范,因而只是法律的限制。 而法律上的自由,则是把人类合乎社会客观规律的行为与社会关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护,使之成为一项不受他人侵犯的基本权利。正如洛克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可见,自由总是与秩序密切相联的,自由是目的,而秩序则是手段,没有自由,秩序就失去了意义;反之,没有秩序,自由也就失去了保障。

从上述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不难看出,其所体现的均为当代人的“秩序、公平、自由”,均以当代人的眼前利益为中心。固然,这种以当代人的“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在反对和破除封建神权观念统治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历史的作用,但是它在人与生态自然关系上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学性却助长了人类无限度的掠夺生态自然,破坏生态环境的盲目倾向,从而造成了种种的生态灾难。

二、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

随着当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性的生态形势急骤恶化,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物种灭绝等生态危机已成为笼罩在世界各国人们心头上的阴影,尤其是当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转化为沉重的经济负担时,人们不得不自觉地对生态自然的行为,乃至价值观念做出反思。人们发现,以往历史上人类对生态自然的作用总是带来两方面的重大影响:一方面人类对生态自然的改造,使得环境得到有利于人类的“改善”,形成了更适合人类生活的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的条件,例如,人类建立起大规模的人工生态系统,保证了人口衣、住、食、行等物质生活资料的来源,大大拓宽了环境的人口承载量,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前景;另一方面,人类对生态自然的改造,又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干扰和破坏地球生物圈的动态平衡,造成愈来愈严重的全球性生态危机,使人类遭到了大自然的无情报复,付出了愈来愈沉重的代价,发展下去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

而从更深层次看,人类陷入当前这种环境危机的主要根源,还在于传统价值观念的缺陷。我们知道,人类作为地球生态系统中一个富有智慧和知识的物种种群,其活动是理性的活动,是在一定的意识和观念指导下进行的。而在人类长期与生态自然的冲突、对立和斗争中发展起来的价值观念则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其将人作为万物的尺度,并将人类和生态自然截然分开,从而陷入人类是自然界的统治者和主宰者的误区。

虽然在当代生态危机的严重局势下,这种价值观念也不得不承认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但其仍从“人类利益”中心出发,认为人类具有保护自己共同家园--地球的责任和义务,生态危机可以归结为人类对生态自然的保护、利用和改善,为了实现对生态自然的保护,人类应当规定自己改造自然活动的生态界限,健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但是,也应当看到,人类之所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还在于关心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而不是为了生态自然本身。正如前东德学者霍尔茨所说的那样:“是否需要维持合理的生态平衡,对自然界来说确实是无所谓的,环境保护与自然无关,而只是涉及人类自身的利益,环境保护实际上是人类保护。……它主张以对人类有利的形式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

也就是说,这种价值观念仍以人为尺度,只是由原先仅局限于当代人的眼前利益扩展到人类这一物种种群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认为人类之所以必须保护自己的自然环境,只是为了保留一个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强调如果离开了人类的利益和价值,那么就不具有保护自然环境的基础和动力;主张人类在自己的理性能力指导下,是可以正确地认识到自己对自然界的依赖关系,并通过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来防止对自然界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从而达到既维护人类利益,同时又保护好生态自然的目的的。

客观地说,这种以人类物种种群的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的价值观念较之传统的以当代人的眼前利益作为出发点的价值观念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其在考虑人类利益和价值时,也注意到对生态自然的保护。但是,应当看到,这种价值观念仍具有诸多的局限性:

首先,这种价值观念还是从人类自身一个物种种群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千百万种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利益出发,它不考虑所有生命物种种群的生存环境,这是一种人类的生物种族中心主义。当然,这种生物种族中心主义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在自然界中,所有生物都是以保存自身物种为目的的。动物行为学研究表明许多动物在危险的环境中生活时,都有一些个体出来担任警戒任务,以防止捕食者群体对它们进行集体的屠杀。担任警戒任务的个体,常常为了报警而引来杀身之祸。这种利他主义行为,是在同一物种中个体为保存种的生存的一种自我牺牲精神,是一种物种的自我中心主义。生物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都需要这种物种的自我中心主义,才能免于种的毁灭。从这个意义上看,人类物种的自我中心主义,也是有其生物进化的原因的。

但是,人类一旦从自然中站立起来之后,尤其是当人类进入工业文明之后,已经没有哪一个物种能够威胁作为一个物种种群的人类的生存了;反之,人类如果愿意的话,其倒几乎可以灭绝任何一个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在这一情况下,这种价值观念依然在生物保种的意义上坚持人类物种种群的自我中心,已经不能算是一个合适的理由了。再说,人类也不是一种纯粹的生物,而是一种社会性的生物,一种有智慧的生物,如果人类还把每一生命物种种群的保种本性作为坚持自我中心理由的话,那么,人类就是把自己贬低到一般的动物水平,他就有愧于人类的称号。如果人类承认自己在生物进化和社会发展中获得了高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非凡品质,比如智力上的伟大和道德上的崇高,那么,人类就应当能够超越自己作为一个物种种群的生物的狭隘性,从千百万物种种群的利益出发去保护自然环境,肩负起维护所有生命物种种群共同家园的重大责任。

