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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第一案——网友心得②、野山闲水

作者:野山闲水 阅读6548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关于虚拟第一案判决的几点说明:
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00-9-27 20:32:00 第一,因遇“玉体欠安”,未能及时写出判决,并且把初稿的任务压给了凌云志,因此,判决书的最初框架是凌云志写的,做了很多工作,包括案件材料的整理,应当说是非常辛苦的。
第二,我告知大李和凌云志,我们分别写出各自的意见,然后再研究。结果各自的理由和结论均有差异,经磋商,很难再统一成一致意见,于是,二位同意按我的意见下判。而判决书中的“差异不大”之说,只具有形式意义,纯粹就是起到一个“起承转合”的作用,否则,就转不出来了,所以,各位不必当真。
第三,现在判决书这样的形式是有现实基础的,把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完整的列出,是吸收广州海事法院的做法,其它方面则是我自己实际写判决书的模式。

第四,我从一开始就没有要从原告或被告的理由中去选择的意思,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双方都是法律人,经过若干轮的交锋,已把各自的理由都阐述的很彻底了,如果我支持一方,也写不出更多的意见,会落入“同意某某意见”的俗套中,否则就是重复,那太没劲了;其二,本案与网络有关,一定要把网络特性溶入其中,否则就不会有特色,也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种思路。我们法律人面对全新的领域,习惯上会从已有的知识和现行法律上来考虑问题,经常忘记了“三个有利于”、“三个代表”等,不是从宏观上来把握事件所反应的本质,以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换思路、换角度来思考,目的也是为了向法律人敲敲警钟。另一方面,本人学识浅,知之不多,所知一点也是半懂不懂,于是,就有了无知之勇,自己想一套,不走老套路,这种无知无畏就成就了判决书中的想法。

第五,我首先对“虚拟社区”进行了“虚构”,描述了主要特征,然后在此基础上把在“虚拟社区”中活动的人均须遵守的规则视为具有“公法”性质,于是就导出了被告的行为实质是破坏这种“公法”的行为。按理,作为一个“社会”应有“公法”的执行机构,然而,在网络上这样的社区是不可能象网下社会那样机构健全的。所以,把原告诉至虚拟法庭看作是把这种“违法”提交给法庭来处理,只是法庭不以处罚的形式对被告实施制裁,而是以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来取代处罚。这种法律责任形式的转换适用于网络这样的虚拟社区,这是一种非常伟大的创造,很可能开辟了一个时代。^0^ 第六,所以,孤立地看我是以侵权来认定本案是不客观的,自然很容易认为还是合同关系按违约对待更适当。其实,应联系起来看:虚拟社区规则成了“公法”违反“公法”造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这样看就顺理成章了。绝对没有因违反“公法”而违约的,对吧?可曾见过刑事附带民事的部分是违约损害赔偿?一律是侵权损害赔偿嘛。也正是基于此,就不存在是由原告选择是违约还是侵权的情况了。
第七,以上所述并非是对自己的意见辩护,只是说明为什么这么做,是怎么想的。所论当然未必正确和圆满周到,只是提供一种思路,力图拓宽视野。想法要成熟,还有赖于网络生活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以及有更多的人对此跟进研究,只有这样同步进行,才可能渐趋形成公论。因此,可以说,“大胆假设”有余,“小心求证”不足。但如果将来对这一全新的领域能够研究得更深入且得到可行之法,各位千万别忘了曾有一个已经作古的叫“野山闲水”的家伙,率先不顾一切地砸出了第一块敲门砖。^0^ 第八,现在有一种危险的倾向,随着网络的蓬勃发展,网下的法律和法律意识正一点一点地侵蚀着网络最初的理念。我作为一个在网上“生活”了若干年的法律人,从内心深处感到了危机和痛心,力图要保有网络那最初的共享、自由、自然的理念。因为,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这也是把本案作这样处理的动因之一。
第九,我办案有两个特点:其一,绝不被当事人的理由牵着鼻子走;其二,把事实搞清楚后,就从事件中脱出身来,跑到“野山”上俯视此案,这样就容易看得清了,避免“身在此山中”的盲点,于是就容易有“闲水”般的自得。这种习惯也是导致本案作这样处理的原因。
第十,在主观上想打破法律人的习惯思维,过份拘泥于证据的充分和因果关系。所以,举了美国的例子,目的在于引起综合本案情况作出损害赔偿的决定,促动一下那根僵化了的神经。

第十一,在把三个人的意见完整列出后,再来一个判词就比较难写了,因为难以避免重复,所以就写得较简略,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另加写了一个诉讼机制的问题,目的也是把大家可能忽略的问题抓出来。

第十二,通过实际操作一遍,发现了法庭规则的一些问题,凌云志也提到了一些,我将抽空去修改补充一下,由庭长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