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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第一案——网友心得⑤、老行者

作者:老行者 阅读8024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参与虚拟法庭第01号案件审理的心得作者: 老行者
时间:00-9-29 8:33:00 虽然也是有三四年网龄的网民,因为水平的原因,我在网络中向来是看得多发言得少。承蒙野山兄的鼓励,参与本案,找了一个容易的角色担任了原告的代理人,在原告铁面兄及另一代理人沈浪兄的合作下完成了本案的审理工作。之后颇有感触,看了杨教授的评析、凌云志的感受、野山的说明、沈浪的同意与不同意,也想谈点自己的心得。
首先,得感谢杨教授能提供这么个平台让一些法律专家从学术角度上各自展示自己的专业特长,也让一群自以为懂点法律的爱好者有机会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甚至可以插嘴说上几句(如本人)。我个人以为,虚拟法庭的意义不在于虚拟性(模拟法庭的模式在教学演示上已并不新奇),也不在于其是在网络上(美国还是英国的网络法庭已开张),而在于其开放性。兴许没有哪个案例能像本案这样,聚集如此多的专家级人物(本人除外)同时进行思考(还不包括哪些观看者),运用各自的法律理性及法律信仰对案例进行分析、研讨。本次虚拟法庭真正地实现了互联网对法律发展的促进作用就在于其开放性,让大家有机会天南地北地聚集在一起,对法律问题进行思考交流。而今天的法律研讨会之类参加者太有限了,甚至成了某些人的特权,参加者中能发言说话者更有限。虚拟法庭用案例的方式,开放性地吸引了众多法律专家和爱好者,这是其最大的成功。在本案审理中,兴许是第一次操作,有些不近人意的地方。我同意铁面兄及曹呈宏兄的观点,在网络平台上,没必要照搬现实案件审理的质证程序,在网络虚拟法庭上这种质证没有意义,不如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同时进行。对于野山法官将合议意见做为判决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亦十分支持。现实生活中,案件审理之所以不敢公开审判员的判案观点,有担心法官的观点不能证明其是正确的因素,也有担心打击报复的因素。让法官公开其合议观点,有利于体现审判员的个性,并接受公众的监督。但是本次审理中,审判员对法庭中案件审理的引导作用偏弱,似乎审判员更多的工作只是,旁观双方的辩论,而后自己阐述观点作出判决。如果合议庭的三个审判员在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分别能依据原被告观点的阐述,形成自己判断的逻辑框架,而后各自提出争议的焦点,要求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这些焦点进一步辩论,然后再分析判断原被告的观点,提出理由说明哪些观点可以支持,哪些观点不能支持,及法官合议的理由,这样似乎会更好些。否则,会出现当事人和代理人愿怎么辩就怎么辩,我该怎么定还是怎么定(现实法庭审理中多是如此,律师的作用仅限于在判决书上的双方意见),这种裁判就不能令当事人口服心服。对于凌云志法官、大李法官的合议观点,均强调原被告之争是合同之争(大李认为是债之纠纷),本人亦认为是比较合适的,沈浪兄已对此作出评述,本人不多赘言。
在此之前,对野山法官有关网络法律的观点有些微了解,期待着野山法官独特的判案理由。果不其然,野山提出了"破坏虚拟社区规则侵权损害"的理论。我欣赏野山兄的大胆创新,然而对于网络社会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是否应该与现实社会不同,我保留自己的意见。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区别在于网络,相同在于主体均是人(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只是个笑话),但网络只是载体,思想与行为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换言之,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本质是一致的,区别的只是形式,虽然具体法律规定要适应不同形式载体的特点,但本质的法律精神、法律理论不应该因此改变。因此,我认为网上法律与网下法律的原则及思想应是相同的,法律的基本理论也不应由于形式的变迁而大相径庭,否则随着现代科学的出现,新的形式和载体层出不穷,法律的可预见性就显得弱不禁风。野山兄的"破坏虚拟社区规则侵权损害"理论中,我觉得有一点值得商榷。侵权损害的前提是当事人有法定的权利,其权利受侵害时法律予以保护。在本案中,法定的权利是每一个网民或网站在网络中的平等自由权,法律没有规定网站与网民之间有法定奖励与被奖励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的定性不应以侵权为依据。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违反了约定的义务,因此运用合同理论或债的理论会更为合适。以上是本人的浅陋之见,请诸位大侠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