其次,这种价值观念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来保护环境,这是从人类自身的功利角度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生态学研究结果表明,环境是相对于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来说的,它不是以人为中心的。由于不同的生物作为主体,具有不同的环境,因而对所有生物的中心和环境的区分也都是不同的和相对的,这就取消了任何物种种群成为整体的稳定中心的可能性。因此,人类在生态系统中处于中心地位的观点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而这种价值观念所讲的环境,只是指人类环境,其与生态学讲的环境有所不同。人类是从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出发,还是从所有生命物种种群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环境,不仅动机不同,采取的手段和行为方式不同,而且效果也不相同。如果只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环境,那么动机就是狭隘的,在采取的手段上就不会仔细考虑对广大生物的利害关系,在行为方式上就会急功近利,效果也就会很差。如果从所有生物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环境,那么动机就要宽广得多,保护环境的手段就会考虑得更加周到,行为方式上也就更具有远见,效果也就要明显得多。因此,只有把人类的意识和行为的参考框架从人类一个物种种群的利益和价值推移到千百万物种种群的利益和价值上来,从人类领域推移到整个生物圈上来,才会有关心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利益和价值、尊重其生存权利的价值观念,也才会有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三,这种价值观念局限于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来保护生态环境,解决人与自然的冲突,这样做只能导致事与愿违,最终既保护不了生态环境,也保护不了人类自身。因为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生态环境,这只是着眼于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而不是保护所有生物的生存环境。众所周知,人类的生存利益依赖于经过几十亿年进化而来的整个地球生物圈,而不是局限于人类自己生存的那个局部范围。当然,尽管人类也可以把整个地球生物圈作为自己的生存环境加以保护,但是由于人类只是从自己一个物种种群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在现实当中,人们就会把环境保护的努力限制在自己直接的生存环境的范围,有意无意地剪断自己与整个生物圈复杂联系的网络,尤其是在人类的利益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的时候,人们往往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利益。

不仅如此,由于人类只是着眼于自己的利益和价值,人类还常常把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状态和其能够接受的环境变化,当成整个自然环境状况健康的标志,而忽视整个生态环境已经缓慢地不可逆转退化的事实,这样就会极大地麻痹人们的危机意识,使人们在盲目乐观的气氛中放松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努力,从而导致由环境缓慢退化滑向生态灾难的可悲后果。如果说,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不能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的话,那么,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种群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反而能够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因为地球生物圈的健康包含着人类生存环境的健康,人类生存的生物物理前提和安全系数,是由整个地球生命维持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提供的,是由所有生命物种种群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它们与环境的相互作用造成的。如果人类能够主动地从所有生命物种种群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命维持系统,那么,人类自己的生存环境也就自然而然地得到了保护。但是这样一来,就意味着人类必须首先着眼于整个地球生物圈的健康和安全,而不能只顾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和最大价值,人类就必须进行自我限制。人类应当把自己的利益和价值限制在保护整个地球生命维持系统的需要中,而不能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限制在属于自己利益和价值的狭隘圈子中。

第四,这种价值观念相信人类的理性能够正确评价人的利益和价值,借助于人类的理性认识和预测功能能够把握生态系统复杂的动态平衡规律,从而管理好生态环境。这种价值观念具有过高地估计人类理性能力和盲目乐观的倾向。C·胡克指出:“我们都已熟知有些状态上相对地不可达到(太小的、太大的、太慢的、太快的等状态),不论出于什么动机否认这些条件,把已知世界删节为完全熟知的性质,这是十足的人类中心论。” 可见,人类的理性认识并不具有这种价值观念所坚信的那一无限可能性,其还是具有自己的认识能力的限度的。虽然人类的理性能力对于认识线性关系的自然事物和机械系统,的确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比如人们借助于计算机,可以把人造卫星送上太空中的预定轨道。但是,也应当看到,人类的理性能力对于非线性的生态系统,尤其是对于复杂的生态系统的认识和控制,则是令人失望的。

