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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第一案——自由发言之③、为权利而斗争、曹呈宏等

作者:为权利而斗争、曹呈宏等 阅读4978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请问曹检:
作者: 馨雨
时间:2000-09-11 19:29:00 管理的定义是什么?是不是什么事都可以管?可以变。
就如,公司对他管理的工人是不是可以以管理为由,在他干完工作后,降他的工资?

大家都谈到降工资的问题
作者: 为权利而斗争
时间:20000911 19:51:00 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若降工资就必须有符合合同的理由。
但是,本案的管理关系来自于网上的群体活动。我只是为便利起见把它叫做网民社会。因为网民的面目可能是和网民的载体的真实面目不一致的,和传统的群体活动有许多的不同。
管理的定义,目前尚未见到权威的定义。网上的群体活动,和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群体活动的管理在抽象意义上应该无大的区别。但是,其具体内容和规范他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我在前面的意见中已谈到。
大家是不是考虑一下我的意见。

RE:关于管理作者: 曹呈宏
时间:20000912 20:03:00 作为法庭辩论,不是教科书,所以本来就不必对涉及到的每个概念下定义。对于我们辩论中所涉及到的管理一词,只要作通常的理解即可。
  一般来说,管理指的是纵向的法律关系,类似于行政权的行使,当然,在现实社会中,行政权的行使有一个原则,就是“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而在网络这一虚拟的社会中,我们把这个“依法”的法,就当作是网络公司公布的,而网友自愿遵守的那些网上“条例”一类的规定。只要在此范围内,公司是享有为了管理而制定各种规则的权力的。  这与工人的工资不同。工资是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由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果一定要作这种类比的话,我认为网络社会的管理还更象是公司里为了鼓励工人而设定的各种奖励措施,例如评“劳动模范”(评上了当然还会有一定的奖金,就象现在案子中的网上一样),那么如果根据情势的需要,公司改变了评比“劳动模范”的规则,在现实社会中需要工人同意吗?这个规则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就永远不能修改吗?这样的话,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吗?  这样一来,我们的观点应当是清楚的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