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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法庭

作者:凌云志 阅读5762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大胆实践 小心求证
虚拟法庭第一案审判过程及网友心得

2000年8月至9月,这段日子应该值得我们网络法律人永远记住,民商事网络虚拟法庭第一案在众多网友的共同努力下审理完毕了。她带给我们网络法律人的是惊喜和忐忑不安的心情,为了她的成长,我们倾注了我们所能给予的全部的心血。在大胆的实践过程中,众多网友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收获,而这种实践对网络法律所带来的影响却是无法估量的,可能不需要多久,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努力是多么的必不可少。让我们用简短的文字记住这历史的一瞬间。一、虚拟法庭的组建
为了丰富网络法律人的网络生活,8月初,在杨立新教授的网站上(http://ww.yanglx.com)以论坛的形式组建一个“虚拟法庭”,随着《民商事网络模拟法庭规则》(见附一)(由野山闲水、曹呈宏拟写)于9月1日正式实施,“虚拟法庭”正式成立。“虚拟法庭“设庭长一名,是法庭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法庭的全面工作,另负责立案审查、终极总评以及各相关负责人报告事宜的答复。副庭长一名,是庭长的助手,负责网络技术支持,确保法庭的正常审理的技术秩序。法庭总监两名,负责指定参与特定案件审理的当事人、法官、代理人、陪审团等人选;审查并批准成为本法庭成员的人选。书记官一名,负责整理讨论,形成完整的讨论记录及最终结论;以及法庭的其他行政事务。成员若干,开放式,可随时申请加入或退出,接受法庭总监的指定,担任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法官、代理人、陪审团等;亦可自愿申请担任特定案件的某角色。“虚拟法庭”主要是针对民商事案件的,网络法律人均可申报可供审理民商事案件,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并对所申报的事项负全责:一、案件基本事实是有某方面理论价值的虚拟案件。二、必须有理论价值。“虚拟法庭”的庭审共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双方当事人举证并互相质证,双方根据自己举证情况及对对方事实陈述的承认,各自简要归纳案件的基本事实;第二阶段:审判长根据双方的观点归纳出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第三阶段:陪审团成员或旁听群众发表各自的观点,亦可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亦可与陪审团成员或旁听群众辩论;第四阶段:休庭。规则还规定,“合议庭”成员在休庭期间48小时之内各自独立发表全面的观点,要求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并明确得出结论。“审判长”或其指定的“合议庭”成员在36小时之内写出判决书,并送交庭长审核。庭长应在24小时之内审核完毕并签发“判决书”。合议庭在收到判决书后即宣判。虚拟法庭实行“一审终审”。虚拟法庭规则还规定,庭长在合议庭宣判后的24小时之内发表总评意见。除了对案件及其涉及的理论问题作出评论总结外,还可对法庭上各参与人的表达、辩论技巧和疏忽之处、语言运用等等作出简要的点评,以帮助提高司法实践能力。二、虚拟法庭第一案的审理过程
8月15日,虚拟法庭开始审理第一个案件,虽然参与审理的各位网友在现实中都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而且都是著名的法律网虫。可是面对虚拟网络世界,他们无一不小心谨慎,拿出了自己的看家本事。法庭审理共经过了以下十二个过程:
1、原告递交起诉状2、原告提供证据3、被告答辩状4、法庭第一号通告5、庭审质证6、法庭第二号通告7、法庭第三号通告8、第一轮辩论9、第二轮辩论10、法庭第四号通告11、零星辩论及自由发言12、制作判决书原告铁面柔情诉被告洪发网络.com公司破坏虚拟社会规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庭于2000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照民商事网络模拟法庭规则组成了由野山闲水任审判长,大李、倚天屠龙任审判员的合议庭,书记员如风担任法庭记录;后因倚天屠龙在网络虚拟世界消失,虚拟法庭决定由凌云志替换倚天屠龙任审判员。2000年8月15日至9月10日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面柔情及其委托代理人老行者、沈浪,被告洪发网络.com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呈宏、为权利而斗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小风未到庭参加诉讼。2000年9月10日至9月20日经合议庭合议并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2月25日,原告从网上得知被告开办论坛并征聘版主,在阅读了被告颁布的版主条件和评选规则后,原告应聘成功被批准为被告论坛7嘴8舌版版主。5月1日,参与被告组织的对4月份版主评选,并评得三等奖,获奖金200元。此后,被告又参与5、6月份的评选。获奖金500元和100元不等。在8月2日本应对7月的版主进行评选时被告突然宣布评选延期至8月5日进行。8月4日宣布本次评选规则做重大调整,同时公布对7月版主的评选方案,大大缩小了评选版主得奖范围和金额。8月8日公布得奖名单中无原告。原告质问被告,被告认为其有权变更评选规则,而且被告认为最初被告已声明最终解释权在被告方。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形成合同关系,被告不得随意更改规则。特别是在原告已完成被告的要求的情况下,更不应该变更规则。由于被告擅自变更规则,造成原告未当选,未得到版主奖金。并使原告遭受物质上的损失,当月电话费网费达700元。同时造成原告一个月的心血白流,精神上的痛苦,住院3天,用去医疗费600元。因此,特请求法庭: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变更7月论坛版主评选规则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在法院的监督下按原规则履行。并在其网站发表致歉声明。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元人民币。精神损失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原告诉讼中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于原告所述之事实经过没有异议。但因原告对被告和他之间的数个重要的法律关系认识上有误,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原告的要求在有些事实上缺乏关联性,证据并不充分,这导致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被告认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一、被告与原告之间不是合同法律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奖励是被告一种实践性的单方法律行为。三、原告所说的得病和住院治疗与被告无关,是其本人体质和心理素质所致,住院诊断不能证明生病与未得到奖励有因果关系。
在两轮精彩的辩论中,原被告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原被告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原告认为:1.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必然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建立合同关系所需要的对价,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是有偿合同。3.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被告认为:1、原、被告之间是一种网络内部的非民事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他们的这种关系不是基于“合同”,而是基于“让渡”。2、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3、原被告双方不是委托关系二、被告所提供的奖励是一种实践性的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合同中被告的义务。
  原告认为:1、被告在本案中关于实践性的单方法律行为的理解不符合法律规定。2、奖励细则作为对管理办法第一条有关物质奖励的具体化,是对合同未明条款的补充,它已成为合同的有效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认为:1、被告的管理行为,并不都能产生债的关系。2、“单方法律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3、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与奖励与否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任何对价关系。三、被告是否损害了原告利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1、由于原告的违约,损害了原告的物质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得病和住院治疗与被告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同时,原告的生病和住院治疗与被告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1、原告提供的上网费用收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因为这只能证明对方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利用电信网络服务所花费的费用,并不能证明这些费用是花在上“洪发网络”上的。2、原告提供的病历只能说明其在某一特定时间因病住院,并不能证明此病是由被告引起的,其间显然缺少因果关系一环。合议庭成员也分别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各自的处理意见,统一意见后,合议庭认为:
1、原、被告双方是在以被告洪发网络.com公司所开设的论坛为主要形式的虚拟社区中,因被告未按合理的程序修改虚拟社区规则,使得该社区失衡,造成不公平,这是对该社区网民权利的侵犯。对此,被告负完全过错责任。修改规则溯及2000年7月应归之无效;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2、本案案由应定为:破坏虚拟社会规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3、本庭的判决理由超然于原、被告双方的理由,从诉讼机制上看,对原告理由不正确或不充分的,应予驳回诉讼请求。但考虑到事实的客观存在,且原告重新提起诉讼的请求事项亦大体如此,为减轻当事人讼累、有效解决纠纷,本庭采取了职权主义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2000年8月4日所作的变更7月份论坛版主评选规则的行为无效,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网站上发表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庭审定)。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按原规则重新评选7月份获奖的论坛版主,双方可各指定两名网民负责监督实施。三、被告在本判决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元及精神损失10000元。本案诉讼费2000网元由被告负担。随着“虚拟法庭”第一案的审理终结,庭长杨立新对该案的审理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并对案件中涉及到的网友和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逐一点评(见附三),特别认为判决书是一个很好的判决书,他认为:第一,案件有新颖性。既体现了网络的特点,又有代表性;
第二,判决书是一个说理的法律文书。在说理上,堪称范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诉讼代理人,以及法官,都在说理上下了功夫。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第三,判决书是一个民主的法律文书。判决书写出了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第四,判决书有创造性。首先是判决书格式的创造性,在争议焦点,证据分析,法庭评议上,都有创造性。不是拘泥于一格,敢于创新。其次,是在分析案件上的创新。特别要肯定野山在网络社会的生活规则的论述,是十分精彩的,别有新意;在案由上确定为“破坏虚拟社会规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更是出人意料,别出心裁,有一些令人叹为观止的感觉。三、网友心得
一个多月的审理过程中,对众多的网友都是一个锻炼的过程,对案件审理的结果,网友都各有心得,主要围绕如下几点开展了讨论:

