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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虚拟法庭-虚拟法庭第一案——自由发言①、各位网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虚拟法庭第一案——自由发言①、各位网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作者:曹呈宏等 阅读6918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看法
作者: 曹呈宏
时间:2000-09-21 9:26:00 因为精神损害认定较为困难,而且个体差异极大,所以各国立法和学理都认可对精神损害赔偿采取慎重的态度,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为限!这是一个定论。(否则我恋爱失败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本判决仅仅考虑到一万元数额并非太大,而没有考虑到上述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我认为需要存疑。

关于精神赔偿的问题
作者: 凌云志
时间:2000-09-21 17:13:00 今天出差刚回来,我仔细看了一下判决书,关于精神赔偿的问题,野山并未参考我的意见,大李的意见也是驳回原告的请求。

应重视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作者: 铁面柔情
时间:2000-09-21 20:20:00 精神损害赔偿不是最近才出来的,但是最近才引起大家的重视,为什么?因为随作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渐才发现人还有精神需求,以前,只知道人是物质的,打伤啦赔点物质的修补费(医药费),那时人们也穷,饭都成困难,谁还想到人的精神上也有痛苦?谁会注意人的精神上的需求?现在好了,知道有时精神上的痛苦比肉体上的痛苦还令人难以承受。精神与物质一样会受到伤害,比物质还难以修复
所以,我们不能看法律有没有规定,而应当看行为人对他人的精神造没有造成伤害。

再补充
作者: 铁面柔情
时间:2000-09-21 20:31:00 网络是看不见的,可见的只有一台台的电脑,冷冰冰的机器。但是在它上面的确是一个个鲜活的灵魂,一个个跳动的思想,他不是物质的更具有精神上的东西,因此受到伤害的,恐怕还是精神更深呀,总之,精神损害费一定要赔。这是对精神的物质抚慰,也是对被告惩罚.因为正是他太注重物质,不惜以伤害他人的感情或自己的形象为代价,做出违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我刚才还说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09-21 22:09:00 我刚才还说这个判决书的一个特点是民主,看来还有一点集权。笑话,哈哈!

还有呢
作者: 曹呈宏
时间:2000-09-22 0:05:00 本案的理论部分不论是凌云志、大李、野山的论述都有精彩之处,我在辩论时故意混淆的一些地方(包括对方也未能抓隹要点的地方)也基本被突出出来加以点评了(但不是全部),只是凌云志想让我从要约承诺上深入下去,那不是让我自取灭亡吗?所以我不是没有说,而是否定了这里存在要约承诺(论述上也还过得去吧?)。我的感觉是两位审判员的论述比较严谨,但野山的论述的精彩之处也恰恰是其致命伤,其对网络的性质论述每多突发奇想之处,而且往往命中要害,深感佩服!但是最后却突然以“自由心证”而结束全案,则稍显粗糙,就此点而言,不如前两位审判员的构思论证之严密。  另外,判决结论的700元疑为600元之笔误,因为该数额与判决结论上无论如何不可能得出支持的道理呀。

反对,大李和凌云志的观点似乎飘忽不定,太过拘泥
作者: 为权利而斗争
时间:2000-09-22 0:19:00 明天再说

我的关于是什么合同的观点有很大的漏洞,是因为工作的关系,出差了三天,看来我还要认真考虑.作者: 凌云志时间:2000-09-22 8:18:00 确实错了:
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2000-09-22 5:50:00 最后应为600元,赔的是医药费,网费等700元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