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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第二案——起诉状

作者:亚西 阅读11304次 更新时间:2001-08-09

民事起诉状
二000年十月五日立状
原 告:环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B公司)。营业住所地:无有市胡安街第111号。法定代表人:亚西,公司董事长。
被 告:宇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A公司)。营业住所地:无有市胡安街第222号。法定代表人:成群星,公司董事长。
案 由:公交营运权承包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请依法判令被告:一、将承包合同中原告向被告每月支付承包费38万元降低为每月15万元;二、支付违约金800万元;三、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公司。98年4月,经被告与原告协商,签订营运权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无有市至蜃楼市一线公路运输的公交营运权发包给原告,月承包费为38万元,承包期10年。 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前就曾询问过被告,过去被告营运时每月的收益额是多少?被告方的商洽代表闪烁其词,不愿正面回答这一询问,只说这属于被告方商业上的秘密,反正38万元的承包费不会亏了原告,而且,承包期为10年,这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运价肯定上涨云云。对此,原告也未再予深究。 原告承包后,经一段时间的营运,深感承包费过高。与此同时,曾与被告签定合同承包其它线路的公司均有同感,纷纷与被告协商。几经交涉后,承包其它线路的公司的承包费已经调降,而原告提出的调降要求,被告虽口头表示亦予考虑,但未付诸实施。此时原告得悉,被告意欲不要原告继续承包,故向原告提出:要调降承包费可以,但需把这条线路进行招投标。原告在长期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虽未答应进行招标,但迫于无奈也未拒绝这种方式。于是被告就找来了乾坤有限公司(C公司)参与招投标。1999年12月,三家公司开会协商,订了招投标规则,封顶标每月承包费15万元,会后三方在纪要上签了字。结果原告与乾坤有限公司都把标叫死(15万),于是就采取抓阄来决定。结果乾坤有限公司抓到,原告未能抓到。鉴于被告曾口头答应调降承包费,后意欲终止原告的承包,采取招投标和抓阄的方式达到终止承包关系的目的,原告认为被告这种做法不妥,原告未退出承包营运,继续经营。 另悉,被告与乾坤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由于原告继续营运,被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将该条线路交给乾坤有限公司经营。2000年3月,乾坤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限期交出线路,继续履行合同。诉讼期间,原告得知后,便到法院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法院不同意。对该案法院判决乾坤公司胜诉。两公司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综上所述,被告以"商业秘密"为由,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原告该条线路营运的实际收益情况,导致原告误认为每月38万元的承包费比较公平,但实际承包营运后,才得知38万元的承包费过高,被告给其它公司调降承包费,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故被告应给原告调降承包费。被告意欲终止原告的承包,但又怕单方终止要承担违约责任,故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来终止原告的承包,实际是一个为了规避单方违约的而做的圈套。原告参加被告的招标,确非本意,实出无奈,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应该继续认定有效。在原告与被告所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被告又与乾坤公司签订营运权承包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被告已经违约,故应承担800万元的违约金(8年的预期收益)。 鉴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无有市法院

具 状 人:环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亚西诉讼代理人:沈浪、易水、
附:
一、本状副本一份;
二、承包合同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