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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WTO-“入世”与诉讼期限监督

“入世”与诉讼期限监督

作者:姜焕昌 阅读6972次 更新时间:2003-03-13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职能,诉讼期限监督则是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由于立法不完备等原因,诉讼期限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许多违反诉讼期限规定的情况处于监督缺位状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这种状况必须大力改进。

  一、加入世贸组织将对我国的司法工作效率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加入世贸组织将深刻影响、冲击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司法工作而言,提高效率当属必然要求。首先,由于历史传统等原因,在我国,一些人长期养成了安稳的工作、生活习惯,效率观念不强,这一点也在一些司法工作人员身上有所反映。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西方发达国家快节奏、高效率的工作、生活方式必将冲击我国,不讲效率的陋习必为加入世贸组织潮流所不容。其次,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市场经济活动进一步趋于活跃,经贸往来中发生纠纷的几率也将加大。市场经济天然地以追求效率为原则,这是减少交易成本,维持市场秩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加入世贸组织后,涉外诉讼的外籍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必然要求我国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第三,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无不蕴含着民主、公正、人权、法治的文化理念、精神,这些原则与司法效率具有相关性,司法效率问题亦是人权问题、民主问题。

  二、诉讼期限规定执行情况的现状
  多年来,公安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有关诉讼期限规定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一些案件上,存在着遵守诉讼期限规定意识不强及违反诉讼期限规定的情况,有时还很严重:如在法定期限内本可以缩短办案周期却怠慢、延迟;案件在上下级机关之间层层请示、汇报、研究,拖延拉长时间;部门之间相互借用时间,变相违反诉讼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补充侦查,民事、行政判决作出后不及时送达;任意以“案情疑难复杂”为由延长刑事拘留、侦查羁押期限;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搁置拖延,迟迟不进入程序;一些证据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迟迟不作出结论,在办案部门之间反复移送,长期不能结案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使效率问题成为人们责难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将会损害我国司法机关的国际形象。

  三、强化检察机关诉讼期限监督职能的设想
  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大趋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此履行监督职责责无旁贷。关于诉讼期限监督,笔者建议:

  一是将诉讼期限监督工作纳入检察机关常规工作体系,确定为重要工作考评目标。要将其写入业务工作计划、业务考核评比方案,使其成为一项常规工作,持久运转。

  二是完善立法,使诉讼期限监督工作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多年来,诉讼期限监督工作未被充分注意,未能有效开展,重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备、不具体、不便于操作。建议有关方面就诉讼期限监督的原则、程序、检察机关和被监督机关的权利、义务、责任、检察机关的处分权、违反诉讼期限的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规定,为监督工作实践提供充分依据。

  三是树立和强化“疑罪从无”、“疑案从轻”、及时结案、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解决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长期久拖不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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