在自然界中,有许多动物的复杂行为,语言通讯,是难以靠人的理性能力所能把握的,自然界充满了人的理性理解不了的精灵和神秘。对于生态系统的复杂变化,有许多动物都能非常敏感地感觉到并做出积极的反应。还有那些长期生活在自然环境中的土著居民也能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直觉能力,敏感地预感到生态系统将要发生的变化。他们的那些感知能力比只相信科学理性的人要强得多。对于生命过程和生态系统的认识,人们不能只是运用理性的知识,而不承认人类的其他非理性的能力。人类如果只是崇尚使用理性能力,就会造成心灵的单调和僵化,并使人类丧失灵性和智慧,使人不能及时地预知和防止自然灾害的到来。当然,这并不是主张放弃发展人类的理性能力,而是强调,人类的生存依赖于对复杂的生态系统之网的完整认识,因此应该发展包括非理性能力在内的人类的全面能力。科学的理性能力必须与非理性的能力相互补充,才能更加全面地把握复杂的生命维持系统的变化,才会更加有利于人类的长久生存。因此,人类持久生存的希望应该拴在由理性能力和非理性能力拧成的一条粗绳上,而不能系在不结实的理性能力的一根线上。

第五,这种价值观念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不但不能达到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而且也不能公平地处理不同民族和国家,不同集团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是因为,人与自然的不公平关系制约着人与社会的不公平关系,人类对人类本身的奴役,对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剥削,是建立在剥削自然资源所获得的物质力量基础上的。人类只有从生态环境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所有生命物种种群的共同环境,把自然界从人类的剥削和压迫下解放出来,人类才会在对待生态自然的公平和对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尊重中逐渐形成宽广的胸怀和崇高的精神,才会对其他国家和民族生存利益和生存权利的尊重。如果不实现人对生态自然的公平,则不会有人对人的公平。只有在实现人与生态自然的公平的过程中,同时去争取实现人类自身内部的公平,人类才能够真正有效地保护好生态环境。

从以上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念的种种局限性可以看出,其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价值观念相去甚远。可持续发展生态价值观念认为,人类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存在于社会之中,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也存在于同生态自然整体进化的关系之中。人是生态自然进化的产物之一,人的肉体组织和精神结构都是在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人类的健康存在和持续发展都依赖于对生态自然有机整体的维护,依赖于同生态自然保持一种和睦相处的关系。正如拉兹洛所指出的那样:“所有系统都有价值(Value)和内在价值(instrinsic worth)。它们都是自然界强烈追求秩序和调节的表现。”

生态自然整体的进化是价值创造的源泉。自然界在自身的自组织进化过程中不断创造着日益丰富和越来越高的价值,人类也是它创造出来的具有很高价值的物种种群之一。尽管人类在自然界中具有很高的价值,但是作为生态自然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人类的价值不能,也不可能大于生态自然整体的价值。因此,人类的价值应该建立在自觉维护生态自然整体的价值和促进生态自然进化的基础上。人类应该在促进生态自然的完整、健康和繁荣的同时来实现自己的发展。如果说自然界最终通过人类达到了自我意识,那么,人类也应该认识到自己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和作用,即人是生态自然进化的引导者和管理者,其使命是促进生态自然整体价值的提高。为了履行这一使命,人类必须超越自己物种种群的局限性,不光追求自己发展的利益,同时也要为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发展创造条件,为维护地球生物圈的安全,促进生命在自然界中的继续进化作出贡献。人类只有自觉地把自己的发展融合到生态自然的普遍进化过程中去,才能不断开拓人类生活的深远意义。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作为价值观念取代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念,更符合当前在全球范围内正逐步兴起的一场旨在改变人类现行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的要求。当然,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这一价值观念并不是对以“人类利益”为中心价值观念的全盘否定,而是对后者的扩展和完善,是使人类利益在生态系统中与所有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利益通过相互依存关系协调为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当然有人类的利益存在,只不过人类利益不再具有原来系统(社会系统)中的唯一性,人类的利益受到了其他部分的利益和整个有机整体利益的约束,因而在这一有机整体中不能只考虑人类的利益,还必须考虑这个有机整体的利益,同时也必须考虑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利益。

同时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这一价值观念也不会否定人的能动性的发挥。在今天的地球上,可以说几乎没有不受人类活动影响的地方,也不可能不借助人的因素而单凭自然界本身的进化就能恢复自然界的生态秩序。这就非常需要积极发挥人的能动作用,借助人类的健全智慧和创造力量对整个地球的进化施加定向的影响,以促使生物圈恢复健康。但是,积极地发挥人的能动性并不需要“人类利益主义”的指导,并不需要从人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如果说,不从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出发,人类就不愿发挥他们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动性作用的话,那么,这只不过是一种极端自私的行为,这表明“人类利益主义”者不愿意为了非人类的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利益做一丁点超出人类利益的事情。目前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正是这种自私力量推动的开发生态自然的活动造成的。人类如果继续从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改造和利用生态自然,那么,还会由于这种自私而忽视所有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利益和生物圈的健康,还会变本加厉地发挥破坏生态自然的错误的能动性,从而导致整个地球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因此,只有把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和地球生物圈的安全健康摆在首位,把人类的利益和价值也结合进去,才能克服由自私引起的病态的能动性的发挥,才能真正健全地发挥人类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动性。

