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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第一案——网友心得⑥、大李

作者:大李 阅读6772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关于作为判决依据的网络规则的继续讨论
作者: 李永红
时间:20000929 23:44:00 我觉得判决之后的讨论更有意思。下面是我得出前面两位提及的那个看法的出处,即野山在判决说明中的第五点:
<我首先对“虚拟社区”进行了“虚构”,描述了主要特征,然后在此基础上把在“虚拟社区”中活动的人均须遵守的规则视为具有“公法”性质,于是就导出了被告的行为实质是破坏这种“公法”的行为。按理,作为一个“社会”应有“公法”的执行机构,然而,在网络上这样的社区是不可能象网下社会那样机构健全的。所以,把原告诉至虚拟法庭看作是把这种“违法”提交给法庭来处理,只是法庭不以处罚的形式对被告实施制裁,而是以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来取代处罚。这种法律责任形式的转换适用于网络这样的虚拟社区,这是一种非常伟大的创造,很可能开辟了一个时代。>——引自野山对判决的说明。
我对野山的观点作前述理解(见楼下贴):网络需要并且事实上存在一种规则,这种规则相当于现实生活中的公法。但它又与公法存在区别任何层次的公法均有相应的立法主体,并且均有政府机构去执行、处罚,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后由法院审查之,而网络规则并无一个统一的立法主体,也缺乏一个象政府那样的机构去执行它并行使相当于行政处罚那样的权力。

现实社会的公法存在两个层次的法律:一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人大立法),二为执行公法者自已制定的法规和规章(政府制定)。

如果网络规则(类似于公法)与现实的公法相对应的话,第一个层次的规则(作为法律的公法)客观地存在,但却并无一个制定规则的明确的机构,这些规则是活法,或者是习惯法;第二个层次的规则(作为行政法规的公法)不但存在,而且也有制定的主体,这就是各网站根据前一层次的规则(通行于网络的规则),为了该网站本身的生存而自已制定并且自已也受其约束的规则(即本案被告在网络内公布的那些对论坛的管理细则、版主招募和评优规则等,类似于现实生活中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就是我从野山《说明》第五点意见中解读出来的东东。尽管野山本人现在说这些见解“也不是”他的真正的想法,但我认为,野山的想法的确给了一个线索,这个线索使人可以更容易对网络规则作出适当的理论假设,并为网络规则研究的科学化提供可能性。
这种思想与网络的特质非常地契合。只有适合网络并且能够为所有网站和网民接受的规则(当然这些规则至少不能有害于社会,否则强大的现实社会的法律不会坐视不理),才是网络虚拟社区的最高准则。这既是网络的自然法因为网络产生于无计划和自由共享,在无计划无组织状态,大家要生存,就自然而然产生了为维持生存而约定俗成的规则。即使HACKER们,无论是基于何种动机,他们也明白,如果他们将整个网络摧毁,他们自身也就没有了施黑的场所。如果连黑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遵守某些通行的规则,那么正常的网站和网民更不例外地会遵守它。这种网络自然形成的规则,是网络内最有效力每天都在起作用的规范,尽管我们都无法精确地知道它有多少个条文,也搞不清楚它在何种情况下由哪些人最先适用它,正如人们无法准确地证明语言产生于哪一天一样,规则的产生是网络本身自然而然的结果。网络之所以能够快速扩张并且几乎是在还算安全的环境中继续生存,正是因为它具有的这种产生规则并自然起作用的机制。套用现实的法理念,我们给它的原则起一个名字,叫作“自由”。
然而,正如现实的人们往往将自由与无序联系在一起因而对自由没有好感一样,从未接触网络的人们谈起网络往往会产生以下误解:一,从操作角度看,它是高科技的(这也是很多人对网络无知的一个原因,其实打电话的人根本不需要搞懂电话机为何能传递声音,网络也是如此,其操作并非高科技的难题);二,从安全角度看,它是无序因此也是不安全的(有湖南的消息说在去年底竟然有人以Y2K发作人会得病为由,出卖防冶千年虫的药,这就印证了人们对网络的无知;除了病毒之外,人们还经常将网络与不法现象联系在一起,因为报刊上总是出现这样的表述“现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带来了史无前例的冲击”云云,当然本人无意从一个极端走上另外一个极端,只是认为人们尤其是根本就不接触网络的人们,在谈网络时,近似于盲人摸象。由于媒体天生好奇,报道的都是网络中问题的一面,象我们利用网络进行学术讨论的情况天天都在发生,有哪个街头小报会感兴趣?)。这些误解,如果是一般对网络不了解的人士持有,倒也无防,但是,如果这些无知和误解成为某种试图抹杀网络特质的努力的原因,那就值得认真对待了。我认为,在网络规则中,自由是主要的价值取向,因为它是存在的目的,而秩序则是自由的保障,更具有工具的价值。
因此,网络中的最高规则是在无序状态下形成的、维持网络发展到今天的、以维护自由为目的、以秩序(安全)为手段的习惯规则。尽管存在着破坏、陷阱、侵入等不安全的现象,然而,这却不是网络的常态,否则网络本身早已荡然无存。

前面我提到,网站也会制定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必然会考虑网络的通行规则,否则,要么这个网站本身的生存无以为继,要么它的规则不起作用。从这个角度而言,网站制定规则并不会害及网络自由,但它却能够使人们得到更多的方便,节约上网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我们可以将它视作网络规则中的第二个层次的内容,尽管它是成文的,但却是服从于不成文的通行规则的下位的东西。当然,网站本身也得受其规则的约束,正如同政府必须遵守它自己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样。

问题是:如果有些网站,起初还能够遵守网络通行规则,并且使网民对它产生了信赖。后来,它基于某种原因,利用强势地位,而擅自更改成文规则,使网民从中受害。网民又如何是好?当然,我们根据“自由”的原则,可以不要网络以外力量的介入,仅凭网络自身就可以惩罚那些不守通行规则的网站(比如一个无视网民利益的网站或者网络产品,迟早是要自绝于网络的),但是,这个过程未免太过慢长,于是,我们的虚拟法庭就应运而生,它的意图正是为了对这些违背网络规则的现象作出符合规则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