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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WTO-应对WTO,司法文书如何公开

应对WTO,司法文书如何公开

作者:陈志敏 阅读3148次 更新时间:2001-10-26

  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的作用在于:一是使其他成员方及早知晓该国的法律、法规以便及时作出相关的应对措施。二是防止成员方用其隐藏的法律、法规对其他成员方造成实际上的歧视待遇和不公正的处理。这个公开包括法律、法规的公开和法律、法规适用结果的公开,即裁判文书的公开。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3条规定,“各成员方应当将本国实行的、普遍适用的、与该协定内容有关的法律、规章及有关双边协议予以公布。并应当随时准备按照另一成员方的书面请求,提供上述资料”。

  因此,为使我国的法律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我们首先应该改革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公开不充分的状况。WTO透明度原则既要求裁判文书形式上公开,也要求实质上公开。即要求公开裁判认定事实的过程,适用法律的理由,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对有关当事人及其他成员方确定性的规范、指引作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公开裁判文书,但是公布的数量、载体、公开的内容都极为有限。在全国范围内公布的载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一年也不过区区几十例,与全国每年上百万的案件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一般只向当事人公开,虽也会在一定时间内在法院的公告栏之类的地方公开,但嗣后普通民众很难查到其感兴趣的文书,使裁判的公开成为一句空话,有的裁判文书虽然公开了,但套话连篇,确认证据的理由不做交待,适用法律的原因不做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予置评,仅仅通过裁判文书几乎不可能了解案件事实的全貌。这样的裁判文书即使公开了也起不到“一般援引”的作用。

  由此可知,我国裁判文书的公开与WTO有关协定相差很远。在刑事诉讼立法没有修改之前,目前可行的解决方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将裁判文书的规定予以具体化,要求无条件、随时向所有人公开。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做法,与著名高校蒙特利尔大学合作在因特网上刊登判决书,任何人只要花很少的钱就可依判决编目搜索判决资料库。其次,应提高法官素质,减少外界的干扰,以便法官作出论证严密、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使裁判文书的公开真正起到公开的作用,符合WTO有关协定的要求。虽然这是一个渐进的系统工程,但也刻不容缓。因为不迅速公开裁判文书的话,外国政府、企业、国民对我国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就会产生信任危机而影响WTO有关协议的实施。

  再次,应纠正各地司法机关自主改革的习惯做法。目前各地各级司法机关的改革轰轰烈烈,花样百出,但这些没有经过缜密研究和有效组织的自发改革措施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都值得怀疑。如《零口供规则》就引起法学界的很大非议。还有法院擅自规定一审期间未经展示的证据,二审时不得采信等等,不胜枚举。而且,对当地司法部门来说,这些改革措施实是内部规定,比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还要高。

  “(民事)司法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有一个合法授权的具有权威的机构进行统筹、规划、领导、监督”。眼下这些司法机关各自为政、石破天惊的改革极大地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所以,我们应该禁止各地司法机关自主改革的习惯做法,把各司法机关改革的积极性与改革的组织性、系统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司法改革与WTO的透明度原则相协调,保证该透明度原则在司法领域得到有效的体现。