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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第一案——起诉状

作者:铁面柔情 阅读2684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以下全是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民事诉状
原告:铁面柔情,男,38岁,汉族。住址:四川省宜宾市花心街168号。

被告:洪发网络.com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南关村26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风,经理。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变更7月论坛版主评选规则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在法院的监督下按原规则履行。并在其网站发表致歉声明。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元人民币。精神损失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原告诉讼中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2000年2月25日,原告从网上得知被告洪发网络.com公司(以下称洪发网络)开办有论坛并征聘版主。原告仔细阅读了被告的站务委员会颁布的版主条件和评选规则,决定应聘。遂于当日以TMRQ登记注册成为该论坛注册用户。同年3月20日,原告见该论坛7嘴8舌版缺版主,就按照被告要求在“我要当版主”处写了申请,次日,被批准,走马上任。5月1日,参与被告组织的对4月份版主评选,并评得三等奖。获奖金200元,虽与当月网费550元相比不足为奇,但也对原告有点鼓励和补助。此后,被告又参与5、6月份的评选。获奖金500元和100元不等。在8月2日本应对7月的版主进行评选时被告突然宣布评选延期至8月5日进行。8月4日宣布本次评选规则做重大调整,同时公布对7月版主的评选方案。大大缩小了评选版主得奖范围和金额。8月8日公布得奖名单中无原告。原告质问被告,被告答,其有权变更评选规则,因为被告认为最初被告已声明最终解释权在被告。而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形成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被告在2000年1月28日和2月发布了《洪发网络.com论坛版主管理办法》和《洪发网络.com论坛版主评估及奖励细则》,设置了具体的规定,(详细内容见论坛的站长之家的论坛公告)。这就是版主和站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约定,这就表明,站方有权利挑选版主,有义务对合格版主组织评选并按结果发奖金。版主有义务管理版面,有权利参与评选获取奖金。被告不得随意更改规则。特别是在原告已完成被告的要求的情况下,更不应该变更规则。由于被告擅自变更规则,造成原告未当选,未得到版主奖金。即造成原告物质上的损失(当月电话费网费700元、电脑整日开机)。也造成原告一个月的心血白流,精神上的痛苦。(焦虑不安、饮食不思、长吁短叹)。并为此住院3天,用去医疗费600元。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被告原公布的规则,请法院准予原告的请求。

此呈:
第一网络人民法院

具状人:铁面柔情
2000年8月10日
附:证据
①《洪发网络.com论坛版主管理办法》。②《洪发网络.com论坛版主评估及奖励细则》。③8月公布的评选规则。④原告的登录ID及密码。⑤原来的评奖名单及奖金金额。⑥原告的7月电话费及网费清单。⑦原告住院诊断书及药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