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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WTO-WTO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是政府还是外贸商

WTO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是政府还是外贸商

作者:陈煜儒 阅读7537次 更新时间:2003-04-05

采写这篇文章缘于记者在两个不同的场合遇到了两位比较权威的法律人士,一位是高级法院行政庭的副庭长,一位是研究WTO法的大学教授,他们对WTO的法律观念的理解和看法截然不同。如果他们对这个问题都有争议,那么,我们普通人的认识就更可想而知了。

 
11月的一天,在一个朋友的家庭聚会上,一位高级法院行政庭的副庭长说,现在的行政案件越来越多样化了,出现了很多涉外行政案件。当时也是客人的记者问:“涉外的行政案件不是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解决吗?”副庭长说:“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是国际贸易问题。”

 
11月30日,在清华大学举行的“涉及WTO行政案件司法审查高级研讨会”上,记者邂逅了于安教授。圈里人都知道,于安是清华大学行政法的教授,近几年来,对WTO法的研究却情有独钟。于安教授一脸忧虑地对记者说:“我现在很着急,很多人都认为WTO的法律问题仅限于国际法和国际贸易法,而实际上WTO不仅涉及国际法,而且还大量地涉及到行政法。它是关于政府如何管理贸易和经济的规则,从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就可以非常清楚地了解这一点。”

 
就在于安教授解释完WTO的法律观念后,一位做社会新闻报道的记者说:“看来,我可以这样告诉我的那些爱好法律的读者:WTO是管各国政府的市场管理行为的,在中国管政府行为的法主要是行政法。哦,难怪于安教授要研究WTO呐,这也许叫专业赶前沿。”

 
搞清楚WTO法是一个国际法问题的意义在于,让大家弄明白WTO规定的权利义务到底是规定给谁的?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如何分配的?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在WTO法律环境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和企业与WTO的关系。于安教授介绍说,概括地讲,在WTO规则下,政府的任务是改善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的条件,企业则是利用这种市场条件并监督政府依法实行这些条件,把这些新的市场条件转化为商业机会和商业订单,从而达到经济增长的目的。这里所说的企业当然首先是外国贸易商。可见,政府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外贸商不承担任何义务。

 
在WTO打官司,原告和被告都是成员国的政府,控告的对象是某一成员国的政府措施。如果该政府措施被确定违法,就会导致三个结果:第一,撤销你的政府措施;第二,对该政府措施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第三,授权贸易国进行贸易报复。

  面对如此严厉的WTO的法律后果,改革成员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是首要任务;其次,才是贸易补偿和贸易措施等技术细节问题。
 
也正是由于有这样的法律后果,中国政府进行了大张旗鼓的行政改革。先是清理、废除与WTO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再是取消了789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倡导全国各级政府政务公开,举行听证制度等等……从政府一系列的行政改革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政府行为规则的完善。所以说,WTO法与中国国内法衔接最直接的是我国的行政法。因此,我国大部分涉及WTO的案件均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审理。

 
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说WTO法是一个行政法的问题,因为行政法不能解决WTO事务的所有法律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在“涉及WTO行政案件司法审查高级研讨会”上做总结发言时说:“WTO的问题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问题,从今天参加会议的专家就可以说明这一点,他们有国家经贸委的、外经贸部的、最高法院行政庭的专家,还有学术界的国际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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