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Settling the Conflict between Green Barrier and WTO Regulations
摘要:在WTO倡导的自由贸易中,绿色壁垒作为环境保护国际化的一种重要举措,引起人们对其关注。本文对绿色壁垒与WTO规则的冲突进行分析,提出应对两者冲突的看法,尤其对发展中国家应对绿色壁垒问题加以分析与论述,提出自己对此问题的理解。
关键词: 绿色壁垒 WTO规则 冲突
WTO规则力主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以期实现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绿色壁垒则是指进口国为实现环境保护而对一些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的进口设置障碍。绿色壁垒是环境保护国际化的一种重要措施。环境保护国际化与自由贸易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两大潮流,两者既互相影响又互相冲突,只有实现两者的协调,才可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笔者希望对绿色壁垒与WTO规则的冲突进行分析,提出应对两者冲突的看法,尤其对发展中国家应对绿色壁垒问题加以分析与论述。
一、绿色壁垒使得WTO规则的基本概念面临修正
相同产品作为WTO规则的基本概念,它是指进入市场到最终消费过程流通的,具有相同的成分和使用用途的商品。在WTO规则中最根本的非歧视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都要求各成员方不得对其它成员方的同类产品进行歧视,在WTO规则中,“相同产品”成为其最重要的法律原则的最终指向对象,其承载着最根本的法律原则。因此,“相同产品”构成了WTO规则的基本概念,甚至有人称之为“WTO规则的基石”。
然而,“相同产品”概念受到挑战。比如,随着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转基因产品在完成自己生命周期前不能自行复制和繁衍,与一般的产品存在着根本的不同。而两者在用途与成分是一致的,又是同类产品。对转基因食品的贸易问题,目前的贸易规则中得不到明确的解释。经历过食品安全危机的欧洲国家规定,转基因食品要贴上生态标签,由消费者进行购买决定。由于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现在没有明确答案,这种做法构成了对美国等掌握先进生物技术国家生产的食品的一种歧视。美欧之间的转基因食品大战,反映出传统的相同产品定义与飞跃发展的技术变革间的矛盾。
在绿色壁垒中,相同的成分和使用用途的商品却面临着区别的待遇。比如某种商品其生产过程达不到环境标志所需要的条件,没有获得环境标志,它在国际贸易中就可能受到与其他相同成分和使用用途的商品的区别对待,甚至被歧视与排斥。还有,环保补贴制度下不同待遇的商品,其成分与使用用途相同,却可能因为价格的构成要素而被区别对待。
绿色壁垒使得WTO的“相同商品”无法获得非歧视的待遇,使得WTO最根本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无法实现,从根本上冲击了WTO规则的实施。究其原因,主要是WTO规则在制定之初,所定义的“相同商品”范围过宽,只要最终成分与功能一致就构成“相同商品”。而事实上,在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中,对“相同商品”的界定十分严格,指的是从生产开始,符合相同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环境标准,在价格构成上具有相同的组成要素,在最终产品上具有相同的包装、成份与功能的商品。
绿色壁垒问题的日益严重,WTO规则有必要重新审视自己基础概念的定义,对“相同商品”重新界定,以避免自己的根本原则无法落实。
二、绿色壁垒使得WTO规则基本原则受到冲击
WTO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公平贸易原则等,绿色壁垒通过环境保护的名义使得以上原则都遭受冲击,存在合法的例外。
1.非歧视原则遭遇环境标准的冲击
WTO最基本的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以产品作为适用对象,规定各成员方在对国内和进口的相同产品应承担非歧视义务。即确保相同产品在成员方市场内获得“外外平等”与“内外平等”的待遇。据现行WTO规则,以不同生产或加工方法生产的产品,只要具有相同的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不反映在制成品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中的其他标准不能作为区分相同产品的依据。
而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不同生产或加工方法生产出的相同产品尽管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一样,但对环境的影响却可能大相径庭。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的环境标准,对一些使用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生产或加工方法生产出的产品加以限制或禁止,并要求进口产品也要符合本国的环境标准。其具体又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对特定国家的相同产品要求适用本国的环境标准,如印度等国诉美国的“海虾/海龟”一案;一是与国内产品相对,对国外产品提出更严格的适用标准,如委内瑞拉诉美国的“修订汽油标准”一案。当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前一种方式无可厚非;但从自由贸易的有WTO规则角度看,它无疑有悖于非歧视原则,构成了对相同产品的差别待遇。
还有,目前许多多边环境协定为了保护特定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或濒危物种,要求成员国限制或禁止与非成员国之间受控物质或有关产品的贸易,这也会对WTO规则的非歧视待遇构成冲击。如1987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4条关于“同非缔约国贸易的控制”规定明确指出,在该议定书生效后一定时期内,各缔约国应禁止从非缔约国进口附件所列的控制物质,或向非缔约国出口附件中所列的控制物质及生产和使用相关控制物质的技术。另外如《巴塞尔公约》,其第4条第5款也禁止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进行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进出口贸易。现在,如果甲乙丙三国都是WTO的缔约方,甲乙两国是某一多边环境协定的成员国,丙国不是。甲乙两国依据共同参加的环境保护公约进行某类控制物质的进出口,但同时依据多边环境协定而针对丙国采取限制或禁止进口的贸易措施时,甲乙两国显然构成了对丙国的差别待遇,在WTO规则中就违反了非歧视原则。
