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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国际私法-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

作者:不详 阅读9582次 更新时间:2007-06-12


1979年11月,就在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不久,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名湖广铁路债券持有人,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国发出传票,指名由当时的外交部长黄华收,并要求被告方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将做出缺席判决。中国政府外交部断然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但是在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拒绝后,美国地方法院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法庭竟然于1982年9月1日对该案做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 038美元,另付利息和诉讼费。

中国政府对美国法院的判决拒绝接受,并专门调查了有关湖广铁路债券的历史渊源。1911年春,清政府颁发了铁路干线收归国有的上谕,宣布各省的铁路干线一律“收归国有”,准备以“国有”为名,出卖国家的铁路主权,以挽救其岌岌可危的政权。同年5月20日,由当时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代表,与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签订了《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合同规定的借款总数为600万金镑,约合当时银两9,000万元,年息5厘,期限40年,四国各提供1/4的款额,以两湖厘金盐税等收入作担保,用以修筑两湖境内粤汉铁路、自京汉铁路广水车站附近至襄阳,再经荆门州至宜昌的铁路、自宜昌至四川境内的夔州府(今奉节)的铁路。

根据借款合同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借口修筑粤汉铁路而向外国财团借款所发行的债券。它标志着清政府把湖北、湖南、广东3省人民从美国侵略者手中赎回的粤汉铁路和川汉铁路的修筑权又重新出卖。从债券背面摘录《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和赎买的部分条款文字可以看出,帝国主义列强通过贷款方式间接控制了我国的铁路权(包括修筑权和经营权),并在取得铁路投资权的同时,铁路的原材料供应、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和铁路修成后的管理及用人大权也一并收入他们的掌中。这激起了各阶层人民的愤慨,湖南、湖北、广东、四川4省大举展开了保路斗争,并由此爆发了辛亥革命,清王朝的统治最终走到了尽头。

但是,这项借款合同并没有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取消。1913年,中华民国交通部与四国银行团订立实行湖广铁路借款合同办法,继续发行该债券。

追溯至此,中国政府认定原告所持债券为旧政权遗留的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予承认。根据国际法中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和恶债不与继承原则,认定美国法庭的裁决是无效的,并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美国国务院决定干预此案。同时中国也接受了美国方面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进行申辩,要求撤销缺席判决。最终美方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并做出新的判决,撤销了原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原告的上诉请求也未获成功。至此,湖广铁路债券案于1987年3月9日宣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