而鉴于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对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念的取代,笔者认为,其体现在法律上也应是对传统法律价值取向的扩展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法律的要求。由于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以当代人的眼前利益为中心的,将秩序、公平、自由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价值取向则是建立在这些以当代人眼前利益为中心的基础上,并向后代人及其他生命物种种群扩展。由于可持续发展要求将环境资源利益“在当代人群之间以及代与代人群之间的公平合理的分配,” 为此,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价值取向不仅在于当代人之间平等地享用地球上的环境资源利益,而且也在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平等地享用地球上的环境资源利益。同时,可持续发展还主张,“每个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其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 有鉴于此,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价值取向不仅包括有生命的人,还包括有生命的其他物种种群。而这一切均使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划时代的转变: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由代内公平向代际公平迈进,由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推移和对个人价值的承认向对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承认拓展,现分述如下:

(一)秩序: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

如前所述,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注重的是人与人的社会秩序的维持,认为“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能谈得上社会公平。” 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与生态环境关系中人的主动作用的日益增强,致使整个生物圈成为人类社会生产的自然环境,社会生产物质流、能量流的结构体系与生物圈整体运动规律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其“毁坏着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威胁着地球生物圈的可居住性,恶化着生物物种永续生存的自然条件,瓦解着生存了几十亿年的地球生物圈。” 当今一幕幕的生态悲剧不仅扰乱了人与人的社会秩序,也严重影响了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

众所周知,人类的诞生、生存和发展依赖于在其之前自然进化创造的生命维持条件,自然进化的历史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人类历史与其相比只不过是极其短暂的瞬间。自然界在进化过程中,“通过许多年代不断的实验,以其惊人的智慧发展了自我控制、自我调整,成为一切生命有机体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的一种调节装置。这种特性称为动态平衡,也给各种生态体系带来了显著的能力,使之能够减少吸收和排斥外来的污染物体,” 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必要的生态前提。然而,这一生态前提也并非是无限的,在自然界中存在着遏制人类利用高压手段不断加强剥削地球的多重极限。在其极限内,它能够承载人类开采资源与利用能源的负荷,吸收和净化人类生产与生活排放的废弃物,自动地调节生物圈的动态平衡,较好地供养人类;反之,一旦超越了其极限,就会严重干扰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功能的发挥。长此以往,还将导致生态系统的衰弱乃至崩溃。

可见,人与自然是一个休戚相关的有机整体,人类作为自然界无数生命物种种群中的一种,其通过生物圈的复杂网络联系而与自然构成统一的整体。人类必须意识到并维护好这个整体的秩序;否则,由此而引起地球生物物理条件发生大规模的急剧变化,就有可能瓦解生命维持系统,人类也可能从地球上消失。

而传统法律仅以维护人与人的社会秩序为己任,显然已无法肩负起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的重大使命,唯有对其加以调整,使之在原先维护人与人的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向当今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有鉴于此,可将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作为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价值取向予以确立。这一价值取向主张把包括人在内的整个自然界看成高度相关的有机统一体,要求放弃把人当作至高无上的生命形式,指靠永远以征服自然、统治自然来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传统法律价值取向。其肯定人内在于自然,人既是自然之子,又是自然之友,人和生物圈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命运;要求人类应当在社会和自然整体的相互作用中寻求人与自然的重新和解,应当在促进生物圈的稳定与繁荣的基础上改造和利用自然,在尊重和保护自然的前提下谋求人类的利益和幸福;认为尊重和保护自然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类自己,人类作为地球生命物种种群利益的代表,作为生态环境的管理者,作为地球进化的引导者,具有维护、发展、繁荣、更新、美化地球的责任。其强调,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已经开始全球相互作用,人和生物圈存在着相互依赖关系愈加突出的时代,只有依靠法律维护好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才能稳定人与人的社会秩序。

(二)公平:由代内公平向代际公平迈进

大家知道,在传统观念中,限于科学技术尚不发达,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改造还不足以破坏自然环境,因而自然资源被认为是一种用之不竭,取之不尽,任何人无须支付任何代价,随时都可以任意使用的天赐之物。正如生态经济学家奥·贾里尼所指出的那样,自然财富是自然的“天赋”和遗产(Dowrye and Patrimeny),它支撑着人类的经济价值,人类如果不利用和改造这种自然的天赋和遗产,就没有任何附加“价值”的生产。 而传统的经济学也否认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的经济价值,当然也就没有给它们定下价格以估计其价值的大小。其反映在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上,也就没有包含对当代人自然资源利益的公平分配,当然就更谈不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的公平分配了。

