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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wto-与"狼"共舞,其乐无穷--WTO规则的影响和中国企业的法律对策

与"狼"共舞,其乐无穷--WTO规则的影响和中国企业的法律对策

作者:程信和 阅读1444次 更新时间:200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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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一世纪末到新世纪初,对中国的命运发生决定性作用的可以举出两件大事:第一,1992年根据邓小平"南巡谈话"精神,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二,中国即将加入已有135个成员、占全球贸易总量90%以上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从而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潮流。"狼"来了:WTO的冲击作为世界多边贸易体系,WTO规则主要体现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一揽子"文件中。WTO协议既赋予参加成员许多权利,同时又规定了参加成员的许多义务,其一系列规则深刻地影响着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正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所规定的:"每个成员都要保证使其法律、规则与管理办法符合本协定所附各项协定的义务。"笔者曾主张,要以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目标作为整个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方向。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加入WTO,对中国企业带来的最实质的影响莫过于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战略的眼光、创新的思维、应变的对策。
  --如果不了解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面对外国商品、技术、资金的大量涌入,或者不知所措,或者丧失原有市场。
  --如果一不留心,企业的人才就可能被别人挖走。
  --如果不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开拓销售渠道,就可能为本国和外国同行所挤垮,亦即被市场淘汰。
  --如果不尊重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将会遭遇起诉,受到制裁。
  --如果不善于与跨国公司打交道,要么吃亏上当,要么被抛到世界经济舞台之外。
  总之,落后必然被动,守旧没有出路。
  有压力吗?有风险吗?不言而喻,当然是有的。
  但是,WTO谋求一种贸易及投资自由化,更充分的公平竞争和更广泛的国际合作的经济、法律环境(目前还远远未能达到这一目标)。只要我们深入解读WTO,作好"入世"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法律准备,立足中国,面向世界,把握机遇,迎接挑战,那么,就不必惊呼"狼"来了。不可以与"狼"共舞吗?!
  与"狼"共舞之一:如何并存和合作
  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是WTO的宗旨,因而也就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跨国公司并存和合作的法律基础。非歧视进行贸易,一是要求一国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贸易伙伴平等相待,此即最惠国待遇;二是要求一国对外国人(向该国提供商品或服务)应与其本国国民相同对待,此即国民待遇。实施上述两种待遇的前提是,各方都参加了WTO的其他有关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互惠互利是建立WTO共同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
  中国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应以独立的经济实体的身份登上国际经济舞台。国家(政府)的职责,在于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例如,制订综合性的竞争政策和法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逐步放开外贸进出口经营权,而不包办代替企业行为,不实施行政性垄断,不直接承担企业的经济责任。这样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并与国际通行规则真正接轨。
  所谓"并存",即你不吃掉我,我不吃掉你。并存可以形成协议,但能否并存终究取决于经济实力和经营本领。并存属于表面上的平衡状态,实际上双方的地位处于不停顿的变化之中。某些稀缺的资源,大家都想争夺;某些有限的市场,大家都要进军。邓小平在1989年分析世界形势时说:"现在国际市场被占得满满的,打进去都很不容易。"因此,必须用国际化的标准来定位我们的企业,以动求静,才能生存。"动"者,合作与竞争之谓也。
  为了进入世界市场,必须与外商合作,与跨国公司合作。所谓"合作",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首先,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联合贸易;特许经营;相互投资;邀请外国管理精英来中国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能自立门户、打进国际市场之前,可考虑"尽快成为世界上大的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线当中的一个环节,成为跨国公司全球销售渠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龙永图语)。其次,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组织合作: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包括合资外贸公司、合作零售公司、合资银行、合资保险公司、合作旅游公司等;相互之间兼并、收购。最近公布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中提到,台湾同胞投资可以采用的形式之一是:"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按照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此项措施亦可推广适用于所有港澳、华侨和外商投资。这将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作--发展生产,增加就业和国家收税,还可以学习技术和掌握信息和开拓市场。
  国际经济合作的直接接触点是法律与合同,法律为联系依据,合同为联系方式。为此,我们必须掌握中国的《合同法》(1999年的新《合同法》统一了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掌握中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了解与中方打交道的对方国家的合同法则,了解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拟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等。律师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作用。
  合作的结局是双赢。WTO需要双赢的思维。
  与"狼"共舞之二:如何竞争和飞跃
  市场经济运行的首要机制是公平竞争,国际经济运行同样如此。WTO要求国际贸易中更具竞争性,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倾销、出口补贴等。WTO要求参加成员遵守竞争规则,有权通过调解或仲裁方式统一处理成员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第一是要树立公平竞争的观念,不能再提什么"打擦边球",更不能搞"发财靠乱来"那一套东西。
