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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环境法-屏南县千余村民环保讼案(四)--“集体维权”

屏南县千余村民环保讼案(四)--“集体维权”

作者:贺大为、陈强 阅读4300次 更新时间:2005-12-22

“集体维权”,一路走好

作者:贺大为 来源:生活报

翻开福建省屏南县榕屏化工厂环境侵权案的诉状,长长的原告名单赫然入目:1643人!他们共同状告榕屏化工厂污染环境,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害。“团结就是力量!”该案原告方律师张兢兢如此评价这起集体诉讼。庞大的原告队伍极大地增强了维权的声势,提高了维权胜诉的把握。事实上,作为维权行动的新态势,集体维权正在全国悄然兴起。

  集体诉讼,以一当百
 
2004年7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了一项司法鉴定程序。此项鉴定将对屏南县榕屏化工厂是否存在污染事实做出结论。屏南县溪坪村的1643名居民都在翘首以盼。他们认为,榕屏化工厂建成投产以后,污染日趋严重,工厂周围的植被大面积枯死,农作物绝收,河流下游几十里鱼虾不能生存。而且,居民经常感到头晕、腹痛、恶心、鼻塞、胸闷、皮肤瘙痒难忍,癌症患病率大幅增加。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活环境,村民们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化工厂告上了法庭。

 
“在这个案件中,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是非常必要的,”张兢兢律师强调说,“受害群众为数众多,我们不可能一个一个地起诉。而且,原告们的案情和诉讼请求基本类似,完全可以一案审理。”集体诉讼是集体维权的典型形式。目前,逐渐兴盛的环境污染维权案件大多采用集体诉讼的方式进行。

 
与环境维权类似,房地产消费维权也越来越多地采取集体行动。收房、签约、诉讼,都以团体为单位进行。业主们购买房产时与同一个开发商签约,住同一个楼盘,因此大多面临同样的问题,由此便形成了集体维权的基础。

  内因外因,困难重重

  集体维权的好处显而易见,但难处也有不少。维权者的投机心理和侵权方的阻挠是两个最主要的方面。
 
作为维权者,总是希望以最低的成本实现自己的权利。然而,集体维权一定程度上具备公共活动的性质,即一旦维权成功,则集体受益。于是,一些人产生了“搭便车”的心理,即不参加集体行动,待其成功后再出来分一杯羹。

 
另一方面,侵权方以维权客体的身份出场,对维权行动尤其是集体维权不免有所忌惮。维权者集体出动,声势浩大,足以给侵权者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在舆论上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相对赔付额度较小的单个维权,集体维权一旦得手,势必让被告伤筋动骨,甚至倾家荡产。因此,被告一般会竭尽全力来应诉。

  理性维权,实现公正
 
集体维权的特点在于集体行动、共同维权,其形式不拘一格。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此种行为做出全面具体的规范,见于法典的主要是集体诉讼的相关内容。乔欣副教授介绍说:“我们一般所说的集体诉讼在我国可分为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两种,当事人一方在两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为共同诉讼;10人以上时则必须选定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这就是代表人诉讼。现在维权领域谈论较多的集体诉讼应是指后者。”

 
目前,集体诉讼的立法也有待完善。乔欣认为,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操作困难。比方说,集体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等问题依然付之阙如。而且,国外证券市场中,中小股东经常采用集体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而在我国原告的数量则受到限制。

 
秦兵律师着重强调要建立有效机制防止部分人“搭便车”。他认为有必要在集体维权时采取保密制度,对维权进行的程度、是否成功以及成功后所得的赔付都进行保密,这样就防止有人在集体行动中不劳而获。同时,应建立内部报酬制度,在集体内部进行酬金激励,鼓励大家多出力,防止内部人之间“搭便车”。

“福建千余村民环保诉讼案”一审判决

作者:陈强 来源:中国青年报

引人注目的福建千余村民环保诉讼案,近日有了一审法院判决。
 
此案的原告是屏南县1721名村民,被告是曾被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全国十大环境违法案件的主角之一———屏南县榕屏化工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村民受污染的事实存在。但对于高达1331万余元的索赔,法院认为,村民提供的巨额受损清单,是根据各个村民自报累计形成的,没有其他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不能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

 
村民提出由于被告厂的污染,给村民精神造成极大的损害,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村民的这一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赔偿只适用于精神损害和身体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的规定,不予支持。

 
依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赔偿原告山场林木、果树、毛竹和农田等损失24.9万多元。

 
代表村民参与诉讼的屏南县溪坪村村医张长建在给记者的电子邮件中表示,“坚决要上诉”,因为赔偿金额不及他们索赔额的百分之二。被告榕屏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对一审判决结果“有看法”,但是否上诉还在考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