2.透明度原则遭遇各国环保政策的冲击
透明度原则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正常运作十分重要,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确保多边贸易体制降低交易成本、防止不必要的贸易限制和扭曲、提供市场准入信息和避免贸易争端。
而在绿色壁垒中,许多国家往往以保护环境为借口,要求进口产品遵守国内的环保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措施等方面的法令、条例或规定,且未事先通知国外出口商所应遵循的具体要求,从而为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设置障碍。如1998年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海豚案的起因之一,就是美国方面为外国渔民设置的年最大偶然捕杀海豚量不公开透明,不具有可预见性,导致墨西哥的金枪鱼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目前,WTO在《GATT1994》、TBT协议与SPS协议中为用于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和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措施的通知与登记提供了广泛的体制支持。但仍有许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如环境补贴、生态税收、循环利用、废物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实施多边环境条约的国内措施等,尚未被纳入WTO的透明度原则,由此造成对透明度原则的冲击。
3.关税减让原则遭遇环境税收措施的冲击
关税减让原则是WTO规则中GATT的一重要原则,自由贸易能成为今天国际贸易的主流与上世纪四十年代以来各国在关税减让问题上的不懈努力是分不开的。
关税减让原则在反对各种非关税的保护措施的同时,继续倡导逐步削减关税,使得自由贸易更顺利地进行。然而,绿色壁垒中的绿色关税制度,根据GATT第2条的精神,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环境计划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关税;允许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征收不超过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境调节税;成员国还可对那些消耗本国大量自然资源但对输入国的环境污染极轻或无污染的初级产品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用以资源的补充更新。绿色关税显然有利于保护成员国的环境,但问题在于环境税费在敦促生产者采用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的同时,也给生产者带来了沉重的成本负担。并且,这又似乎与WTO继GATT之后继续倡导的关税减让原则相矛盾。
4、公平贸易原则遭遇各国环保措施的冲击
自由贸易是以公平贸易为前提的,公平贸易原则也是WTO规则的基本原则。然而,各国在面对环境问题时采取的不同应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平贸易原则构成了冲击。
以环境标准为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高低差异很大,由此引起的贸易冲突也十分明显。
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高,经常指责环境标准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构成生态倾销,理由是:低环境标准的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措施,使得其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环境保护成本低,这意味着低环境标准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获得一种间接的环境补贴,从而在国际贸易中获取竞争优势,这是不公平的贸易。根据《补贴和反补贴协定》中对“补贴”的定义,政府的积极行为是构成补贴的必要条件之一,也就说,只有积极全面的补贴才是合法的。而实行低环境标准国家的政府行为,只是一种间接的补贴,并不符合WTO现行规则对“补贴”的界定。因此,发达国家常常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这类低价产品以构成生态倾销为由,征收反倾销税。
对此,环境标准低的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环境标准高的国家故意以环境标准低国家实行生态倾销为借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以打压发展中国家的优势产品,保护发达国家自己的劣势产品,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
无论是设置低标准的环保措施,给本国企业增加竞争实力,还是强行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措施,为本国企业抵御外来产品提供帮助,这些与环境保护名义所实施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公平贸易原则产生冲突。
三、绿色壁垒使得WTO规则具体规则面临挑战
绿色壁垒的存在是有WTO规则的法律依据的。
如世贸组织中的《GATT1994》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需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WTO的《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TBT协议)在其序言亦开宗明义地申明:“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序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保护环境。”该协议规定各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要体现非歧视和透明度的原则,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进行必要的协调,对贸易影响最小。同时,也允许任何成员方采取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术措施,可以与国际标准不一致。比如,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对药品规定了不同的技术要求,外国药品进口必须经所有成员国检验,漫长的过程加重了进口负担,势必削减了国外企业的竞争力。
