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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第二案——凌云志的自由辩论意见

作者:凌云志 阅读10893次 更新时间:2001-08-0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现在我就原告方的代理词发表我方观点: 对于原告方代理词的第一、二点,我方已经多次阐述了我方的观点,现在再重复一次:我方履行了作为一个合作伙伴应由的义务,并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规定,没有欺瞒原告方,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我方没有过失。该合同已于1999年12月15日解除。 关于原告方所提的有关招标法规的问题,我仔细查找了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发现原告方的观点多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可该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我方招标在1999年12月,招标于12月15日结束,该法好像没有溯及力吧(可能是我孤陋寡闻)。本案的招标活动应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方所举行的招标活动是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实际上就是招标合同。这个招标合同的结果是原告没有中标,与我方解除了合同,因此:原告代理词所说的第三、四点"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在招投标时依然有效及被告组织的涉诉公投标时依然有效及被告组织的涉诉公交线路承包权招标投标行为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此致无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凌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凌云志
20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