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发生在多年以前,又是辗转听来,记忆模糊,但大意不会错。说来大家开心,了解些国际法准则,则幸甚。与正版略有不同,忠实于记忆,不忠实于事实也在所不惜,呵呵。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父债子还,也天经地义吗?如果儿子继承过遗产,在遗产数量范围内,也是天经地义的。但是欠债的人如果是一个国家,那就麻烦了。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可是如果国家借了别人的钱,耍赖不还的话?那债主可以不可以告这个国家呢?如果可以,又到哪里去告呢?
我国立国以来,从不参加多边谈判,从不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吃够了列强联合起来欺负我们的苦头。主权在我,不容干涉!对于我们,这是天条一样的国际法准则,几乎成了立国之本。
既然如此,我们就更不可能接受别国内部决议、法律、判决的制约了。
然而有人不信邪,这就来尝试一番。
1978年,美国一位老兄,不知道从那个犄角旮旯里打扫出一张纸头,打开一看,是一张中国债券。大清宣统二年发行,叫做湖广铁路债券。这位老兄捧着这张债券浮想联翩,都快七十年了,这利滚利地积累起来,那不是好大一笔飞来横财?于是跑了去跟中国领事馆联系,想兑现这张债券。可是这玩意的发行者是大清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它中间还夹着个中华民国呢。中华民国都不兑现,我们还会来理?一脚踢出去,大门一关,吩咐下去:“以后不要放这个精神病进来了。”
这位债券持有者那个气啊。债券明明是真的,中国也还在,改朝换代是你们自己家的事,凭什么换了当家人就不理我们啊。这样都可以,那多换几个政府,不是什么外债都赖掉了?此风不可长,此理要伸张。一张诉状告到阿拉巴马联邦地方法院,要求中国政府还钱。
联邦地方法院收了诉状,择期开庭,就给中国政府发出传票。“美国公民某某告你了,请什么什么时候前来当被告”。被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被送达人是“外交部长黄华先生”。送到哪里?自然还是领事馆。
领事官员那个气啊。我是代表中国政府的,跟你们老大也平起平坐,一个老百姓也可以告我堂堂一国政府?再说了,你一个美国地方法院,管管自己家的鸡毛蒜皮也就差不多了,凭什么来管我?你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嘛!拒绝接受,把传票扔出去了。
法院是从来不怕被告不到庭的,照样开庭,缺席审判。中国政府完全败诉。判决的大意是:“债券为真,借贷关系真实,应该还钱。中国政府是清政府的间接继承人,负有还钱义务。在借贷关系中,政府和个人是平等主体,债主可以起诉。债主是美国人,被告在美国也有全权代理机构,本法院有权管辖。限若干天内偿付债券”云云。按照判决,一共需要还给原告四千多万美元。判决书还是扔到领事馆。
领事馆老方一贴:“美国地方法院无权审判一个主权国家,不承认该判决”,又给扔出去了。
转眼之间,法院规定的期限到了。你不理睬不要紧啊,法院一张新的裁定发出。由于中国政府未主动执行法院判决,从即日起,中国政府在美国领土上的一切财产,除《维也纳公约》规定的外交使团财产外,均可强制扣押变卖,偿还该债务。
到了这一步,咱们那个有关部门才慌了。找美国政府?他家三权分立,民事诉讼的事情,它根本管不着,只能斡旋一下。问题还得你们自己解决。只好电报报告中央。
中央决策之前,要请教专家。专家意见两大派:
一派是坚持主权至上。我一个堂堂主权国家,不管有理没理,你一个外国地方法院,根本就没有权利管我。要说强制执行,难道只有我在你们那里有财产啊,你敢执行我的,我就没收你的。(后来查了一下,人家美国不像咱们有国有企业,一边监督老百姓做生意,一边自己也下海来抢生意。人家那个政府,自己是不做生意的,在咱们这里还真没有商业资产,都是外交必须,没法没收的。)
另一派则力主应诉。民事毕竟是民事,借钱还钱的事,大家其实是平等主体,一般大的。要上升到国家主权层次,就变成借钱的时候我是老百姓,还钱的时候变成了县太爷,不合适。打官司,也未必输。这一派主要是些研究英美法系的学者,对美国那一套还是很熟悉的。其中的领军人物,就是倪征燠(日澳yu)先生。
那一段时间非常紧张,据说因为害怕被扣押变卖,连中国民航的班机都不敢直航美国,而是需要在日本落地,乘客换全日空的飞机飞往美国。
说起来还是邓大人伟大,批了八个字,“应该应诉,据理力争”。舒尔茨国务卿也代表美国政府,愿意帮忙协调。这就调动几员老将,奔赴美国打官司去了。
第一步自然是要去撤销原判,这个动了很多脑筋,利用程序缺陷,做成了。但实质问题还是要解决,这个官司怎么打呢?
按照国际法,国家是有所谓继承一说的。不管你内部怎么改朝换代,你继承了原来国家的一切财产和权利,也就必然要继承它承担的义务,想赖帐不还,根本就没有道理。但是前朝的烂账,理也理不清楚,也没有人知道究竟总共有多少。付钱的闸门一开,可能就兵败如山倒了。怎么办?
美国是个判例法国家,只要找到一个相似的有利判例,往往就能反败为胜,从哪里下手呢?
天无绝人之路,找来找去,找到了一个判例。也是铁路债券。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英国从费城到纽约修过一条铁路。修这条铁路的主要动机,是要运送军队和军火,镇压独立战争。当时钱也不够,英国就向全世界发行债券,西班牙人买了不少。
美国独立后,西班牙人去英国兑现这些债券,英国人耍赖了。铁路是修了,但是在现在的美国境内,美国人在用,按照国家继承原则,找他们要去吧。西班牙人就去找美国人。
美国人也有点头晕,铁路确实是自己在用,钱也不太想还。抓破头皮,想出一条理由。这条铁路根本就是英国人修了来镇压独立的嘛!其目的是非正义的,是“恶债”。根据国际法的“恶债不继承”原则,我们根本没有还钱义务,不追究你们已经不错了。呵呵。
这个当然有道理,父债子还,可要是什么贩毒走私嫖娼赌博欠下的债,我干吗要还?再说了,如果“你克我服”在募捐,收了一笔钱,买把手枪去杀“神仙驴”。结果没成想这是个双属性动物,杀驴不成,自己反而被干掉了,手枪也被留在驴府上。河友可不可以说:手枪是我们的钱买的,您高抬驴蹄,还给我们吧。那驴还不得气得咬人啊。呵呵。
有了这个判例在手,咱们就洋洋洒洒做起了文章。清政府是个不民主的落后野蛮政府,是“坏蛋”。湖广铁路是清政府为了镇压当时的广东起义而规划建设的。(此话水分很大,但也沾边,作理由是够了。)当时的广东起义者,以孙逸仙博士为首,就是后来创立了中华民国的一帮人,是民主共和主义者,是“好蛋”。坏蛋借钱打好蛋,坏蛋又输掉了。根据前述费城铁路债券的判例,该债券同样属于“恶债”,理应不予继承。民国政府无义务继承这笔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当然更无义务。谁让你借钱给坏蛋来着?活该!
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