  第二是要切实履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中国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经济性垄断。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层出不穷,危害非浅。加入WTO之后,某些中国企业因侵权、假冒、不正当竞争等原因而被他人起诉的案例将会增加,不可不引起重视。一定要加快制定或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并坚决执行。
  第三是要把握产品竞争和人才竞争的主动权。国务院关于质量问题的决定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主要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质量工作正是主攻方向。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企业家应当充分认识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严重性,下大气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市场运行的实践表明,产品竞争是外在的体现,人才竞争则是内在的因素。人才是社会的第一资源,也是企业的第一资源。因此,中国的企业要通过事业的发展、业务的培训、待遇的提高和感情的投资(思想政治工作仍然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稳定队伍,吸引人才。
  第四是要形成整体对外、联合对外的格局,不要重演"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现象(家电行业曾经出现的几乎是自杀性的价格战造成两败俱伤的可悲局面,堪为教训)。
  过去讲竞争的结果无非是优胜劣汰、你死我活。现在人们得出了又一个全新的认识:竞争也需要双赢。WTO倡导扩大市场准入、推行非歧视原则和互惠原则,旨在合理利用世界资源、促进全球经济和贸易发展,此种竞争态势中即包含着双赢的理念。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通过参与国际竞争,要达到三个"飞跃":
  一是借此契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重组,发展规模经济。
  二是借此契机进行产品创新,发展优势产品,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例如广东的家电、纺织等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加工。
  三是深化企业改革,按照公司法规范现有的公司,吸收外国的先进管理经验,转换机制,完善自我,造就一批真正的企业家,培养一批精明强干的涉外经济工作人员,尽快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无论是"突破重围",还是"欢迎光临",企业家应当做好的几件工作,或者说企业家期望制胜的几项因素,主要有:(1)提供优质的产品,优良的服务,有力的广告宣传,广阔的销售网络;(2)了解国内外市场的需求状况和竞争对手的力量状况;(3)掌握国内、国外、国际上就相关市场而公布的政策法规及当地的商业习惯;(4)签订规范化的既有效而又完备的合同。
  与"狼"共舞之三:如何趋利和避害
  有识之士指出,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加入WTO,对中国利大于弊。企业界应当运用WTO有关规则,达到趋利避害的效果。
  我们认为,对WTO的规则要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法律规则或惯例,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其规则是合理的,应当执行;二是,其规则虽是合理的,但允许有灵活性;三是,其规则是不合理的,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加以修正。在实践中,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参与WTO制订21世纪新规则的工作,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不能让少数几个成员说了算。另一方面,可以将WTO所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同国内相关立法(其中包括现行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农业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和未来立法如《企业兼并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等)作些对照、比较,吸纳WTO协议中合理的、可行的规定,缩短国内经贸体制与世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差距,完善对外贸易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加入WTO之后,中国企业应当利用这种多边的、稳定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国际贸易的环境,享受在WTO成员区域内贸易及投资自由化的权利和便利,扩大出口、多创外汇。
  中国企业应当利用WTO协议的一个重要原则:在WTO成员的贸易及投资交往中,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长时间进行调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利。例如,某些产业(汽车行业等),在短时期内可以受到WTO对幼稚产业的适当保护。又如,在中美谈判中对电信业的控制权和粮、棉、油、糖、化肥等产品的专营权,我们坚持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和立场,决不轻易让步。
  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力量优势企图控制c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制定和推行对它们有利的规则;由于主要以发达国家为基地的跨国公司在世界贸易、投资领域具有独占地位,它们甚至影响贸易、投资接受国的内政。因此,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仍不正常,利益分配大不均衡。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企业界要有清醒的风险意识和紧迫感,千方百计趋利避害,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根据WTO协议,我们可以运用三大自我保护的法律武器:必要的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为基础,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就以上三大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尔后又公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这些法律框架为我们提供了指南和保障。
  根据WTO协议,我们可以援引关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一些例外措施,以避免某种比较脆弱的经济环节受到损害。
  根据WTO协议,我们可以利用其比较公正的、富有效率的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在开放市场方面的纠纷和摩擦,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对策是为经济对策服务的。国外资深专家指出:"从商业角度讲,关键需要利用WTO作为企业战略的工具。"我们的企业要遵守WTO规则,运用WTO规则,既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和运作,又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逐步融入国际经济行列,势必出现一个又一个以中国为基地的跨国公司。与此同时,适应加入WTO之后的新形势,中国的市场也将会进行翻天覆地的整合。到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基本完善的2010年,我们可以自豪地宣告:与"狼"共舞,其乐无穷!  

(本文作者为中山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