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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第二案——答辩状

作者: 阅读11310次 更新时间:2001-08-09

答辩人:宇宙汽车运输公司
住所地:无有市胡安街222号法定代表人:成群星,公司董事长
为环球汽车运输公司诉我公司公交经营权承包合同纠纷案答辩如下: 依据国家计划单列市无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无有市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将无有市人民政府辖区内无有市至蜃楼市一线公路的经营权有偿出让给我公司。我公司对该线路拥有自营和转让的权利。依照无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该经营权的转让只需备案,备案与否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承包合同,但实际是经营权转让合同。(加此一段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如不合适可以删去。请庭长定夺。) 98年4月份,有业内人士预测无有市至蜃楼市一线公交客流量将大幅度增长,随着时间的推移运价肯定会上涨。因此,我公司向原告提供了这一消息。但是我公司对此无意提供保证。 我公司转让的是该线路的经营权。该经营权作为一项财产其价值几何,随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它与生产商提供的商品不同。它并无内在的质量、性能可言。市场情况并非我公司独自掌握的情况。原告可以了解,也有条件、有能力了解。获得该项经营权,能赚多少利润,和市场情况、经营水平有关。市场情况、经营水平,非我公司能够掌握,全系原告自己判断和控制。俗话说,有同行无同利。我公司自营时的利润和我公司的自营能力有关。所以,我公司既无义务告知原告我公司自营时的利润,也无义务和能力保证原告赚钱。该项交易的风险应有原告自己承担。 1999年12月原告与乾坤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投标,并同意在标叫死的情况下采用抓阄的方式决定由谁获得该线路的经营权。抓阄的结果正如原告所说,乾坤有限公司获得了该线路的经营权。至此,原告已自愿与我公司解除了经营权出让合同。 原告在经营权出让合同已经自愿解除的情况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变更合同内容,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毫无道理的。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我公司将申请交通管理部门制止原告的非法营运行为,不再提起反诉。)

此致虚拟法庭
答辩人:宇宙汽车运输公司
200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