WTO的《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议)则更进一步,除此以外,其第5条7款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充分的“科学依据”时,成员方可以根据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这就为一些国家设立复杂苛刻的绿色检疫壁垒大开方便之门。欧共体曾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危害人体健康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牛肉,美国认为欧共体决定没有科学依据,将争端诉诸WTO,结果欧共体败诉。
这些WTO的具体规则为绿色壁垒的设置披上合法的外套,但仔细考察这些规定,会发现这些条款的规定太笼统、太原则,缺乏明确性与可操作性。以上条款中的“情况相同”、“武断的”、“不合理的”就很难明确把握,所谓的“必要的措施”、“有关措施”的内涵也十分宽泛。
还有,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该协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和内容,把补贴分为禁止性的、可申诉的和不可申诉的补贴等三类,其中“按新的环保要求,促进设备改造,而对企业负担给予的资助”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这为绿色补贴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是,一些进口国经常以绿色补贴引起了受补贴产品的价格扭曲、损害本国产业为由,按照本国的《反补贴法》征收反补贴税。由于WTO没有详细规定哪些绿色补贴合法,很容易产生贸易冲突。美国就曾以环境补贴为由对巴西的人造胶鞋和加拿大的速冻牛肉提出了反补贴申诉。
总之,WTO规则在具体规范上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导致许多绿色壁垒案例缺乏可预测性。WTO具体规则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概念内涵的不确定性,致使环境保护与WTO规则的严重冲突。一些国家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成为自由贸易的一大障碍,而WTO规则的不完善则为这些障碍提供“堂而皇之”的理由。
四、正确看待与应对绿色壁垒与自由贸易的冲突
不管发展中国家喜不喜欢,绿色壁垒已经成为今天国际贸易活动中新的游戏规则,因此,我们需要正视绿色壁垒,客观地给予评价,以寻求应对之策。
(一)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绿色壁垒是国际环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具体实现
绿色壁垒的出现是以环境保护为目标,因而其具有进步性。绿色壁垒以国内国际环境保护法律为依据,因此具有规范性。从客观效果看,绿色壁垒的出现,以牺牲短期的经济发展换取长期的环境安全与生态平衡,有利于进口国和出口国国民的健康和两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绿色壁垒是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与各国重视本国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长期以来,环境保护总是与经济发展冲突不断、矛盾重重,绿色壁垒则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寻找一条可行的共同进步的道路。虽然,绿色壁垒会使得眼前利益部分受限,但人类长久发展的可能得到了保护。如果不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设定环境标准,那么环境保护将只是一句口号,无法落实。要确实保护环境,就必然要对经济活动加以限制,不是不发展经济,而是要在照顾好环境的前提下发展。绿色壁垒提高的发展经济的成本,却会赢得可持续发展的可能。绿色壁垒是人类发展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的共同价值观的统一。
(二)从自由贸易角度,绿色壁垒具有两重性
绿色壁垒通过技术壁垒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随着环保浪潮的不断高涨和国际社会的推动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回避的热点问题。
对于国际自由贸易而言,每一种壁垒都会让贸易的自由度受到影响,但自由与规范从来都是表面矛盾、实质一致的孪生兄弟。对贸易的正常规范,虽然约束的贸易的绝对自由,但也同时减少和避免贸易的冲突与矛盾,使得贸易得以在正常的秩序下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如果没有规范的约束,贸易的任意自由,必然会造成冲突与抗争,最终会使得各贸易方无法正常交易,反而损害自由贸易本身。绿色壁垒也不例外,正常的绿色壁垒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在环境保护领域加以限制,以保护国际贸易的发展不至于以损害全球的环境与生态为代价,保证了国际自由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这是绿色壁垒对自由贸易的贡献所在。
但是,勿庸置疑,当今绿色壁垒的使用,有其不正常、不公平和歧视性的情况。这种对绿色壁垒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自由贸易的发展。其用排斥他国的非绿色产品的形式,来保护本国的劣势企业与产品,保护本国的市场,举环境保护大旗,行贸易保护之实。这则是绿色壁垒对自由贸易的负面影响。
(三)在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并非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设立的
对于绿色壁垒,目前,发展中国家多持反对态度,而发达国家则多持赞成态度。
