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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环境法-环境保护国际化对WTO规则的冲击

环境保护国际化对WTO规则的冲击

作者:黄辉 阅读6479次 更新时间:2006-12-19


摘要:WTO倡导的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国际化是世界发展的两大潮流,而近年才发展起来的环境保护国际化,对引导全球贸易自由化的WTO规则构成了一定的冲击,引起人们对其关注。本文对环境保护国际化给WTO规则的冲击进行了分析,并试图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 环境保护  WTO规则  冲击

在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全球化的同时,经济全球化也迅速发展,世界贸易组织就是经济全球化的最权威的机构,WTO规则在全球自由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规范作用。WTO作为国际贸易的管理机构,在促进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建立世界贸易规则和秩序的过程中,也必须促进环境保护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WTO有利于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而自由贸易又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与之相对应,随着国际环境保护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国际化必然也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环境保护国际化给国际贸易发展造成的障碍,通常被称为环境壁垒或绿色壁垒,就是以国际或国内环境保护条约或法律为依据限制外国产品的市场准入。环境壁垒已经成为今天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过程遇到的大问题,因为,关贸总协定以削减关税为目标的多边贸易谈判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各国的关税普遍降低,从而为市场准入创造了条件,然而,包括进口配额、海关估价、政府采购、出口补贴、技术标准、卫生检疫等非关税壁垒开始成为市场准入的主要障碍,一些国家以环境保护国际化为理由,对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设置高门槛,运用环境保护的手段和技术条件,阻碍产品跨国贸易的自由进行。环境保护的国际化开始通过环保关税制度、环保技术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环保卫生检疫制度、环保包装制度等形式,对WTO指导下的国际自由贸易产生严重的冲击。

从环境保护国际化的主要原则,我们可以知道:国际环境保护要求每个国家的行为不得损害他国的环境和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其中,发达国家负有主要责任;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应该兼顾各国利益,并且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应尊重各国的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必须进行国际合作;保护环境需要各国来共享共管全球的共同资源;要实现环境保护的国际化,各国都要重视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正如环境保护会影响经济发展一样,从整体角度上看,WTO的国际贸易规则在许多方面的运作都会面临着国际国内环境保护的挑战。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还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困难,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问题上的矛盾,这一切都取决于WTO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应当采取措施实现与国际环境保护法协调一致。

国际环境保护对WTO规则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保护标准的不同冲击WTO的非歧视原则

WTO的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也叫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包含着两个重要内容,一是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强调的是“外外平等”,即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也就是在本国市场内,确保从不同国度外来的经营者或其经营的产品处于平等的地位。国民待遇原则强调的是“内外平等”,即缔约国保证给予其他成员的公民和企业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和企业所享受的同样的经济贸易待遇。开放本国市场的同时,确保外来经营者或其产品与本国经营者或其产品享受一致的待遇,获得平等竞争的机会。

但是在环境保护国际化的今天,目前没有也暂时无法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这样不同的国家由于环境保护标准的不同,使得相同的产品在不同的国家会受到不同的待遇;同一个国家对来自其他国家的相同产品可能由于其生产方法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环保限制措施和技术标准。
以WTO对国际投资的要求为例,按照WTO的要求,对成员方之间的国际投资企业应当实行国民待遇。也就是东道国的企业适用何种环境标准,则外来投资企业也适用相同的环境标准。而显然,在今天技术与资金的巨大差异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与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差距很大。在这个问题上,按照WTO规则,进行国际投资的跨国公司应当实行东道国环境标准,遵守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法。但是,从国际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如果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标准低于跨国公司母国的标准,适用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法可能给跨国公司转嫁环境污染造成方便,从而破坏东道国和全球环境保护。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设立国际企业,适用较低的环境保护标准,就会大大降低其产品的成本,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和环境造成冲击和破坏,使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和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影响其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国际环境保护的角度,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就应当要求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适用较高的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承担更多的道义和经济责任。这就引起了WTO规则对国际投资实行国民待遇与国际环境保护要求适用差别待遇的分歧。