然而,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人口的日趋剧增,工商业的迅速发展,人类不顾一切地向自然资源进行索取,终于导致了生态破坏的加剧和环境污染的泛滥。时至今日,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不仅日益显著,而且已对人类造成空前的浩劫,倘若再不珍惜这有限的自然资源,那么,自然资源的枯竭,就是全人类消失的前奏。

鉴于传统法律价值取向在自然资源公平分配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不应再将自然资源当作“天赐之物”,自然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是人类共同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财产”。这是因为地球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唯一家园,而且地球又是具有生态、地理的整体,为此,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有财产,它不只是某些拥有技术、装备、资金的少数人的财富和私人财产,而是属于所有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个人的。在自然资源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人都有享受良好自然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每一个人也都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为此,应将对自然资源的公平分配列入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取向的清单,并将自然资源利益的代内公平分配向代际公平分配延伸,使之能够永续为人类所利用。

可见,可持续发展法律的这一价值取向,既关注当代人之间自然资源利益分配的代内公平,又强调当代人与子孙后代之间自然资源利益分配的代际公平,这种空间和时间的二维公平观是可持续发展法律公平价值取向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其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来解决国与国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问题,以及一国内部人与人之间,特别是富人与穷人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问题;另一方面,其还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以保障代与代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形成人类共同体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共享和分享。 现分述如下:

1、代内公平(intrageneration equity)

代内公平,是指代内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均有平等的权利。代内公平既包括当代国家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问题,也包括一国内部当代人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问题。如果富国对自然资源的要求,是建立在穷国不惜以掠夺的方式来开采这些自然资源的前提下,那么,这种发展无疑是不可持续的发展。同样,如果在一国内部由于穷人比富人更加依赖于自然资源,如果穷人们没有可能得到其他自然资源,便会更快地消耗这些自然资源,那么,一国内部的这种不公平性也会助长不可持续的发展。

可见,代内公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事实上,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实际权利是极不平等的。从历史上看,欧美发达国家的富足是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的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的。发达国家的发展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利益的严重侵犯和损害的结果。可以说,目前的代内公平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是代内的不公平。而代内的不公平又主要体现在现行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上。几百年来,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不仅造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的巨大差别,而且还把人类推到了环境承载容量的边沿。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现代内自然资源利益分配的公平。

实际上,代内公平早已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体现。比如,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的原则就宣布人类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它的原则5要求“在使用地球上不可再生的资源时,必须防范将来把它们耗尽的危险,并且必须确保整个人类能够分享从这样的使用中获得好处。”它的原则24要求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当由所有的国家、不论其大小,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合作精神来加以处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环境法专家组所作的《关于环境保护和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就包括了“各国应以合理和平等的方式利用跨国界自然资源”的原则。 1971年《设置赔偿油污损害国际基金的国际公约》中关于基金执行委员会的规定、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规定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国际海底局的规定都要求在地理上公平分配委员会或局的委员名额。1978年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在序言中还提出“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1990年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在上述文字之后又加上了“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一段文字。
此外,根据公平原则,《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1990年的修正都规定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延迟十年执行议定书关于限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的条款。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包括了“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的规定。1992年《里约宣言》的原则3也规定:“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该宣言还要求根除贫穷(原则5)和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原则8)。

当然,实现代内公平,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对此,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将环境与发展问题综合处理,并号召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全球伙伴关系。在大会发表的《里约宣言》中,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它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它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大会制定的行动计划--《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国际经济应以四种方式为实现环境与发展目标提供支持性的国际环境,其中一种方式就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并处理国际债务。

而且,实现代内公平,还要求对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进行较大规模的调整。代内公平首先要求发达国家的财富和技术以非商业性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其次,它要求发达国家改变其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减轻地球的负担。最后,它要求发展中国家选择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避免重蹈发达国家的老路。正如澳大利亚学者伯恩·博尔所指出的那样,代内公平的实现充满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实际的困难;如果各国政府对代内公平予以严肃的对待,它们就必须鼓励对社会的组织、工商业的运作和人民的生活方式作深刻的改革。

2、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 equity)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世代发展的过程,人类各代都要在地球上生存和发展,都对地球上所禀赋的自然资源财富拥有均等的享用权。前代人的发展不能靠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来维持。况且,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后代人还应该拥有同当代人同等乃至更好的发展机会。未来不是以往的重复,也不是现在的简单延伸,它是人类的选择,后代人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前代人所作的知识以及财富的积累。可见,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而要实现代际公平,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转变价值观念,形成对自然界的新责任感和道德观,尊重生命与自然。要从根本上转变人类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沙文主义态度,把自己看成是生态系统中的普通一员,并遵从生物界亿万年以来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生存规律。

其次,必须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如果仅从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任意毁掉那些目前看来没有经济价值的物种,实际上是毁掉了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况且,许多目前看来没有经济价值的物种,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在后人手里就会成为无价之宝。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不仅是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也是为后人谋福利。

