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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WTO-WTO协议概述

WTO协议概述

作者:杨国华 阅读8077次 更新时间:2012-10-15

【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关键词】WTO协议;关税;标准与安全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WTO的20个主体协议,是WTO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集中体现。WTO的官方出版物《WTO简介》,以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地对这些协议进行了介绍。

  一、概述

  WTO协议覆盖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这些协议列明了自由化的原则,但允许例外;包含了每个国家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及开放服务贸易并保持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规定了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定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要求各国政府使得贸易政策透明,方法是政府将其有效的法律和采取的措施通报给WTO,以及WTO秘书处就各国贸易政策定期提交报告。这些协议常被称为WTO贸易规则,而WTO也常常被称作是“以规则为基础的”(rule-based),即这套制度是建立在规则之上的。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包含了60个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这些内容可以分成六个部分:总体协议(《建立WTO协议》),三个主要领域的协议(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审议。其中,货物和服务协议的结构是:首先是广泛的原则,随后是关于具体行业具体要求的特殊协议和附件,最后是各国允许外国货物或服务进入其市场的详尽、冗长的承诺表。货物贸易承诺表的形式是,对所有货物的关税承诺,对某些农产品的关税和配额承诺。服务贸易承诺表的形式是,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具体行业,以及不适用非歧视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服务类型。确保这些协议得到执行的是争端解决和关于透明度的贸易政策审议。还有两个协议是很重要的,即并非所有成员都签署的两个“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agreements):民用航空器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

  二、关税:更多约束,更加接近于零

  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包含了各个国家总共22500页的货物和服务承诺,包括削减和约束进口货物关税的承诺。在某些情况下,关税正在削减为零。此外,受约束关税产品的数量也在大幅度强加。
  关于关税削减,发达国家的关税削减大多在1995年1月1日后的五年内进行,其结果是工业品关税了40%,从平均6.3%降为3.8%。在发达国家享受免税待遇的进口工业品价值,从20%升为44%。还有少量产品有高关税。但税率15%以上的进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从7%降为5%。税率15%以上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从9%降为5%。不仅如此,1997年3月26日,占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92%以上的40个国家一致同意,到2000年全部取消这些产品的进口关税和其他费用。
  关于更多约束,发达国家增加将受约束关税产品的数量从78%升为99%。发展中国家也和客观,从21%升为73%。从中央计划经济转型的国家,从73%升为98%。对于贸易商和投资商来说,这一切意味着实质性的更高程度的市场安全。
  关于农产品,现在所有农产品关税都受到了约束。没有采取关税形式的所有进口限制措施,例如配额,都已经转化为关税,即“关税化”了。这就使得农产品市场具备了实质性的可预见性。此外,对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承诺,还包括取消对某些产品的进口禁令,以及减少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

