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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第一案——证据说明

作者:铁面柔情 阅读5121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原告现在向虚拟法庭递交:
第一份证据:(详见证据1)《‘洪发网络.COM’论坛版主管理办法》。该证据来源于被告论坛的论坛公告,是复制件。原件存于被告的网络服务器。这份证据的主要内容是:
1、什么是洪发网络.COM论坛的版主?版主是一个版的管理者,拥有各种权限。版主在任期间表现突出的,都将接受洪发网络.COM的衷心敬意和物质奖励,并且可以申请各种特殊权限。2、怎样能成为洪发网络.COM论坛的版主?要经过一定格式的申请,和被告的站务会的批准才可上任。3、对洪发网络.COM论坛的版主的权力和洪发网络.COM版主的管理进行了规定。该证据证明了斑竹是为被告管理论坛的人,也证明斑竹与被告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当不当斑竹是网友自愿的事。还证明斑竹是劳动者不是受益者。论坛是被告的,不是斑竹的。被告委托网友中有能力者为其管理论坛的版面。并许诺给与物质奖励。
第二份证据(详见证据2)《洪发网络.COM论坛版主评估及奖励细则》。也是原告复制于被告论坛的论坛公告,原件存于被告的网络服务器。这份证据的主要内容是:
1、设立评估奖励规则的目的意义。就是斑竹为被告的事辛苦了,被告要按劳付酬。2、具体奖励办法。3、参加评估的版主资格。4、网友投票细则。5、奖励的金额标准。6、投票的时间。7、第一次评选将于3月1-4日开始。若无特殊重大原因,以后每月举行一次,评选上月的版主。该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被告承诺对版主奖励(也是按劳付酬)的具体化。是对被告的约束。如果网友按被告的规则被被告任命为论坛的斑竹,就享有被告许诺的按劳取酬的权利。该证据还证明被告每月一次组织对版主上月的劳动进行评奖。
第三份证据(详见证据3)《论坛评选规则》。来源同上,这份证据的主要内容是:
改动了评选版主的总人数和总金额,版主最多有12人得奖,(按原来的规则斑竹最多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奖金最多有300元(原来是2万多元)。且于8月4日公布,评的又是7月的工作。该证据证明被告单方面变更规则,不履行原来的约定,减少自己的义务,侵害了版主的利益。
第四组证据(共三份)。
来源同上,是原告的注册ID和密码,还有申请和被告的批准。证明原告斑竹身份合乎双方的约定。
第五组证据(共三份)。
来源同上,是原告前三次获奖的情况证明。按照原来的规则,原告能获奖。

第六组证据(单据若干),来源电信局的收据原件,原告的医疗费收据原件,病历复印件(原件存于医院)。证明原告付出的经济损失和由于被告单方面使原告没有评上优秀版主对原告精神上的打击。

综上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是两个平等主体。原告按照被告的公开要求进行申请,经被告批准,被任命为被告论坛的版主,与被告建立了合同关系,且恪尽职守,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单方面变更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履行自己的承诺。使原告辛辛苦苦干完一个月工作却不能得到应得的报酬。造成原告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
请法庭主持公道和正义。