第三,必须形成与后代休戚与共的新意识。人类是靠世代交替而组成的生命运动。人类只有在整体中,其存在价值才能显现出来。因此,人类利用自然资源时要有未来观念,以为后代人创造合适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为己任。

第四,必须建立新的自然资源管理时空观。在自然资源的管理上,人类面对着时间和空间的选择。传统的自然资源管理是以空间布局优先,而后在时间上进行布局的。这就使得当代人奉行“生态赤字”政策的行为得以放纵,从而损害了后代人的自然资源利益。而新的自然资源代际管理则要求重新安排时空关系,即在考虑后代人自然资源利益的时间布局基础上,再去进行代内的空间布局。

由此可见,代际公平的实质是自然资源利益上的代际分配问题,即自然资源利益上的代际共享。而率先提出代际公平理论的是美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华盛顿大学的爱迪·布朗·韦丝教授(Edith Brown Weiss)。 她于1984年在《生态法季刊》上发表了《行星托管:自然保护与代际公平》的论文。 她认为,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是各代(前辈、当代和后代)之间的一种伙伴关系,在人类家庭成员关系中有着一种时间的关联。代与代之间的公平为各代人提供了底限,确保每代人至少拥有如同其祖辈水准的行星资源区;如果当代人传给下一代不太健全的行星,即是违背了代间的公平。 为此,她提出了“行星托管”的理论。该理论主张,“我们,人类,与人类所有成员,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代,共同掌管着被认为是地球的我们行星的自然资源。作为这一代成员,我们受托为下一代掌管地球,与此同时,我们又是受益人有权使用并受益于地球。”

对此,韦丝教授认为,作为地球的管理人,人类对将来世代负有道德义务;我们的祖先对我们负有这样的义务,作为过去世代地球自然资源遗产的受益人,我们要给将来世代留下享受这种遗产之恩惠的权利,而将来的世代也要从我们的世代继承这样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将这些称为世代之间的地球义务和地球责任。 有鉴于此,韦丝教授进而指出,就算知道我们是地球上生存的最后一代人,但是我们是否有污染、破坏地球的权利并不是确定的,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结果不过只是大自然体系的一部分,在为自身利益而利用的同时,他人也应当可以继承。人类社会的目的应当是实现、保护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这就有必要让地球的生命维持体系、生态学过程、环境条件、人类生存和幸福的重要文化资源、健康舒适的人类环境等持续下去。为此,所有的世代都是这个伙伴关系中的成员,并且哪一个世代在自身生存的世代到来之前,都不知道在将来什么时候能成为生存的世代、成员的数目有多少、结果将有几代人存在等问题。

同时,在此基础上,韦丝教授提出了组成代际公平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保存选择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为后代人保存自然的和文化的资源的多样性,以避免不适当地限制后代人在解决他们的问题和满足他们的价值时可得到的各种选择,又享有可与他们的前代人相比较的多样性的权利;第二,保存质量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保持行星的质量(指地球的生态环境质量),以便使它以不比从前代人手里接下来时更坏的状况传递给下一代人,又享有前代人所享有的那种行星的质量的权利;第三,保存接触和使用(access to)原则,即每一代人应对其成员提供平等地接触和使用权。 而为了实现上述三项基本原则,韦丝教授认为有必要回到作为存在于地球财产管理人基础上的目的,也就是要使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能够得以持续。这个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使地球的生命维持体系得以持续;其二,使人类生存所必要的生态学流程、环境质量以及文化的资源得以持续;其三,使健全、舒适的人类环境得以持续。因为这对将来世代继承丰富的地球具有意义。据此,各世代对将来世代负有对其继承的地球自然、文化资源不比现在继承的状况更恶化并使现世代能够合理接近人类遗产的义务。

此外,韦丝教授还强调这种代际权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集体的权利或代权(generational rights)。鉴于地球处于为后代人的托管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地球环境以使它能被完好地传给后代人,为保障这种代际权的实现,应设立保护后代人权益的调查委员会、行星权利委员会、行星未来委员会、行星用户费和后代人托管基金。
也就是说,韦丝教授认为,人类的每一代人都是对后代人的地球自然资源利益的托管人,每一代人之间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一方面,当代人是拥有有限的终生财产的受益人;另一方面,当代人又是对后代负有义务的受托人,而后代则是持久不断的地球的祖传遗产的受益人。该托管确定的财产包括自然资源和生物圈生态系统的环境以及外空间的国际公地。该财产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当代人对自然资源区的安全保管负有责任,即不得超出合理必需限度而使用或占用这笔财产,并对浪费行为和生态恶化对国际社会负有说明的责任。国际社会可根据“对人的诉讼”对失职的受托人采取行动,亦可根据“对物的诉讼”,保护生态系统、资源和环境。

