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虚拟法庭

老行者之家-虚拟法庭-法庭规则

法庭规则

作者:杨立新,野山闲水,曹呈宏 阅读4007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公 告

  《民商事网络模拟法庭规则》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已经到了生效的日期。我作为虚拟法庭的庭长,现在宣布,《民商事网络模拟法庭规则》自2000年9月1日正式通过施行。
               庭长 杨立新
              2000-9-3 16:15:00 民商事网络模拟法庭规则(V1.3)(2000年7月20日起草,2000年9月1日通过正式实施,2000年10月15日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丰富网络法律人的网络生活,促进网络法律人法学研究、法理水平的提高,特组建中国第一个“民商事网络模拟法庭”。
  第二条 本法庭对特定案件的所有讨论及其结论,只具有学理意义,不影响有关司法机关或有权处理部门的依法作出结论。

  第三条 本法庭组成:
  庭长一名,是本法庭的最高司法官,负责法庭的全面工作,另负责立案审查、终极总评以及各相关负责人报告事宜的答复。
  副庭长一名,是庭长的助手,负责网络技术支持,确保法庭的正常审理的技术秩序。
  法庭总监两名,负责管理法庭的日常行政事务;审查并批准成为本法庭成员的人选。
  书记官一名,负责整理讨论,形成完整的讨论记录及最终结论;以及本法庭的其他行政事务。
  成员若干,开放式,可随时申请加入或退出,接受法庭总监的指定,担任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法官、代理人、陪审团等;亦可自愿申请担任特定案件的某角色。
  (以上名单另行公布,并随时根据变动情况而更新)。

  第四条 担任法官、代理人的,必须是已批准加入本法庭的法律人;担任当事人的,可以是法律人,也可以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陪审团成员的只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

  第五条 本法庭只受理民商事案件。

  第六条 网络人均可申报可供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并对所申报的事项负全责:
  一、案件基本事实,包括有关机关处理的程序及实体事实。也可以是有某方面理论价值的虚拟案件。
  二、必须要有理论价值。

  第七条 经庭长审查同意审理并指定审判长后,由审判长确定(亦可根据成员们申请)其它当事人、法官、代理人、陪审团等人选。
各参与人名额:每方当事人一名;法官三名;每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超过两名;陪审团不超过五名。

  第八条 由审判长指定一名原告代理人归纳申请事项,整理出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去除无意义内容,明确提出两个方面的请求:
  一、该案如何处理的请求;
  二、抽象出可研究的理论问题。
  代理人应先就上述问题提出基本意见和理由。

  第九条 被告及其代理人在原告公布起诉状后的48小时内提交答辩意见。
  第十条 审判长确定一个开庭的开始和终止时辰,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即可展开争论。
  所有争论均应围绕案件事实及其相关的理论问题而展开,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法庭开庭分为以下阶段,每一阶段期间由审判长决定:
  第一阶段:审判长根据起诉状与答辩状归纳出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第二阶段:陪审团成员或旁听群众发表各自的观点,亦可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亦可与陪审团成员或旁听群众辩论;
  第三阶段:休庭。由书记员将已进行的各阶段材料整理后,分发给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按本规则第十四条执行。
  各阶段的进行以审判长所发通告为标志。

  第十一条 在争论过程中,法官及时整理争议焦点,引导各方当事人争论,但不得发表倾向性观点。

  第十二条 非案件参与人可在庭审第二阶段发表看法,但在庭审其他阶段不得喧哗,不得干扰各参与人自由发表观点,否则将其逐出法庭(删除),由书记员负责引导。

  第十三条 陪审团在第二阶段发表的意见,不要求有理论深度,只要直观感觉即可。可逐一发表,亦可选一代表发表。

  第十四条 合议庭成员48小时之内各自独立发表全面的观点,要求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并明确得出结论。  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审判长对合议庭各成员的意见,应及时与之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如下规则处理:
  1、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判决;  2、各执一端的,按审判长意见作出判决。  审判长或其指定的合议庭成员应于本条第一款之后的72小时内宣布判决。
  第十五条 本法庭实行一审终审制。

  第十六条 庭长在审判长宣布判决后的48小时内发表总评意见。除了对案件及其涉及的理论问题作出评论总结外,还可对法庭上各参与人的表现、辩论技巧和疏忽之处、语言运用等等作出简要的点评,以帮助提高司法实践能力。(注:例如有些案件在理论上可能某方是会胜诉的,但因论述不力导致败诉,则在作出的判决和理论结论上会有差异,否则模拟法庭就变成了纯粹学术探讨,失去了“法庭”的意义)。
  第十七条 书记官在庭长总评后的24小时内,以审理的自然顺序为主线,整理成文,去芜存精。非案件参与人的发言以附录形式附后。
  第十八条 案件处理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律;理论研究的准据法遵循科学无国界的精神,实行拿来主义。鼓励理论创新。

  第十九条 所有发言的著作权均由本法庭和发言人共同享有。发言人有权将其发言整理成文在媒体上发表。本法庭有权在适当时候整理成书出版,亦可单篇在媒体上发表。

  第二十条 本法庭在适当时候设立奖励基金。基金来源为任何自愿资助者,以及第十九条中以本法庭名义发表所得稿费。
  基金用来奖励积极参与者和参与人在法学方面研究深入者,以及用以资助本法庭其它研究项目。
  奖励人选、时间、数额等事宜由庭长独裁定夺。但不得奖励庭长自己。

  第二十一条 法庭文明用语、礼仪、纪律等方面的未尽事宜,如有必要,一准参照真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本法庭庭长。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