对原告证据说明质证之一
作者: 为权利而斗争
时间:00-8-25 18:25:00 对原告证据说明质证之一

我们在答辩状中已经说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原告提出的证据也正是我们要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用来证明我们的诉讼主张成立。既然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供,我们就不再重复提供。现在我们仅对原告所述的证明内容进行驳斥,并阐明这些证据是如何证明我们的诉讼主张成立的。
1、证据1证明的事实是:洪发网络公司和洪发网络的网民基于网络的联系形成一个网络生活的总体。洪发网络公司和洪发网络的网民都是这个总体的成员。我们把这个总体叫做洪发网络社会。各应招版主是自愿成为洪发网络社会成员的,并且是洪发网络社会的中层管理者。其权力和义务是管理者的权力和义务。其权力来自洪发网络公司在洪发网络社会中的地位。洪发网络公司是洪发网络社会的权力中心和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物质奖励和敬意是洪发网络公司在对洪发网络社会成员管理过程中基于权力中心的地位,对洪发网络社会成员的奖励。该证据同时证明原告不是本网络社会的雇员,而是本网络社会的成员和管理者。网络社会的成员,作为成员其地位是平等的,当以这个社会的管理者行使管理权时,其地位高于其他成员。隶属关系并非只有行政隶属关系,《民法通则》中的“平等主体”包含市民社会中的基于经济关系、生活关系而产生的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排除对这种(有隶属、服从关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的规范和适用。洪发网络社会的成员没有受害者。自愿在洪发网络社会展现自己的才能,成为管理者,即便不是受益者,也不是受害者,更不是劳动者。洪发网络社会无劳动者,只有网民和网民中产生的管理者。我公司的雇员如果不成为洪发网络社会的成员,同样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成为洪发网络社会的版主。(1)、证据1《什么是洪发网络的版主》证明只有洪发网络社会的成员才能申请成为洪发网络社会的中层管理者---版主;证明奖励和敬意不是合同义务,而是网络社会的权力中心基于行使权力和维护洪发网络社会秩序的需要对社会成员表现突出者的鼓励;(2)证据1《洪发网络版主的权力》和《洪发网络的管理》证明成为版主获得的是管理者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权力义务的来源,洪发网络的地位。2、证据2和证据1均证明我们刚才的主张。证据2清楚的证明它本身和公民社会评先进、奖模范的规则没什么两样。不存在要约和承诺的事实。3、洪发网络社会的权力中心是洪发网络公司。洪发网络公司是洪发网络社会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洪发网络公司有权制定洪发网络社会的一切规则。正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表决权一样,小股东不同意,但只要不违反符合《公司法》的章程小股东必须跟着走。否则,出卖你的股权或出资份额。洪发网络社会自有他的特殊性。制定新规则是本公司行使在洪发网络社会中的管理权力,是基于在这个社会中的地位做出的,不属于合同的一方,不存在“单方修改规则”的问题。证据3的内容属实,证明本公司在尽责的管理这个社会。不服从管理者有权走出洪发网络社会。4、证据4证明原告自愿成为洪发网络社会的成员,并自愿义务成为这个社会的管理者之一。而不是在和本公司签合同。5、证据5证明原告曾经在洪发网络社会的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嘉奖。也证明原告在后来的工作中,表现不突出,不符合洪发网络新的奖励条件,不能获奖。6、本公司对原告心胸不是十分宽广、自身有病的情况表示理解。证据6证明原告参加洪发网络社会和作版主时,对法律和社会规则认识错误造成他犯病的诱因。如果他对法律有正确认识就不可能对本公司作为洪发网络社会的权力中心制定新规则而烦恼。所以该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本公司的行为没有民事责任上联系。特别声明:本代理人的意见和曹先生的代理意见有冲突的,以曹先生的为准。但在讨论时本人将努力维护自己的观点。欢迎批评。


为权利而斗争
2000年8月25日

洪发网络代理人答网民问(一)
作者:为权利而斗争
时间:00-8-24 7:39:00 洪发网络代理人答网民问(一)

有网民通过电子邮件对铁面柔情先生诉洪发网络一案表示关心,并向我们提出了一些问题,希望我们能在杨立新民法网上逐一答复,供大家讨论。为满足网民的这一要求现作如下答复,仅供大家讨论,不代表洪发网络在虚拟法庭中的意见。
1、洪发网络在答辩状中提出洪发网络和各应招版主之间不是合同关系,而是虚拟世界中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请问你们提出这一观点有何依据?答:社会是主体间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或者以共同的生活方式为基础,形成的相互联系的主体的总体。人类是社会的动物。人的社会,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比如,以生产关系的总和为基础,从上层建筑的角度,可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分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从法律调整利益范围的角度,可将人的社会分为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等。从区域和社团角度又可将社会分为区域社会、社团社会等等。
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一个主体,一个人可以同时成为多个社会的成员。
网络生活是新近产生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网民们通过这种生活方式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总体,我们把它叫做网民社会。
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秩序,都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否则,无社会可言。网民社会,自无例外。网民社会目前尚处于部落时代,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独特的秩序。
国家作为市民社会的对立物,必须尊重市民社会的秩序。同样的道理,国家也必须尊重网民社会的秩序。
(注:我国古籍中“社”是指祭土地神的地方,“会”指人的聚集或者集体活动。这里使用的社会一词,指的是人的群体活动。)
2、网民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是什么样的?答:网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不是一个概念。至于市民社会是否包容网民社会,我们想让大家讨论。顺便提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市民社会秩序的尊重,和《民法通则》的许多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已有相当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许多规定鼓励洪发网络去赢得这场诉讼的胜利。

