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际私法

老行者之家-国际私法-泰国国际私法

泰国国际私法

作者:不详 阅读5577次 更新时间:2005-12-11


(1939年3月10日制定)

第一条 称本法为佛历二四八一年国际私法。
第二条 本法自宫报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法及其他泰国法未规定的法律冲突,依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
第四条 在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依该外国法应适用泰国法,则适用泰国国内法,而不适用泰国冲突法规则。
第五条 外国法的适用,应以不违反泰国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限。
第六条 在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当事人不同时期取得两个以上国籍,则适用最后取得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在应适用本国法时,如当事人同时取得两个以上国籍,则适用住所所在地的本国法;如该当事人在别国又有住所,以诉讼开始时住所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如不知其住所,以居所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
国籍冲突时,其中之一是泰国籍的,以泰国法为其本国法。
对无国籍的当事人依住所地法,不知其住所时依居所地法。
依本国法应适用该国地区法(the local law,the communal law)或教会法(the
religious law)时,则予以适用。
第七条 法人国籍冲突时,以总店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国为法人国籍国。
第八条 法院不能充分认定应适用的外国法时,则适用泰国国内法。
第九条 法律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但本法或泰国其他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但是对于不动产契约、证书或者在效力上有所要求的其他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

第二章 人的身份及能力
第十条
人的能力,依其本国法。外国人在泰国所为的法律行为,虽依其本国法无能力限制能力,但依泰国法有能力的,即视为有能力。此规定不适用于亲属法及继承法的法律为。
对于不动产的法律行为的能力,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十一条 当外国人基于商法典第五十三条与第五十四条在泰国遗留下住所或居所时,
泰国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依据泰国法决定之。对该外国人的失踪宣告及宣告效力,
除在泰国的不动产外,依外国人本国法。
第十二条 对在泰国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国人,由泰国法院设定监护或保佐时,其原因依
外国人本国法。但泰国法律不承认其为原因时,不得设定监护或保佐。
于此场合监护或保佐的效力,以宣告外国人禁治产或准禁治产的法院所属国法律。

第三章 债 权
第十三条 契约的要件及效力,应依当事人意思所决定的法律。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意
思不明时,如当事人是同属一国家,依共同的本国法,如属不同国家,依契约缔结地法。
对于隔地成立的契约,承诺人向要约人承诺的通知到达地视为契约成立地。如到达地不
明,依契约履行地法。契约方式,依支配该契约效力的法律。
第十四条 因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而产生之债,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第十五条 因不法行为而产生之债,依物或不法行为事实发生地法。但泰国法律不承认
在外国发生的事实为不法行为时,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章 物 权
第十六条 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但把动产运出国外时,依起运时其所有人本国法。
第十七条 在诉讼进行中变更动产的所在地时,仍依该诉讼开始时物之所在地法。

第五章 亲 属 法
第十八条 订立婚约或解除婚约的能力,依各当事人本国法。婚约的效力,依审理并判决该案件法院所属国家之法律。
第十九条 婚姻要件,依各当事人本国法。
第二十条 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
但国外的泰国公民之间或泰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依泰国法所规定之方式举行的婚姻 亦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夫妇间身份关系,如夫妇同一国籍或因婚姻妻取得丈夫国籍时,依夫妇共 同的本国法。
如妻未因婚姻而取得丈夫国籍时,依丈夫本国法。
第二十二条 夫妇财产关系,婚前无契约时,依本国法。夫妇国籍不同时,依丈夫本国法。但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十三条 前两条规定的婚姻效力,即使在婚后配偶一方或双方取得了与结婚时所具
有、所取得或已取得的国籍不同的国籍,仍不影响其效力。
第二十四条 婚前夫妇缔结财产关系的契约,缔约能力依各当事人本国法。
第二十五条 婚前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及效力,如夫妇同一国籍时,依其共同的本国法。
国籍不同时,该契约的实质要件及效力,依双方当事人意思所指的准据法或推定双方意思所指的准据法,在无任何意思表示时,依婚姻之初当事人住所地法。
但对不动产的契约,依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妇各自本国法不承认有效者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离婚,如配偶各自本国法不承认时,泰国法院不予承认。这时离婚的原因,依诉讼地法。
第二十八条 婚姻之撤销,依调整婚姻要件的国家法律。
但因欺诈和强迫而撤销婚姻,依婚姻举行地法。
第二十九条
子是否为嫡生子,依子出生时母之丈夫本国法;如母之丈夫于子出生前死亡,依母之丈夫死亡时之本国法。该规定适用于嫡出否认之诉。
第三十条 嫡出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依父之本国法。
非婚生子同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母之本国法。
第三十一条 子的认知,依认知时父之本国法;如父已死亡,依父死亡时之本国法。
第三十二条 对未成年人因无行使亲权的父母而设监护时,监护人的义务和权限及监护之终止,依未成年人本国法。
但监护人管理不动产的权限,依财产所在地法。
在泰国具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国籍未成年人,依据其本国法所设立监护组织和监督不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时,依泰国法设定监护。
第三十三条 剥夺亲权,依命令剥夺亲权的法院所属国家之法律。
第三十四条 对尊亲属提起民事及刑事诉讼的权利,依卑亲属本国法。
第三十五条
养亲和养子女同一国籍时,收养依其本国法;不同国籍时,收养的能力及要件,依各当事人本国法。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收养效力,依养父母本国法。
养子女与血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养子女本国法。
第三十六条 扶养的义务,依扶养请求人的本国法。
但是,受扶养权利人的请求,不得超过泰国法所承认之请求范围。

第六章 继 承
第三十七条 不动产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
第三十八条 动产继承,不论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都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住所地法。
第三十九条 遗嘱的能力,依遗嘱当时遗嘱人的本国法。
第四十条 遗嘱的方式,依遗嘱人本国法,或依遗嘱地法。
第四十一条 遗嘱的效力与解释以及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依遗嘱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第四十二条 撤销全部或部分遗嘱,依撤销时遗嘱人住所地法。
遗嘱全部或部分条款失效消灭,依遗嘱人死亡时之住所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