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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第一案——答辩状

作者:曹呈宏 阅读5060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洪发网络.com公司。所在地址:北京市南关村26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风,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呈宏,子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为权利而斗争,乌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铁面柔情诉我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对于铁面柔情所述之事实经过,我公司没有异议。但因其对本公司和他之间的数个重要的法律关系认识上有误,以及有些事实上缺乏关联性,导致了其诉讼请求也没有法律上的理由来支持。具体说来有:
一、本公司与各应招版主之间不是合同法律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关系有本质的区别,本公司在招募版主时,并不对主体资格作任何要求,事实上,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任何公司都无法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检验应招者的身份,甚至无法确认对方是否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认定此种关系是合同关系是不可想象的,也是脱离实际的、不公平的。事实上,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与现实世界一样,虚拟世界同样需要管理,因此本公司在这里与各版主之间体现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当然,只是类似而非等同,因为加入和退出本网络是自愿的,而行政管理具有强制性。因此,从本网的《论坛版主管理办法》的名称本身就可看出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性。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虚拟现实的关系与以网络为工具进行网络商务交易关系是截然不同的。在论坛中,网络本身是一种生存形式,而在网络商务中,网络只是商务的工具。
二、奖励是一种实践性的单方法律行为。本公司在上述“管理办法”中并没有以奖励为引诱条件,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一种“要约”。也就是说,是不是愿意成为本网版主,受“管理办法”约束,与奖励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奖励细则”也不是“管理办法”的附件。如果有些人是抱着想获取奖励的动机而申请成为版主的,则完全是其个人的动机和一厢情愿,与本公司之间完全不存在诉状中所称的“合同”关系。在法律性质上,这种奖励只是本公司的单方法律行为。体现的也是一种管理意义上的激励机制,而不是合同意义上的“对价”。事实上,发放和受领奖金完全不需要受奖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考虑受奖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与合同关系明显区别)。正因如此,本公司完全有权根据管理的需要修订、废除此奖励细则。三、原告所说的得病和住院治疗与本公司无关,是其本人体质和心理素质所致,住院诊断不能证明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根本不是原告诉称的合同纠纷,本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也就谈不上违约,而原告所受的损害也与本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关联。

此致
第一网络人民法院
                 答辩人:洪发网络.com公司(公章)20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