  三、农产品:更加公平的市场

  原来的GATT适用于农产品贸易,但存在漏洞。例如,它允许各国使用进口配额这样的非关税措施,也允许补贴。农产品贸易受到了极大的扰乱,而使用工业品一般所不允许的出口补贴时尤为如此。乌拉圭回合产生了第一个有关这个行业的多边协议。这是迈向有序、公平竞争和较少干扰行业的重要的第一步。
  《农业协议》的目标,是改革这个行业的贸易,使得政策更加以市场为导向。这对于进口国和出口国都会提高可预见性和安全性。协议包括了新规则和承诺适用于:市场准入,即各种各样影响进口的限制;国内支持,即补贴和其他项目,包括提高或保障农产品价格和农业收入的项目;使得出口具有人为竞争力的出口补贴和其他方法。协议允许各国政府支持其农业经济,但最好采取对贸易有较小干扰的政策。协议还允许实施承诺的灵活性,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出了不同要求。
  具体而言,在市场准入方面,新的规则可以称为“只采取关税”。以前采取的配额和非关税措施,应当转换成保护水平大体相当的关税,即进行“关税化”。例如,以前的政策使得国内价格高于世界价格75%,则新关税就可以是75%。当然,关税化的一揽子规定还包括更多内容,例如确保该协议生效前所进口的数量得到保证,而新增加的数量则可以适用较高关税。这通过“关税配额”制度予以实施,即配额内的数量适用较低关税,而超出配额的数量适用较高关税。对于已经实施关税化的产品,允许各国采取特殊紧急行动,即特殊保障措施,以防止快速下滑的价格或进口的增加损害农业生产者。但协议明确规定了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条件,例如对于关税配额内的进口不得采取措施。
  在国内支持方面,新规则规定有些可做,有些不可做。对支持国内价格或补贴生产的重要诟病,在于其鼓励了生产过剩。这就将进口挤了出去,或者导致了出口补贴和在世界市场的低价倾销。协议规定,对于那些对生产和贸易有直接影响的国内政策,必须取消。WTO成员以1986-1988年为基期,计算出每年给农业提供了多少支持(即综合支持总量)。发达国家同意从1995年开始在六年时间里削减20%,发展中国家同意在十年时间里削减13%。最不发达国家则不须削减。对于哪些对贸易影响很小的政策,例如政府对研发、病虫害控制、基础设施和食品安全所提供的服务,可以自由使用。
  在出口补贴方面,对支出和数量进行限制。除了各国承诺表所列出的补贴,协议禁止出口补贴。对于那些列出的补贴,协议也要求对支付的金额和受补贴出口的数量逐步减少

  四、标准与安全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允许各国政府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与健康而对贸易采取措施,但措施不得具有歧视性,也不得成为变相的保护主义。另外,还有两个专门协议处理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健康与安全,以及总体的产品标准。两个协议都确定了如何既采用标准又避免变相的保护主义。关税壁垒下降后,这些问题更加重要。有人将其比喻成潮水退去后的礁石。
  如何确保消费者的食物是安全的,即从你认为适当的标准看是安全的?与此同时,又如何确保严格的健康和安全法规不至于成为保护国内生产商的借口?《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允许各国制订自己的标准,但必须有科学依据,仅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并且不得在情况相同或近似的国家之间进行随意的、不公正的歧视。鼓励成员使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太可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受到挑战。然而,在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成员也可以采取更高的标准。成员还可以根据适当的风险评估设定高标准,但标准必需保持一致性,而不是随意性的。同时,成员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实行“预防原则”,即解决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的“安全第一”原则。协议还允许使用不同标准和方法检验产品。如果出口国能够证明其适用于出口的措施达到了进口国健康保护的相同水平,则进口国就应接受出口国的标准和方法。最后,协议还包括了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的规定。对于卫生和植物卫生法规的制订和修改,各成员应当提前通知,并建立一个全国的咨询点以提供信息。
  技术法规和标准很重要,但各国有所不同。标准太多,就会给生产商和出口商造成困难。也就是说,标准能成为贸易的障碍。但标准对于环保、消费者安全和国家安全等也是必要的。标准也能有助于贸易。这就产生了同样的问题:标准如何既有用,又不至于过于任意性或成为保护主义的借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就是想确保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和认证程序不产生不必要的障碍。然而,协议也承认成员采取其认为适当标准的权利,以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以及满足其他的消费者利益。但标准太多,对制造商和出口商就会是一种灾难。如果成员采用国际标准,情况就就会简单得多,协议也鼓励这么做。但不管采用什么法规,都不应当歧视。协议还提出了良好行为守则,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产业团体采用自愿的标准。有200多个制订标准的组织适用这一守则。协议要求,确定某个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程序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不鼓励那些给予国内生产产品不公平利益的的方法。协议还鼓励各国相互承认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程序,因为没有相互承认,产品就要检验两次,一次是出口国,另一次是进口国。最后,协议要求成员向WTO通报其标准。每年有大约900个法规修改或新制订。

  五、纺织品:回归主流

  过去的纺织品贸易制度,是由进口国通过双边协议或单边措施设定配额。配额制度与GATT倾向于关税而非倾向于限制数量的做法相违背,也不符合所有贸易伙伴一视同仁的原则。1995年,《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生效。到了2005年1月1日,这个行业完全融入了GATT规则。配额结束了,进口国不再可以对出口商实行限制。不仅如此,该协议也不复存在。这是WTO协议中唯一的有自我毁灭条款的协议。

