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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第二案——自由发言被告(反诉原告)的第二次发言

作者:成群星 阅读11005次 更新时间:2001-08-09

虚拟法庭的法官先生们:
毫无疑问,我是一位董事长。我的发言不可能像我的大律师和原告的大律师那样温文尔雅。若有不当之处,请法官大人和原告原谅。铁面大法官让我们回答鲁平先生的疑问。我和我的大律师商量再三,商定由我来回答。 一、你对合同的解除是怎样看待的,需不需要与对方专门商议。 我们认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应是指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因自愿协商一致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当事人自愿终止或者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效力的的行为。(合同解除也可理解为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的一种。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后果。不过,鲁平先生的提问应该是从行为的角度看问题的。所以关于其它方面的理解我们就不再细说。)合同解除,可分为:1、协商一致解除;2、行使解除权解除;3、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批准手续解除。(第3种解除须以1、2为条件,是否为独立的一种可以讨论)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解除过去已经生效的合同,实际上是用新的合意取代原有的合意。对此法律并未要求采取特定的方式,也就是说这种解除行为是不要式的。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行使解除权的解除,须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通知对方,合同自到达对方时解除。办理相关手续的解除自不必细说。无论哪种解除,均须由解除行为。只不过协商一致的解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为已足。 鲁平先生的是不是需要与对方商议的疑问,不知从何而来。据我们估计,鲁平先生是想问我们你们被告说合同解除了,解除行为在那里。法官先生、鲁平先生,我和我的大律师已经多次谈到"1999年12月原告与乾坤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投标,并同意在标叫死的情况下采用抓阄的方式决定由谁获得该线路的经营权。抓阄的结果正如原告所说,乾坤有限公司获得了该线路的经营权。至此,原告已自愿与我公司解除了经营权出让合同"。这便是原告和我公司的解除合同的行为。采用投标的形式和抓阄的方法来解除合同的行为形式,是法律所不禁止的。法律也没有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是不要式的。当事人商议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难道鲁平先生和法官大人认为商议必须是坐到谈判桌前,喝着茶水或咖啡,带着美丽的小秘,唇枪舌剑吗?难道只有信函往来浪费纸张才叫商议吗?我们提出采用这种方式解除原合同签订新合同,原告是同意的。并且参加了投标和抓阄。这一外在的行为形式证明我们已经和原告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这不是商议又是什么呢。这是彻头彻尾的商议。借用法律人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人双方(我不知道法官们为什么喜欢用双方一词,省掉它不是更好吗)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默示。"亚西董事长,我的老朋友,那天你和你的下属喝着我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给你们捧上的特级西湖龙井参加投标、参加抓阄。你们的行为不是明示也是默示吧。您嘴角西湖龙井的清香还未散尽,至今还在虚拟法庭上飘溢,怎么能说你和我们没有商议,没有解除合同的行为呢。 亚西董事长和他的大律师,一直在讲他们是极不情愿参加投标和抓阄的。所以,双方没有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合同没有解除。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在讲他们和我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不是被胁迫的。如果是被胁迫的,这一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但不能说解除行为或者商议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存在。我们胁迫你了吗,董事长先生。我们的胁迫行为在那里呢?我们签订合同是双自愿签订的,价格是我们协商同意的。一切都是自愿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关专家的预测被证明是错误的。但我们并不明知专家的预测会落空的。我们又如何欺骗或者提供了虚假的事实呢?我们的盈利多少不是我转让给原告的经营权的组成部分。我给你的这个经营权那一点是虚假的,那些情况我故意隐瞒了?没有。这个经营权是"真真切切"的。 你参加招投标、抓阄,也是你自愿的。不是我强迫的。你说了几次要求降价。但是我们是做生意啊。我们必须了解到底能不能降价,到底你说的价格太高是不是事实。其它的线路都降价了,是因为我们已经了解其他线路确实价格太高。你的那条线路,有关专家曾经预测价格上涨,所以我们需要了解真实情况。可是你不耐烦,一遍一遍的打电话,一点也不顾及我的手机费支出实在太高。实在让我恼火。我当然不愿意和你再做生意上的伙伴。尽管我们个人仍然是好朋友。我提出让C公司和你一块投标、抓阄,你并不反对,并且参加了。怎么能说我胁迫你了呢。 二、如果第一个合同未正式解除前,你又签订第二个合同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因不应该对原合同的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鲁平先生的这一问题,我想还是应该由鲁平先生先仔细琢磨一下他的问题本身是不是有问题。什么叫未正式解除呢?我问了我的大律师,他们用他们人格给我担保他们的法学教授从来没有给他们讲合同解除还有正式解除和非正式解除之分类。他们商量后告诉我,鲁平先生可能是问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你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如同你一个人娶两个老婆于理不合。如果是这个意思,我在前边已经回答了。我公司和亚西先生的公司在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后,合同已经解除。至于鲁平先生担心的问题合同法第97条至第100条有规定的。 原告至今并没有讲合同解除给其造成什么损失,他只是说我公司违约了。所以鲁平先生担心的问题好像不存在吧。事实上也就是不存在。好像有句话叫做民不告官不理。不知道虚拟法庭,是不是这样。 3、您对后契约义务的理解?您的行为是否已违反此义务? 杨立新教授教导我们说:"后契约责任是以前的三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的合同责任形式。在新的《合同法》中,也仅仅是规定了后契约义务,并没有对后契约责任加以规定。《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是在该条条文之后,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责任条款。这是不应当有的疏漏。但是,不应当据此得出我国合同责任不包括后契约责任的结论。其理由是:第一,规定义务就意味着责任,因为义务的不履行必然发生责任,即使在后契约义务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其责任,也应当理解后契约义务的不履行,就必然发生后契约责任。第二,《合同法》将后契约义务规定在第六章,在接下来的第七章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应当理解可以对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行为适用违约责任的条文规定。因此,将后契约责任作为中国合同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有充分理由的。'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均源于诚实信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专家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董事长搞经济的非法律人也。只知道做生意应该童叟无欺,重合同守信用。 鲁平先生所言"您的行为"不知是指哪些行为。 今天太晚了。就到这儿吧。各级各级各级各--------机 黑色幽默?白色幽默?不幽默?别太认真,轻松一点看。将是快乐的心情。其实我平时的文书不是这样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