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由于其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比较接近,并且许多发达国家之间还制定和实施了相同的环境标准和统一的环境标志,因此,在发达国家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绿色壁垒的问题。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所实行的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其他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俨然就是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这一道屏障把不符合发达国家环境要求的发展中国家产品无情地阻挡在发达国家的国门之外。正是基于这一点,不少人认为,绿色壁垒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它是发达国家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发达国家本国的市场免受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和服务的冲击,并保护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不可否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绿色壁垒确实主要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的,并且,目前是单方面地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不利。但如果因此认为绿色壁垒就是发达国家专门用来对付发展中国家的一种贸易壁垒,则显然不够客观。
绿色壁垒的出现是社会发展重视生态平衡与稳定的必然产物。环境问题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大问题。在环境问题全球化的今天,人们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生态价值观被广泛接受。绿色壁垒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的出现,应当说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当然,也许发展中国家会觉得其正处在发展阶段,绿色壁垒的出现似乎不合时宜,但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是不可逆的。
如果绿色壁垒只是发达国家对付发展中国家的不公正手段,发展中国家则可以通过团结起来与发达国家对抗来解决,迫使发达国家撤除壁垒。但事实显然不是如此,绿色壁垒的出现取决于诸多因素:全球环境问题;国际贸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绿色价值观念的形成;国际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当然也有发达国家力图保持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因素。因此,对待不同的情况下的绿色壁垒,需要有不同的态度和应对方法。出于对环境保护需要的绿色壁垒应予以支持和尊重,对于行贸易保护之实的绿色壁垒则应通过多边贸易体制等渠道进行反击。
(四)鉴别正当与非正当“绿色壁垒”,是发展中国家必须学会的应对之策
绿色壁垒作为国际自由贸易与国际环境保护结合的产物,其“合法”地存在,固然,发展中国家认为其中有诸多的不合理与不公平之处,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贸易已经不为现代人所接受,这是历史发展的客观现实。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产品在今天的贸易活动中被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拒之门外,似乎仅是一再地鸣不平并不能解决问题。由于绿色壁垒从设立本意上是合法的,因此,只能通过鉴别,找出那些名为环境保护,实为贸易保护的“绿色壁垒”,通过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给予反击。
1.如果一国实施的“绿色壁垒”违反了非歧视性原则,则其不具有真正的环境保护目的,受此类“绿色壁垒”影响的国家则可以加以制止
非歧视性待遇原则是WTO中的最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公平、自由竞争的基本精神。如果一国利用环境标准、环保法规设置的绿色壁垒,使得在同种情况下国内外适用的标准不一或对不同国家适用不同标准,则它只不过是借绿色壁垒的名义对特定外国设置以环保为名、贸易保护为实的贸易障碍。
最典型的案例有,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五大湖捕捞的鱼和美国的汽油标准两个案件。美国曾以五大湖的湖水中污染严重为由,拒绝进口加拿大渔民从五大湖中捕捞的鱼。但于此同时,对于美国的本国渔民在五大湖中捕捞的鱼却不加禁止。五大湖跨美加两国的边境,两国渔民在同一湖中捕鱼,所获鱼应该是一样的。限制外国从中捕捞的鱼,对本国则听之任之,明显地国内外适用不同的标准,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这一措施,显然是打着环保的旗,行保护本国渔民利益之实。再有,1994年美国环保署为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制定了新的环保标准,规定汽油中硫、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低于一定的水平。美国环保署还规定,美国生产的汽油可以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则必须在1995年1月1日该规定生效时达到标准,否则禁止进口。这也是对内与对外标准不一致,有明显的歧视性,其真实目的也不在环境保护。
2. 如果一国实施的“绿色壁垒”并非环境保护所必需的,则其同样不具有真正的环境保护目的,受此类“绿色壁垒”影响的国家则可以加以制止
为实现某一具体的环境保护目的,其可能的实现方法如果有多种选择,而采用别的保护措施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限制或者造成的限制更小,但它非要采取所谓的“绿色壁垒”这一会对贸易造成障碍的措施,则该“绿色壁垒”并非为环境保护所必需,贸易保护的目的就显现出来。再有,《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2条第3款规定:“如果采用某技术法规的环境或目的已不复存在,或者改变了的环境或目标可以对贸易有较少限制的方式保障时,则该技术法规应予以取消。”否则也会构成不合理的绿色壁垒。