  六、服务:为了增长和投资的规则

  服务业是全球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占全球产出的三分之二,全球就业的三分之一,以及全球贸易的20%。《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有三个部分:关于义务和纪律的主体条款,关于特定行业规则的附件,以及各国关于提供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
  协议的范围。该协议涵盖所有涉及国际贸易的服务,例如银行、电信、旅游、专业服务等等。协议将服务方式分为四种(或者说四种模式):跨境交付,即从一国向另一国提供服务(例如国际电话);境外消费,即消费者或公司在另一个国家使用服务(例如旅游);商业存在,即公司在另一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以提供服务(例如外国银行在另一国开始经营);自然人存在,即个人出国提供服务(例如时装模特和咨询师)。
  最惠国待遇。如果一国允许外国在某个行业的竞争,就应当给予所有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同等机会。但对于一些成员在双边或小团体内的更加优惠安排,WTO允许成员在承诺中列出“最惠国待遇例外”,从而保留这些优惠安排。这些例外只能作出一次,且不得增加,一般不得超过十年。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各国关于开放市场的承诺是通过谈判达成的。承诺的减让表列出了开放的行业,开放的程度(例如对外资所有权是否有限制),以及国民待遇的限制(给国内公司的某些权利是否给予外国公司)。例如,如果一国政府允许外国银行在国内市场经营,这就是市场准入承诺。如果限制许可的数量,这就是市场准入限制。如果外国银行只允许设立一个分支机构,而国内银行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这就是国民待遇限制。此外,政府服务不在协议管辖范围之内。
  透明度。政府应当公布所有法律法规,并设立咨询点,以便外国公司和政府获得相关信息。对于法律法规的变化,应通报WTO。
  管理要客观、合理。各国政府应合理、客观、公正地管理服务行业。对于政府的行政决定,应有公正的复议的途径。协议不要求对所有服务都放松管制。关于实行自由化的承诺,不影响政府设定质量、安全或价格标准的权利,或者为了追求某种政策目标而制订适当法规的权利。
  互认。如果一些国家互认资质,其他国家也应有机会进行谈判作出类似的安排。互认资质不应是歧视性的,且不应成为变相的保护主义。互认协定应向WTO通报。
  国际支付与转移。成员作出开放市场的承诺后,一般不得限制服务的收入汇往国外,唯一的例外是出现收支平衡的困难,但限制必需是暂时的,并且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逐步自由化。关于服务业的开放,乌拉圭回合仅仅是开始。从2000年开始,成员就进行了更多的谈判,并且已经纳入新回合谈判的计划之中。谈判的目标,是进一步推进自由化进程,增加减让表中的承诺水平。