虚拟法庭规则的修改问题

大家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认为必须修改经过实践认为不合理的地方。特别是关于庭审质证,一致认为应该取消。
2、赞同引入自由心证的判决思想判决书中大胆的引入了自由心证的思想,网友都认为是一个突破,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3、关于现实和虚拟空间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的争论最激烈,也最具挑战性,这应该成为我们网络法律人研究的主攻方向。
一方认为:
网络规则具有“公法”性质,网络法律关系应该由“网络法律规则”来决定。涉及本案:虚拟社区规则成了“公法”违反“公法”造成了侵权损害赔偿。我们也没有“把网络法律和属人的其他法律分离开来”,仍然是根据网络行为的特殊性作出有别于他人的定性,网络自然形成的规则,是网络内最有效力每天都在起作用的规范,规则的产生是网络本身自然而然的结果。网络之所以能够快速扩张并且几乎是在还算安全的环境中继续生存,正是因为它具有的这种产生规则并自然起作用的机制。套用现实的法理念,我们给它的原则起一个名字,叫作“自由”。 同时,我们现在所做的不是在制定成文法,而是对一个具体个案用法律原理来分析,并力图得出符合社会正义的结论。前者重视普遍性,从而获得能够最大限度的适用于一般情形;后者重视特殊性,从而找到个案之间的差异,作出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正义的决断。另一方认为:
应该用现实的法律解决网络问题,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本质是一致的,区别的只是形式,虽然具体法律规定要适应不同形式载体的特点,但本质的法律精神、法律理论不应该因此改变。本案运用合同理论或债的理论会更为合适。
在现实中,网络公司是民商事主体,受民商事法律的调整,但是在虚拟社会,该公司就成为了一个准行政主体,其商业行为也准行政化了,所以要以行政法的原理来参照处理。同样是商业行为,能否仅仅因为该行为是发生在现实中还是网络上,而具有两种不同的法律性质?
只要我们不把现实的自己完全虚拟化,现实和虚拟空间的通道就是存在的。寻找这一通道,是我们建立和完善网络立法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