3、你们在答辩状中提出洪发网络和各应招版主之间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你们的这一提法是不是意味着洪发网络和应招版主之间是不平等的关系,两个主体是不平等主体,洪发网络和铁先生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答:《民法通则》第二条中的“平等主体”的含义并不十分清楚。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民法教授杨振山先生认为自己治学的两大成就有二:一是提出新劳动论,即劳动成果可以进入公有领域,劳动永远藏于己。二是第一个提出《民法通则》第二条中的“平等主体”。他用“平等主体”取代了苏联民法中的“一定范围”。据此,杨振山先生对“平等主体”的解释应该是权威的解释。杨振山教授在《论民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地位和作用》一文中是这样表述《民法通则》的“平等主体”的:“平等主体是指这些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相互间不是一方领导另一方,或者是一方服从另一方,而是相互间各自独立、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的一种主体。”平等主体,是被抽象出来的。实际生活中的主体是具体的主体。每个主体兼任多种社会角色,也就是我刚才讲的是多个社会的成员。主体间是否平等不容易分得清楚。比如市政府的财政局向所辖企业借钱盖招待所,主体间平等不平等。徐国栋教授也曾对“平等主体”提出质疑。他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对民法调整的对象作了深入的研究,最后的结论是用“平等主体”来表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就目前的研究水平来说是只好用“平等主体”来描述,目前尚找不到更好的描述词语。但用“平等主体”一词,仍然没有说清楚民法的调整范围。杨振山教授在他的文章中又说:“在社会生活中,公民或者法人总是处在两种社会关系中……当他处于行政关系之中时,他与行政领导人或行政领导机关形成的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当他处于民事关系之中时,他与对方形成的是彼此平等的关系。”由此可见,尽管用“平等主体”来描述民法调整的对象是目前较好的手段,但“平等主体”和“民事关系”、“民事活动”仍然是“鸡生蛋、蛋生鸡”的关系。另外,市民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用平等主体的没有隶属关系的意义是不能囊括的。不能用平等主体来否定市民生活的多样性。关于民法调整范围的学说有许多种,网民们可以参考多种学说来理解和揭示《民法通则》中的平等主体在目前应该有的意义。
网民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能用平等主体去否定。而应该用平等主体来包容。
我们在答辩状中没有使用平等主体,而是使用合同关系和管理者被管理者的关系,是为了更准确表达事物的本来状态。
铁先生申请做版主是为了获得版主的权力,通过管理其他网民在版面上的活动来展现自己的才能和满足其他个人欲望。他本身就是网民社会的管理者之一。他是网民社会中的一员。洪发网络是网民社会的权力中心,是网民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制定者。铁先生和我们建立的是网民社会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合同关系。


质证
作者:为权利而斗争
时间:00-8-26 11:45:00  质证既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辩论,也包括对证明对象或者证明内容的辩论。一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时常存在争议的。他应该成为质证的重点。质证的目的要解决证据是否可采信的问题。采信什么呢?仅仅真实、合法、关联是不行的,你说该证据证明了这个事实;我说证明了这个事实。这才是最重要的。对同一证据能够证明的内容有争议,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应该在质证阶段解决。
请被告方按铁面的意见,重新质证。
作者:野山闲水
时间:00-8-26 11:39:00    
请野山法官对重新质证的口头裁定进行复议
作者:为权利而斗争
时间:00-8-26 12:00:00  我们对铁先生关于质证的意见不能苟同。没想到我们的意见比法官大人的裁定晚贴上几分钟。请重新裁定。  

如果
作者:野山闲水
时间:00-8-26 12:30:00  如果你认为你已经完成了质证,那么你就可以不做,法庭将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并认证,未质证到的,视为你放弃诉讼权利。  
号外、号外,被告的号外!
作者:为权利而斗争
时间:00-8-26 16:57:00  “在一个法制社会中,平等、自由等权力并非天赋,而是法律赐予的。......《民法通则》中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定义。却将平等一词冠之与主体之前,似乎在法律调整之前人与人之间已经实现平等,......”刘心稳语  法与广义的法律同意,是指以社会组织的的中心力或者以国家的权力,而调整社会生活的社会规范也。这是谁的话,想一想。史尚宽的吧。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哎,怎么变成“民事关系的协议”。哦,还有个第二款啊!肖峋摇头发哂。  
被告又一个号外,敬请原告讨论。
作者:为权利而斗争
时间:00-8-27 9:29:00关于答辩状中单方法律行为
  我们现在多数人已习惯将民法上的诸种行为分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大家肯定记得,民法通则制定前和制定后,对此分类都有很多争议  
  北大81年的《民法教程》就主张按如下分类   合法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违法的法律行为

  这里的法律行为指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一切行为。
  上述分类方法的争论,直到1994年仍有人在法学研究上撰文争鸣,为后一种分类方法鸣冤叫屈。  记得民法通则颁布前,佟柔教授多次讲法律行为在德国法上就是指的合法行为,怎么又出现一个合法的法律行为、违法的法律行为。
  当时有很多人都急于和苏联划清界限,后一种分类方法和苏联的好像一致,于是便被消灭了。
  民法通则当然要更多的采纳佟柔教授的的主张,他是民法学的泰斗嘛,哪个敢不敬他老家。北大的泰斗们也敬他三分。佟柔教授不仅是人大的,是全国的法律人的。
  但是北大有几个后生,中毒很深,竟然多次为后一分类招魂,民法通则颁布多年了,已成定局了,他们还在摇旌幡。我们的曹呈宏刚生过孩子不久,肚里空空,到北京吃书,竟稀里糊涂路过北大的门口,撞上后一种分类的阴魂了,于是在答辩状中出现了单方法律行为。此法律行为,指的是后一种分类中的法律行为。我们答辩状中讲奖励体现的是管理激励机制、不是合同意义上的对价、本公司根据管理需要等,就是要说明奖励是洪发网络公司基于对洪发网络社会管理的需要所做的对洪发网络社会成员表现突出者的鼓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