  七、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首次将知识产权规则引入到多边贸易制度中来。
  想法和知识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重要。很多新药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价值存在于发明、创新、研究和设计之中。电影、音乐、书籍、电脑软件和在线服务的交易,在于其所含的信息和创造,而不是作为载体的塑料、金属和纸张。过去很多低技术含量的产品,现在都有很高比重的发明和设计了,例如名牌服装和植物新品种。
  创造者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他们的发明、设计和其他创造,并且以这种权利与他人交易获得报酬。这就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很多种形式,例如,书籍、油画和电影有版权;发明可以获得专利;名牌和产品标志可以注册成商标;等等。政府和议会授予发明人这些权利,是为了鼓励生产想法,从而惠及全社会。
  这些权利保护和执法的范围,在全世界各有不同,并且随着知识产权在贸易中变得日益重要,这些差异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的紧张之源。在知识产权方面建立新的国际认可的贸易规则,是引进更多的秩序和可预见性,以及更加系统性解决争端的一种途径。
  乌拉圭回合就实现了这一目标。该协议就是试图缩小各国权利之间的差距,将它们带入共同的国际规则。协议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同时在长期利益和短期社会成本之间实现了平衡。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从长期看社会将受益。在保护期结束,发明创造进入公有领域后尤为如此。同时,政府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减少短期成本,例如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
  协议涉及五个大方面:贸易体制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应如何适用,如何对知识产权给予充分保护,各国如何充分执法,如何解决争端,过渡期。
  基本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平衡保护。像GATT和GATS一样,知识产权协议也是以基本原则开始的,并且非歧视是主要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除此之外,该协议还有一个重要原则:知识产权保护要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协议说,生产商和使用者都要受益,经济福利和社会福利都应增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些公约,例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但有些方面,这些公约没有覆盖。还有一些情况下,保护标准不够充分。因此,TRIPS以下七个方面都增加了很多新的、更高的标准: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对许可合同中的反竞争条款作出了限制。
  执法严厉而公平。仅有知识产权法律是不够的。法律还必需得到执行。协议要求政府确保知识产权得到实施,并且对侵权的处罚应当足够严厉,以遏制进一步侵权。法律程序必需公平、公正,并非不必要的复杂和成本过高,不应有不合理的时限和不必要的迟延,相关者应可以要求法院审议行政决定和提出上诉。协议详细描述了执法应当如何进行,包括规定了获得证据、采取临时措施和禁令,作出赔偿和其他处罚的规则。法院有权命令处置和销毁盗版和假冒货物。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商标假冒和版权盗版应给予刑事处罚。政府应当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当局的协助,阻止假冒和盗版产品的进口。
  此外,协议还要求发达国家鼓励其公司像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并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实施协议的更长的过渡期。

  八、反倾销、补贴、保障措施

  关税约束,并且平等适用于所有贸易伙伴,这对于货物贸易的平稳流动是非常重要的。WTO协议坚持这些原则,但也允许在某种情况下有例外。例如,针对倾销(即以不公平的低价销售)采取的行动,补贴和抵消补贴的特别“反补贴”税,为了“保障”国内产业而采取的临时限制进口的紧急措施。

  (一)反倾销
  如果一家公司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定价,这就被称为“倾销”。这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吗?看法有所不同,但很多国家针对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行为进行了规范。协议规定,在倾销对竞争性的国内产业造成真实(“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政府应当证明倾销确实发生了,计算出倾销的程度(即出口价格比国内价格低多少),并且证明倾销正在或有可能造成损害。协议对采取反倾销的程序和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两个方面的规定:对使用补贴作出了规定,对各国采取的针对补贴效果的措施作出了规定。成员可以援用WTO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撤销补贴或消除其负面影响。成员也可以自己发起调查,并且对补贴的进口征收额外的税(即反补贴税)。
  协议对补贴下了一个定义,并且补贴的纪律仅适用于“专向性”补贴,即仅给予一个企业、一个行业,或一组企业、一组行业的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两类: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享受补贴的条件为达到某种出口目标,或者使用国产货而不是进口货。这些补贴是专门为了扰乱国际贸易的,会伤及其他国家的贸易,因此是禁止性的。对于可诉性补贴,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必需证明补贴对其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否则这种补贴就是允许的。协议说明了可诉性补贴可能造成的三种损害:一国的补贴会伤害进口国的国内产业,在第三国市场会伤害竞争对手,会影响进口商在补贴国市场的竞争。
  反补贴的纪律,有些与反倾销纪律是类似的。进口国必需进行详细的调查,才能征收反补贴税。例如,产品是否受到补贴(计算起来并不容易),确定进口伤害国内产业的标准,发起和实施调查的程序,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及其时间。

  (三)保障措施
  在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WTO成员可以临时性限制进口,即采取“保障”行动。此处,损害必需是严重的。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进口增加可以是进口的实际增加,即绝对增加,也可以是相对于萎缩的市场,进口份额的增加,即相对增加。产业或公司可以要求政府采取保障措施。协议对保障措施调查作出了规定,强调调查的透明度,并且不采取随意性的方法。协议规定了确定“严重损害”是否存在的标准,以及判断进口对国内产业所产生影响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保障措施必需在阻止或补救严重损害的范围内实施,并且是为了帮助有关产业进行调整。最后,措施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一国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生产商,原则上应作出某种回报。出口国有权要求补偿。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出口国就可以采取对等行动进行报复,例如提高来自保障措施国家的出口关税。
  此外,协议还禁止采取自愿出口限制和有序市场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