在美国与墨西哥金枪鱼案中,美国根据新修改的《海洋哺乳动物法案》宣布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及其制品,认为墨西哥在东太平洋地区没有依照美国的法律规定来捕捞金枪鱼,而是采用拖拉大围网捕捞,而金枪鱼有经常在海豚肚皮底下游动的习性,这些大型鱼网在捕捞金枪鱼的同时捕捞了海豚,导致捕获的海豚数量超过了美国船只所为的1.25倍。为保护海豚这一珍贵海洋哺乳动物,根据GATT第20条(b)项“为保护……动物……生命……采取的必须措施”,美国对墨西哥的金枪鱼禁止进口。这项限制对墨西哥影响极大,墨西哥向WTO提出质询,认为美国的行为违背了GATT的基本原则,因为多年来美国船队捕杀的海豚远多于墨西哥。GATT专家小组裁定美国采取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的措施与GATT的非歧视原则不符,专家小组论证了美国的措施并非第20条的“所必需者”,两国捕捞金枪鱼的不同方法作为禁止进口的理由不能成立。要保护海豚可以有其他的方法来实现,而美国的捕捞方法并没有让海豚得到更好的保护,以没有使用美国的捕捞方法为由来禁止他国的金枪鱼进口,显然醉翁之间不在环境保护,而在于贸易保护。
还有一些不合理的“绿色壁垒”具有十分隐蔽性,需要仔细鉴别。如有些发达国家,对某些环境问题实施绿色壁垒,却不愿意提供解决该环境问题的技术,从而保护本国的产业或产品不受竞争。以日本对印度尼西亚的尼龙鱼网实施的绿色壁垒为例,日本政府要求对来自印度尼西亚的尼龙鱼网实施“二恶英”(音译,一种易诱发癌症的有害物质,诱发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接触)检验,日本政府标准规定“二恶英”含量不能超过0.1ppm。对于印尼来说,国内没有这样的检验机构和设备,无法从事这方面的检测,只好在日本口岸进行检验。在出口的批次中50%会因抽样不合格而被退回,来回运费由印尼方承担,这给印尼造成巨大的损失。“二恶英”确实对人体有害,但日本政府不肯向印尼提供相关的检验技术,其实质上只是以此为借口设置不合理绿色壁垒。
另外,有些实施绿色壁垒的国家故意把环境标准复杂化,并且经常没有根据的变换标准,因为在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信息的传递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两国之间缺乏信息沟通渠道,这样,出口国依据进口国前一标准生产的产品可能就不会符合其改变过的后一标准,从而产品被进口国限制或禁止进口。这样也会使竞争对手无法及时适应,而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这类“绿色壁垒”也是不合理的。
(五)建立自己的绿色壁垒对抗发达国家,并不是发展中国家的应对良策
发展中国家多是绿色壁垒的限制对象,因此,在一些文章中提到,发展中国家应建立自己的绿色壁垒来应对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笔者以为,这种建议不合适。目前,发展中国家还没有能力建立自己的绿色壁垒来对抗发达国家。
从形式上看,绿色壁垒作为“合法的”贸易限制手段或市场保护方法,任何国家,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可采用。但实际上,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客观上都还不可能采用。因为,建立绿色壁垒的前提是,必须在本国实行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各种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这需要很高的成本,一方面需要一定的经济和科学技术条件作为保障,另一方面,因为要满足非歧视原则,即本国企业与产品首先要达到这些标准,这可能会暂时性地对本国经济的发展不利。如果要建立起对抗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则意味着需要比发达国家更高的技术水平与经济实力来保护环境,这对于现在的发展中国家显然是力不从心。
客观地说,发展中国家应对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应该脚踏实地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环保技术,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增加环保投入,迎头赶上,努力去突破其绿色壁垒。不切实际地幻想一下子超越发达国家,建立比发达国家更严格的绿色壁垒,这种建议发展中国家暂时无法采纳。
参考文献:
<1> 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
<2> 陈春燕:《浅谈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问题》,载《当代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3> 李勋:《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国际合作原则》,载《湖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2001年5月
<4> 陈依慧、金毅:《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中的新障碍》,载《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2年第1期
<5> 徐淑萍:《发展中国家贸易与环境法律问题对策研究》,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6> 何志鹏:《WTO的环境立场与环境规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
<7> 刘颖:《论绿色壁垒与我国的出口贸易》,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4月
<8> 李双元、李先波.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问题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出版。
<9> 甘瑛:《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贸易——环境规则及其对WTO的影响》,载《国际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
注:本文刊登于《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