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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WTO-入世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

入世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

作者:范大鹏 阅读13244次 更新时间:2003-02-10

中国将于今年11月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经济发展迈向新高度的重要标志,可以说,一个与国际经济全面接轨的新时代开始了。

当今时代,贸易自由化、产业知识信息化和全球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而WTO的作用就是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即通过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贸易壁垒及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市场准入,最终促使成员方进行开放、公平、无扭曲的自由竞争。由于WTO绝大部分都属于一揽子接受协议,我国加入WTO后,其自由竟争的规则必将自动适用于我国,成为我国法律渊源之一。所以,为了与WTO接轨,我国必须对现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修改其中与WTO规则相矛盾的地方,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以实现真正的自由竟争。这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

一、 制定《反垄断法》的意义及紧迫性

第一,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一般来说,自由竟争状态下,各厂商均未具有控制价格及产量的垄断力量,为了获得利润,各厂商必须采取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价格、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方式,来扩大市场份额获得更大利润,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优胜劣汰机制,资源将得以自由流动,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而在垄断,尤其是完全垄断状态下,由于供给的唯一性,使垄断者可以自由定价,找到生产数量和价格的最佳结合点,实现垄断利润的最大化。同时,为维护自己的超额垄断利益,垄断者必定采取措施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样,将不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科技进步,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 ,不利于居民生活的改善。所以说,竞争带来效率。

第二, 从入世对我国各行业的冲击来看。

为加入WTO,中国在与美国及欧盟的谈判中,承诺对关税进行大幅度减让,并取消了大量进口商品的进口许可证或配额限制,同时对服务贸易市场的准入也作了较大让步。这样,进口关税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削减、服务贸易的放开,将使外国产品更多的进入国内市场或者外国直接投资的更多涌入。这必将对我国相对脆弱的工业、服务业造成很大的冲击。与工艺落后、效率低下、资金匮乏的一些国内产业相比,外国厂商或外资厂商更容易在我国占据垄断地位,甚至成为寡头。仅就目前,在若干行业中,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和销售的集中就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譬如,轿车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占68%;电梯行业占70%;程控交换机占90%;移动电话通讯设备占90%......可见,在我国某些行业,外资(实质是少数几家大型跨国公司)已经占有支配性的市场份额。并且,随着我国加入WTO,至少在相当时期内,这种现象将会加剧。在追求利润的本质驱使下,占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必将会有意无意滥用或利用其支配权,争取高额利润,压制国内投资者。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阻碍国内生产效率提高,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它将不利于我国民族产业的建立强大,严重阻碍入世后我国各行业对冲击作出反应,迎接挑战。从而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这将会抵消入世给我国带来的利益与机遇。

综上所述,我国有必要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以与WTO的自由贸易规则相适应,并更好的维护WTO的自由竟争秩序,充分发挥WTO给我国带来的长远利益,使入世真正成为我国产业腾飞的一个契机。

二、 我国的竞争法现状

1994年,我国制定了我国的第一部竞争法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有力的规范了国内的竞争行为,但该法内容过于简单。1997年,我国又制定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行为的法规,并依此开展了对新闻纸、冷轧钢等数宗倾销案的调查及处理,有效的打击了外国厂商对我国的低价倾销行为,保护了我国的国内产业。除此之外,我国尚存在许多规范竞争行为的法规规章。但是,我国的竞争法并没有形成体系。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在入世后我国经济领域的重大变化,我国的竞争法已开始相形见绌。这其中很关键的一点便是我国的竞争法缺少《反垄断法》这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反垄断方面,我国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这种状况已严重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三、 美国的“反垄断法”现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垄断法的国家之一,其有关立法及执法可以称为反垄断的典范。美国关于垄断的法律主要由两部成文法组成,一部为1890年的《谢尔曼法》,一部为1914年的《克莱顿法》。其主要内容为1、禁止企业间订立损害竞争的协议。2、控制企业合并规模。3、对已经取得垄断地位的企业,防止其滥用市场优势。被认定为具有垄断行为的企业,将被处以最高1000万美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可以处以最高35万美元的罚款或处以3年以下监禁。如果以上处罚仍不足惩戒,则法院有权拆散企业。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本身,其不排斥企业通过正当途径实现一定程度的垄断。

倍受世人关注的微软公司垄断案中,美国软件业霸主微软公司最终被裁定为实施了垄断行为。其事实认定为:1、其产品在软件市场占支配地位。2、其采取了特殊技术性措施,使其他软件产品难以进入市场。3、排斥其他竞争者,使消费者失去选择机会。美国司法部和联邦法官都提出了将微软公司“肢解”的方案,微软公司极有可能被判令分立。由此可见美国反垄断决心的坚定性以及执法的严格性。

四、 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

参照各国特别是美国的垄断法,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 垄断地位的认定,即判断构成垄断地位的标准(市场占有率、利润占有率等);

2、 垄断行为的认定,即如何判断垄断企业滥用了垄断地位,实行了干扰正当自由竞争的行为;

3、 对垄断进行调查的国家机关,调查的程序、权力,如何提起反垄断之诉;

4、 反垄断的例外:即必须实行国家垄断的行业,及如何对我国现有的国有垄断企业(譬如电信、电力)采取一定临时过渡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规模化愈见加强,在许多产业都已经出现垄断现象,并且,其负面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开始显现。可见,我国已经具备制定反垄断法的经济基础。尤其在我国入世后,制定反垄断法更加迫切,为此,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该被尽快提到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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