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我不太赞成现在使用法官的职权(自由心证)来处理案件,因为总的来说,我们一些法官的水平无法达到,使用过多有害无益.作者: 凌云志时间:2000-09-22 8:22:00 自由心证也不是随意认定,有很多条件。
作者: 铁面柔情
时间:2000-09-22 13:23:00 主要的目的,我的浅见是:为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做到司法相对公正。当然对法官的要求相对较高。
对判决书的一点看法。
作者: 铁面柔情
时间:2000-09-22 13:19:00 总的感觉有点武断,有的道理没说清楚。野山先生将其他两位的观点帖出来很好,但好像应该,让他们分别帖出,这样全面。
说武断基于1、为什么本案不能依照现实法律进行处理?2、为什么不是一个合同?3、为什么不赔电话费?我也知道大家很忙。希望大家不要就此认为本案已经结束。实际刚刚开始。
我们的意见是各自提出的,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是不应该写在判决书中的,可是因为网络的特殊性及为了更好的学习、了解本案,写在判决书中也可。
作者: 凌云志
时间:00-9-22 14: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