环境保护标准的不统一导致的区别待遇就会造成WTO规则中非歧视原则难以落实。

二、国际环境保护规范对“相同产品”的不同解释冲击WTO规则的适用

国际自由贸易的重头戏是货物贸易,要实现自由贸易,就要对贸易的标的物“货物”一视同仁。因此,WTO规则中,无论是最惠国待遇还是国民待遇,最终都要确保“相同产品”获得相同的待遇。WTO规则关心的“相同产品”,只是最终用于贸易的产品。按照WTO规则规定,只要最终产品的用途和特性能够满足消费者的相同需要就构成“相同产品”,生产方法、工艺和技术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不能作为是否是“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WTO规则认为,如果一个成员方以出口国没有使用与之相同的技术和环境标准为理由就可以限制进口,那就会破坏WTO的非歧视原则和市场准入原则,导致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最终破坏自由贸易。

而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相同产品”不仅是指产品本身,还应该溯及产品的生产方式和使用的技术、原料。环境保护不仅仅关注最终的产品,还要关注生产相同产品的不同生产方式和技术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的影响,对环境造成有害或较有害影响的相同产品应当受到保护国际环境的各国的贸易政策的管制,而不应当与对环境无害或较少危害的相同产品享受同样的待遇,否则就是对环境的不公平。

而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不同生产或加工方法生产出的相同产品尽管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一样,但对环境的影响却可能大相径庭。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的环境标准,对一些使用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生产或加工方法生产出的产品加以限制或禁止,并要求进口产品也要符合本国的环境标准。其具体又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对特定国家的相同产品要求适用本国的环境标准,如印度等国诉美国的“海虾/海龟”一案;一是与国内产品相对,对国外产品提出更严格的适用标准,如委内瑞拉诉美国的“修订汽油标准”一案 。当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前一种方式无可厚非;但从自由贸易的有WTO规则角度看,它无疑有悖于非歧视原则,构成了对相同产品的差别待遇。

由此可以看出,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和领域,WTO不完全承认技术和环境壁垒对贸易的限制的合法性。即使对那些通过有害环境的技术和方法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要该产品符合WTO的自由贸易原则的要求,成员方就不能对其实行歧视性限制措施。虽然WTO对环境保护有一些规定,但这并不表明WTO允许任何缔约国以环境保护为理由强迫其他成员方采用与其相同的环境和技术标准,否则就是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对相同产品实行不公平的待遇。

在WTO规则中,对“相同产品”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主要采用《布鲁塞尔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其中排列在同一税号下的商品就属于相同产品,否则就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对相同产品的划分标准没有考虑到生产同样产品中不同的生产方法可能导致对环境的不同影响的因素。由于出发点不同,因国际环境保护导致的与环境有关的贸易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三、国际环境保护的措施也冲击WTO规则的实施

WTO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普惠制予以适当的照顾,允许其在履行义务时采取一定的灵活性,有较长的履行期限和过渡期限。但是,在适用国际环境保护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却不能同样享受优惠待遇,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并不给予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

发达国家不顾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对生存与发展迫切要求,强迫发展中国家实行他们难以达到的环境标准,甚至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民族工业的发展权利。发展中国家的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有时给予一定的补贴,但是发达国家又以这种补贴违反WTO的规定为由,对来自这些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发达国家利用环境保护的高标准一致性要求,将WTO过程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和照顾措施变相地收回。这样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再次点燃。

要妥善解决国际环境保护与WTO规则之间的矛盾,WTO应当利用其全球性的平台优势,与各国以及多边环境保护协定进行协商,通过谈判和妥协,实现WTO原则与国际环境保护的统一。世界各国都应当认识到,自由贸易制度是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前提。任何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实际上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做法,都会阻碍全球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从而在根本上不利于全球环境保护,特别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也应当认识到,应当对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问题负最主要的责任是发达国家。是它们造成了全球80%以上的环境污染问题,它们欠下的环境债务没有理由要求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过程中来偿还,更没有理由因此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权。同时,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应当注意环境保护问题,既发展经济又保护环境,在发展中创造保护环境的条件。WTO应当考虑国际环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竞争力和市场准入的影响,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特别财政支持和技术援助,以增强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能力。

总之,WTO应当把保护环境纳入贸易和经济稳定发展的共同目标,而不应当把二者对立起来。

注:本文发表于《云南环境科学》2006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