韦丝教授关于代际公平的理论一经提出,就受到法学界的高度重视。日本学者山村恒年对其大加赞赏,指出韦丝的理论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提出的,其背景兼具有洛克二重公共信托论与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他认为,韦丝教授的理论有与政治、行政上的理念深深的结合在一起的部分,特别是与公共信托论、权利论、正义论相关。他指出,该理论是以为确保人类的永续性及其世代间的平等作为基本出发点的,在原则上是以保护人类利益为基础的。而与此相对,美国西北大学的A·达马特教授则提出了“由于我们对现在环境的干涉,未来世代则失去了现在所能考虑到的对未来环境的同一性”的主张。即:虽然否定对未来世代的义务,然而却没有否定对环境上的义务。他说,“人权”的全部概念在于狂热的爱国主义类型中、在世界中所具有的唯一价值,是可以称之为与我们自身利益相直接关联的观念。他认为,对未来的道德上的义务是毫无意义的,道德的意义只是对破坏环境、实施浪费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这样的行为、乐意于牺牲对我们毫无威胁的创造物这样的事情给予厌恶和斥责。

可见,为了防止当代人过度地有利于自己、但以后代人利益为代价地滥用自然资源,在法律上承认代与代之间的权利和当代人对下一代人的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对此,目前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中已有规定。比如,1973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6年的《南太平洋自然保护公约》、1977年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1979年的《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1985年的《东南亚国家联盟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协定》,以及1992年的《保护和利用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公约》,等等皆是。
然而,后代人享有与当代人平等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权利的内容相当广泛,其要求当代人应保存可供后代人持续发展的不可更新的资源,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循环,同时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而且,其也要求当代人应保持基本的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如土壤的再生与保持、养分的再循环、水的净化,这些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基本条件。此外,其还要求当代人应保存遗传物质的多样性,包括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和遗传基因的多样性,特别是渔场、野生生物、森林系统和畜牧草场等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发展,这些都是保证人类世代相延的必须条件。 而上述国际法律文件并未囊括所有这些内容,且国内立法在这方面也相对十分简陋。为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后代人享有与当代人平等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权利作出具体的规定。

(三)自由:由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推移和由对个人价值的承认向对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承认发展

如前所述,作为传统法律价值取向之一的自由,因囿于时代实践的窠臼,强调的是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和“对个人价值的承认”, 其与传统的“非持续发展”模式是相适应的。然而,这种传统发展模式却带来了生态危机,从而证明了传统发展模式是一种失败的发展,同时也表明与传统发展模式相适应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偏颇。这种价值观念把整个自然看成是由某种宇宙之砖的终极实体组装起来的机器,相信人类完全可以根据纯粹的客观知识,利用技术手段去认识和操纵这架巨大的机器。在近代科学和西方工业的凯歌行进中,人类巩固了自己对自然界的中心地位,也确立了以征服和奴役自然、无限度地牺牲自然来满足人类需要的价值观念,即极端注重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和对人的价值的承认的价值观念。
但是,当代科学研究表明,地球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每一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存在的,一物包含着他物。整个地球就是由物质转换、能量流动、信息沟通的多样性运动错综缠结、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一物的存在离不开与它物的联系和对整个系统的依赖。地球的多样统一性的本质,最突出的表现在作为生命世界的地球生物圈现象上。现在的生物圈是宇宙在几十亿年中进化出来的有机系统,它把地外物质环境、地球上的无机物和生物种群协调为一个维持自我平衡的和谐整体。这个整体在其组织的每一个层次上都有其独特性和同一性,每一物种所具有的特性都是对生物圈中某一特殊环节适应的结果。每一种生命形式的进化都对其他生命形式的进化,以及对生物圈协调功能的完善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没有任何一个物种能够单独生存和发展,它们只能在大的合作背景下相互竞争和相互利用,在共同维护生命维持系统存在、促进生物圈稳定的前提下来实现自己的生存进化。

而且,生物在历史过程中的同一性的保持,即同一个物种的长期生存和延续,是通过编有遗传密码的物种的血缘关系传递下来的。生物个体从属于物种,而物种又是以一定数量的个体形式存在的。从整体上看,保持物种生存比保持个体的生存更重要,也具有更大的价值。因为失去了的个体总是可以经过物种中的其他个体繁殖出来,但物种灭绝却再也不能产生出个体来。每一个物种稳定持续地存在,都需要经历几千年的历史。