  九、非关税壁垒

  WTO有一系列协议是处理可能影响贸易的官僚体制或法律问题的:进口许可,海关对货物的估价规则,装船前检验,原产地规则,投资措施。

  (一)进口许可:让程序更加清楚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要求进口许可简单、透明和可预见。例如,政府应公布充分的信息,让交易者知道许可证如何及为何颁发,以及各国如何向WTO通报新的进口许可程序。
  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有些许可证是自动颁发的。协议规定了自动许可的条件,使得这些程序不至于被用于限制贸易。
  对于并非自动颁发的许可证,协议尽量减少进口商申请许可证的负担。使得行政工作本身不会限制或干扰进口。协议要求行政机关办理许可,一般30日。

  (二)海关对货物的估价规则
  对于进口商来说,海关评估一个产品价值的程序所产生的问题,不亚于实际征收的关税。《海关估价协议》旨在建立一个公平、统一、中立的海关估价制度,符合商业现实,不使用随意性的或虚拟的海关价值。乌拉圭回合的一项部长决定,授予海关当局在有理由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值的准确性时,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的权利。如果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就可以决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不以申报价值为依据。

  (三)装船前检验:对进口的再检查
  装船前检验是使用专业的私营公司(即“独立实体”)检查海外订货的装运细节,主要是价格、数量和质量。这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使用的方法,目的是保护国家财政利益(例如防止资金外逃、商业欺诈和规避关税),并且弥补行政管理的不足。
  《装船前检验协议》确认GATT的原则和义务适用于政府授权的装船前检验机构的活动。使用装船前检验方法的政府的义务,包括非歧视,透明度,保护秘密商业信息,避免不合理的迟延,使用专门的指南进行价格核查,避免检验机构的利益冲突。出口成员对于使用装船前检验国家的义务,包括适用国内法规的非歧视,迅速公布相关法规,并在必要时提供技术援助。
  协议还建立了独立审议程序,由代表检验机构的国际检验机构联盟(IFIA)和代表出口商的国际商会(ICC)进行管理,目的在于解决出口商与检验机构之间的争议。

  (四)原产地规则:何处制造?
  “原产地规则”是用于确定产品何处制造的标准,是贸易规则的主要造成部分,因为有些政策是对出口国区别对待的:配额、优惠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原产地规则还用于统计贸易数据及贴在产品上的“…制造”标签。由于全球化和产品可能在多个国家加工,这些规则变得很复杂。
  《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成员确保其规则是透明的,不对国际贸易具有限制、干扰和破坏的作用,以一致、统一、公平、合理的方式实施,并且采用积极标准(即说明何为原产地,而不是何为不是原产地)。
  协议的长期目标,是建立共同(“协调”)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已经设定了工作计划和一系列原则,包括使原产地规则客观、便于理解和可预见。

  (五)投资措施:减少对贸易的干扰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仅适用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措施。协议认为,有些措施会限制和干扰贸易,各成员不应采取歧视外国人和外国产品的措施(即违反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也禁止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协议列举了一份这类措施的清单,包括要求企业购买一定数量的当地产品(“当地含量要求”)的措施,限制进口或设定出口目标的措施(“贸易平衡要求”)。

  十、诸边协议

  总的来说,WTO所有成员都签署了所有协议,但乌拉圭回合结束时,仍然有四个协议,仅有部分成员加入。这四个协议被称为“诸边协议”,与所有成员参加的多边协议相对应。

  (一)民用航空器的公平贸易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于1980年1月1日生效,到2010年共有31个成员。除军用飞机外的所有航空器、民用航空器的发动机及其零部件、飞行模拟器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取消。协议还对政府指导或引导的采购,政府对民用航空行业的财政支持等规定了纪律。