况且,生态学研究业已证明,物种基因的多样性越大,进化的潜力也就越大。而物种的多样性是生物圈稳定性的基础,生物圈的稳定则是一切生物生存的条件,当然,也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是相互依存的。因为人类这一生命物种种群作为自然进化的产物之一,也存在于自然界,定位于生物圈内。尽管人类具有意识,具有改造自然的巨大能力,但是人的身心组织也是在适应自然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得到进化的,其对自然的改造也不能违反生态规律,超越对生命网络的普遍联系和协同一体的依赖。为此,在人类体外进化速度远远快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进化速度从而引发尖锐生态矛盾的今天,保留物种的多样性,保持生物圈对条件变化的反应能力,以实现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协同进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既然人作为自然界物种种群之一,是生物圈的一部分,生活于生态系统的食物链网络之中,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共同隶属于生物圈整体系统,那么,人类就应当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同呼吸共命运,就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生存权利,承认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价值。这就使得传统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划时代的转变,由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迈进,在对人的价值承认的基础上,向对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承认拓展。

这一新的价值观念认为,人类只是地球生命共同体中的一个成员,他们的那些非人类的邻居,同样以它们自己的方式生存在地球上。它们也有对生态资源和不被人类污染的环境的需要,地球生命维持系统也有保持自身稳定性的客观要求。为此,人类的发展不能只从自身一个物种种群的福利着想,而要同时兼顾千百万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生存的福利,与它们休戚与共,共同促进生物圈的稳定和繁荣。其主张,人类在人和自然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必须同时兼顾两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人类生存”和“有利于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主动去适应、补偿、调整和完善自然界及其过程。

由于这一新的价值观念注重人与自然的共存共荣,从而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密相吻合。笔者认为,可将其作为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价值取向之一,以顺应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兴起的旨在改变人类现行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的时代潮流。

这一法律价值取向以限制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试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其不仅强调对人的价值的承认,同时也强调对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承认。其认为,自然界和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由于存在着自身的价值,也就存在着它们持续存在和生存下去的权利,存在着它们自己的利益和共同利益。自然界不只是人类的环境和资源,它也是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环境和资源。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和人一样,应该具有满足自己生存需要的水、空气、食物、居住地等条件。为此,无论从自然进化本身,还是从人和自然的关系看,人类都应该承认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价值,承认其存在的权利,维护其生存的利益,并为尊重其生命和自然界尽自己的义务。

这一法律价值取向目前已在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中多次出现。最早体现这一法律价值取向的多国间条约,当属1979年欧洲议会在波恩通过的《保护欧洲野生生物及其自然栖息地公约》。该条约在序言中规定:“野生动物和植物是一种自然财产,具有美学、科学、文化、原始性、经济获取内在价值,为了未来世代必须予以保存。”

随后,1982年以111票比1票(美国投了反对票)的绝对优势在联合国获得通过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世界自然宪章》,也被认为是所有涉及影响自然的人类活动的基准。该宪章的核心部分是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为人类活动设定了应遵循的保全自然的原则。该宪章将“自然”作为关键词,以替代人们习惯使用的“环境”,其主要目的是要体现自然独立于人类以外而存在,它所表现的是“非人类利益主义”。 为此,该宪章所确立的24项原则均超越了“人类利益主义”,从而创立了新的自然保护法律框架。 该宪章在原则14中要求,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责任以及对自然内在价值的认识和明确人类的义务等,应当同时反映和实施于各国国内一级的法律之中。

之后,1991年10月,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自然保护基金联合发表了《新的世界环境保护战略》,其中作为有关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9项基本原则的第1项原则就是:“尊重生命共同体是重要的”,该原则所表现的是“在现在和未来都有义务尊重他人与其他所有的生命体”的思想。 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它确立了保护自然不只是为了人类的需要的理念,同时它还承认了自然的权利。

继此之后,1992年联合国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更为明确地指出了自然价值的重要性。该公约在序言中规定:“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还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的事项。”日本学者山村恒年教授等认为,上述规定不仅在自然的内在价值和人类的价值之间划出了明确的分界线,而且将“非人类利益主义”作为第一需要,这意味着新的方法将要在国际环境法中出现。

此外,在1992年里约地球高峰会议期间,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NGO)、社会运动体研讨会”的世界团体和个人缔结了若干NGO条约,其中也提出了“所有的生物或无生命物质具有实际存在的和固有的价值”,“确认所有的生物或无生命物质的生存、保存以及受到保护的权利”,“所有生命的多样性具有其自身固有的价值”,“生命的各种形态具有存在的权利”等各项主张。

与此同时,1992年在日本召开了“地球环境贤人会议”。该会议所通过的《地球环境贤人会议东京宣言》中也确立了自然的价值,其认为“新的价值体系由下列三个理念支撑:(1)人与环境与发展之间有着深刻的联系;(2)在生态系统的背后存在着地球的有限性和易受伤害性,应实行适合于自然之理的行动;(3)不能对环境实行独占,应采取世界所有国家平等地分享和与现在以及将来世代的需要相均衡的行动。”

上述这些规定均体现了承认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法律价值取向,这表明国际立法正朝着“承认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价值”的新领域拓展,其必将影响国内立法也在这一新领域里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