  (二)政府采购:开放竞争
  在很多国家,政府及其控制的机构是最大的买家,从基本商品到高科技设备,无所不包。与此同时,偏向国内供货商而不是外国竞争者的政治压力非常强大。
  《政府采购协议》是在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于1981年1月1日生效,其目的是让政府采购尽量向国际竞争开放,使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更加透明,不用于保护国内生产商或供货商,不歧视外国产品或供货商。协议有两个部分:一般规则和义务,主要是采购程序;适用协议的各国实体列表。
  现有协议和承诺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而成的,将覆盖范围扩大了十倍,所适用购买量总和,每年达几千亿美元。协议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包括建筑服务),中央以下的政府(例如州、省、部门)和公共机构。协议适用的合同金额,对于中央政府是130,000特别提款权(在2003年6月大约是185,000美元),地方政府是200,000特别提款权,公共机构是400,000特别提款权,建筑合同是5,000,000特别提款权。
  新协议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到2010年共有14个成员。

  (三)奶制品和牛肉协议
  《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于1997年终止。成员国认为,这些行业适用于农业协议和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更为合适。一些国家的做法影响了协议目标的实现。例如,有些奶制品主要出口国并未加入《奶制品协议》,因此设立最低价格的努力宣告失败。

  十一、贸易政策审议:确保透明度

  从事贸易的个人和公司需要尽可能多地了解贸易的条件,因此法规和政策保持透明非常重要。WTO提供两种方式实现透明度:成员向WTO通报其政策和法规,WTO对各国贸易政策定期进行审议,即贸易政策审议。
  审议从1989年就开始了。WTO设立了一个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即WTO总理事会的另一个称呼,目标是通过定期监督增加各成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了解,增加公众和政府间讨论的质量,对这些政策的效果进行多边评估。
  审议的重点是贸易政策,但也考虑更广泛的经济和发展需求,政策目标,以及外部经济环境。这些由其他成员所进行的“伙伴审议”,是要求各国政府严格遵守WTO规则和纪律并履行承诺。实践中,审议有两项广泛的结果:让外人了解一国的政策和情形,并对其履行WTO义务情况提供反馈。
  所有成员都要接受审议。审议的频率视国家大小而定:对于四个最大的贸易国,即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其后的16个国家,每四年一次;其他国家每六年一次;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则时间更长。审议会有两份文件公开发表:受审议国的政策声明,WTO秘书处独立撰写的详细报告。

  十二、争端解决

  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支柱,也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性的独特贡献。没有一套解决争端的方法,规则就无法实施,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就不会那么有效。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强调法治,使得贸易体制更加安全和可预见。该机制有明确的规则和裁决案件的时间表,其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审议和裁决实施等。
  然而,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并不是作出判决,而是尽量通过磋商解决争端。到2008年1月,在369个案件中,只有136个提交专家组审理,大多数都在磋商阶段解决了。

  十三、跨部门议题和新议题

  WTO的工作不仅仅限于特定协议的特定义务。成员还讨论一些跨部门的议题和新议题。有些讨论导致了谈判。这些议题包括:地区经济集团,贸易与环境,贸易与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中的透明度,贸易“便利化”(简化贸易程序),电子商务。此外,WTO还常常讨论贸易与劳工权利问题。

  十四、新回合

  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WTO第四届部长会议发表“多哈宣言”,决定启动新一轮谈判。这一轮谈判被称为“多哈回合”。
  多哈宣言的内容广泛,有的是新议题谈判,有的是关于如何实施现有协议的,具体包括:与实施有关的议题和关注,农业,服务,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知识产权,贸易与投资的关系,贸易与竞争政策的互动,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便利化,反倾销和补贴规则,区域贸易协定规则,争端解决程序,贸易与环境,电子商务,小经济体,贸易、债务与金融,贸易与技术转让,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及差别待遇。

【作者简介】
杨国华,男,1965年3月生。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


【参考文献】
{1}WTO官方出版物:《WTO简介》(Understanding the 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